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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g492836

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投标,评分项是量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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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15: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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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0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释义》:评分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那么环境卫生服务性政府采购评分因素能不能量化,当然能。首先要确定使用的定额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省级标准,针对标准设定量化定额,明确投入的人员数量、车辆型号、数量、人均定额,类别定额,可以考虑人员结构,设备运营的保证率等,这些不难,难在标后合同履行中监管到位。这样将竞争方向引向商务标,如90:10的计算值,竞争差距不大,最低报价足以保证项目的进行。所以没有量化标准和带有歧义表述的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专家只能根据对市场公司的感觉进行评审。评分因素没量化,给别有用心的专家,有可乘之机,更容易乱评标。
    33家公司厚的不能再厚的投标文件(4个标段,33家公司,共130多套投标文件),一天时间翻都翻不过来,别说看了。专家就凭自己对有“好感”及“关系”公司拉分,根本没有认真、客观、公平公正评分,大部分企业受到不公不公正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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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0: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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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是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的“顶山街道失管道路环卫保洁项目”。由于评分因素没量化,被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出决定,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鹿城这次与南京这个项目是一样情况的没量化,鹿城财政为什么没先暂停,中标结果无效,责任你们承担吗。
南京这个项目第“4”点投诉也应该成立。那是履行合同阶段办理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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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监督部门有待加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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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1 1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鹿城区环卫一体化一期项目与顶山街道失管道路环卫保洁项目”评分因素对比:
  一、 南京这个项目评分因素分为三档:1、一般;2、较好;3、较强。
二、鹿城这次项目评分因素分为四档:1、不切实际;2、一般;3、较强;2、强。
请财政局监督部门人员,请招标人,请代理机构,鹿城的评分因素是否与南京这个项目的评分因素是不是大同小异。都是评分因素没量化,带有歧义表述。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应马上暂停采购活动,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评分因素没量化,带有歧义表述。我司在发布项目建议公告时,已提出建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提出质疑;质疑回复后,在投标前3天向财政局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评分因素是很明显没有量化,带有歧义表述,违法的招标评分因素。难道代理机构、招标人、财政局监督人员,真的是不知道吗?他们是很清楚的。其中问题大家都懂,关系复杂。我司已做好法院上诉准备,现法制社会,为什么这么黑,这个官司非打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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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1 2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标段一部分专家评分情况
1、专家9为正大环境服务公司打79分(是专家9在本标段打的最高分数),为富帮环境公司打59分(是专家9在本标段打的最低分数);专家11为富帮环境公司打68分(是专家11在本标段打的分数第2高),打正大环境公司48分(是专家11在本标段打的分数是倒数第2);专家9与专家11各自对这两家公司反差20分。

2、专家11为富帮公司评分是本标段第2高,为正大环境公司评分是本标段倒数第2。专家9为正大环境公司评分是本标段最高分,为富帮环境公司是本标段最低分。是不是离谱,这两位专家各自是用怎么“尺子衡量”的,无法理解,难道这2位专家评审这2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是不一样的投标文件。

3、专家15为兴力洁保洁公司打78.5分(是专家15在本标段最高分数),为佳立服务公司打71分。专家3为兴力洁保洁公司打51分(分数是倒数第3,也是为兴力洁打最低分的专家),专家3为佳立美创服务公司打68分(是专家3在本标段第二高分)。

4、专家4为深圳华富公司打69.5分(是专家4在本标段第2高分),为佳立服务公司打55.5分(是专家4在本标段分数第29);专家11为深圳华富公打48分(是专11在本标段分数第32),为佳立服务公司打65分(是专家11在本标段分数第4高分)。

根据以上评分情况,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分,各专家的评分结果是持完全相反评分。没有量化,带有歧义表述的评分因素是多么的害人,专家们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无限制“发挥”。这样评分结果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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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1 2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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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零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二、项目编号:MMGPC2022HG025
三、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
四、相关当事人
五、投诉人:广州富道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10A房
被投诉人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99号
被投诉人2: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
六、基本情况
七、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6项技术参数和1项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财 政 部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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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零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该案例是财政部发的案例,是检索案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指导性案例,财政部有案例的下属财政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两个评审指标都是“整体设计方案全面”、“整体设计方案较全面”、“完善”、“比较完善”、“基本满足”、“稍微满足”等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全面”、“完善”,哪家属于“较全面”、“较完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2024年-2026年)(第二次)评分细则评审指标都是“不够完善”、“较完善”、“完善”、“不到位”、“不够全面”、“较全面”、“切合实际”、“一般”、“较强”、“强”等也是与茂名这个项目一样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较完善”、“完善”、哪家属于“不到位”、“不够全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在2024年6月24日,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履约是从2024年7月1日开始。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财政局监督部门,应马上通知采购人暂停招投标活动,暂停履行合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该局是不作为与乱作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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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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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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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24 09: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零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二、项目编号:MMGPC2022HG025
三、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
四、相关当事人
五、投诉人:广州富道工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10A房
被投诉人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99号
被投诉人2: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
六、基本情况
七、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6项技术参数和1项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财 政 部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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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零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该案例是财政部发的案例,是检索案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指导性案例,财政部有案例的下属财政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两个评审指标都是“整体设计方案全面”、“整体设计方案较全面”、“完善”、“比较完善”、“基本满足”、“稍微满足”等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全面”、“完善”,哪家属于“较全面”、“较完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2024年-2026年)(第二次)评分细则评审指标都是“不够完善”、“较完善”、“完善”、“不到位”、“不够全面”、“较全面”、“切合实际”、“一般”、“较强”、“强”等也是与茂名这个项目一样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较完善”、“完善”、哪家属于“不到位”、“不够全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在2024年6月24日,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履约是从2024年7月1日开始。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财政局监督部门,应马上通知采购人暂停招投标活动,暂停履行合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该局是不作为与乱作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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