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4-6-24 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零五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该案例是财政部发的案例,是检索案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指导性案例,财政部有案例的下属财政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两个评审指标都是“整体设计方案全面”、“整体设计方案较全面”、“完善”、“比较完善”、“基本满足”、“稍微满足”等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全面”、“完善”,哪家属于“较全面”、“较完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2024年-2026年)(第二次)评分细则评审指标都是“不够完善”、“较完善”、“完善”、“不到位”、“不够全面”、“较全面”、“切合实际”、“一般”、“较强”、“强”等也是与茂名这个项目一样模棱两可的话语,采购人并未将上述评分指标量化,而是由投标人各自发挥、自行编写,再由专家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哪家属于较完善”、“完善”、哪家属于“不到位”、“不够全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在2024年6月24日,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履约是从2024年7月1日开始。鉴于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财政局监督部门,应马上通知采购人暂停招投标活动,暂停履行合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该局是不作为与乱作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