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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g492836

鹿城区主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招投标,评分项是量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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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2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发了好几条帖了,网站为什么不发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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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7 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评分因素90%没有量化标准,导致专家毫无标准地评审。同一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评分相差50%多有,同一供应商被不同专家评分相差达也到30%以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倾向和歧视现象。要求另请一批专家评审看看,评出的结果杂样。另外,把评分比较差的与中标公司互评互比看看,方案与对招标文件内容要求是相差这么多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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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分细则只是对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了细化,没有对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其表述带有歧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87号令》。招标内容道路长度、面积与现场不符,一级道路有一个街道多出30%多。评分因素没量化,招标内容不符,质疑不修正,投诉财政局监督部门也没先暂停。在开标后,专家评分高低离谱,照样发中标通知书,据说马上签订合同,7月1日进场。这么急着开标,着急进场,为什么没暂停,一切都等财政做出决定来不及吗?背后的故事行业内人士多懂。违法归根是违法,到法院,法院也帮着吗?到时还是继续履约合同还是马上终止,如马上停止供应商的损失谁负责,不停止违法后果谁承担,是财政局还是招标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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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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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9 1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上传这么多条,网站为什么不给上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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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0 0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评分因素90%没有量化标准,导致专家毫无标准地评审。同一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评分相差50%多有,同一供应商被不同专家评分相差达也到30%以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倾向和歧视现象。要求另请一批专家评审看看,评出的结果是否是相似。另外,把评分比较差的投标公司与中标公司互评互比看看,评分相当差公司的方案与中标公司的方案对比一下。
最不可思议的是,甲评委为甲1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高分或次相当高分,但乙评为甲1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低或相当低,这一现象好多,请问专家们、招标人、财政局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归根是没量化,评委可以随意为各自金主打高分,把“对手”压低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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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0 0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财政部网站对网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第48条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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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0 1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分细则只是对评分因素和分值进行了细化,没有对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其表述带有歧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87号令》。招标内容道路长度、面积与现场不符,一级道路有一个街道多出30%多。评分因素没量化,招标内容不符,质疑不修正,投诉财政局监督部门也没先暂停。在开标后,专家评分高低离谱,照样发中标通知书,据说马上签订合同,7月1日进场。这么急着开标,着急进场,为什么没暂停,一切都等财政做出决定来不及吗?背后的故事行业内人士多懂。违法归根是违法,到法院,法院也帮着吗?到时还是继续履约合同还是马上终止,不停止违法后果谁承担,是财政局还是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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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0 21: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么没专业能力的代理机构力,第二次招标为什么还能代理。第一次造成终止招标,是评分内容与标准问题。主要是该机构责任,应要处罚与赔偿广大投标人的损失。为什么第二次重新招投标,该项目还是由该机构代理,而且评分因素还是没量化,全是专家主观自由评分。由该机构代理是怎么产生的,由谁决定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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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0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因评分因素90%没有量化标准,导致专家毫无标准地评审。同一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评分相差50%多有,同一供应商被不同专家评分相差达也到30%以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倾向和歧视现象。要求另请一批专家评审看看,评出的结果是否是相似。另外,把评分比较差的投标公司与中标公司互评互比看看,评分相当差公司的方案与中标公司的方案对比一下。
最不可思议的是,甲专家为甲1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高分或次高分或相当高分,但乙专家为甲1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低或相当低。反过来,甲专家为甲2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低分或次低或相当低分,但乙专家为甲2公司评的是所有投标公司中最高分或次高或相当高。专家评分的任性,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分,根本没底线可言。请问专家们、招标人、财政局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归根是没量化,评委可以随意为各自金主打高分,把“对手”压低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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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1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分因素是否量化,是否带有歧义表述。这个财政局监督部门人员看了投诉内容与招投文件应该很快就会有结论,不需过多时间调查。为什么这么久了做不出决定,说明是有问题(评分因素是没量化)的。如还需更长时间做出决定,可以继续“调查中”,为什么不可以先叫暂停?是故意拖延时间,“配合”违法“走到低”吗?给足够时间签订合同、进场运营,把“生米煮成熟饭了”,让投诉成立了或法院判了也“无用”。
     财政部门如觉得不支持投诉或不成立的,望尽快做出决定,也好让我们走下一程序。
    程序到法院,判定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财政部87号令》,合同要终止,对供应商造成的损失要赔偿等,。到时我们向贵区政府要求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渎职与乱作为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公开。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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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2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该撤了执法局,不三不四还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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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2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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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23: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根据案例九:能量化的指标不能做为评分因素。本次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只是细化,根本没量化。大部分分项是以这四挡评分:不够合理、一般合理、较为合理、科学合理。这就是所谓的量化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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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2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根据案例九: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做为评分因素。本次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只是细化,根本没量化。大部分分项是以这四挡评分:不够合理、一般合理、较为合理、科学合理。这就是所谓的量化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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