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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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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杨金龙,男,汉族,1932年3月14日出生,现年91岁,身份证号330324193203140810,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楠江大厦31层C室,系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田房开)董事长。联系电话:13588930888。
申诉请求:
一、请求督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申诉人等冤假错案,严肃查处该案原主审法官谷曼青、潘志尧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二、提请求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行贿罪一案(〔2015〕温永刑重字2号、〔2015〕浙温刑终字5号)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申诉人的经历
申诉人小时候受共产党员陈逸仙先生(关榕妹关少娴)教导,立志做一个有知识、有理想、能为劳动大众谋利益的人。1949年解放后,申诉人先后担任永嘉县公安局战士、民警、派出所所长等。工作期间,因查处国民党少校特务,温州地公安处给予立四等功;也因工作积极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
文革期间,申诉人因被诬为“勾结温联匪、私藏武器”而被扣留审查二个月,“四人帮”粉碎后得以平反,并于1979年恢复政治名誉。平反后,申诉人先后任中共沙头宣传委员、区委副书记、永临区区委副书记。1984年退二线。同年4月,永嘉县委调申诉人任永嘉瓷厂厂长。到任后,申诉人推行按件计酬、改革分配制度,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短短20个月,就把永嘉瓷厂这个负债90.7万元、濒临倒闭的企业,变成实现产值320万元、创税利80万元的优秀企业。
1985年12月,县政府调申诉人筹建啤酒厂。经各方共同努力,3年以3000万元投资建成年产5000吨的啤酒厂,较原计划5年投资5000万元节省了2000万元,时间缩短2年,县政府给申诉人发嘉奖令。
1989年5月,永嘉瓷厂停产。县政府再调申诉人兼任永嘉瓷厂厂长。申诉人推行技术改造,使瓷厂年产值达620万元,年创税利114.4万元。申诉人也因此被评为1990年度温州市技术革新活动突出先进个人,并在1989、1990、199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991年同时被评为优秀厂长。
1992年3月2日,年满60周岁的申诉人退休。
2001年10月,申诉人与永嘉县瓯北镇河田村委员会成立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诉人任法人代表。从此,开启了申诉人负责筹资金搞建设、河田村负责供地办手续的合作模式。
2008年,和田大厦竣工验收。河田村委会取得总价值6000万元、面积6008m2的店面(商用楼),现在店面年租金200万元,是村民种田11亩收入的60倍,还为全村提供了100个就业岗位。,
河田村项目联合开发的成功,维护了村民的长远利益,也给了申诉人建设新农村、保护农民利益新思路。
申诉人决定去新桥村参与代建。2007年6月11日及7月6日,新桥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和田房开代建新桥商贸大厦,代建费按总造价3%收取并给予和田房开成本价43个套间,和田房开为新桥村无息垫付启动资金1120万。
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余乾寿作为村主任代表新桥村,与和田房开签订代建协议并根据工作进度,于7月30日和12月28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
在和田房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新桥村委回购土地,建起了44503 m2房产。新桥村委享有其中38483 m2房产,按7500元/m2均价计算总价2.886亿元,加上收回的代建房成本价及尾款计2264万元,合计收入3.1127亿元。扣除建筑工程款和43个套间、工程造价、土地回购及其他费用后,新桥村不但享有纯利润1.9亿元,还可在自有的5100 m2商场安排就业岗位100个。这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让村民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
通过河田村的联合开发、新桥村的代建,为农村改革、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走上集体富裕道路提供了可行案例,也践行了申诉人为劳动大众谋利益的初心,甚是快慰。
为大众谋利益,是申诉人永恒的理念、行动的指南。即使被诬陷犯行贿罪,申诉人仍初心不悔,且相信我党会有错必究。
第二部分 蒙受不白之冤
申诉人突然得知,2012年4月6日永嘉纪委和永嘉检察院将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非法羁押,关押的具体地址不详、涉嫌的具体罪名不详!同月20日,永嘉县检察院冻结了和田房开的银行账户。同月24日上午,杨金龙和永嘉检察院约好在瓯北人人大酒店谈话,本以为只陈述与陈伟荣的经济往来,申诉人特意携带与陈伟荣经济往来的凭据。但永嘉纪委陈滔科长和检察院戴立新等10余人组成的特讯队严阵以待,一味逼申诉人“坦白”不存在的与余乾寿签订的“虚假协议”,要求申诉人“承认”与余乾寿商量共同瓜分20%代建房利润等。对子虚乌有的“事实”, 申诉人拒绝违心承认并将讯问前就写好的笔录划掉,讯问陷入僵局。
中午时分,柯晓平(柯献真弟弟)得到某部门召唤,亲临讯问现场劝申诉人:“杨叔,你多少总要承认一点和余乾寿的关系,否则纪委不会让我姐回家的,她有糖尿病你是知道的,不能再关下去了”。
下午,特讯队不断围攻申诉人,逼迫申诉人在笔录上签字承认。申诉人体力不支,虽然明知与陈伟荣的合作与余乾寿无关,同样明知不按纪委和检察院的意思“承认”和余乾寿的关系,儿子、儿媳是不可能回家的。
为了家人安全,特别是为了让儿媳柯献真能得到治疗,申诉人违心“承认”陈伟荣送钱给余乾寿、实际合作人是余乾寿等“事实”。讯问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纪委和检察院反复逼问,直至得到满意的“供述”,才在4月25日让杨志强、柯献真回家。
申诉人签字后就感到头痛欲裂,说话非常困难。次日上午即2012年4月25日被送至温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医生确诊为脑血管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永嘉检察院经办人仍不肯放过申诉人。2012年5月2日,永嘉检察院将申诉人从病床上拖起来,拉到永嘉县瓯北人人国际大酒店再次逼供。此时的申诉人头昏脑胀,既害怕累及儿媳又要保全病体,不管经办人写什么内容、如何捏造事实,都“承认”、都签字。申诉人看到笔录上有共享成本价20%代建房,就问20%哪来的?经办人回答“你不用问,反正有人交代了”。
本案在永嘉县人民法院(下称永嘉法院)经历一审、重审一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经历二审、再审及重审二审。
2015年,永嘉法院作出(2015)刑重字2号刑事判决,温州中院作出(2015)刑再终字5号刑事裁定书(下合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4472万。
对显属枉法裁判的判决,申诉人不服,开始了漫长艰辛的申诉。
第三部分 申诉历程
2019年12月3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
2020年1月3日,12309复信申诉人,称已将材料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21年3月12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申诉人不服,再次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及证据。
2021年10月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以上文书合称“申诉通知”)。
对充满官官相护、歪曲事实、为维护原审判决而刻意制作的申诉通知,申诉人强烈不满。现再次论述原审判决、申诉通知存在的8项错误,并恳请领导重视被冤屈基层党员的呼声。
一、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违背中央“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规定,未排除侦查机关获取的有罪供述并采纳非法获取的言语证据及伪造证据。
申诉通知为侦查机关违法违规取证辩护而伪造证据,欺骗领导、压制申诉人,实在让人难以信服。客观事实是:
(一)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申诉人家属,非法冻结扣押和田房开公司银行账户,切断企业财路,以此胁迫申诉人“认罪”。
2012年4月6日,永嘉检察院无理由非法羁押申诉人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时间长达20天,胁迫申诉人承认莫须有的“罪行”。
2012年4月20日,永嘉检察院非法冻结和田房开的银行账户,切断财路,导致和田房开公司至今没法经营。
(二)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导致申诉人脑血管病爆发。
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称,“杨金龙在判决生效后因患有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被依法暂予监外执行……杨金龙认为所患的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明显不符常理”。这与事实明显不符。
如前所述。永嘉纪委和检察院的特讯队,从4月24日上午到晚上9时,长达12小时不间断地对申诉人进行疲劳审讯、逼供,造成申诉人头痛欲裂,一夜不能睡。次日,送至温州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脑血管病,住院治疗17天。住院期间,检察院仍不放过,在5月2日把申诉人拖到永嘉县瓯北人人大酒店进行逼供。
对此,温州中心医院的出院记录等证实,申诉人在2012年4月24日被刑讯逼供,在次日(4月25日)送温州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脑血管病;2016年,申诉人再次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等。
前述事实,证明申诉人被疲劳审讯被刑讯逼供。因此,因此获取的申诉人的有罪供述,均应被排除。
(三)侦查机关剪接、删改申诉人口供,以获取有罪供述。
开庭时,申诉人发现检察院及纪委对申诉人的供述进行了剪接、删改:把2012年4月24日上午的供述及笔录删除,换上删改后的供述。只要将当日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即可清晰地判断。
但是,即使法院采信申诉人被删改的供述,也无法得出与余乾寿供述一致的结论,更不能互相印证。
申诉人供述,和田房开公司与陈伟荣在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新桥商贸大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于2008年3月14日开始分红。
余乾寿供述,其在2007年年底叫陈伟荣和杨金龙签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模式、内容和王启政的协议一致。
陈伟荣供述,2008年8月~9月其与申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代建新桥安置房项目。
可见,原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即协议签订时间存在三种不同陈述,申诉通知又如何得出“供述一致、互相印证”的结论?
原审判决、申诉通知无视永嘉纪委、永嘉检察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视刑讯逼供,不排除非法证据,反为不公判决找借口,实在让人难以接受,申诉人只好再次申诉。
二、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永嘉县政府决定将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新桥大厦二幢、新桥商贸大厦一幢,蔡桥商贸大厦一幢)。在被告人余乾寿帮助下,经新桥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
又认定“杨金龙通过余乾寿等人的帮助,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谋求和田公司在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新桥商贸大厦的代建权,且违规以成本价享受43套安置房谋求超额利润,其行为既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了新桥村集团经济的损失,完全符合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原审裁判及申诉通知的前述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不符合客观真相,而是主审法官利用职权篡改、隐瞒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与政府批准的文书文件,伪造证据,编造申诉人的冤假错案,欺骗领导、谋求私利。具体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以掐头去尾的方式编造文件
1.政府仅下文建设新桥大厦及新桥商贸大厦
2007年,永嘉县政府征用新桥村7.16公顷土地。
同年,永嘉县瓯北镇政府下发政(2007)75号文件及86号文件,“第二期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26.5亩土地,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建设”。
永嘉县政府批准规建局(2007)196号和302号文件同意建设新桥大厦,规划用地9000㎡,建筑面积52730㎡,容积率5.09;新桥商贸大厦,规划用地面积8628㎡,建筑面积44257㎡,容积率4.5。
2.县国土资源局文件中没有“第三期安置房”。
永嘉县国土局下发的(2008)004号及2008第023文件,县政府“同意供地0.8628公顷建造新桥商贸大厦,其中住宅用地0.74公顷,以协议方式出让;商业用地0.122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综合收取1114余万元”。
平均每亩100万元,是安置用地8万元/亩的12倍,是协议出让用地的“商住”房与安置用地根本区别所在。
3.县发改部门文件没有“第三期安置房”。
县发改局(2008)31号下达新桥商贸大厦项目开发投资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见附件)证明和田房开代建的是新桥商贸大厦,根本没有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
以上证据,证明新桥村的26.5亩没有建设“第三期安置房”。
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以取头去尾的手段,无中生有编造县政府决定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如此明显10个文件都胆敢篡改,在他们心目中还有党纪、国法吗?还有什么公正、正义可言呢?
(二)代建行为经村两委的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1.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07年6月11日及7月6日两次召开会议,每次都有33人参加,一致决定由和田房开代建商贸大厦,同意给代建费3%并享有成本价43个套间。
此外,余乾寿没有另外召开村两会,没有擅自决定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请问,你们自己说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是何时召开、多少人参加、会议记录哪些内容、存放何处?都没有!
是原审法官利用职权造假,申诉通知不去查证、核实,也跟着吹嘘造假!
2.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时,没人提议给20%安置房,只决定给和田房开43个套间(面积6020㎡),占总建筑面积44257㎡的13.6%。事实证明,给予20%安置房的说法是不成立、伪造的。
但申诉通知却毫无依据得将“会议记录、代建协议、补充协议及政府批准的文件”内容,篡改成:“在余乾寿帮助下”,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由昌泰房开、和田房开代建(见重字2号刑事判决17页8项)。
3.原审判决认定的“20%安置房”哪里来?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余乾寿2012年5月15日供述,“有一天,王启政到办公室商谈,我提出25%比例过高最多不能超过20%,王启政也是接受杨金龙的要求”。该供述证明,申诉人没有与王启政和余乾寿的商量,但原审判决将他们商议内容移植到申诉人身上。
申诉人未违反政策或法律,反而为新桥村垫资1120万、呕心沥血十年为新桥村创造1.9亿元财富,新桥村不花一分一厘就赚了1.9亿,这是史无前例的。但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不问青红皂白,不核实案件事实,就栽“供”枉法。
三、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王启政、杨金龙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取得与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的竞争性优势,对新桥村干部余乾寿、林成龙、胡佐永等人行贿。原审判决认定,余乾寿以新桥村两委成员及聘任人员支持其工作为由,要求王启政、杨金龙拿出安置房以成本价40万/套卖给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取得,在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40万元/套的成本价向林成龙等七人各提供一套房。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余乾寿没有向申诉人要求以成本价40万元/套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
请问余乾寿在何时向申诉人提出要求?
事实上,申诉人也没有接到他的介绍信或电话通知。同时,申诉人与余乾寿商定成本价是2500元/㎡,并在2007年12月28日的补充协议中明确35万元/套,证明以成本价40万元/套是判决书造出来。
(二)和田房开根据市场和销售策略,制定10层以下12个套间首付购房款40万元/套,占10层下12套的均价44.5%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村干部购买12套房屋,均由销售部统一每套收取40万元,有账可查的(附12套收据),但原审法官不查对事实就断定售价40万元/套是错误的。
(三)2007年6月及7月,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和田房开公司没必要再事后再去行贿,而且林成龙等人都在村民代表大会以后,按照市场价购买房产(附10层以下原购房资料)。
可见,林成龙等人都已经结算并实际付清尚欠的购房款,证明申诉人不存在以40万元/套的价格行贿。
(四)县、镇两级政府为了确认购房对象的真实合法性,于2016年8月15日决定成立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对于2012年3月1日新桥村案发前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市场价由该村村民顶名出售的,由村委会统一收取购房尾款暂收。由房开公司和核对小组确认后给予交付使用,现属和田房开的43个套间都已核对清楚交付完毕。
(五)申诉人不认识受贿的七名村干部,既没碰过面,也没商讨每套房屋40万出售的事实。
况且,七名村干部均在规定期限内缴款到70万元。在庭审中七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法官也没有出示书面证据,让当事人辨认质证。这是法官违背“证据裁判规则”、不讲事实、不讲证据进行乱判。
(六)2007年6月11日,新桥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和田房开代建新村商贸大厦并上报批准执行,符合后续的永政发116号文件精神。
此外,按照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即使存在所谓的行贿行为,也属于余乾寿索贿,申诉人不构成行贿。
实际上,除和田房开之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项目没有其他人或公司报名参加。
四、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约定两家公司收取3%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与事实不符
1.县政府(2007)116号文件规定“鼓励村级组织运用二、三产业留用地建设生产经营业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证明三产返回地项目由村级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 2007年6月22日,新桥商贸大厦的立项报告;同年6月27日,县发改局下达建设项目选址联系单。而和田房开直到7月28日才和新桥村签订代建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证明办案人员闭着眼睛说瞎话,进行造假。
以上事实证明,和田房开代建新桥商贸大厦,程序合法,至今有效。但申诉通知却罔顾事实进行造假,其目的实为把两个企业捆绑在一起,混淆事实,制造事端、进行栽“供”枉法。
五、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关于“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其朋友陈伟荣出面,2008年以陈伟荣的名义与杨金龙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将协议落款时间由签订时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开始时的2007年9月16日”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对该原判决明显的瑕疵,申诉通知经办人未审查事实真相,反而在替这个造假编造伪证:
(一)对申诉人提供书证、物证故意不予认定,否认与陈伟荣在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的真实性;
(二)余乾寿供述,2007年底其叫陈伟荣去与申诉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模式和王启政签订的协议一致。但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判决有意隐瞒陈伟荣首次在2008年3月向杨金龙借取“分红”的事实,改为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借取共计现金1344.5667万元,以迎合陈伟荣在2008年8-9月签订协议的需要作假证。
其实,陈伟荣的供述大量使用“大概”“应该是”“差不多”等不确定的词句,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故,陈伟荣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可检察官不去研究分析原因,一味肯定陈伟荣与申诉人是2008年8~9月签订虚假合作协议,那么究竟是8月还是9月呢?原审法官和检察官又无法确定。
(四)有意将陈伟荣在2007年3月29日与昌泰房开签订合伙协议同杨金龙9月16日的合作协议混在一起,从3月29日的时间陷害申诉人将协议落款时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
六、申诉通知认定,余乾寿授意陈伟荣与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由杨金龙提供资金给陈伟荣,再以“投资款”的名义存在杨金龙账户,这是申诉通知明知虚假二字站不住脚却偏要跟着陈伟荣造假。
(一)余乾寿如何授意陈伟荣,申诉人不知道。
但陈伟荣在2012年5月16日供述“我和杨金龙一起到银行,他拿出现金存到陈伟荣的银行卡上,然后陈伟荣再直接将钱转到他(杨金龙)的账户上”。
但是,申诉人何时和他一起到何银行,申诉人在他卡上存了多少钱?陈伟荣说不出来,因为根本没有。
其实,重字2号刑事判决书18页11就否定该节事实,它证明陈伟荣在2008年9月19、9月23、10月12日分三次交给申诉人共计300万元投资款,后多次从申诉人处领走现金1344.5667万元。
(二)从申诉人提供的借条、收据的落款时间查对就可揭穿陈伟荣的谎言。
事实证明,陈伟荣投资在先,申诉人退款在后,但法官不查对,检察院也没核实。所以说这是官官相护、有意造假陷害好人。
七、申诉通知及原裁判认定,“杨金龙先后八次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方式行贿1044.5667万”,这是乱加罪名、乱扣帽子。
(一)申诉人与陈伟荣签合作协议,有投资款、有分红款,依照协议约定的业务履行,这是正常的业务往来。
(二)陈伟荣借取的现金都有借条可查,双方约定待工程结束统一结算,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给余乾寿行贿。
(三)申诉人根据销售回笼情况,陈伟荣从2008年3月14日开始至2011年4月2日共借取11笔(附借条)现金计1344.5667万,卡转卡150万元,合计1494.5667万元扣除投资款300万元,还有余额1194.5667万元,由于判决关系至今无法结算,要求法院来结算。
至于陈伟荣领走的这些钱如何开支费用,余乾寿有否收取,申诉人不知道,不过问,也无权干涉。
庭审中,陈伟荣供述他拿到钱后都送给了余乾寿,余乾寿拿钱用来买房子;余乾寿当庭否认收取陈伟荣的钱,他说买房子的钱是从上海经商赚的,有证据可查的。
这证明申诉人向余乾寿行贿,单凭陈伟荣口供的孤证认定申诉人行贿,是错误的。正如温州中院1号刑事裁定书指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申诉通知维持原审判决对《房产评估报告》认定,支持向杨金龙退赔违法所得1761.4472万,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一)和田房开公司取得代建非并享有43个套间是合法、正当利益,不是违法所得。
因为代建协议的确立,签订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二)永嘉法院一审判决(温永刑初字338号)认定,“经估价,杨金龙涉案价值1071万”,追缴杨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5677万元,但实际上估价的增值部分是购房者所得,判令增值部分的损失由申诉人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重审二审〔(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没有提高评估价,却将申诉人违法所得认定为1761.4472万元,是随意且毫无依据的,也违背合同法规定。
(三)新桥村给和田房开43个套间是双方自愿的,属等价交换
首先,和田房开公司为新桥村无息垫付了1120万的巨额资金,帮助新桥村购回土地8628平方(12.94亩),增加地上建筑面积14257.3平方米,和田房开公司不收取报酬。
其次,以成本价给予和田房开公司43个套间,业经新桥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2007年12月28日以协议形式,确认套间成本价为35万。
综上所述,申诉人不但没有谋处个人利益,而是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垫付大量资金,付出不少精力。在帮助购回6828平方的土地上,建起44503.59㎡扣除代建房6020㎡,为村集体创建38483.59㎡,平均单价7500元/㎡计28862.6925元,收回43套成本价和购房尾款约2264万元,共31127.3万余元,扣除工程造价10178.018万元,土地款1114万元,余额1.9亿多元,还可在5100㎡的商场上安排100余个劳力!
村集体经济不用支付一分钱,获得如此巨大利益,是史无前列的,农村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和田房开的合法权益却遭受法院、检察院的查封、冻结、扣划所有余额,切断财路,压垮企业;法人代表杨金龙被判刑三年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61.9472元,撤销社保福利。
特此请求贵单位及有关领导主持公道,指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督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规定拿出具体事实的证据,查明事实,还申诉人清白,改判无罪。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金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我经过漫长的煎熬岁月,感觉自己老冉冉其将至兮,奔走呼号也明显元气不济了,得到的回答竟是组织上定了,你的这个案就这么定了。我又花了数月时间写成《关于请求彻查我行贿罪一案并提请启动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申诉状》,写完,在楠溪大厦楼顶推窗远眺瓯江口区,心里茫然,一时不知将申诉状投寄给谁,颓然坐下,长叹一声,感觉比写申诉状时更累。无可奈何之时,我拨通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一番自报家门后,说明了在2020年1月3日的复信和全国政法队伍整顿办公室有关精神,自己又提交了申诉材料。2021年3月19日,收到温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该通知书的认定结果很不公平、很不公正,认定结果根本听不进申诉人的意见。曾经在
2020年6月24日、2021年3月5日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发送报告,揭发原主审法官伪造证据的事实和证据,但申诉科同志视而不见,凭着自己的顽疾官官相护,作出不符合真相“本案取证合法,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果。这完全是骗人的谎言。
电话那头耐心地听完老先生的话,似乎没怎么听懂,“你还是写个书面材料递给当地检察机关吧”。我也听出与对方无法沟通,不过说了前面一番话心里似乎舒服多了。
又一轮申诉材料开始誊写。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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