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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芙蓉外史

《杨金龙自传》(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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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六、楠江顾问大招财,地产自营富全村

        1993年1月6日,退休后的我被聘为浙江楠江工业集团公司顾问。
        办公司最大的问题自然是资金问题,换个说法是融资问题。集团公司老总林庆灯知道我家摸奖获得巨奖,有存款,就极力怂恿我入股公司,共同创业。我家全家人一致同意入股,不仅自家的存款投入,还借光明城市信用社的钱投入,结果获得丰厚的回报。
        集团公司析产,我分得罗浦西路一个占地2亩的厂房大院。该厂房原是浙江楠江工业集团公司旗下永嘉县嘉信电子有限公司的,价值40多万元,析产分给我后,每年租金10万元以上。
        2000年我任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事楠江大厦开发。有了光明城市信用社作后盾,我大胆投资楠江大厦开发,一人占该项目20%的股份。
        次年,浙江楠江工业集体公司开本县工业企业兼并农业企业的先河,与金溪果蔬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兼并的协议,圆了我一个为劳苦大众谋幸福的梦。为此,有人评价,杨金龙即使是搞航空航天事业,也要在农业领域插一杠的。
        楠江大厦地块原是集团公司一个厂房,用地面积6385M2,建筑面积42360.67M2,其中住宅30606.97M2,非住宅11753.72M2,总造价10355.2万元,加上公司管理人员6人,工资费用约600万元,合计支出10955.2万元。报县物价部门核准销售价住宅2800元/M2,非住宅4500元/M2,总收入约13859.1166万元,扣除支出部分,尚剩利润2903.9万元,占比26.5%。当时有人就问,瓯北市场房价都在5000~5500元/M2,你们为什么有钱不要赚呢?我说这是政府的地价给我们便宜,应该让利给购房户消费者,而且这是国家核准的销售价嘛。
楠江大厦开发取得巨大成功,我赚了几百万元,还拥有该大厦顶层一个大套房,朝东南的。风云际会,坐在大套房放眼望瓯江口区,看潮起潮落,群山起伏,水天一色,感觉跟住面朝大海的别墅差别不大了。面对这次巨大的成功,算盘放头顶打的我有想法。政府低价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且是永远买断的,定价只有6~8万元/亩,政府一征用转手出让给开发商就是60万元/亩。开发商经过开发转卖赚的利润就是农民收入的100倍,有的甚至达到200多倍,而且都是政府政策许可的。土地说是国家、集体二级所有,实际上不是那么一回事,国家发个文就变成一级所有,随时收回。大众一方成为失地者,个别人的所谓的另一方成为暴发户,变成亿万富翁,走向两极分化,贫富悬殊。

        人生一世,总算这时候宽绰一点,我想到要报答在最困难的时候倾囊支持自己家庭的杨玉莲,便打了金戒指、金项链专程去上海铁路局宿舍送给她。我知道这时候的杨玉莲不缺钱,送金子出于礼节,也是为了报个喜。杨玉莲接到礼物泪如泉涌,仰头看天呼喊:“三嫂,三嫂,以前要是有钱,你也不会走得那么早啊三嫂!我们早就说过,你家老大会招财啊,只是来得太晚了。”擦了擦眼泪,“老家的人都富裕了吗?”
        “快了。”
        杨玉莲听到“快了”两字,知道父老乡亲还没富裕,叹了一口气,喃喃自语:“贫穷多可怕啊。想当年三嫂自己饿晕了,还省粮送给别人吃……”
        我有些惭愧,岔开致富的话题,说了些老家蒋山的变化,还说前几年楠溪江成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很快,藤溪流域风境资源这么好,应该开发出来让家乡大众受益。杨玉莲很有感触地说,藤溪是养在深闺人未识,自己身在上海大半辈子,厌烦大都市的气息,常常梦回家乡瀑布岩关,梦见自己在险峻山林逃难的情境,其实那些人间美景正是所有都市人所向往的,发展家乡旅游事业大有前途。经杨玉莲这样一说,我有了更强烈的使命感。

        我看到农村的现实情况,决心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民就业,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积极寻找一条正确的道路。我决定先到瓯北镇河田村去探看一下,有否其他更好的办法可想,正好政府已批准11亩(7390M2)土地作为该村被征用150亩土地的补偿,即三产返回。据了解,河田村这个开发项目也可作价60万元/亩出让。借此机会,我向河田村干部说明切不可作价出让即永远卖断,咱们要自己开发,没有钱可以向银行贷,也可找人合作开发。总之,咱们要留点资源给下代,使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经讨论后,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致同意我的观点。
        这个时候的我已是拥有几百万元资产,还有一些房开和建筑业的朋友,筹集资金开发一幢高楼不难,腰杆子也硬了。河田村的人也听得出来我老杨同志说话有底气,也跃跃欲试起来了。此前断分板、喊空梢的人多,也就是说想空手套白狼的人前来谈项目的不少,一谈到出资问题都谈不下去;现在老杨说到资金问题唱歌一样轻松,应该是遇到前来帮助的贵人了。2001年10月,在河田村与我双方共同努力下成立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设十大股东。瓯北镇河田村党支部、村委会还郑重其事地写了委任书,委任我为总经理、法人代表,并由我组建公司,负责筹资,策划建设。河田村委会提供11亩土地的审批手续,公司要保证建成后净交6008M2店面(即营业房)给村委会,今后不论房价、地价涨落,双方都不得反悔。次年,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向温州市建设局申报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审批。
        项目工程进展顺利,2007年和田大厦胜利封顶,基本上看到结果了。明年村委会6008M2的店面也将兑现到手,总价值达6000余万元,年租金249万元,税率19%,年上交税金47万多元,净收入租金201万元,保守估计是种11亩田收入的60倍,还可以在商场上安排100多个劳动力。更重要的是为村集体留下大笔资产。房开公司也得利润2200余万元,占比27%,上交税费2541万多元,大家皆大欢喜。
        在此基础上,我又以身说法,拿河田村的成功经验向别人表明今后不能再随便出让即永远卖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要维护农民土地的长远利益,防止社会两极分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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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4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决定在河田村的联合开发基础上,为取得更多的经验,再去新桥村以代建方式,代建新桥商贸大厦。新桥村地处瓯北镇中心位置,商业繁华地段,我首先看到可为村集体开发更多资产和资金,促进集体富裕。
        新桥村共有26.5亩三产返回土地。2007年我去找新桥村葛彩华书记和余乾寿主任,商议代建新桥商贸大厦的事,以和田大厦活生生摆在隔壁的事例说明,建造商贸大厦的利益和可操作性。说白了就是你这26.5亩的建设用地能否分一部分给我代建?计划拿你村昌新路以西、新华东路以南的地块建新桥商贸大厦。该项目用地面积8628 M2,计12.94亩,建筑面积44257 M2。如果实现代建,这代建的部分土地资源将转化为村资产。
        早在2000年8月7日,永嘉县人民政府曾发《关于同意将瓯北镇部分土地协议出让给新桥村委会的批复》(永政发〔2000〕134号),明确“因市政建设和开发征用瓯北镇新桥村集体土地较多,特别是阳光大道、双塔路市政建设征用集体土地80亩的土地补偿费较低(3.5万元/亩),村政策处理资金缺口一直未能落实,为帮助新桥村解决实际困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瓯北镇双塔路南侧、江北街西侧4.5亩国有土地和昌新路西侧、阳光大道9号地块北侧非耕地约3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县土地局实际测算为准)以出让金58万元/亩协议出让给新桥村建设综合楼和开发,功能商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土地出让金按规定上介县财政后,村委会可以委托或与有资质的房开公司联合开发。瓯北镇政府要加强项目管理,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
        于是,新桥村委会第一步做的是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发〔2000〕134号文件精神,召开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
        2007年6月11日,新桥村委会会议室。应到人数33人,实到人数33人。主持人余乾寿,记录人胡文西。大会上,经村两委、老协、村民代表讨论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将该地块给和田房开公司代建。会议内容记录如下:
        一、根据县、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村的旧村改造,将昌新路西约12亩(后经批准9000 M2)和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约9.5亩(后经批准8628M2)土地进行开发。现由于本村集体资金薄弱,故只能先将50个套间供本村村民认购。每套建筑面积约130~140M2,每平方米的房价暂定为7500元,每个套间暂定收定金伍拾万元,不计利息,做为本项目的启动资金(包括缴纳政府的规费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村民认购数不到50个,余下的推向市场,但必须借名本村村民,借名的村民可享受贰万元的借名款(此款由认购人承担)。认购人在付清借名费时,借名人必须同认购人办理委托公证。凡以后需要借名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借名人应无条件前往给予办理。若借名人不及时前往办理手续时,村委会将收回借名人的借名款,并要求借名人支付借名费的利息。村委会另行安排给其他借名人。所有交易所需的税费全部由认购人承担。
        二、认购的50个套间定金,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并合理安排使用。50套以外的套间,房价由村委会另行确定。
        三、本村昌新路西的商住楼由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由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代建管理费按总造价额3%计算,代建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每幢楼26个套间,并由村委会负责借名,借名费贰万元由代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负。代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工程款、征地款,缴纳政府的一切规费及附属配套施工费用。
        四、江北街11间房屋原已分配给余新建等7户,由于县国土资源局没收了该11间房屋,需要重新进行挂牌。根据2007年4月12日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故余新建等7户拆迁户要参加县招投标中心的挂牌,挂牌押金款肆拾万元,由村委会已收回县财政土地出让金捌拾捌万元中予以支付,挂牌所需的金额款项由村委会负担。
        五、本村两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年龄在57虚岁以上(含57虚岁)的本村村民,于农历9月份(重阳节前后)赴香港旅游。符合条件但不愿意赴港旅游的村民,村委会同意补偿每人1500元。如果不符合条件,要求随团旅游的人员,费用由其本人自行同旅游公司结算。

        6月22日新桥村委会向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打立项报告。“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建设瓯北镇新桥村商贸大厦。该大厦选址在华光殿后面,已建小区东面。规划用地13亩,建设面积约30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农贸市场)面积5000平方米。大厦总层数29层,1~2层为商业,3~29层为住宅,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村集体建设项目属招商引资三产返回给村,规划农贸市场建设为周边居住区服务。”
        会议后,同日瓯北镇政府在立项报告上签署同意批准并盖了章。
        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桥村双方口头约定公司以购房款之名垫付启动资金。
        6月27日县发改局同意瓯北新桥村建商贸大厦,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主要为商业(农贸市场)、住宅用房,用地13亩,总投资6000万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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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7月6日,新桥村委会会议室召开第二次村民代表大会。应到人数35人,实到人数33人。主持人余乾寿,记录人胡文西。大会上,经村两委、老协、村民代表讨论达成共识,一致通过由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在该项目共享有成本价43个套间。会议内容记录如下:
        一、江北街11间房产挂牌的契税250500.00元。该契税本应由挂牌户自行缴纳,但部分挂牌户资金周转困难,暂时难以一次性缴纳,故村委会先代予缴纳,挂牌户应尽快及时归还村委会给垫付的契税。否则,村委会应先扣押其房产证。
        二、陈龙弟、胡博瑞两户的老屋,按原新桥商贸大厦的设计方案,暂时不需要拆迁。由于当时考虑欠缺,经二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将陈龙弟、胡博瑞两户的老屋拆迁后,新桥商贸大厦可增加一个单元,约50个套间。赔偿陈龙弟、胡博瑞的房产按原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方案执行。审批农贸市场、新桥商贸大厦增加的壹个单元,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17个套间,新桥商贸大厦代建的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共享有43个套间。
        三、为考虑新桥村委会主任余乾寿、村支部书记葛彩华的任职时间较长,争取三产返回项目较多,报批项目比较辛苦,会议同意村委会主任余乾寿按工程造价享受顶层东南套间壹个,村支部书记葛彩华按工程造价享受套间壹个,并还需支付村委会的一切分摊的规费。
        四、新桥村委会支付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批新桥大厦过程中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会审费用每幢壹拾万元整。
        五、新桥村委会支付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批新桥商贸大厦过程中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会审费用计壹拾万元整。
        六、瓯北十小北侧的唐忠岳老屋及临时棚的拆迁,老屋拆迁仍按原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方案执行。村委会为考虑唐忠岳急需安排工场等实际情况,暂将唐忠岳的工场安排在下涂余新品东侧余承岳的5间已拆迁的老屋地基上,搭建临时棚。搭建临时棚的费用由唐忠岳本人负担。唐忠岳不支付村委会任何土地租赁费,但村委会根据需要可随时拆除临时棚,并归还村委会临时棚的土地。拆除临时棚村委会应赔偿其搭建的成本。

        这次会议之后,新桥村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就因为村委会主任余乾寿、村支部书记葛彩华享受套间各一个的事。有人告诫我:“反正你要小心,坊间有传石板卵(余乾寿)当村长,权力很大,想给谁送套间就给谁送套间,神通广大,政府部门从上到下都有交集。你在跟什么人打交道你自己心里有数,别让自己陷进去。”
        我说:“朗朗乾坤,有法可依。以前我也受过各种打击、迫害,那都过去了。现在是重新开始,轻装上阵,什么也不怕,也不相信还有你说的那么多诡异的东西。”
        “你没听说石板卵判过刑的事?他曾因犯贪污罪,1996年就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不知道他本事那么大,现在还当村长,混得风生水起。你未想到这就是你所说的有法可依的朗朗乾坤吧?”
        “他能够为村民带来好处。他当村长,村民福利较好,这是个事实,老百姓拥戴他也是有原因的。我欣赏为大众谋利益的人。”
        “你认为村民敢对他说一个不字吗?村民经常莫名其妙挨不明身分人的殴打。”
        我拿起桌上一份新桥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的复印件说:“我倒认为,把按工程造价享受顶层东南套间壹个写进会议纪要中,倒是公开的,磊落的。”
         “杨总啊,你是四九年参加工作,一路吃公饭过来,坚持公平公正,可是你不知道现在的村委会有多黑。这么跟你说吧,以前小姐一词已被涉及色情的行业毁了,有人一提小姐以为就是三陪女,甚至三陪女都自称公主而不再称小姐了;现在有一种说法,村长一词也被毁了,有人把村长一词等同于流氓,村长的孩子在学校里读书都不敢公开承认父亲是村长。我儿子在大学读书,有同学私下对他说某某同学的爸爸是村长,咱们不要把他说出去。不久又有同学神神秘秘地对他说,某某同学的爸爸是村长,咱们不要把他说出去。可见村长的名声在社会上已很臭了。”
        “依你说村长一词毁了,就是名声不好听呗,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争着当村长呢?”
        “杨总你说到点子上了。那么多人争着当村长,也就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那都是利益驱使。为拉票当村长,几百万元都砸下去。邻村有两人竞选村长,各自花了几百万元,最后其中一人提出叫另一个人退出,费用全额补给他。另一个人也玩累了,想想还是拿回几百万算了,不亏。于是,双方都大摆宴席庆贺。一边庆贺放下包袱,不用纠结了;一边则纯粹来个贺喜酒。那么当上村长的那个人呢,花了巨资当上的,他不在任内捞回本钱可能吗?总之,我们老百姓要走的就只剩一条上访路。”
        “你们上访了?”
        “不上访没路可走啊。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政府部门把问题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让我们上访的人耗软了为止。明知上访没用,我们最后都是走上这条不归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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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7月11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和瓯北镇人民政府联合发文,公示新桥商贸大厦地块调整规划用地功能。7月18日发文瓯政〔2007〕75号《关于调整规划用地功能的通知》,“决定将位于新桥村昌新路以西、新华东路以南约13亩土地由原规划功能居住用地调整为农贸市场和居住用地”。县规划局批准同意,发文永规建[会审2007]23号《瓯北镇新桥大厦和新桥商贸大厦规划建筑方案会审纪要》。
        同年7月28日,按照村民代表大会纪录内容,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桥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书。协议开头明确“为了加快推进瓯北镇的城市化进程,提高瓯北镇的城市品位,改善村民的生活居住环境,结合本村的旧村改造,二○○七年六月十一日、二○○七年七月六日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二次研究同意一致通过,甲方将位于瓯北镇华光殿后的壹拾叁亩土地,委托乙方代建”。协议第三条:“乙方按本项目总造价的3%向甲方收取代建管理费。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为办理本项目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会审费用计壹拾万元。本协议签订后即时付清。”
        根据工程进度,双方于7月30日又签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第一条:本项目(新桥商贸大厦)乙方享有套间肆拾叁个,由甲方负责借名,每个套间的借名费贰万元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支付按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的造价工程款、征地款、土地补偿费(征地款、土地补偿费以甲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的款项计算)、交纳政府的规费及附属配套施工费用,乙方不承担地下室部分的造价等一切费用,同时和田房开口头承诺启动资金古历年底到位。
        8月6日瓯北镇瓯政(2007)86号《关于下达2007年瓯北镇第二期三产返回土地指标的通知》,镇政府根据上级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决定将50.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有关村委会(其中分配给新桥村26.5亩),希望各村利用好这些有限的土地指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建设。
        县规划局于7月19日批准发文永规建(会审2007)23号《瓯北镇新桥大厦和新桥商贸大厦规划建筑方案会审纪要》。
        瓯北镇新桥大厦和新桥商贸大厦规划建筑方案由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设计。
        8月29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发文永规建[2007]196号《关于瓯北镇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经济技术指标的请示》。
8月31日永嘉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在县建设大厦4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方案进行会审,与会者经过认真细致审查和讨论,原则同意该规划建筑方案:
        新桥商贸大厦规划用地面积8628.08 M2,地上建筑面积39547.9 M2,其中:住宅面积32932.2 M2,商业面积3704.1 M2,物业用房面积257.5 M2,农贸市场2512.5 M2,配套设施面积141.6 M2,地下室面积5496.2 M2,建筑占地面积3477.8 M2,容积率4.58;绿地率21.78%,密度40.3%,户数224户,地上车位63辆,地下车位99辆。
        12月28日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桥村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把43个套间的房号都如数列出来,并强调甲方要负责给予顶名(与前面补充协议“借名”同意思),顶名费每套贰万元整由乙方负担。“乙方先支付甲方每套叁拾伍万元的房款,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和田房开公司在代建过程中都按政府的规定,从项目选址、设计、规划、土地、投资等等,都上报镇政府及县职能部门审批,共办理了57个手续。

        和田房开公司租用县农业银行罗浮分理处的营业房三楼办公。2007年9月10日星期一,天气还是比较炎热,办公室还需打空调,门紧闭着,我照例坐在办公室。有人弱弱地敲门,我听不大清晰,以为是隔壁房间敲的门。敲门声加重,我确定是自己办公室有人敲门,起身去开门。进来一位陌生中年男子,满脸堆笑,杨总好,杨总好,然后自我介绍说自己叫陈伟荣,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人,系村长余乾寿的好朋友,哥哥系温州市纪委某办公室主任。说着掏出身份证给我看,上面显示1963年生。这次来是因村长余乾寿介绍,要求就代建新桥商贸大厦之事与和田房开公司合股。如果能够合股,村里的事由我陈伟荣负责摆平,不用你老人家担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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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余乾寿外号石板卵,有江湖义气,朋友多,突然冒出这个温州朋友,我却不知真假,当即到门外打电话给余乾寿核实。余说陈的身分是真的,是我的好朋友。这个人在家没事干,你是否分些事给他做?我立即明白,就是让他参股公司分一羹,当即不好拒绝,便表示可以,你写个协议,我们签个字好了。

        陈伟荣与余乾寿到底什么关系,他是不是余安插进来的白手套?我一肚子的疑惑。为了企业的安全,不好得罪人家;当然,有能力的人参股公司将给公司带来光明前景,这也是非常好的。
        我还要试探一下,打电话给余说:“村长,按照协议书,和田房开公司为新桥商贸大厦工程前期垫付启动资金1120万元,年底资金转不过来,能否让陈伟荣个人一部分款暂缓一下?”
余说:“不行不行,我就认公司,不认他个人的。”
        我的怀疑取消了。当月16日我与陈伟荣签订合作协议。公司马上就需要垫资,我提出既然你陈伟荣是股东,打算先注资多少?陈说自己年底资金困难,年底请杨总先垫,到年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场,进场费用开支由他投资。双方经过认真研究测算后达成口头协议,决定2007年底由我先投资,出年即2008年工程队进场的保证金等费用由陈伟荣投资。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我积极筹划投资款。
        2008年春天,余乾寿打电话向我借点钱,我趁机试探一下,就说:“村长还打什么电话?叫陈伟荣过来打张条子就行了。”
        余乾寿听了马上发牢骚:“杨总,陈伟荣是陈伟荣,我是我,我与他不搭界。以后不要把我与他扯在一起说事。”
我连忙致歉:“村长勿急勿急。”
        自2007年10月至古历年底投入1120万元,同时积极开展预售活动,到2008年3月14日已收入预售款1405万元,陈伟荣借走120万元,并打了借条。
        陈伟荣在2008年9月19日、9月23日、10月12日三次转入我账户300万元,都开具投资款收据,公司有第二联代收款凭证单。9月23日陈伟荣对我说自己这些钱是向社会三分息借来的,我担心他要算高利息加重企业负担,就说公司已有收入,你不用借高利,我可以退还给你。于是我在9月27日、10月8日、10月13日现金和卡转卡退还给他。
        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2日共从公司借取1494.5667万元,每笔都打了借条,扣除投资款300万元,净借款1194.5667万元。

         该项目在和田房开公司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协助下,新桥村委会不用支付一分钱,不用承担经济风险就能购进土地8628 M2,建起了新桥商贸大厦,经县房管测绘队测定,建设总面积计44503.59 M2。村委会拥有28483.59 M2,平均按7500/ M2计算总价值达28862.6925万元,加上收回43套的成本及尾款2264.6787万元,合计收入31127.3712万元,扣除总造价10178.0185万元,土地出让金等1114.0772万元,村集体还剩余利润1.9835亿元(未含延期损失和费用),还可在5100平方商场上安排100余个劳动力。这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解决了失地农民就业,使全村农民过上富裕生活。全村60岁以上村民每月发给1000元福利,春、夏两季给每人安排两次各5000元消费的旅游,若不去旅游者给3000元钱。年终每人发福利10000元。
        有村民还不满足,我就向他解释。所有这些村集体利益以及村民福利,都是因为土地这个母鸡下的蛋。土地如果利用不好,也是没有效益的。以前种田效益很差,甚至亏本,抛荒又要罚款,于是有倒贴别人种田的。以乐清县白象镇为例,原先每亩每年贴别人200元,还给农具、电使用。后来,有永嘉县岩头镇金某,别人都叫他岩头佬,去办打铁店,给白象当地村委会出个主意,租给别人办螺丝厂。那种厂房非法,不规范,后来还是办起了螺丝城,村里效益有了,从倒贴到大把大把地进钱,村委会乐了,岩头佬也出名了。现在看和田村,若土地用来种庄稼,工资、种子、农药、化肥都不算钱,每亩每年土地的收入能超过3000元吗?现在光商场年租金都249万元,税47.35万元,村集体净得201.65万元。农民种田11亩,就算每亩收入3000元每年也只有3.3万元收入,其实效益是种庄稼的60倍都不止。这个效益新桥村也是差不多的。所以说,要想农村走向现代化,就要把土地运用好,转化为资产,才是通向共同致富的捷径。
        有人就是听不进去,总认为村委会不透明,村干部侵占了他们的利益。有不满现状者,奔走呼号,走上信访之路。走上信访之路的的人多了,永嘉县信访局把信访件转给瓯北镇处理,瓯北镇回复没毛病,县里答复没毛病,信访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通不过到温州市信访局申请复核。复核如果通不过,则该信访终结,不再受理;如果通过,撤销永嘉县答复要求重新答复,则又一轮信访开始。如果县、市信访哪个环节未走到位,直接去杭州或北京,叫越级上访,恶意上访,逮起来判你个寻衅滋事。
        温州当地有柒零叁网络平台703804散讲论坛,http://bbs.703804.com,谐音七个三,八个四,专门闲谈散讲,却把许多问题官员的遮羞布给扯了,人称温州民间纪委。因种种原因,论坛近年人气大不如前,影响力却仍然很大;新闻线索多,速度快,当地各大报纸日夜有人值班专盯703804;敏感的重要企业单位也专门有人关注,一怕被曝光,二要看兄弟单位有什么事被爆料,而要立即在相应方面引起重视,相应作出调整;还有当官的也爱看,不担心党报揭短,只怕民间小道消息。
        有网名“华光殿后”的网友首先在703804散讲论坛上发帖揭露瓯北镇新桥村安置房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舆论哗然。尽管相关帖子发出就给删了,屡删屡发,删删发发,消息在这动态删发过程中迅速传布开来,可谓不胫而走。新桥村安置房事件的新闻性迅速发酵,很快成为新闻界爆炸性的新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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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百度百科】“2011年温州私分安置房事件”:
        2011年8月17日新华网消息,连日来,网上不断曝出消息称,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的569套安置房多数被村干部瓜分。每名村干部名下至少有10套以上安置房,其中前任村支书一人就有55套。

事件简介
        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昨天,就这批安置房的相关问题,永嘉县当地政府一一作出回应,表示若发现有违规现象一定坚决纠正,并将追回分配上有问题的安置房。目前,永嘉县纪委和相关部门组成了工作组,已介入调查此事。
2007年,该村由于土地被征用,村里获得了569套安置房建造指标,作为拆迁户和失地农民的安置用房。从村民出示的一份分配名单显示:仅仅该村干部就分配了316套房,其中前任村支部书记葛彩华家55套,支部委员林成龙家50套,支部委员胡佐永家24套,前任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家13套,村委员唐福新家15套。
        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和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以成本价购得65套和44套。
        另外144套中,80套分给了拆迁户,剩下的用于抵工程款以及分配给村里的困难户、女儿户以及残疾人家庭。
        有村民说,按照相关规定,安置房只能本村村民享有,两家代建的房开公司为何能以成本价购得安置房,这让人匪夷所思。

官方回应
        村干部名下房产实属“挂靠”
        永嘉县政府近日出具声明称村干部名下多套住房实系“挂靠”。
        参与调查的永嘉县瓯北镇纪委书记杨瑛今天向中新网记者展示一份已查到的294套安置房实际持有人名单,“这些名单与村干部的关系
       目前尚在调查,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公开名单,另外20多套安置房因未在公证处公证,因而没在名单内”。

“挂靠”房实际持有人名单涉及隐私暂不公布
        永嘉县瓯北镇纪委书记杨瑛表示,目前纪委已从温州市浙南公证处查到了294套安置房实际持有人名单。从杨瑛向记者展示的这份《新桥村安置房买卖公证人员名单》上,记者看到,在村干部及其家人名字后确实对应了不同的持有人姓名。“但因涉及个人隐私,名单确实还不能公开”。
        对于其余20多套房未在名单中的安置房去向,杨瑛解释说,“部分村外人员在买到新桥村安置房后,在公证前,就将户口转到了新桥村,户籍在该村,就不需要再做公证,因而没在名单内”。
追回违规分配的安置房
        据了解,新桥村村民反映的问题,引起了永嘉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县有关领导牵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安置房处置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坚决维护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处置在该村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就新桥村三产安置房分配问题明确了初步处置意见,除追回奖励给村干部的安置房和解决房开拿房问题外,还将开展以下调查工作。据介绍,以商品房市场价对外出售239套和以市场价出售给建筑单位等93套,按当时瓯北镇的房地产形势和出售时的价格确实接近当时的同地段市场房屋交易平均价格,有关情况核实及处置工作正在研究中;同时,关于村民反映部分村委会干部和机关干部低价获得安置房问题,该县纪委正在对当时安置房出售的名单进行逐一调查,调查清楚后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是否收回外售安置房成争议
据介绍,新桥村安置房项目共以市场价对外销售316套,其中本村村民购房70套,村外人员购房169套,另外93套出售给了建筑单位和代建单位。
        江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吴荣贵称“确实曾存在先签到后记录的现象,这是基层工作的一个教训”。
        目前,是否收回外售安置房成为争议点。永嘉县政府方面表示,“有关情况核实及处置工作还在研究中”。


新华社温州8月24日专电题:浙江永嘉新桥村安置房到底“安置”了谁?

        该文由新华社记者张和平撰稿,说广大村民纷纷举报、投诉有111套房子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公司以成本价瓜分。其中2家代建房公司以每套仅35万元的成本价购得109套房。这种“安置”激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和田房开法人代表杨金龙说:“前期审批时,房开跑前跑后花了不少钱,启动建设时,我们又垫付了1000多万元。这1000多万元砸进去,是有风险的,万一房子无法顺利建成,我们向谁要钱去啊?”昌泰房开公司法人代表王启有说,村里建房用于设计费、地质勘探费、打桩费等启动资金不足,要求我们为之垫付,这是有风险的。双方经多次“磨”,双方谈成村里用成本价的房子顶抵。文中小标题有:“交易”看上去很“公平”。这笔“交易”导致村集体经济流失严重;两名村领导获得4套房子的“贡献奖”。县委书记称要加强规范管理。并说永嘉县委书记盛秋平表示,当时永嘉县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行政划拨的安置房用地只要补交10%土地出让金,就转为出让性质,房子变为可在市场流通的商品房,这个做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让失地农民多得点利,但这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也带来一些弊端。对此我们要深刻反思,今后予以纠正,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村级安置房的规范管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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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信访的人多了,政府可以慢慢跟访民耗,耗得访民没脾气;媒体曝光,却似乎引发永嘉地震,县里终于引起重视,县委县府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由县纪委、公检法、土地、规划、审计等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于2011年8月20日分成五个调查小组,针对江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问题的信访件,以及村民、媒体关注的重要问题,列出十大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联合调查组自称经过几日的紧张调查,已基本查清事实,将初步调查的情况作了一个汇报。
一、事实情况
(一)关于新桥村569套安置房的分配及挂名情况
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569套,属于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返回给村里的三产安置80套,政策照顾48套,永嘉县昌泰房开公司66套,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43套;按市场价出售的有332套:本村村民购买70套,外村人购买169套,抵建筑工程款77套,抵混泥(凝)土工程款8套,抵铝合金工程款5套,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另外又购买3套。
569套安置房中拆迁安置80套、政策照顾48套、本村人购买70套,这198套是本村民购买不需要挂名,其他的371套分别由村干部和村民挂名。(具体村干部挂名情况还在核查中)
(二)关于给村干部四套安置房奖励的情况
2007年7月6日,经新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认为村主任余乾寿、村支部书记葛彩华任职时间较长,对村集体贡献较大,为村集体争取土地指标较多,同意以成本价的价格给每人分别购买新桥大厦安置房3001和2801。2007年7月20日新桥村委与余乾寿、葛彩华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
2007年6月11日,经蔡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认为余乾寿和葛彩华在金迅达事件中为蔡桥村出了不少力,提供有力证据,为蔡桥村要来5.7亩土地指标,同意以成本价的价格给余乾寿和葛彩华每人分别购买蔡桥商贸大厦安置房27A和28B。2007年11月8日蔡桥村委与余乾寿、葛彩华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
现该四套安置房均已被余乾寿和葛彩华卖于他人。35万元一套买来,卖出分别是120万元、90万元、80万元、80万元。
(三)关于给房开(代建)公司109套安置房的情况
查新桥村委会会议记录:2007年6月11日、2007年7月6日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研究并一致通过,将新桥大厦安置房建设项目委托给永嘉县昌泰房开公司代建,拟定本项目总造价的3%支付代建管理费,同时支付房开公司为办理本项目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会审费用20万元,同时还给房开公司享受成本价套间52个,并于2007年7月9日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2007年9月20日,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一致通过,将蔡桥商贸大厦委托给永嘉县昌泰房开公司代建,拟定本项目总造价的3%支付代建管理费,同时还给房开公司享受成本价套间14个,并于2007年9月26日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
查新桥村委会会议记录:2007年6月1日、2007年7月6日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研究并一致通过,将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建设项目委托给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拟定本项目总造价的3%支付代建管理费,同时支付房开公司为办理本项目的劳务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会审费用10万元,同时还给房开公司享受成本价套间43个,并于2007年7月28日签订协议,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
(四)关于村集体将安置房直接向市场出售的情况
2007年6月11日,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将瓯北镇新桥村昌新路以西的农贸综合市场约9.5亩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村集体资金薄弱,决定先将50个套间供本村民认购,其余的推向市场,但必须借名本村民,借名费2万。2008年3月15日,经新桥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拟定新桥大厦、蔡桥商贸大厦基准平均房价为每平方8500元,拟定新桥商贸大厦基准平均房价为每平方7500元,并首付70万元的标准在本村内进行公开的认购,但在当时的房地产形势下,认购的本村村民很有限,工程的资金问题难以得解决,实际操作是大部分的安置房以本村村民顶名向外村人员以同样的价格发售。
(五)关于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真实情况
当时的村民代表大会均有相应的会议记录,我们经向当时参与会议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多人进行了解,会议记录本是镇里下发的统一格式的会议记录本,到场的村民代表先在会议记录本上直接签名作为签到,并领取100元的误工费,之后由村主任余乾寿主持,胡文西负责记录。当时涉及的关于第三期安置房分配方案的各种事项确实都是已经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程序上基本是到位的。查会议记录,其书写都是胡文西的笔迹,错字或改动之处也都是胡文西按指印确认。目前有些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当时村民代表大会没有讨论过这些事项或程序不规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足以采信。
(六)关于村民是否全部得到安置的情况
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以及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等书面材料显示,新桥村村民在第一、第二批次安置分配中均已享受安置房。在本次分配中再对残疾人、女儿户实行政策倾斜再补一套,所以在全村村民均已得到安置的情况下,对剩下的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以市场价进行认购是对村集体资产的一种处置。根据初步了解,现称自己没有得到安置的村民要么是初期将分配到的安置房指标出卖,要么是拒绝缴纳首期房款而被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
(七)关于公职人员购买安置房的情况
目前调查的情况表明确实存在有国家公职人员购买该三产安置房的情况,一共有22人,其中原瓯北镇国家公职人员10人,其他国家公职人员12人(具体见附件),但没有发现有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来获得低于市场价买房或是明显的延迟交款的情况。
二、调查分析
(一)为何会出现挂名情况
由于三产安置房是用于安置本村村民的政策所决定,外村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必须先以新桥村的村民挂名上报审批和备案,在竣工后以被挂名村民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再以二手房的形式过户给实际购买人,因此才产生挂名这一说词。为减少以后实际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带来的麻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大量安置房由村干部挂名,规定每套安置房收取挂名费2万,收入归集体所有。
(二)村集体将安置房直接向市场出售的问题
安置房在未取得产权之前就进行买卖并不是永嘉特有的现象,实际上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第(六)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因此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三产安置房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是无效的。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涉案房屋虽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权属及位置是明确的,在将来是可以取得产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令禁止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签订转让合同,安置房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时候,从权属确定层面来看和“预售商品房”一样,也是虽“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产权处于“可以期待”的状态,故三产安置房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时候,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是依照相关规定的限制,三产安置房必须由该村村民挂名,在相关产权办理之后再以二手房的形式过户给实际购房人。
外村人与新桥村集体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即时转移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这些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
而且当时向外村人发售安置房是有客观原因的,新桥村全村村民均已得到安置情况下,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8500元或是7500元的基准价(经房管部门核实,当时定价是合理的,符合安置房转让的市场价格)、首付70万的标准在本村内进行公开认购,但在当时的房地产形势下,认购的本村村民确实有限,向外村人员也以8500元或是7500元的基准价、首付70万的标准发售,可以使该工程的资金问题能够解决,同时也可以使村集体不需要承担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风险并可以确定得到巨大的集体经济收益,而且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形势,这样的做法也没有造成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是村集体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的一种自主处置,实际上也是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是不违反有关法律要求的。
(三)以成本价给房开公司109套安置房的问题
房开公司以成本价拿房是违反《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嘉县村级二三产业留用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07】116号)和《瓯北镇人民政府关于瓯北镇村级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瓯政【2004】4号)文件中的规定:即“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工程造价3%以内收取代建管理费,除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各村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合同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或协议在签订后7天内报镇政府、规划局备案,严禁签订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侵占村民利益的补充协议或合同,严禁村委会和代表单位搞假代建、真开发的违规行为”。但是我们结合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是具有一定的原因的,当时在瓯北镇,房开公司在政府规定的3%代建费之外还会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因此都会要求再给予一定数量的套房,这也实际是房开公司搞代建看中的利润来源,这已经是整个瓯北镇代建市场惯例。
三、处置建议
(一)对原村主任余乾寿和村支部书记葛彩华的处理
余乾寿和葛彩华作为新桥村主要干部,为集体谋利益,为村民办事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任务,其劳动的付出已经由工资和补贴为报酬,并且其为蔡桥村的帮助也是与其担任新桥村村干部的职务相关的,故其二人以成本价购得本村以及蔡桥村各1套安置房,严重分割了村集体利益,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要求,同时余乾寿和葛彩华作为新桥村主要干部,对以成本价格给房开公司109套安置房,造成村集体经济巨大损失的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二人涉嫌违纪,建议由县纪委立案处理。
(二)以成本价给房开公司109套安置房的处置
以成本价给房开公司109套安置房是违规的,但鉴于109套安置房已经全部在市场销售完毕,要求退房还给村里已经不可能,也不现实,而安置房尚在建设中,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村民、村集体利益角度出发,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建议按以下二种方式进行处置。
(1)通过协商谈判的形式。政府机构作为中介,组织村方代表和房开公司进行谈判,可以补差价的形式进行。或者请审计局、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计算出房开公司在代建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成本,给出合理的利润回报。双方的谈判结果得到村方的认可后,将超额的利润(差价值)予以追回。
(2)如果谈判协商不成,可责令新桥村村委向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追回村集体资产。建议由瓯北管委会和江北街道负责处置此事。
(三)冲抵建筑工程款77套、混泥土8套、铝合金5套的安置房,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与其他的向市场销售的安置房属同性质,建议不予追究。
(四)对所有安置房购房名单,可按房开公司销售、建筑公司销售、村委销售等分类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议该工作由瓯北管委会和江北街道负责。
(五)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建议由瓯北管委会督促抓落实。
(六)如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新桥村信访件调查组
                                      2011年8月25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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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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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新桥村代建项目是成功的,首先为村里创造大笔财富,每家有套间,最感到欣慰的是困难户、女儿户以及残疾人家庭都得到特别的照顾,村集体几亿元的利润,商贸大厦底层大商场安排大量劳动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又解决了失地农民就业,村民福利也很好,使全村农民过上富裕生活,因此对该项目特别有成就感。虽说这不是人生最有意义的事,也不算最重大的事,显然这是自己年过七旬还能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一件大事,也是告老还乡前最后一件大事;如果说回乡创业带有消遣性的话,这件事也算为自己的人生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我感到一身轻松,心情无比愉悦地回到了家乡蒋山,把老两口的户口也从罗浮迁到蒋山。这次到蒋山,本想与亲朋好友好好叙叙旧,举杯庆贺几番,可是一到蒋山老毛病又犯,马上又打起招财进宝的主意来。在楠溪江开发旅游景点,承包滩地投资观光农业,整个人又如上了发条的钟表一样,分分秒秒不停地走起来。老朋友见我就说我,你还怎么卖力气干吗?还怕没饭吃没衣穿吗?于是,我见熟人就先自嘲,活到老干到老,老来干干动有益健康,以此封别人的嘴,也算打个招呼。
        到了蒋山,一个魂牵梦萦的念头清晰起来,小时候烧炭的藤溪源头大美不可言,那里才是自己最牵挂的地方。我想来个大手笔,把家乡美景开发出来。早几年,藤溪流域旅游部门也曾引起关注和重视,可是,我找导游资料及现有开发的规模,总不尽人意。另外,还计划在蒋山滩林引配“楠溪仙枣”。若能成功,将作为自己90岁的礼物,献给蒋山村广大农民们,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于是,我决定先出去考察旅游开发比较成功的地方,观光农业搞得比较成功的地方,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村里的老朋友一听我要出去走一走,既羡慕,又替我快活:你这老头到了这年龄终于也想通了,也舍得花钱了。
        2012年2月底日出去考察,转了一个多月,清晨正做回乡大开发的美梦,电话铃响了,是家里打来的,紧急情况,电话里说得很急,断家中出大事了,村长等人都被抓起来了,志强两夫妻也被抓走,关押地点不知道,罪名不详,赶紧回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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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七、老来蒙冤成白丁,谁坑我的招财爷

        回到家,一家人都坐着干着急,一见我说七嘴八舌地问:“志强、献真被抓都好多天了,是什么机关单位抓的也不知道,大家到处找你,什么?你手机开着?那怎么都打不通?人家以为你跑路了。”
        于是,我主动打电话询问检察院,说明自己在外面考察旅游景点和观光农业的情况。我们和田房开公司在永嘉农行的账户被你检察院冻结,是怎么回事?于是双方约好2012年4月24日在瓯北人人大酒店谈话。人人大酒店很有名,坐落在瓯北镇政府东首,离我家也很近。以前我为公司接待客人,与政府官员接触也都首选人人大酒店。24日上午我抱十分诚意,带着与陈伟荣来往的凭证,到人人大酒店,但见特讯人员包括纪委陈滔科长和检察院戴立新等约10来个人,见了面便是谈话,做谈话笔录。
        作笔录的人很傲慢,话里话外说起来倒是我主动投案了。我感觉气氛不对,首先是对我老人不尊重,毛小子算什么玩意,敢这样对我说话?不过现在儿子、儿媳在他们手里,还要忍一时之气。告诫自己,忍一忍,忍一忍,忍一忍吃不尽。虎落平阳人落宕,虎落平阳被犬欺哪。现在官僚作风盛,不比当年自己在司法战线上那样干事有分寸,自己当年如果也是这样牢声牢腔,早被人鸣放了。有时真想再来一场文化大革命,写张大字报鸣放、揭批一下。
        姓名、年龄、住址等常规性的问题记录之后,我估计要进入主题,便首先谈合法性:“和田房开公司在代建过程中都按政府的规定,从项目选址、设计、规划、土地、投资等等,都上报镇政府及县职能部门审批,共办理了57个手续。经批准执行,没有违规、违法的不正当行为,有据可查。……”
        “杨金龙,你要好好配合。”做笔录的大声呵斥,显然我说的这些不是他想要听到的东西。
        我猛然从自己的语境中被拉了过来,竟不知该说什么好:“需要我说点什么?”
        “你严肃一点,你年龄大,我们已经最大限度地尊重你了。说说你与余乾寿签订虚假协议,平分20%安置房的利润的事。”
        我说:“2007年9月16日我与陈伟荣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新桥商贸大厦,投资各占50%,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达成口头协议,2007年底由我先投资,出年即2008工程队进场的保证金等费用由陈伟荣投资。2007年10月至古历年底我投入1120万元,同时积极开展预售活动,到2008年3月14日已收入预售款1405万元,陈伟荣借走120万元,并打了借条。2008年8月26日工程队进入工地试桩,陈伟荣在2008年9月19日、9月23日、10月12日三次转入公司账户300万元,都开具投资款收据,公司有第二联代收款凭证单。9月23日陈伟荣对我说自己这些钱是向社会三分息借来的,我担心他要算高利息加重企业负担,就说公司已有收入,你不用借高利,我可以退还给你。于是我在9月27日、10月8日、10月13日卡转卡退还给他。但他在10月份又汇来150万元,被我批评一顿。后他说你真的不要投资你就汇还给我的债主云天楼徐雅,她的卡号是农业银行某号,我马上汇给她。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2日共从公司借取和卡转卡1494.5667万元,每笔都打了借条,扣除投资款300万元,净借款1194.5667万元。至于陈伟荣领走的这些钱如何开支费用,余乾寿是否收取,我一概不知道。余乾寿是否为掩人耳目授意陈伟荣作为他的白手套参股和田房开公司,我也不知情。”
        我多次要求释放被押的杨志强、柯献真,但特讯人员对这些没有理会,只是逼问我和余乾寿“签订虚假协议,平分20%安置房利润”的事,并要我在其已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我看到笔录很生气,用笔将其中不实的内容划掉,讯问陷入僵局。
        中午时分,柯献真的弟弟柯晓平得到某部门召唤,亲临讯问现场劝我:“杨叔,你多少总要承认一点和余乾寿的关系,否则纪委不会让我姐回家的,她有糖尿病你是知道的,不能再关下去了”。

        当天下午,特讯人员10来人对我进行车轮战式的长时间、不间断地围攻,我头痛难忍,体力不支。铁怕落炉,人怕落宕,到了这个地步恐怕要命了,再考虑儿子、儿媳还在他们手里,只好违心“供述”。特讯人员达到目的才罢休,第二天释放了杨志强和柯献真,说抓就抓,说放就放,抓人者有无证件、什么身分不详,关押的具体地址不详,涉嫌的具体罪名不详!但从4月6日他们被抓,至4月25日释放,已被非法羁押20天。
        当天晚上我头痛欲裂,说话非常困难,一夜不能入睡,次日一早被送往温州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血管病,马上安排住院,成为脑梗死的残疾者。住院期间,即2012年5月2日,永嘉纪委和检察院将我从病床上拖起来,拉到瓯北人人国际大酒店再次逼供。此时的我头昏脑胀,既害怕累及儿媳又要保全病体,不管经办人写什么内容、如何捏造事实,我都“承认”,都签字。我看到笔录上有共享成本价20%代建房,就问20%哪来的?经办人回答“你不用问,反正有人交代了”。
        永嘉县检察院出具《犯罪嫌疑人杨金龙的到案情况说明》,回避、剪接、删改我的供述,回避与县纪委联合办案的事实。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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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检察院关于余乾寿供述称与我商量好合作内容,由我准备好文本,余通知陈伟荣过去和我签订合作的说法,我认为余在撒谎,自己没有去找余商量合作、对分利润之事,也没有与他写过合作文本,与陈伟荣的合作协议是陈伟荣本人写的,写得很简单,但笔迹特征非常明显,与陈伟荣打的欠条笔迹极度相似。余说:“陈伟荣和王启政实际签订协议的时间,大概是在2007年底……陈伟荣和我签订协议是在王启政之后几天,也是按照和王启政签订协议的模式进行的,内容也都一致。”这说明陈、杨协议不是检察院说的2008年签订。内容其实完全不一致,陈伟荣也承认与我签的是他手写的,两个版本。

2012年5月15日9时50分至15时00分
地点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
讯问人丁××  李××
被讯问人余乾寿
问:讲一讲和田房开公司代建开发你村安置房的情况?
答:我与和田房开公司我的合作代建开发模式与王启政的合作模式是一样的,也是通过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之后确定由和田房开代建。
和田房开拿到代建权后,杨金龙找到我说,村安置房建设项目要和我一起合作,利润我们对分。我问怎对分?杨金龙说3%管理费归他,43个套间销售利润由我们对分,每人获取50%利益。因为之前我与王启政已经有个合作经验,所以又找陈伟荣帮忙,以他的名义代理我与杨金龙合作。之后,我与杨金龙商量好合作协议内容,由杨金龙准备好合作协议文本。后我通知陈伟荣过去和杨金龙签订合作协议。陈伟荣根据我的意思与杨金龙签订一份形式上的合作协议书,后来我和杨金龙商量,既然是合作经营,也得搞个虚假入资形式,万一哪天事情被有关部门掌握也经得起调查。
当时应该是2007年底了,房开公司正好需要为村委会安置房项目垫资,根据协议要求我也要付50%垫资款,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于是我与杨金龙商量由他将资金先转到陈伟荣的银行卡上,再由陈伟荣的银行卡转入杨金龙的公司银行账户上,这样陈伟荣就有虚假出资凭证,之后我通知陈按照我的意思与杨进行出资操作,其实我和杨金龙的合作之前的合作都是不真实。正个合作过程中我也没出过一分钱,我之所以以陈伟荣和杨金龙合作只是为了通过陈伟荣获取50%代建利益,并以此掩人耳目。万一哪天有关部门就此事调查我和杨金龙时,我也能辩解是陈伟荣和杨金龙合作,以逃避法律制裁。
问:继续说。
答:不过后来的合作中43套安置房中由我和杨金龙一起分享利益的套间只有29套,其余的14套间被杨金龙拿去处理掉的。通过和田公司对安置房以市场价进行销售获取利益,我已经从杨金龙那里拿到1000万元的分成。这些都是通过陈伟荣帮忙去拿的。每次陈伟荣都是拿到我住的八仙楼或新桥村的家中给我,还有些是杨金龙给我的。这些钱混在一起具体情况我也搞不清楚了。
问:你是如何处置和田房开公司代建中14套安置房的?
答:这14套全部是以建筑成本价格处理的。我决定分给个别村两委成员林成龙、胡国强、唐福新、胡佐永每人一套,分给村委会被聘请为村里工作人员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余承恩四人每人一套,王启政弟弟王启有一套,给村里尤志兄、朱启标各一套,给王家坞杨义一套,给虞相亮的朋友一套,我记不全这14套的房号了,不过都是6层以下的套间,价格相对便宜些。后来到了2010年至2011年左右,由于信访原因,这些人都已补交了市场价的差价款,房款交到了和田房开公司,我没有分到利益。
问:你为什么多给8个村两委及村聘请人员每人一套安置房?
答:我之所以给村两委及村聘任人员8套房子是因为对村都有贡献,而且当时村里的安置房处理过程中村干部都很支持,村两委开会时意见也都很统一,当时我考虑到这些因素就去找杨金龙,希望他能拿出8套房子来以成本价卖给村两委和聘任人员。杨金龙也知道,他获取新桥商贸的代建权,并以成本价享受这么多,获取这么大利益,都是我牵头,经过村两委同意通过的,而且为了项目顺利进行,他也就同意我的要求。
问:陈伟荣和王启政以及杨金龙什么时候签订合作协议的?
答:陈伟荣和王启政实际签订协议的时间,大概是在2007年底。当时王启政先拟好合作协议的内容,然后就协议签订时间问题进行沟通,王启政说既然是合作协议,就必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已经参与了。王启政提出应当将合作协议时间提前到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那段时间。我表示同意,然后我通知陈伟荣代表我和王启政签订合作协议。后来陈伟荣帮我与王启政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签署时间提前到2007年3月份左右。陈伟荣和杨金龙签订协议是在王启政之后几天,也是按照和王启政签订协议的模式进行的,内容也都一致。
问:继续说。
答:因为之前有过一次合作,所以我对王启政的开房经验和实力是有信心的,也有思想准备给他公司做,后来有一天,应该是村委会办公室,王启政过来商谈,印象中书记葛彩华也在场的,我提出25%的比例过高,最多不能超过20%的比例。王启政也是接受我的要求的。我们还谈了代建中的其他一些事情,最后按我们双方商谈的要求,我叫王启政准备好代建协议。当然具体还要等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我说到时候再和你联系。后来在2007年的6~7月份,在我主持下,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我村与昌泰房开公司的代建项目,之后很快就签订了代建项目的协议与补充协议。

        陈伟荣供述称:自己是2008年8~9月和杨金龙签订合作协议。这份协议是他亲手写的,其内容是“共同出资代建新桥村安置房项目,风险收益都对半”。陈伟荣还供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不久自己和杨金龙去弄虚作假入资凭证,和杨一起到银行,他拿现金存到陈卡上,然陈再直接将钱转到他的账户上。我认为这些都是陈伟荣在撒谎,我们明明在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哪有代建新桥安置房项目呢?我根本没有和他一起到过银行,更没有拿钱存在他的卡上。
        有一张陈伟荣笔迹的合作协议书,上面写的确实是新桥商贸大厦:

                合 作 协 议
甲方:杨金龙
乙方:陈伟荣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现就共同代建新桥商贸大厦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新桥商贸大厦,投资各占50%,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甲方:杨金龙                          乙方:陈伟荣
        2007.9.16

        检察院对陈伟荣讯问记录却是这样的: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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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检察院对陈伟荣讯问记录却是这样的:

2012年5月16日8时52分至12时21分
地点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
讯问人汤海锋  记录人戴立新
被讯问人陈伟荣
问:你把有关情况都详细的讲一下?
答:好的,是这样的,我跟余乾寿认识很多年的朋友,私下关系比较好。大概是2007年,我得知余乾寿所在的新桥村要建安置房,当时我就主动跟余乾寿联系,希望余乾寿能帮我搞一些安置房配套工程项目做做,从中赚点钱。由于我们关系比较好,余乾寿表示同意搞些工程给我做。后大概在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余乾寿打电话叫我去他位于江滨路八仙楼小区1804楼家中。余乾寿跟我说他新桥村安置房项目已经启动,代建该项目的昌泰房开公司及和田房开公司跟村里已签署了协议,可以从村里享受成本价安置房中间利润很大,并经村民代表通过,从表面上看,这些以成本价享受的安置房是房开所有,但实际上余乾寿跟昌泰房开董事长王启政及和田房开公司董事长杨金龙事先已经说好,所得利润是平分的。余乾寿还表示,因为自己是村委会主任,不方便出面,而我是做生意的,又不是村里人,让我替他出面跟房开公司往来,到时替他到房开公司拿一下分红,这样别人不会看出什么端倪。余乾寿这样跟我说好之后不久就带我去分别与王启政、杨金龙那里介绍认识,并且余乾寿跟他们说好,以后拿取分红之类的事就全权由我(陈伟荣)代理,都由我替他出面。
问:继续说。
答:这样隔了段时间,大概在2008年上半年开始余乾寿就多次让我到王启政及杨金龙那里拿取分红。我记得到杨金龙那里开始拿钱,是早一点的,每次都是余乾寿打电话过来通知我说已跟王启政或杨金龙已经说好让我过去拿钱。期间余乾寿为了掩盖真相还先后让我去和王启政及杨金龙分别签了份虚假合作协议,并操作一份虚假入资凭证。
问:那你把和王启政、杨金龙签署的协议的情况说一下?
答:好的。大概是2007年底,有一次余乾寿打电话叫我到他住的八仙楼的家中。余乾寿说自己跟房开合作的事情,以后万一被有关部门发现调查,为了掩盖事情真相,要把事情做得稳当些。他跟昌泰房开董事长王启政已经说好,让我替他出面跟王启政签订份虚假合伙协议,并搞份虚假入资凭证。跟王启政签订好协议后,余乾寿让我替他出面再去找杨金龙也照样签订壹份协议和壹份虚假入资凭证。当时我也就联系杨金龙,跟他传达了余乾寿的意思。杨金龙表示这个无所谓,反正都是弄个形式,就拖了段时间。后余乾寿又问起这个事情,这样大概直到2008年8~9月份的样子我又去找杨金龙才跟他签了份合作协议。这份协议是我手写的,内容比较简单,大概意思是我和杨金龙共同出资代建新桥村安置房项目,风险权益都对半。后不久,我和杨金龙又去弄虚作假入资凭证。因当时杨金龙可能去银行现金比较麻烦,他身边一次性也没有350万元,这样,我记得好像是分三次,中间都是隔几天和他一起到银行。他拿现金存到我卡上,当时三次我写了张借条给他,然后我再直接将钱转账到他账户上,三次金额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50元,一共是300万元。本来事先也是讲好350万元,但杨金龙怕麻烦,表示反对,也只是弄个形式,所以存了300万元也就算了,我也无所谓。
2012年5月17日10时29分至12时38分
地点乐清看守所特讯室
讯问人汤海锋  戴光敏
被讯问人陈伟荣
问:出示合伙协议书2007年3月29日给你仔细校对一下?
答:经我仔细辨认,这就是我当时跟王启政签订的那份协议。协议下端是我亲笔签名。当时因为昌泰公司与新桥村早就签了代建协议,为掩盖破绽所以下面落款时间故意提前到2007.3.29日。
问:再出示复印件合作协议,2007.9.16日给你仔细校对?
答:经我仔细辨认,这份就是我手写的与我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落款2007年9月16日也是提早了很多的。当时我签署这份协议应该是2008年8~9月份,为了掩盖合作的事实,所以把时间提早到我与新桥村签代建协议的那个时间差不多。
2012年5月31日11时12分至13时27分
问:那王启政和杨金龙如何通过你将这么多钱给余乾寿?
答:王启政和杨金龙所在的公司代建新桥村安置房这个项目,并以成本价拿到村里这么多安置房,中间利润是非常多,而余乾寿是新桥村委会主任,村里的事情基本上是他说了算的,只有余乾寿点头帮忙房开才能以成本拿去那么多套安置房。基于此,后来王启政及杨金龙在安置房对外销售后才会拿这么多钱给余乾寿。我想这个应该是余乾寿和他们事先就约定好的。这个事情余乾寿当时事前也简单跟我提过,但他碍于自己的身份不好自己出面直接到王启政和杨金龙那里拿钱,所以他叫我帮他出面。当时我没多想就答应了。这样陆陆续续的帮余乾寿到王启政和杨金龙那里拿了这么多钱。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启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伟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杨金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开庭审理,2013122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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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启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伟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杨金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开庭审理,2013年12月2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浙 江 省 永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永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乾寿,1955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5511060811,汉族,小学文化,原新桥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住温州市鹿城区中瑞曼哈顿小区11幢1501室。曾因犯贪污罪,于1996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秀迪,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启政,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09210037,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永嘉县人大代表,户籍地永嘉县上塘镇环城北路210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2幢21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盛少林,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荣,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1107163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横井巷5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晓霞,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金龙,男,1932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3203140810,汉族,小学文化,系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永嘉县大若岩镇蒋山村杨柳路3号,住永嘉县瓯北镇楠江大厦31C。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4月2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项军权,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启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伟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杨金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起诉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1日、1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及辩护人陈秀迪、王志建、盛少林、林晓露、项军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又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3年9月30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10月22日应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2007年下半年,由于城镇建设需要,各有关村被征用土地,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永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江北街道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在该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房开公司)、永嘉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房开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公司得知新桥村要造安置房的消息后,均有意向代建该项目,该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即被告王启政、杨金龙分别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经过多次商谋后,约定取得代建权后房开公司可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要和被告人余乾寿平分。之后在被告人余乾寿的帮助下,经新桥村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并由被告人余乾寿代表村委会跟两家房开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约定两家公司收取总造价额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同时规定两家公司以成本价享受109套代建安置房,其中昌泰房开公司获得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共66套,和田房开公司获得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43套。签订协议后,被告人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其朋友被告人陈伟荣替其出面,于2008年以陈伟荣的名义与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先后签订虚假的合伙经营协议,并将协议落款时间由签订时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之后,被告人余乾寿又授意被告人陈伟荣与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形成已经出资合作的假象。随着两家房开公司陆续将房子向市场出售并回笼资金,被告人余乾寿在并未实际出资以及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陈伟荣多次到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其中从被告人王启政处共分十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被告人杨金龙处八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677万元。
        2、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事先商谋,由被告人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商谈,如果李正西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获得工程承建权后需给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李正西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的承建施工过程的顺利开展便答应了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提出的条件。后被告人王启政借名朋友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正西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最终李正西以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标,并在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承建权。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启政又通过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利存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被告人余乾寿通过被告人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3、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以新桥村村两委成员以及聘任人员支持其工作为由,分别要求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拿出安置房以成本价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后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的取得以及在代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与林成龙、胡佐永、唐福新、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等7人约定以每套40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成龙等7人每人各一套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其中林成龙一人分得两套安置房。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林成龙等7人的安置房市场价为732.2万元。根据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涉案安置房价值1197万元。
        4、2002年,永嘉县东瓯工业园建设征用礁下村720余亩土地,永嘉县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返还礁下村“三产”安置留用地28.74亩。礁下村于2002年利用三产用地建设安置房,该项目由昌泰房开公司代建。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被告人王启政与村两委会成员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池臣松商量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以礁下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池臣森代表村委会跟昌泰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获得59个安置房套间。之后,被告人王启政为了感谢池朝武、池臣森、池臣松、杨国柱等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承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四人,每人分得一套半。后未给予。2009年,被告人王启政与四人商量,将套间差价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四人,但伪装成回购的形式,四人同意。后通过被告人王启政的操作及四人的配合,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1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金龙于2012年4月20日打电话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在约定地点接受讯问。
        (二)职务侵占:1、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村聘任人员每月均有固定工资,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两委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连续四年以发放年终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被告人余乾寿分得8万元。上述有关领款凭证均由被告人余乾寿签发同意支付。
2、2007年7月6日,被告人余乾寿以在新桥村担任村主任时间长,对村集体贡献较大为由,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决议的方式,以成本价60万购得新桥大厦3001室安置房(面积约220M2) ,后于2009年6月10日以市场价每平方米8900元转卖给其他人,赚取差价1358000元。2011年9月,因永嘉县纪委着手调查新桥村安置房的有关问题,被告人余乾寿将获利部分全部退还到永嘉县江北街道办事处。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当时新桥大厦30楼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78000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以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启政伙同他人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伟荣伙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杨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杨金龙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启政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荣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应当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余乾寿辩解其没有受贿行为;对于指控的第1节职务合理合法;对于指控的第2节职务侵占事实,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其一套房子作为工作辛苦的补偿,也合理合法。综上,应宣告其无罪。其辩护提出,1、检察机关对本案侦查权,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接受一套安置房系接受赠与行为;被告人余乾寿在职期间,与其他干部一起领取年终补贴也是合法行为,在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3、指控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王启政辩解与陈伟荣、李正西均是正常的合作关系,既没有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行贿,也没有收受李正西的贿赂;其与新桥村村干部林成龙及礁下村村干部池朝武、池臣森、池臣松、杨国柱等人均是正常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向他们行贿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1、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的地位与作用上,被告人王启政与被告人余乾寿之间存在主次之别,建议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王启政向被告人余乾寿“分红”1475万元属实,但王启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关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该规定见于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解释系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而林成龙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对被告人王启政向林成龙提供成本价安置房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于法无据。4、指控被告人王启政向池朝武等四人以套房差价折现160万元系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没有异议,但王启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该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5、被告人王启政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6、被告人王启政愿意退出涉案受贿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启政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荣对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伟荣系从犯;2、被告人陈伟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被告人陈伟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要求对被告人陈伟荣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金龙辩解与被报告人陈伟荣只是合法做生意,与被告人余乾寿没有经济往来,其没有向余乾寿行贿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杨金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杨金龙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2007年下半年,由于城镇建设需要,各有关村被征用土地,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永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江北街道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在该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房开公司)、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房开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得知新桥村要建安置房的消息后,均有意向代建该项目,该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即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分别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经过多次商量后,约定取得代建权后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要和被告人余乾寿平分。在被告人余乾寿的帮助下,经新桥村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第三期安置房,并由被告人余乾寿代表村委会跟两家房开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约定两家公司收取造价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同时约定两家公司以成本价享受109套代建安置房,其中昌泰房开公司享受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共66套,和田房开公司享受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43套。协议签订后,被告人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其朋友即被告人陈伟荣出面,于2008年以陈伟荣的名义与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先后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并将协议落款时间由签订时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被告人余乾寿还授受被告人陈伟荣与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形成已出资的假象。随着两家房开公司陆续将房子向市场出售并回笼资金,被告人余乾寿在并未实际出资以及没有任何合作经营行为的情况下,通过陈伟荣多次到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其中从2009年1月8日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从被告人王启政处分十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从被告人杨金龙处分八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677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被陈伟荣擅自转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事先商谋,由被告人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商谈,如果李正西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获得工程承建权后需给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李正西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的承建施工过程的顺利开展便答应了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提出的条件。后被告人王启政借名朋友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正西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最终李正西在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承建权。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启政又通过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利存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被告人余乾寿通过被告人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3、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以新桥村村两委成员以及聘任人员支持其工作为由,分别要求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拿出安置房以成本价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等人。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的取得以及在代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王启政以40万元的成本向林成龙提供一套安置房,杨金龙以每套40万元的价格分别向林成龙、胡佐永、唐福新、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各提供一套安置房。经估价,被告人王启政的涉案安置房人民币126万元。被告杨金龙的涉案安置房价值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
        4、2002年,永嘉县东瓯工业园建设征用礁下村720余亩土地,永嘉县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返还礁下村“三产”安置留用地28.74亩。礁下村于2002年利用三产用地建设安置房,该项目由昌泰房开公司代建。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被告人王启政与村两委会成员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池臣松商量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以礁下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池臣森代表村委会跟昌泰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获得59个安置房套间。之后,被告人王启政为了感谢池朝武、池臣森、池臣松、杨国柱等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承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四人,每人一套半。后未给予。2009年,被告人王启政与四人商量,将每套安置房以25万元的利润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四人,但伪装成回购的形式,四人同意。后通过被告人王启政的操作及四人的配合,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160万元(为凑整数实际上多给四人10万)。
        另查明,被告人王启政到案后揭发他人有抢劫犯罪行为,经查属实。
        (二)职务侵占: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村聘任人员每月均有固定工资,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两委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连续四年以发放年终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被告人余乾寿分得8万元。上述有关领款凭证均由被告人余乾寿签发同意支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福新、胡文西、林成龙、胡佐永、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李正西、陈光平、瞿利存、柯献真、叶胜木、叶剑友、池显芝、汪婉春、李方贵、朱国敏、金晓星证言,综合证明本案的行贿、受贿及职务侵占的事实。2、新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新桥村组织史,证明被告人余乾寿从2005年以来一直是新桥村村委会主任。3、关于部分土地规划功能调整的通知,关于下达2007年瓯北镇第二期三产返回土地指标的通知、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证明永嘉县政府于2007年时征用新桥村7.1616公顷土地,由于新桥村被征用大量土地,瓯北镇政府将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证明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住宅用地的出让方式及分摊土地面积情况。5、瓯北镇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证明新桥村安置房(新桥大厦)拟定基准平均房价8500元/平方米,以16层为基准平均房价,新桥商贸大厦拟定基准平均定价7500元/平方米,以16层为基准平均价,拟定蔡桥商贸大厦的基准平均房价为8500元/平方米,以13层为基准平均房价,上下每层的差价为100元。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新桥商贸大厦、新桥大厦、蔡桥商贸大厦三处住宅属于三产安置房性质,三处商业及地下建设项目属于划拨性质。7、《关于印发永嘉县村级二三产业留用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瓯北镇村级安置用地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证明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工程造价3%以内收取代建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8、村两委会议记录、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由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代建管理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并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昌泰房开公司享受安置房共66套,和田房开公司享受安置房43套。9、合伙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陈伟荣要帮忙取得新桥村三产返回的安置房项目委托代建权,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能从新桥村委会获得部分安置房房产,所得房产要分一半给陈伟荣,造价及其他规费陈伟荣要承担一半等等。10、银行凭证、说明、收条,证明被告人王启政于2008年1月2日向被告人陈伟荣的民生银行账户汇进350万元,当日陈伟荣将这350万元转账回王启政处,后分十次从王启政处拿取“分红”共1475万元。11、收据、陈伟荣先后以借款名义领取现金的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明陈伟荣于2008年9月19日、9月23日、10月12日分三次交给被告人杨金龙共计300万元投资款,后多次从杨金龙处领走现金13445667元,实际上从杨金龙处取得纯利益现金1044.5667万元。12、协议书、永嘉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证明瓯北镇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招标过程,余乾寿是瓯北镇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3、合股协议书,内容为李正西和瞿利存合股参与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项目招投标,双方股份各占50%等。1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证明瞿利存于2008年9月8日给李正西汇去80万元,2010年1月8日陈光平给瞿利存汇入480万元以及陈光平开出550万本票的事实。15、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新桥村村干部胡文西等人从被告人杨金龙、王启政处低价购买房子市场价共计1197万元。16、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温州东瓯工业园区土地返回有关村安置留用的批复,证明礁下村有35亩“三产”安置留用地。1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征地补偿协议书,证明礁下村安置房“三产”返回的土地性质。18、批复、纪要,证明礁下村安置房总建造面积由47919.8平方米调整为70314.5平方米,调整后的容积率为3.67,建筑密度为25.8%,3号楼调整至18层,4号楼调整为30跃1层,5号楼调整至18层。19、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明2004年1月18日礁下村和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建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确定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有59套安置房。20、银行账单,证明王启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杨国柱和池臣松提供的账户分别转账80万元。21、村两委会议记录,证明变更安置房设计方案由昌泰房开办理,增加的套房按建筑造价与房开公司按50%进行分配,该决议经过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22、新桥村村两委会干部年终补贴明细、领款凭证、工资表,证明被告人余乾寿等人在2003年至2011年间,以分发村两委会成员补贴的名义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23、村两委会议记录表、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2007年7月6日,新桥村以余乾寿、葛彩华在新桥村任职期间时间长,对村集体贡献较大为由,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新桥大厦30楼、28楼的套间各一套以成本价买给余乾寿、葛彩华,余乾寿以89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24、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证明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等支出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并报乡(镇)党委审核后,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统一上报村级会计业务代理中心备案。25、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入账通知书,证明余乾寿补交了新桥大厦3001室和蔡桥商贸大厦27A安置房的差价款共计2295000元,其中新桥大厦3001室差价1358000元。26、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入所体表等检查均正常。27、归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8、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王启政有立功表现。29、身份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余乾寿的前科及涉及本案的一些人员被判刑的情况。31、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杨金龙原来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被告人陈伟荣所作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余乾寿辩解其没有受贿行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王启政辩解与陈伟荣、李正西均是正常的合作关系,既没有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行贿,也没有收受李正西的贿赂;其与新桥村村干部林成龙及礁下村村干部池朝武、池臣森、池臣松、杨国柱等人均是正常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向他们行贿的事实。被告人杨金龙辩解与被报告人陈伟荣只是合法做生意,与被告人余乾寿没有经济往来,其没有向余乾寿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杨金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杨金龙原来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中,余乾寿对通过被告人陈伟荣从王启政、杨金龙处以“分红”的方式受贿共计2519.5677万元。王启政对其以套房差价折现向池朝武等村干部行贿160万元,以成本价向林成龙一套安置房及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的方式行贿1475万元;杨金龙对其以成本价向林成龙等人行贿七套安置房及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的方式行贿1044.5667万元;余乾寿、王启政对他们从李正西处各自拿取400多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能得到被告人陈伟荣的供述,证人唐福新、胡文西、林成龙、胡佐永、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李正西、陈光平、瞿利存、柯献真、叶胜木、叶剑友、池显芝、汪婉春、李方贵、朱国敏、金晓星的证言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相应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节职务侵占事实,因为被告人余乾寿接受房子的行为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式上并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所以控方的主要依据是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等支出。村干部报酬(包括工资、误工补贴、奖金)、通讯费用等标准每年年初须经过村两委研究提出,并经乡(镇)党委审核后,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统一上报服务中心备案。村干部不得公费配置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用按规定报销,超额自负。”本院认为,首先,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是针对村干部的工资、误工补贴、奖金、通讯费用作出的规定,被告人余乾寿接受房子的行为很难对号入座;其次,村委会系自治组织,被告人余乾寿接受房子的行为如果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使是对一个县级的暂行规定(非法律、法规)有所违反,也不宜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据此,目前因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大会中受到了胁迫、欺骗,不宜认定被告人余乾寿接受房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以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启政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伟荣接受被告人余乾寿的安排,与被告人王启政、杨金龙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并从王、杨处拿取贿赂款转交余乾寿,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杨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犯有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龙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被告人王启政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荣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结合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好,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启政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伟荣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要求对陈伟荣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余乾寿的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对本案无侦查权,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起诉。本案并不违反程序,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启政的辩护人提出,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的地位与作用上,被告人王启政与同案犯余乾寿之间存在主次之别,建议认定为从犯。本院认为,从犯罪起因上来看,被告人余乾寿虽然的犯罪的起意者,但从实行行为上来看,主要是由被告人王启政出面与李正西交涉,所处地位重要,其积极作为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其所收受的贿赂也与余乾寿基本持平。据此,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虽然利用余乾寿的职务便利受贿,但不宜区分主从犯,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启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启政向余乾寿“分红”1475万元属实,但王启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院认为,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启政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取得代建权,接着又违反行业规范以成本价取得66套安置房,其出售安置房后与被告人余乾寿五五“分红”的利润便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启政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启政向池朝武等四人以套间差价折现160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没有异议,但王启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该行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地,可以减轻处罚。本院认为,现行司法解释虽将“被追诉前”界定为侦查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但被告人王启政有庭审中翻供,即使其在刑事立案前的双规阶段系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不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启政的辩护人提出,关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该规定见于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解释系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而林成龙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对被告人王启政向林成龙提供成本价安置房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于法无据。本院认为,首先,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王启政向池朝武等四人以套间差价折现160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没有异议,而王启政为了感谢池朝武等四人对其公司的支持,起先也准备将6套安置房以成本价卖给四人,后又将套间差价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四人,该行为与王启政向林成龙提供成本价安置房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别;其次,两高法发〔2007〕22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络的差额计算。该意见确系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但该意见只是两高下发的一个指导性文件,系对下级法院办理受贿案件中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注意事项。即使没有这个意见,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仍应以受贿论。同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形式行贿财物的,也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论处;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款所列人员(指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法条在职务侵占罪中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按照辩护人的观点,如果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则不能以共犯论处,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说明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只是一个注意规定,并非法律拟制,有无这个条款,都应以共犯论处。可见,即使《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司法解释性质,上述规定也只是一个注意规定。据此,相应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余乾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启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伟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杨金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对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王启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陈伟荣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被告人杨金龙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对四被告人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启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陈伟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金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被告人余乾寿违法所得人民币2819.5677万元(1475+1044.5677+400-1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余乾寿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返还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民委员会。
        六、追缴被告人王启政违法所得人民币3270万元(1475+59×25-160+48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追缴被告人陈伟荣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追缴被告人杨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56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谷 曼 青
                                    人民陪审员:徐 贤 彪

人民陪审员:郑 丽 丽

(永嘉县人民法院印)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王 蒙 蒙
                                                                    虞 玲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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