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玉的叔伯弟陈晓明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要创办一个民间信用社,首先来找淑玉姐商量。淑玉姐表示全力支持,答应将自己将近16万元的存款全部存入他将要创办的信用社。原先只听说淑玉姐的钱任何人不借的,真没想到会这么支持自己,陈晓明当即表示存款利息一定高于国有银行。1988年1月15日,陈晓明创办的永嘉县光明城市信用社建立,载入史册。 筹建啤酒车间,一晃三年过去,没有了杨金龙的永嘉瓷厂又要倒摊儿了。1985年利润24.5658万元,加危房翻修11万元,实际利润35.5658万元;1986年利润4.3893万元,利润中加退税3.3万元,奖金7.2万元,1985年产品留下潜伏性利润11万元,实际亏17.2万元;1987年利润-14.0288万元,利润中加奖金5.5万元,留计1988年度产品潜伏性亏损11万元,实际亏30.5万元。真正亏出一个大洞。怎么办?县委县政府考虑再三,只能让老黄忠杨金龙同志上,多少任精英厂长调过来都没搞起来,再让别人玩也玩不起了。 周士琛县长找我谈话。周县长似乎有些不好意思说出口,说了一通今年全县全民企业推行厂长、经理责任制的事,绕了一圈,最后说到要我重返瓷厂当厂长的事。我回答说:“不去。” “回得那么干脆,不是你的性格啊。” “不是。树怕伤皮,人怕伤心。心冷了。” “那么,怎么才让你心暖回来呢?” “我写给县委书记叶洪芳同志和县常委的信说得很清楚,5点要求。”说着,我掏出用铅字打印的书信文稿。周县长看得出来,我油印了许多份,并把书信随身带,碰到哪位县委常委或县里相关领导就给他一份。有人说这种事也就杨金龙会干得出,给县委书记和县常委写信还搞铅字印刷,还发龙帖一样到处发。 周县长看着油印文稿哈哈大笑,心想老杨厉害,难怪都说瓷厂没有他搞不好,便满口答应:“行行行,只要你去瓷厂,别说5条,50条也行。你说要求县委帮助计经委总结、肯定瓷厂1984年和1985年两年解放思想,那是当然的事,叫你重新过去当厂长就是肯定,大大的肯定。以前的承包合同不仅要兑现,这次你去还要签订更详细、更明确的合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你的结论也够寒碜了,什么木板、自行车,你放心,倒不了霉,我看着倒是为你贴金,可以不管他。至于无理取闹谩骂的人,我保证一定作出严肃处理。” 我知道当官的都爱开空头支票,都是今天能把人哄过去,明天的事明天再说,最后把你磨得没脾气为止。不过既然县长大人已说到这个份上,也就算了。这个社会在这些问题上认真坚持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的。 1989年5月,县政府再次让我去兼任永嘉瓷厂厂长。同月17日县政府发文指出:永嘉瓷厂现处于停产状况,为恢复生产,摆脱困境,依据市委(1987)19号文件精神,征得县委同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杨金龙同志带薪留职到永嘉瓷厂工作。杨到瓷厂参加承包经营后,兼职不兼薪,其义务与权利按照全民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日报在1988年2月28日刊登《永嘉瓷厂大起大落说明了什么——给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至关重要》一文: 本报讯 我市最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一家国营企业——永嘉瓷厂,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后,却因为种种人为的干扰,过去两年又走了吃“大锅饭”的回头路,企业重新陷入亏损的被动局面。 这家企业在1979年至1984年初,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濒临倒闭。1984年4月,该厂刚上任的党支部书记,面对困境思改革,在县府和县工业局支持下,实行承包责任制,实施定额计件工资,打破大锅饭,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当年5月至12月,获利17万元,企业有了新的起色。县政府取信于民,年终在该厂召开承包合同兑现大会,按合同规定,给承包组成员分发了奖金。 初尝改革甜头,1985年这家厂继续完善承包经营,除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之外,又设立了原材料、能源节约奖等改革配套措施。并以上年17万元利润为基数,与县工业局签订承包合同。这一年,企业经济效益又有了大幅度提高,人均创税利率、产值利润率等经济指标都在全市同行中名列前茅。 但从1985年底开始,却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在兑现当年承包合同时,因为县工业局并入计经委,计经委有关负责人说不知道瓷厂签订的承包合同,其实行目标利润管理等一系列内部管理措施不能认可,致使合同兑现工作拖了近1年。待到发文兑现时,有关文件与原承包合同内容又有抵触,造成了分配上的混乱。承包合同期未满,有关部门又认为几位主要承包人有以权谋私之嫌,采取组织措施,调离审查(至今未有定论),承包组就此解散。由此,这家曾一度展现生机的企业每况愈下,一年不如一年。1986年帐面盈利4.4万元,实际潜在亏损17万多元,去年帐面亏损14万元,实际亏损额30多万元。去年10月份开始,全厂基本停工,职工工资两个月未发。 永嘉瓷厂大起大落的严峻现实,使该县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去年底又对该厂领导班子作了调整。新任厂长根据以往教训,已开始确定有关承包经营方案,决心在新的一年里使企业重展生机,职工对此也寄予莫大希望。 我认为这回瓷厂病入膏肓,不可定因素多,还是与县里签个承包合同为好。县里同意,在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团结友好的气氛中签订了以下合同: 永嘉瓷厂实行“亏损递减”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为了迅速恢复永嘉瓷厂生产,使企业经营机制进入正常运转,根据《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之规定和瓷厂实际状况,决定对该厂实行“亏损递减”承包的办法进行经营,现由杨金龙同志组织承包(简称甲方)和县计经委(简称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如下: 一、承包期限、形式和基数 1.承包期限:定为3年。自1989年1月1日起至1991年12月31日止。 2.承包形式:实行亏损递减、超亏自负、减亏增利全留的办法。 3.亏损基数:以1988年的亏损额45万元的基础上分年度递减三分之一的幅度核定为:198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亏损295000元,全年亏损维持减亏在18万元以内(1~6月份实际亏损已达18万元)。视为经营者下半年扭亏持平,在18万元额度内的减亏部分做超利计算。1990年亏损基数为20万元。1991年亏损10万元整。 4.实行资产抵押:确定抵押资金为5000元,主要负责人占30%,各成员合计占70%,现金存入专户,年利率为17.28%,分年度提取利息。 二、利益分配和经济责任 1.包干亏损的额度内减亏或增利部分全留企业,并按5:2:3比例分成。即50%作为企业发展生产基金;20%作职工福利基金;3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包括承包人在内)。 2.承包人的奖励,在降低亏损部分,按额度大小,由主管部门征得财政同意按年度给经营者一次性奖励,减亏在10万元以内为2%,减亏10万元以上部分为3%的幅度进行一次性奖励。实现利润后,在利润部分先提取20%做为承包组的奖励,副职一般按承包负责人的75%比例进行奖励。允许在奖励基金中列支,经营者收入要按有关规定征收调节税,承包前所遗留的呆帐和产品降价等处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承包人奖励考核时可返回计算。 3.由于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不善,而致使企业超亏在1万元以上至10元以内,按超亏额扣罚1.5%,超亏在10万元以上部分扣罚2%,在抵押资金中予以扣除(同时要补足5000元抵押金)不足分部由企业的专用基金中予以补足。承包组的内部的赔偿比例按抵押金的占有数按比例分摊。 三、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企业所有权隶属关系不变,企业承包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企业法人的代表。 2.承包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有权自主经营,支配企业的财产,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劳力安排、分配、奖罚、教育和辞退违纪职工。 3.承包者要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调整产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使单一产品的企业转变为多种产品结构的企业。 4.承包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经营,必须接受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经营方向。 5.承包者必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带领职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6.承包人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与主人翁地位,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不得无故裁减人员;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7.承包者必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物价政策,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环保规定,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决不能损害国家、职工和用户的利益,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做出必要处理。 8.发包方权利义务是: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财务收支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义务是:承包方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供应有责任帮助协调解决,在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工作,维护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承包期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部门对合同双方实行审计。 四、承包人的管理 1.甲方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减免税按有关规定执行,免征税款用于技术改造,可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用该项新增利润进行税前还贷。 2.陶瓷产品税率以2.4%比例计算,大于部分做为减少基数处理,免征部分不能做冲减基数,可计入企业自有资金款项。 3.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承包方均须继承,并且要积极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应收款。 4.甲方原有固定职工应由承包者全部接收,生产岗位暂时难以安排实行厂内待业。生产需要人员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择优录用。改革工资制度要,搞活内部分配,实行计件工资制。厂内待业人员在等待工作期间,承认工龄,发适当生活费。 5.承包期内,承包人要保护好企业的全部资产,保证设备完整,同时使设备不断更新,管理行为达到合理使用化。 6.1989年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仍由县劳动保险服务公司发放,甲方按规定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统筹经费。 7.主管部门按规定合理分配的职工,承包方应予接收,承包方要求减员外调的,如外单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准许调出。 五、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1.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要严格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解除,因变更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有责任方赔偿。 2.在承包期间内,除遇国务院有重大政策或国家增(减)税种调整,不可抗拒析灾害影响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外,承包合同一般不做调整,确需变更合同时,双方协商,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做出合同修订补充规定。 3.由于承包经营管理不善或不执行合同,致使企业连续完不成指标,增加亏损额度超出基数30%以上,发包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或在承包组织内部进行更选负责人或重新组阁承包经营,乙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承包班子内,个别成员工作需要或者犯有严重的错误及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可以做适当调动或调整。 5.乙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包方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承包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发包方:永嘉县计经委 承包方:永嘉瓷厂 负责人: 负责人: 监证部门:永嘉县财税局 永嘉县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 月 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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