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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银行营销电话频频骚扰,市民王先生以侵犯其休息权和安宁全为由,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等共计1万元,并登报道歉。3月2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先生以及被告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温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自办卡以来,接到工商银行客服热线推销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就不下30次。”王先生是温州市区人,2011年在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办了张信用卡。在起诉状中,他列举了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先后7次,通过客服热线向其询问是否需要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我不需要这类需要手续费的分期付款业务,在2020年7月15日的这起通话中,还明确告知对方不要再打这类电话。但事与愿违,几个月后,我再一次接到相同内容的营销电话,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
为讨要说法,去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王先生向鹿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状告工商银行和工商银行温州分行。他认为,近年来,该银行持续多次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致电他营销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此,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委托代理人称,王先生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已通过协议约定,信用卡相关协议已经明确,工商银行可以使用王先生个人相关信息向其进行其他产品服务和营销,信用卡分期业务属于信用卡项下业务,因此符合约定。针对王先生提出未经其人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电话营销,代理人认为约定优先。因此,银行向王先生进行电话营销是有符合规定。
那么,未经当事人同意,银行“狂轰乱炸”式电话营销是否违反规定?王先生的休息权、安宁权能否得到支持?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新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温都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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