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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拿着厚厚一沓显示自己“离过婚”的材料,没结过婚的王女士向记者求助。半年前,她和对象相约领证,可她发现,有个陌生女子冒用她的身份结婚生子并贷款……
约在“双12”领证
却发现自己“离过婚”
王女士是苍南人,她的对象是瑞安人。两人确定关系后,王女士跟着对象在瑞安定居,他俩决定在去年的“双12”那天领证,这样就能永远记住结婚纪念日。但就在那一天,噩梦开始了……
“我们到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工作人员核查我的信息,她说我结过婚还离过婚,如果要再次结婚需要提供离婚证。”王女士说,听完工作人员的话,她和对象都蒙了,她很难用语言形容自己当时的惊愕。
民政局的系统显示,王女士的结婚及离婚登记手续,都是在江西省修水县黄港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她“法律上的前夫”是江西人郭先生。
王女士出生于1991年,她坚称自己没结过婚。王女士的对象说,他愿意相信王女士,可作为未婚夫,他一定要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晚,他俩开车奔赴江西。第二天上午,他俩就赶到修水县民政局了解情况。
王女士用自己的身份证调取了“自己的登记信息”。她找到经过修水县民政部门盖章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件,按这些文件的信息,“王女士”与江西的郭先生与2012年结婚并于2017年离婚,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和,他们还有一个六七岁的女儿。
自己曾丢过身份证
还被人冒用身份贷款
“那个男的(郭先生),我根本不认识,照片里的女的也根本不是我!”王女士指了指结婚证上的照片。
记者看到,结婚证上的“王女士”与王女士五官差异较大,从下巴轮廓到鼻梁都是不同类型。
王女士还查了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有人冒充她的身份在永嘉打过工,还贷过款。
这一切让王女士陷入了恐慌,她的人生似乎被人“侵占”了。
王女士在江西报了警,可那个“王女士”至今下落不明。郭先生虽然在老家,但他不愿配合调查。
“我2011年的时候,在温州市区丢过一次身份证,但我很快就回苍南挂失补办了,那个女的可能捡到了我的身份证。”王女士说,这件事不解决,她余生都过得不安稳,因为在法律上,那个素未谋面的郭先生就是她“前夫”,对方有个女儿并以“夫妻”名义贷了款,一旦出事,她不但名誉受损,还要背上为他人抚养孩子及还贷等责任。
此外,王女士和对象还担心,现在她已怀胎五六个月,如果不早日办理结婚登记,那准生证也办不下来;可要是不处理之前的记录就结婚,那她相当于二婚,也等于在法律上变相承认和别人结过婚生过女儿,这是他俩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给涉事民政局发律师函
对方建议向法院起诉
王女士和对象请了律师,给修水县民政局发了《律师函》,要求撤销之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修水县民政局于2020年3月20日用书面的形式作了回复。
这份《回复》里写道:未发现当时登记经办人存在明显违反《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行为。在婚烟登记实际操作中,身份证照与本人现实容貌存在差异,特别是女性容貌差异,是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因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中的审查基本属于形式审査,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实质调查权。登记员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尽到了合理的审査义务。
对于后续的解决方案,《回复》里建议道: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信息领取的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有无的确认属司法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故意冒用身份信息的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失。因没有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授权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个人申请直接撤销婚姻登记的职权。只有在接到法院撤销的判决书后,婚姻登记机关在系统内的备注栏备注判决案号,注明谁谁系假冒。法院判决无婚姻效力的结婚、离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回到之前的未婚或其他状态。
6月19日,记者与王女士向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反映情况,工作人员登记了王女士的身份等信息,并表示将向上级汇报,尽量为王女士提供帮助。
王女士也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撤销之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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