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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芙蓉外史

《杨金龙自传》(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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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上诉。温州市中院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其《刑事判决书》(2014)浙温刑终字第88号对我维持原判。要求再审。2015年1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刑事裁定书》(2015)浙温刑再字第1号裁定:撤销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浙温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潘志尧,于2015年6月26日、7月10日公开开庭。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及辩护人胡建良、夏海潮、何连英、杨雯雯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我首先提出:“请求与王启政案件分离作两个案件处理。我们两个不同的房开公司,在不同的时间签订两个不同的协议,在两块不同的地块上建设两座不一样的大厦,享受待遇不同,给昌泰房开66个套间占总面积17.5%,给和田房开46个套间占总面积13.6%。代建开始
就没有一起开过会、商量过,各管各的,互不往来。硬把我们拉在一起只能增加案件复杂化,办案人员的简单化、一律化。”
        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我质疑:“原审判决书中,带引号的‘分红’一共出现13次,请问这分红到底是真分红还是假分红?”
        没人理会。一片静默,我苦笑一下,思想开起小差,如果不在法庭上,我一定会说:捣你个实娘的你这13 个带引号的“分红”到底是真分红还是假分红?你个草包文化水平比我小学生还差,逻辑思路他妈的都不清晰还当什么法官?沉默片刻我继续说:“国家标准标点符号引号的用法,语语、词组加引号是标示语段中具有特殊含义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如别称、简称、反语等。这里分红既不是别称,也不是简称,那么是反语吗?如果是真分红,你把引号去掉;如果不是分红,是借款,你凭什么判我刑?是不是分红要看财务,你看财务走账!”我高声激昂起来,心里暗骂“操你妈的”。我心里非常明白,自己这些话书记员是不会记的。
         司法上最忌讳说不清道不明,“分红”两字带引号,逻辑不自洽。2015年10月2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判决书,带引号“分红”仍出现10次,判决被告人杨金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追缴被告人杨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4472万元,上缴国库。
在我看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谷曼青、潘志尧已没什么法律可依,谁敢辩嘴就给谁重罚!
        再上诉,2016年8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温刑再终字第5号,驳回上诉人余乾寿、王启政和杨金龙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不服,开始走上漫长艰辛的申诉之路,请求彻查我行贿罪一案并提请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不管你怎么折腾,出了钱的购房户要房子,这是天经地义的,而且房价也涨了,要房子的愿望、诉求更强烈了。眼看新桥安置房事件裁定为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基本尘埃落定了,爱怎么玩就怎么玩了,为“考虑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购房户的现实需求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瓯北镇(这个时候改名叫瓯北城市新区了,又叫瓯北街道)便绕过房开公司直接跟施工方召开新桥村安置房交付专题会议,却承认(也叫进一步明确)原有分房方案,又装模作样发文作了一番指示和安排。瓯北城市新区党政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发永嘉瓯北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8号)《关于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分批交付使用专题协议会议纪要》:
        2016年8月10日下午,瓯北城市新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戴源涌在瓯北街道食堂二楼东首会议室主持召开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历史遗留问题专题协调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清房办张家强、叶理闯、县第二片区纪工委邵建,瓯北街道戴建波、汤裕铨、郑理道,新桥村余承达、余新章、余森深、胡忠光,施工方李政治。现将会议有并有关项纪要如下:
        一、由于该村安置房各专项验收工程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具备入住条件。因本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一时无法落实,考虑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购房户的现实需求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县委副书记胡晓东于2016年8月2日牵头召开的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精神,同意实行分批交房。
        二、为加快新桥村安置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度,会议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核对确认购房对象的真实合法性,决定成立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人员由村两委、村监会负责人组成。片长、驻村干部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
        (二)分批交房具体顺序:
         1、第一批村级拆迁户80套,拆迁户以7月30日新桥村安置房拆迁户协调会达成的一致意见,结算方式按照套间每平方米造价2500元、商铺3000元(其中拆迁户赔偿多余半套按照原合同以市场价结算),结清尾款后交付使用;该村困难户、女儿户43套,以原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认购合同结清尾款后交付使用;该村村民以市场价购买61套、以市场价由该村村民顶名出售199套,以上二项共计260套以合同销售价结清尾款后交付使用。上述合计383套需经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确认后予以交付使用,交房时间:2016年8月20日开始。
        2、第二批:代建房开公司109套(其中永嘉县昌泰房开公司66套,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43套)。村委会与2家房开公司校对,根据购房合同由村委会统一收取购房尾款暂收(永嘉县昌泰房开公司、永嘉县和田房开公司已同意),交房前并经两家房开公司和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确认后,给予交付使用。对不能提供有效交款证明的对象暂不交付。交付时间:2016年8月31日开始。
        3、第三批:李政西、李政治(实际施工方)抵付建筑工程款77套。目前通过核对确认10套应收房款已由村委会全额收取,其余67套因李政西、李政治不能提供购房户房款清算有效证据。会议决定该类对象房款清算核对以2012年3月1日新桥村案发前的购房合同、公证书、收据、银行汇款凭证依次相符为依据,经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确认并由村委会统一收取购房尾款的对象予以先行交付使用,对不能提供有效交款证明的对象暂不交付。交房时间:2016年8月31日始。
        (三)为顺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该项目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村委会代收代交,收取的标准为90元/平方米。

分送:县清房办、县信访局、县第二片区纪工委、新桥村、胡晓东副书记,曾瑞华副县长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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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2016年10月10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还发专题会议纪要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2016〕195号)《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
        2016年8月30日、9月21日,县委副书记胡晓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在县行政中心主楼十一楼3号会议室分别主持召开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曾瑞华副县长,参加会议的有县委办刘超军,县府办朱建权,县纪委陈智勇,县委政法委徐翔,县信访局潘陈一,县法院盛向光,县检察院陈哲,县公安局何磊,县财政局陈芝双,县村级安置房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家强,瓯北街道戴源涌、朱佩珍、郑理道。现将两次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瓯北街道关于新桥村安置房分批交付使用建议意见的汇报,并听取了县村级安置房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房办)关于昌泰房开销售的66套新桥村安置房交付方案及新桥村原7位村两委干部成本价购买8套安置房补交购房款处置方案的汇报,与会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尽快解决购房户的入住需求,会议明确:
        一、关于昌泰房开销售的66套新桥村安置房交付问题。会议同意按县清房办校对确认的名单以及金额进行交付,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平稳性,剩余应收尾款仍按瓯北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8号)文件执行。购房户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昌泰房开之间无合同纠纷作出承诺。
        二、关于新桥村原7位村两委干部成本价购买8套安置房补交房款处置方案。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合理性、可行性,会议明确,采取分步执行到位的方式,按原市场价补交差额后安置房先行交付使用,法院判决追缴金额的剩余部分继续执行。
        三、根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温用刑重字第2号)的判决结果,将追缴被告人余乾寿违法所得2819.5677万元、王启政违法所得5230.4830万元(包括礁下村)、杨金龙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共计9811.4979万元上缴国库。除行贿受贿资金外,会议原则同意将依据法院判决书需上缴国库的资金(即判决生效执行到位的实有资金扣除相关费用)按规定程序拨付给瓯北街道新桥村。

报送: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
分送:县委办、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村级安置房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瓯北街道办事处。

        永嘉县村级安置房清理办公室于2017年1月18日也发了〔2017〕1号《关于瓯北街道新桥村遗留少量安置房交付使用有关问题协调会议专题纪要》文件:
        2017年1月12日下午,受县领导委托,县村级安置房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家强主任在瓯北街道1号楼302会议室召开关于瓯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交付使用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清房办叶理闯,瓯北街道汤裕铨、郑理道,新桥村余承达、余新章、胡忠光,和田房开杨金龙。现将会议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与会各方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为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信访积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会议就新桥商贸大厦、新桥大厦7套如何交付使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由和田房开销售的新桥商贸大厦202室、204室、704室、707室、3007室,同意先行交付使用,其剩余尾款部分已包含在法院判决违法所得款项(1761.4472万元)之中,故其剩余尾款部分由和田房开自行处置。
        二、关于新桥商大厦203室,同意先行交付使用,剩余尾款部分由施工单位(李正西)承诺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抵扣处理。
        三、关于新桥大厦3004室,同意先行交付使用,因其是属昌泰房开销售房源,剩余尾款部分由昌泰房开自行处置。
        四、以上七套房源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项由村委会统一收取。
       
        我继续不断地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无罪,结果没有结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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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老先生辛酸,心寒,泪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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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杨金龙,男,汉族,1932年3月14日出生,现年91岁,身份证号330324193203140810,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楠江大厦31层C室,系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田房开)董事长。联系电话:13588930888。
申诉请求:
        一、请求督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申诉人等冤假错案,严肃查处该案原主审法官谷曼青、潘志尧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二、提请求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行贿罪一案(〔2015〕温永刑重字2号、〔2015〕浙温刑终字5号)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申诉人的经历
        申诉人小时候受共产党员陈逸仙先生(关榕妹关少娴)教导,立志做一个有知识、有理想、能为劳动大众谋利益的人。1949年解放后,申诉人先后担任永嘉县公安局战士、民警、派出所所长等。工作期间,因查处国民党少校特务,温州地公安处给予立四等功;也因工作积极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
       文革期间,申诉人因被诬为“勾结温联匪、私藏武器”而被扣留审查二个月,“四人帮”粉碎后得以平反,并于1979年恢复政治名誉。平反后,申诉人先后任中共沙头宣传委员、区委副书记、永临区区委副书记。1984年退二线。同年4月,永嘉县委调申诉人任永嘉瓷厂厂长。到任后,申诉人推行按件计酬、改革分配制度,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短短20个月,就把永嘉瓷厂这个负债90.7万元、濒临倒闭的企业,变成实现产值320万元、创税利80万元的优秀企业。
        1985年12月,县政府调申诉人筹建啤酒厂。经各方共同努力,3年以3000万元投资建成年产5000吨的啤酒厂,较原计划5年投资5000万元节省了2000万元,时间缩短2年,县政府给申诉人发嘉奖令。
        1989年5月,永嘉瓷厂停产。县政府再调申诉人兼任永嘉瓷厂厂长。申诉人推行技术改造,使瓷厂年产值达620万元,年创税利114.4万元。申诉人也因此被评为1990年度温州市技术革新活动突出先进个人,并在1989、1990、199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1991年同时被评为优秀厂长。
        1992年3月2日,年满60周岁的申诉人退休。
        2001年10月,申诉人与永嘉县瓯北镇河田村委员会成立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诉人任法人代表。从此,开启了申诉人负责筹资金搞建设、河田村负责供地办手续的合作模式。
        2008年,和田大厦竣工验收。河田村委会取得总价值6000万元、面积6008m2的店面(商用楼),现在店面年租金200万元,是村民种田11亩收入的60倍,还为全村提供了100个就业岗位。,
        河田村项目联合开发的成功,维护了村民的长远利益,也给了申诉人建设新农村、保护农民利益新思路。
        申诉人决定去新桥村参与代建。2007年6月11日及7月6日,新桥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和田房开代建新桥商贸大厦,代建费按总造价3%收取并给予和田房开成本价43个套间,和田房开为新桥村无息垫付启动资金1120万。
        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余乾寿作为村主任代表新桥村,与和田房开签订代建协议并根据工作进度,于7月30日和12月28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
        在和田房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新桥村委回购土地,建起了44503 m2房产。新桥村委享有其中38483 m2房产,按7500元/m2均价计算总价2.886亿元,加上收回的代建房成本价及尾款计2264万元,合计收入3.1127亿元。扣除建筑工程款和43个套间、工程造价、土地回购及其他费用后,新桥村不但享有纯利润1.9亿元,还可在自有的5100 m2商场安排就业岗位100个。这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让村民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
        通过河田村的联合开发、新桥村的代建,为农村改革、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走上集体富裕道路提供了可行案例,也践行了申诉人为劳动大众谋利益的初心,甚是快慰。
        为大众谋利益,是申诉人永恒的理念、行动的指南。即使被诬陷犯行贿罪,申诉人仍初心不悔,且相信我党会有错必究。

        第二部分  蒙受不白之冤
        申诉人突然得知,2012年4月6日永嘉纪委和永嘉检察院将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非法羁押,关押的具体地址不详、涉嫌的具体罪名不详!同月20日,永嘉县检察院冻结了和田房开的银行账户。同月24日上午,杨金龙和永嘉检察院约好在瓯北人人大酒店谈话,本以为只陈述与陈伟荣的经济往来,申诉人特意携带与陈伟荣经济往来的凭据。但永嘉纪委陈滔科长和检察院戴立新等10余人组成的特讯队严阵以待,一味逼申诉人“坦白”不存在的与余乾寿签订的“虚假协议”,要求申诉人“承认”与余乾寿商量共同瓜分20%代建房利润等。对子虚乌有的“事实”, 申诉人拒绝违心承认并将讯问前就写好的笔录划掉,讯问陷入僵局。
        中午时分,柯晓平(柯献真弟弟)得到某部门召唤,亲临讯问现场劝申诉人:“杨叔,你多少总要承认一点和余乾寿的关系,否则纪委不会让我姐回家的,她有糖尿病你是知道的,不能再关下去了”。
        下午,特讯队不断围攻申诉人,逼迫申诉人在笔录上签字承认。申诉人体力不支,虽然明知与陈伟荣的合作与余乾寿无关,同样明知不按纪委和检察院的意思“承认”和余乾寿的关系,儿子、儿媳是不可能回家的。
        为了家人安全,特别是为了让儿媳柯献真能得到治疗,申诉人违心“承认”陈伟荣送钱给余乾寿、实际合作人是余乾寿等“事实”。讯问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纪委和检察院反复逼问,直至得到满意的“供述”,才在4月25日让杨志强、柯献真回家。
申诉人签字后就感到头痛欲裂,说话非常困难。次日上午即2012年4月25日被送至温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医生确诊为脑血管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永嘉检察院经办人仍不肯放过申诉人。2012年5月2日,永嘉检察院将申诉人从病床上拖起来,拉到永嘉县瓯北人人国际大酒店再次逼供。此时的申诉人头昏脑胀,既害怕累及儿媳又要保全病体,不管经办人写什么内容、如何捏造事实,都“承认”、都签字。申诉人看到笔录上有共享成本价20%代建房,就问20%哪来的?经办人回答“你不用问,反正有人交代了”。
        本案在永嘉县人民法院(下称永嘉法院)经历一审、重审一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经历二审、再审及重审二审。
        2015年,永嘉法院作出(2015)刑重字2号刑事判决,温州中院作出(2015)刑再终字5号刑事裁定书(下合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4472万。
        对显属枉法裁判的判决,申诉人不服,开始了漫长艰辛的申诉。

        第三部分 申诉历程
        2019年12月3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
        2020年1月3日,12309复信申诉人,称已将材料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21年3月12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申诉人不服,再次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及证据。
        2021年10月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以上文书合称“申诉通知”)。
        对充满官官相护、歪曲事实、为维护原审判决而刻意制作的申诉通知,申诉人强烈不满。现再次论述原审判决、申诉通知存在的8项错误,并恳请领导重视被冤屈基层党员的呼声。
        一、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违背中央“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规定,未排除侦查机关获取的有罪供述并采纳非法获取的言语证据及伪造证据。
        申诉通知为侦查机关违法违规取证辩护而伪造证据,欺骗领导、压制申诉人,实在让人难以信服。客观事实是:
        (一)侦查机关非法扣押申诉人家属,非法冻结扣押和田房开公司银行账户,切断企业财路,以此胁迫申诉人“认罪”。
        2012年4月6日,永嘉检察院无理由非法羁押申诉人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时间长达20天,胁迫申诉人承认莫须有的“罪行”。
2012年4月20日,永嘉检察院非法冻结和田房开的银行账户,切断财路,导致和田房开公司至今没法经营。
        (二)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导致申诉人脑血管病爆发。
        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称,“杨金龙在判决生效后因患有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被依法暂予监外执行……杨金龙认为所患的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明显不符常理”。这与事实明显不符。
        如前所述。永嘉纪委和检察院的特讯队,从4月24日上午到晚上9时,长达12小时不间断地对申诉人进行疲劳审讯、逼供,造成申诉人头痛欲裂,一夜不能睡。次日,送至温州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脑血管病,住院治疗17天。住院期间,检察院仍不放过,在5月2日把申诉人拖到永嘉县瓯北人人大酒店进行逼供。
        对此,温州中心医院的出院记录等证实,申诉人在2012年4月24日被刑讯逼供,在次日(4月25日)送温州中心医院被诊断为脑血管病;2016年,申诉人再次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等。
        前述事实,证明申诉人被疲劳审讯被刑讯逼供。因此,因此获取的申诉人的有罪供述,均应被排除。
        (三)侦查机关剪接、删改申诉人口供,以获取有罪供述。
        开庭时,申诉人发现检察院及纪委对申诉人的供述进行了剪接、删改:把2012年4月24日上午的供述及笔录删除,换上删改后的供述。只要将当日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即可清晰地判断。
        但是,即使法院采信申诉人被删改的供述,也无法得出与余乾寿供述一致的结论,更不能互相印证。
申诉人供述,和田房开公司与陈伟荣在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新桥商贸大厦,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于2008年3月14日开始分红。
        余乾寿供述,其在2007年年底叫陈伟荣和杨金龙签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模式、内容和王启政的协议一致。
        陈伟荣供述,2008年8月~9月其与申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代建新桥安置房项目。
        可见,原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即协议签订时间存在三种不同陈述,申诉通知又如何得出“供述一致、互相印证”的结论?
        原审判决、申诉通知无视永嘉纪委、永嘉检察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视刑讯逼供,不排除非法证据,反为不公判决找借口,实在让人难以接受,申诉人只好再次申诉。
        二、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永嘉县政府决定将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新桥大厦二幢、新桥商贸大厦一幢,蔡桥商贸大厦一幢)。在被告人余乾寿帮助下,经新桥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
又认定“杨金龙通过余乾寿等人的帮助,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谋求和田公司在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新桥商贸大厦的代建权,且违规以成本价享受43套安置房谋求超额利润,其行为既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了新桥村集团经济的损失,完全符合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原审裁判及申诉通知的前述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不符合客观真相,而是主审法官利用职权篡改、隐瞒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与政府批准的文书文件,伪造证据,编造申诉人的冤假错案,欺骗领导、谋求私利。具体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以掐头去尾的方式编造文件
        1.政府仅下文建设新桥大厦及新桥商贸大厦
        2007年,永嘉县政府征用新桥村7.16公顷土地。
        同年,永嘉县瓯北镇政府下发政(2007)75号文件及86号文件,“第二期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26.5亩土地,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建设”。
        永嘉县政府批准规建局(2007)196号和302号文件同意建设新桥大厦,规划用地9000㎡,建筑面积52730㎡,容积率5.09;新桥商贸大厦,规划用地面积8628㎡,建筑面积44257㎡,容积率4.5。
        2.县国土资源局文件中没有“第三期安置房”。
        永嘉县国土局下发的(2008)004号及2008第023文件,县政府“同意供地0.8628公顷建造新桥商贸大厦,其中住宅用地0.74公顷,以协议方式出让;商业用地0.122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综合收取1114余万元”。
平均每亩100万元,是安置用地8万元/亩的12倍,是协议出让用地的“商住”房与安置用地根本区别所在。
3.县发改部门文件没有“第三期安置房”。
县发改局(2008)31号下达新桥商贸大厦项目开发投资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见附件)证明和田房开代建的是新桥商贸大厦,根本没有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
以上证据,证明新桥村的26.5亩没有建设“第三期安置房”。
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以取头去尾的手段,无中生有编造县政府决定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如此明显10个文件都胆敢篡改,在他们心目中还有党纪、国法吗?还有什么公正、正义可言呢?
        (二)代建行为经村两委的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1.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07年6月11日及7月6日两次召开会议,每次都有33人参加,一致决定由和田房开代建商贸大厦,同意给代建费3%并享有成本价43个套间。
        此外,余乾寿没有另外召开村两会,没有擅自决定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请问,你们自己说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是何时召开、多少人参加、会议记录哪些内容、存放何处?都没有!
是原审法官利用职权造假,申诉通知不去查证、核实,也跟着吹嘘造假!
        2.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时,没人提议给20%安置房,只决定给和田房开43个套间(面积6020㎡),占总建筑面积44257㎡的13.6%。事实证明,给予20%安置房的说法是不成立、伪造的。
        但申诉通知却毫无依据得将“会议记录、代建协议、补充协议及政府批准的文件”内容,篡改成:“在余乾寿帮助下”,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由昌泰房开、和田房开代建(见重字2号刑事判决17页8项)。
        3.原审判决认定的“20%安置房”哪里来?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余乾寿2012年5月15日供述,“有一天,王启政到办公室商谈,我提出25%比例过高最多不能超过20%,王启政也是接受杨金龙的要求”。该供述证明,申诉人没有与王启政和余乾寿的商量,但原审判决将他们商议内容移植到申诉人身上。
        申诉人未违反政策或法律,反而为新桥村垫资1120万、呕心沥血十年为新桥村创造1.9亿元财富,新桥村不花一分一厘就赚了1.9亿,这是史无前例的。但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不问青红皂白,不核实案件事实,就栽“供”枉法。
        三、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王启政、杨金龙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取得与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的竞争性优势,对新桥村干部余乾寿、林成龙、胡佐永等人行贿。原审判决认定,余乾寿以新桥村两委成员及聘任人员支持其工作为由,要求王启政、杨金龙拿出安置房以成本价40万/套卖给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取得,在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40万元/套的成本价向林成龙等七人各提供一套房。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余乾寿没有向申诉人要求以成本价40万元/套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
请问余乾寿在何时向申诉人提出要求?
事实上,申诉人也没有接到他的介绍信或电话通知。同时,申诉人与余乾寿商定成本价是2500元/㎡,并在2007年12月28日的补充协议中明确35万元/套,证明以成本价40万元/套是判决书造出来。
        (二)和田房开根据市场和销售策略,制定10层以下12个套间首付购房款40万元/套,占10层下12套的均价44.5%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村干部购买12套房屋,均由销售部统一每套收取40万元,有账可查的(附12套收据),但原审法官不查对事实就断定售价40万元/套是错误的。
        (三)2007年6月及7月,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和田房开公司没必要再事后再去行贿,而且林成龙等人都在村民代表大会以后,按照市场价购买房产(附10层以下原购房资料)。
可见,林成龙等人都已经结算并实际付清尚欠的购房款,证明申诉人不存在以40万元/套的价格行贿。
        (四)县、镇两级政府为了确认购房对象的真实合法性,于2016年8月15日决定成立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对于2012年3月1日新桥村案发前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市场价由该村村民顶名出售的,由村委会统一收取购房尾款暂收。由房开公司和核对小组确认后给予交付使用,现属和田房开的43个套间都已核对清楚交付完毕。
        (五)申诉人不认识受贿的七名村干部,既没碰过面,也没商讨每套房屋40万出售的事实。
况且,七名村干部均在规定期限内缴款到70万元。在庭审中七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法官也没有出示书面证据,让当事人辨认质证。这是法官违背“证据裁判规则”、不讲事实、不讲证据进行乱判。
        (六)2007年6月11日,新桥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和田房开代建新村商贸大厦并上报批准执行,符合后续的永政发116号文件精神。
        此外,按照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即使存在所谓的行贿行为,也属于余乾寿索贿,申诉人不构成行贿。
        实际上,除和田房开之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项目没有其他人或公司报名参加。
        四、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认定,“约定两家公司收取3%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与事实不符
        1.县政府(2007)116号文件规定“鼓励村级组织运用二、三产业留用地建设生产经营业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证明三产返回地项目由村级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2. 2007年6月22日,新桥商贸大厦的立项报告;同年6月27日,县发改局下达建设项目选址联系单。而和田房开直到7月28日才和新桥村签订代建协议,时间先后顺序证明办案人员闭着眼睛说瞎话,进行造假。
以上事实证明,和田房开代建新桥商贸大厦,程序合法,至今有效。但申诉通知却罔顾事实进行造假,其目的实为把两个企业捆绑在一起,混淆事实,制造事端、进行栽“供”枉法。
        五、原审判决及申诉通知关于“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其朋友陈伟荣出面,2008年以陈伟荣的名义与杨金龙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将协议落款时间由签订时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开始时的2007年9月16日”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对该原判决明显的瑕疵,申诉通知经办人未审查事实真相,反而在替这个造假编造伪证:
        (一)对申诉人提供书证、物证故意不予认定,否认与陈伟荣在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的真实性;
        (二)余乾寿供述,2007年底其叫陈伟荣去与申诉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模式和王启政签订的协议一致。但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判决有意隐瞒陈伟荣首次在2008年3月向杨金龙借取“分红”的事实,改为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借取共计现金1344.5667万元,以迎合陈伟荣在2008年8-9月签订协议的需要作假证。
        其实,陈伟荣的供述大量使用“大概”“应该是”“差不多”等不确定的词句,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故,陈伟荣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可检察官不去研究分析原因,一味肯定陈伟荣与申诉人是2008年8~9月签订虚假合作协议,那么究竟是8月还是9月呢?原审法官和检察官又无法确定。
        (四)有意将陈伟荣在2007年3月29日与昌泰房开签订合伙协议同杨金龙9月16日的合作协议混在一起,从3月29日的时间陷害申诉人将协议落款时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
        六、申诉通知认定,余乾寿授意陈伟荣与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由杨金龙提供资金给陈伟荣,再以“投资款”的名义存在杨金龙账户,这是申诉通知明知虚假二字站不住脚却偏要跟着陈伟荣造假。
        (一)余乾寿如何授意陈伟荣,申诉人不知道。
        但陈伟荣在2012年5月16日供述“我和杨金龙一起到银行,他拿出现金存到陈伟荣的银行卡上,然后陈伟荣再直接将钱转到他(杨金龙)的账户上”。
        但是,申诉人何时和他一起到何银行,申诉人在他卡上存了多少钱?陈伟荣说不出来,因为根本没有。
        其实,重字2号刑事判决书18页11就否定该节事实,它证明陈伟荣在2008年9月19、9月23、10月12日分三次交给申诉人共计300万元投资款,后多次从申诉人处领走现金1344.5667万元。
        (二)从申诉人提供的借条、收据的落款时间查对就可揭穿陈伟荣的谎言。
        事实证明,陈伟荣投资在先,申诉人退款在后,但法官不查对,检察院也没核实。所以说这是官官相护、有意造假陷害好人。
        七、申诉通知及原裁判认定,“杨金龙先后八次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方式行贿1044.5667万”,这是乱加罪名、乱扣帽子。
        (一)申诉人与陈伟荣签合作协议,有投资款、有分红款,依照协议约定的业务履行,这是正常的业务往来。
        (二)陈伟荣借取的现金都有借条可查,双方约定待工程结束统一结算,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给余乾寿行贿。
        (三)申诉人根据销售回笼情况,陈伟荣从2008年3月14日开始至2011年4月2日共借取11笔(附借条)现金计1344.5667万,卡转卡150万元,合计1494.5667万元扣除投资款300万元,还有余额1194.5667万元,由于判决关系至今无法结算,要求法院来结算。
至于陈伟荣领走的这些钱如何开支费用,余乾寿有否收取,申诉人不知道,不过问,也无权干涉。
        庭审中,陈伟荣供述他拿到钱后都送给了余乾寿,余乾寿拿钱用来买房子;余乾寿当庭否认收取陈伟荣的钱,他说买房子的钱是从上海经商赚的,有证据可查的。
这证明申诉人向余乾寿行贿,单凭陈伟荣口供的孤证认定申诉人行贿,是错误的。正如温州中院1号刑事裁定书指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申诉通知维持原审判决对《房产评估报告》认定,支持向杨金龙退赔违法所得1761.4472万,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一)和田房开公司取得代建非并享有43个套间是合法、正当利益,不是违法所得。
        因为代建协议的确立,签订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的,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二)永嘉法院一审判决(温永刑初字338号)认定,“经估价,杨金龙涉案价值1071万”,追缴杨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5677万元,但实际上估价的增值部分是购房者所得,判令增值部分的损失由申诉人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重审二审〔(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没有提高评估价,却将申诉人违法所得认定为1761.4472万元,是随意且毫无依据的,也违背合同法规定。
        (三)新桥村给和田房开43个套间是双方自愿的,属等价交换
        首先,和田房开公司为新桥村无息垫付了1120万的巨额资金,帮助新桥村购回土地8628平方(12.94亩),增加地上建筑面积14257.3平方米,和田房开公司不收取报酬。
        其次,以成本价给予和田房开公司43个套间,业经新桥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2007年12月28日以协议形式,确认套间成本价为35万。
        综上所述,申诉人不但没有谋处个人利益,而是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垫付大量资金,付出不少精力。在帮助购回6828平方的土地上,建起44503.59㎡扣除代建房6020㎡,为村集体创建38483.59㎡,平均单价7500元/㎡计28862.6925元,收回43套成本价和购房尾款约2264万元,共31127.3万余元,扣除工程造价10178.018万元,土地款1114万元,余额1.9亿多元,还可在5100㎡的商场上安排100余个劳力!
村集体经济不用支付一分钱,获得如此巨大利益,是史无前列的,农村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和田房开的合法权益却遭受法院、检察院的查封、冻结、扣划所有余额,切断财路,压垮企业;法人代表杨金龙被判刑三年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61.9472元,撤销社保福利。

        特此请求贵单位及有关领导主持公道,指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督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规定拿出具体事实的证据,查明事实,还申诉人清白,改判无罪。
此致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金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我经过漫长的煎熬岁月,感觉自己老冉冉其将至兮,奔走呼号也明显元气不济了,得到的回答竟是组织上定了,你的这个案就这么定了。我又花了数月时间写成《关于请求彻查我行贿罪一案并提请启动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申诉状》,写完,在楠溪大厦楼顶推窗远眺瓯江口区,心里茫然,一时不知将申诉状投寄给谁,颓然坐下,长叹一声,感觉比写申诉状时更累。无可奈何之时,我拨通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一番自报家门后,说明了在2020年1月3日的复信和全国政法队伍整顿办公室有关精神,自己又提交了申诉材料。2021年3月19日,收到温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该通知书的认定结果很不公平、很不公正,认定结果根本听不进申诉人的意见。曾经在
       2020年6月24日、2021年3月5日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发送报告,揭发原主审法官伪造证据的事实和证据,但申诉科同志视而不见,凭着自己的顽疾官官相护,作出不符合真相“本案取证合法,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果。这完全是骗人的谎言。
        电话那头耐心地听完老先生的话,似乎没怎么听懂,“你还是写个书面材料递给当地检察机关吧”。我也听出与对方无法沟通,不过说了前面一番话心里似乎舒服多了。
        又一轮申诉材料开始誊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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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毕生为民谋福,老来受冤获刑;多年鸣冤无果,九旬尽命再诉

申诉人:杨金龙,男,汉族,现年91岁,身份证号330324193203140810,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楠江大厦31层C室,系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电话13588930888。
被申诉人: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浙温刑再终字第5号裁定书,宣告申诉人无罪,认定公司收入合法。严肃查处罔顾党纪国法、篡改文书、伪造证据编织申诉人冤假错案的审判长谷曼青、潘志尧。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生于楠溪山村穷苦家庭,一生心系劳苦大众。自1949年参加公安战线工作,当过派出所所长,立过功,1956年入党。1970年在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之时主动请缨从事经济建设工作。当年被县下派到沙头区参加革宣队工作。一年后,应沙头区委要求留在农业战线上工作,先后当过宣传委员、区委副书记。在国家困难时期,永嘉、乐清两县交界的岭窟地方形成交易市场,两县常有打击,认为是浙南最大的木材黑市场,因该地辖属沙头区,区里组织民兵去打击,申诉人反对民兵参与,成为两县经济发展的推手。同时在沙头区创办五七机械厂,安排一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失业在社会上的知识青年来厂做工。1977年在沙头区响山村试点推行联产承包制和科学种田,贡献突出,当年粮食翻番,市里奖励三辆拖拉机,一台抽水机,在市里巡回展出三天,最后回到响山码道,村民高呼:“招财爷来啰!招财爷来啰!”其后调到永临区任区委副书记,在永嘉瓷厂亏损严重濒临倒闭时受命当厂长,扭亏为盈,后成功“借壳”县酿造厂,以3000万元的投资3年干出原计划5000万元的花5年时间的事业,成功创办年产5000吨的啤酒项目。之后县里再次重用申诉人,任命永嘉县亏损大户永嘉瓷厂负责人,又迅速使企业扭亏为盈。1992年退休后受聘于楠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和田大厦,创办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济领域备受称赏。
        2007年永嘉县瓯北镇人民政府决定将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因新桥村集体资金薄弱,无力支付巨额建设资金,需要有人垫资,于是村方与和田房开公司有了合作意向。同年6月11日和7月6日二次召开新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田房开获得了该新桥商贸大厦代建权,给代建费3%,享有该大厦43套成本价商住房,并签订协议。2007年陈伟荣入股和田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共同开发新桥商贸大厦,2008年陈伟荣先后注资和田房开公司300万元。
        2012年申诉人被永嘉县检察院指控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用逼供信陈伟荣取得的口供反噬申诉人,非法羁押申诉人儿子、儿媳20天,冻结和田房开公司账户。首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取证的粗暴,不合法。检察院早就和永嘉县纪委联合办案。2012年4月6日申诉人外出考察、参观未归,而将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抓捕,羁押当人质,其目的是迫使申诉人“认罪”。而这种胁迫的方式取得的所谓证据是非法无效的。2012年4月24日下午,在县纪委陈滔科长和县检察院戴立新的带领下,组织了10多人的队伍围攻、“突破”申诉人。当时,申诉人觉得头痛、体力不支故违心按照陈滔、戴立新等人的意思进行供述。这才于次日即4月25日获释。获释当晚,我因头痛欲裂,一夜不能睡,于次日一早马上去温州市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脑血管病”,马上被安排住院治疗。从此,申诉人成为终身残疾者,这是人人皆知的事实,有从2012到2020年9年10余次的出院单为证。永嘉县检察院未查清案情,就于2012年4月20日冻结了和田房开公司的银行账户,切断了公司的财路。即使最后查明为我个人涉刑,也没有解除冻结,导致和田房开公司至今无法经营。2012年4月24日上午,申诉人向永嘉县检察院报到,却被现检察院与县纪委组成的特讯人员进行特讯,特讯人员由永嘉县纪委陈滔等人员组成。一开始,我如实供述与陈伟荣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经济无往来情况,但纪委和检察院的特讯人员却逼迫申诉人“坦白”与余乾寿签订虚假协议和平分20%安置房利润,并已经写好笔录。申诉人看了笔录很生气,用笔将内容划掉,询问陷入僵局。后特讯人员又通过剪接、删改等,将申诉人的“供述”直接变称特讯人员想要的“供述”。
        另据内部反映,当时检察院领导研究同意剪接删改的。至于是否有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请自查。但申诉科同志对于纪委、检察院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害企业财产(冻结企业账户),用熬鹰等酷刑,刑讯逼供年迈多病且患严重脑血管病的申诉人,并迫使就范签字,之后又剪接、删改申诉人口供以获有罪供述,以获取有罪供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居然视而不见,反认为合法有效作为裁判依据。而申诉人提供大量的证据,要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合法诉求,却一次次得被忽视,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追缴申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44.5677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刑终字第88号维持一审判决,还加20万元的罚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永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判定申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同时开除申诉人的党籍。最龌龊的是,2016年申诉人85岁时,剥夺申诉人已经领24年的退休金!
        所谓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主要指陈伟荣从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4月2日共从公司借取1494.5667万元,扣除投资款300万元,净借款1194.5667万元(有投资款收据和借条多张为证)的事。事实上,这纯粹是公司股东内部的正常账目往来,现因司法介入未结算。陈是真金白银投资、垫资的公司合法股东,并非法院认定的虚假出资。通过合法手续和程序,资金借给陈伟荣,他怎么开支即是他自己的事,申诉人无权决定这些钱给不给谁或给多少,如果私下给一笔钱而不入公司的账则另当别论。法院认定陈有巨额资金与余乾寿私分,那是陈的个人行为,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责任都与申诉人无涉。即使有证据表明陈是余的“白手套”,申诉人也无法约束,公司有《公司法》,公司认投资认股份,申诉人只行使公司内部的事。另外指控申诉人七套房以每套房40万元卖给相关干部等行贿行为也严重不实,每套40万元只是首付款而并非总价。凡公司,难免有盈亏,享受43套商住房是正当利益而不属于非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云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陈伟荣借去的这些钱如何开支费用,余乾寿是否收取,申诉人一概不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陈与余是一层什么关系。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本案中余乾寿、王启政、杨金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陈伟荣的供述及相关证据能互相印证,证实为取得新桥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代建权……”其实,这是从刑审逼供的口供编造出来的,申诉人根本没有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即是经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二次会议决定,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和田房开为村委垫付启动资金1120万元。这是根据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双方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是合法合理,至今有效。(附上代表大会决定、立项报告、批准文件、工程结束审判文件等)。上述文件可以证实,和田房开公司是代建新桥商贸大厦项目,根本没有代建第三期安置房。
        特此,申诉人再次控诉永嘉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谷曼青、潘志尧,拒不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对重要证据不当庭出示,未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并将伪造的证据充当裁判依据制造冤假错案等事实,再次进行报告。希望贵院领导能本着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原则,作出实事求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以挽回司法公信力。
        本案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的庭审中,申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多次提出要求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实际供述,与讯问笔录的内容不一致,且在永嘉检察院存在取证违法问题。但遗憾的是,永嘉法院及温州中院一直拒绝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诉人多方疾呼、控诉被忽视,合法权益遭到无视!法院的思维,正和申诉科同志的想法相符合。
        但这种想法思维,是片面追求快速结案、片面听信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而不惜牺牲司法公信力为代价的。市检察院的通知书认定本案取证合法,正是申诉科同志偏信永嘉县检察院出具说明表示,这是对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违法取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更是为显示判决书合法性而刻意隐瞒了事实及证据。
        通知说本案中,余乾寿、王启政、杨金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陈伟荣的供述及相关证据能互相印证,证实为取得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代建权,申诉人与时任新桥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商议约定和田房开公司取得代建权之后,可以成本价享有20%安置房,所得利润与余乾寿平分。后在余乾寿的帮助下,经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并由余乾寿代表村委会与和田房开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约定和田房开公司收取总金额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开发建设手续。对此,申诉人将通过摆事实、讲证据、看真相来回答原判决的虚构事实。
        1、主审法官伪造永嘉县政府决定“将26.5亩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第三期安置房”(即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这是主审法官采用删除、隐瞒等办法,将县政府文件规定的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商贸大厦等,从“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材料中予以删除或隐瞒而编造出来的虚假证据。对此,可结合重字2号判决书第12、16、17页的内容,参照申诉人本人提供的政府文件即可证实是主审法官伪造的。法院的通知书引用了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书证,能证实为取得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代建权,申诉人根本没有代建第三期安置房项目,哪些书证、供述成为了虚构的大笑话!
        2、篡改文书、编造“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昌泰房开公司、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重字2号判决书第12、17页8行)。根据申诉人提供的2007年6月11日、7月6日村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记录、协议和补充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的新桥商贸大厦,给予代建费3%、享有成本价43个套间房号和每个套间成本价35万元,多退少补。
        3、主审法官伪造王启政、申诉人与余乾寿经多次商量后,约定房开公司享有成本价20%安置房、所得利润要和余乾寿平分。这是经办法官用捆绑两个企业一起代建第三期安置房手法成功后,借王启政与余乾寿商谈的内容,套给申诉人身上充当定案证据的。其实,新桥村有33名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同意给和田房开公司43个套间,双方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在7月30日的补充协议规定“乙方享有43个套间”。和田房开公司实际收到43个套间(43×140㎡=6020㎡),占总面积44357㎡的13.6%,证实所谓的20%是伪造的。
        4、法院通知书认定“约定和田房开公司收取总造价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相关不能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这是申诉科同志睁眼说瞎话,因为新桥村于2007年6月22日上报新桥商贸大厦立项报告,6月27日政府同意立项。和田房开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才和新桥村签订代建协议,怎么会在6月22日有上报审批手续呢?
5、主审法官伪造王启政、申诉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争取竞争优势,对新桥村干部余乾寿、林成龙等七人,各提供40万元/套的房子进行行贿,以此取得与新桥村签订代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上,申诉人的代建权及协议早在2007年6、7月份由村民代表大会两次会议决定,于法有据,没有必要事后再去行贿。而且,上述林成龙等七人都在决定以后按照批准的市场价购买房子的,足以证实申诉人没有行贿行为。
        6、原判决认定申诉人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形式行贿1044.5667万元,又认定申诉人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余乾寿多次商量后约定以成本价享有20%安置房,所得利润要跟余乾寿平分,又认定余乾寿通过陈伟荣从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从申诉人处分8次拿取了1044.5667万元。
        从以上三个不同方面可以看出是主审法官编造出来的谎言:
        首先,法院以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陈伟荣出面,于2008年以陈伟荣名义和申诉人签订合作协议。这是主审法官无中生有编造的谎言,有意篡改申诉人在2007年9月16日与陈伟荣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改为2008年,意图将申诉人、余乾寿和王启政、余乾寿案件进行捆绑,并将陈伟荣在2007年3月29日同昌泰房开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与申诉人在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混淆后定罪。
        其次,主审法官将陈伟荣首次到申诉人处借取120万元的2008年3月14日,篡改为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来证明余乾寿通过陈伟荣从申诉人处拿取投资分红1044.5667万元,同时也为陈伟荣供述在2008年8~9月期间与申诉人签订合伙协议而作伪证。
        如按原判决书认定的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根据借条确定的“分红”统计10次共计1224.5667万元,除去投资款300万元实际是924.5667万元,而非1044.5667万元。但事实是,陈伟荣从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支取现金11笔计1344.5667万元,又通过卡转卡一笔150万元计1494.5667万元,原判认定的金额、次数等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同样,由于判决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申诉人与陈伟荣的账目至今无法结算。
        实际上,从申诉人提供的实物证据证明是法官利用职权,改变了真实支取时间,以此达到“佐证”判决认定事实的目的。
        其三,即使如通知书所谓的余乾寿为掩人耳目授意陈伟荣出面,这是陈伟荣和余乾寿二人之间的事情,如有也是余乾寿和陈伟荣二人合谋欺骗申诉人,申诉人对此根本不知情,故与申诉人无关。申诉人是凭借陈伟荣的身份,与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陈伟荣的姓名是真的,签订日期是真的,有陈伟荣的亲笔书写的合作协议书和借条为证。当时申诉人曾致电余乾寿,问陈伟荣是否为其朋友、其哥哥是否为市纪委的科室主任,余乾寿均予以认可,才与陈伟荣签订协议。
        其四,原判决认定余乾寿还授意陈伟荣与王启政、申诉人进行虚假出资操作形成已出资的假象,与事实不符。
余乾寿如何授意陈伟荣申诉人不知道,但是陈伟荣在2012年5月16日供述“杨金龙和我(陈伟荣)一起到银行,他拿出现金存到我的银行卡上,然后我再直接将钱转到他的账户上”,这是陈伟荣在撒谎。申诉人在何时和他一起到那家银行,申诉人在他的什么卡上,存了多少钱?法官根本没有查对证据就信以为真。
        从申诉人提供的借条、收据等的落款时间进行查对,他是2008年9月19日、9月23日、10月12日三次转入申诉人账户,因陈伟荣9月23日对申诉人说这些钱是向社会三分息借来的,申诉人担心他要算高利息加重企业负担,就说公司已有收入,你不用借高利,我可以退还给你,于是申诉人在9月27日、10月8日、10月13日现金和卡转卡退还给他证明他的投资在先,申诉人的退还在后,所以说申诉人的虚假出资与事实不符。
        其五,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方式行贿1044.5667万元,这是法官偏心口供的结果。
        申诉人与陈伟荣签有合作协议,有投资款,有分红款,依照协议约定的业务、权利如实行使,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存在以“分红”方式向余乾寿行贿。
        陈伟荣借取的现金都有借条可查,双方约定待工程结束统一结算,借条都是陈伟荣亲笔写,钱是陈伟荣亲自拿走,根本不是申诉人向余乾寿行贿。
        这证明不是申诉人送给余乾寿的行贿钱,而是陈伟荣与余乾寿的经济往来关系,单凭陈伟荣口供定申诉人行贿罪是错误的。因陈伟荣口供一是谎言,而且是独证,不能当定罪依据。正如中院第一号裁定书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审法官伪造申诉人通过行贿手段,取得代建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取43个套间,经评估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并判令申诉人追缴该金额。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司法精神,也与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房屋价格相违背;其次,给予43个套间是双方自愿等价交换,即和田房开公司投入技术力量和启动资金1120万元,购回土地建设房屋,村集体获利约1.6亿巨大利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成本价43个套间作为补偿是合法的,并通过协议约定每套成本价35万元,多退少补,符合当时合同法及村民组织法的规定,于法有据,追缴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申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代建协议合法有效。在家人羁押期间20天,对年迈多病且患严重脑血管病的申诉人刑讯逼供,被迫就范签字,后又剪接、删改申诉人口供以获有罪供述的证据应视为无效。申诉人回顾一生为民谋福,老来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多年鸣冤无果,今九旬晋一,冤气仍无法咽下,且心老弥坚,遂尽命再诉,但求今生清白:请求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再终字第5号裁定书,宣告申诉人无罪,认定公司收入合法,同时恢复申诉人的党籍,还申诉人的退休金,以延残喘。
此致
                              申诉人:杨金龙
                             2022年10月8日

附:1.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重字第2号判决书复印件。
2. 杨金龙与陈伟荣投资、账目往来过程,相关收据、借款欠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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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9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寄出几十封信给有关部门,半年过去,仍如石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
        新桥村离楠江大厦住家不远,晚饭后,我沿着瓯江堤坝散步去华光殿后看看亲手建起来的新桥商贸大厦。相传宋时,为奉祀婺源五显神,增建华光殿,供奉五福神。悠然走近这座位于新桥商贸大厦的宗教建筑,我大吃一惊,眼前的根本不是什么华光殿,而是华光观,竟是道教的道观!道观坐北朝南,南大门赫然一个华光观的黑底金字牌匾,门联是:立足非凡境,抬头即洞天。大门前一条东西走向的街路,西边山墙外是一条通道,山墙上还有“华光道观文昌帝君考试榜”。原来还是与读书人相关的一个道观。可是,所有该新桥地产项目文件、判决书等所有法律文书都错写华光殿了,自己尽管也许多次从华光观前经过,也从来没有细看,也先入为主地认为就是华光殿而不是华光观!可见一个错误的观点会顽固的到什么程度,一个错误的观点往往一错到底,只因引成文件成为法定的概念就无法更改,而事实只归事实,与结论可以完全脱离。一个“观”的概念被劈天盖地的文件歪曲成荒谬的“殿”,然后一帮掌握话语权的人就自说自圆,谁也奈何不了,真是太可怕了。
        该道观地处繁华闹市,人气很旺。观前观后好几个老头都一眼就认出我,主动围过来打招呼:“杨总你怎么来了?这几年都好吗?”
        “好好好,日子过得还可以。你们怎么样?还好吧?”
        “好个屁,还原先石板卵当村长时好,现在是越搞越没样子了。”
        大家你一句我一句地道出原委。原先新桥商贸大厦造好时村集体还剩余利润差不多2亿元,还可在5100平方米商场上安排100多个劳动力,全村60岁以上村民每月发给1000元福利,春、夏两季给每人安排两次各5000元消费的旅游,若不去旅游者给3000元钱,年终每人发福利10000元,现在每月只有400元,有几年什么都没有,后来我们吵起来才答应说分500元,瓯北镇里还限制,要减20%只有400元。石板卵是好是坏我们不去评价,我们主要看大众利益、大众福利,吹牛的话我们一概不要听。隔壁码道村最好,男丁每人一套安居屋,60岁以上还一次性分20万元。龙桥村老人也还不错,每月还给1500元,最近听说镇里又插手了,扣20%,实际只发1200元。
        有人问:“杨总,听说石板卵退赔7000万元,判13年,他送给各级领导及亲戚朋友500套房子都是真的吗?”
        我说:“判13年是真的,其他不知道,有多少套房子可以供他送,你们村里的人最清楚。”
        我从他们的口中得知,村委会女书记葛彩华原先一直未归案,71岁时在青田县大胆上街买菜被抓住,但她什么也不认,抵赖到底,说是拖到75岁不用服刑而可放出来了。他们都表示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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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八、流水缓急归故里,藤溪画境好题诗

        永嘉县瓯北镇罗浮村是永嘉县第一大村,也是永嘉县最富的村,村民福利最好的村。我一家在1958年永嘉县府从温州城撤出时就落户罗浮村,1963年还批来宅基地,批来木头等建材建了三间二层房屋,完全一种落地生根的做法,且有终焉之志。我有四子一女。我一生几经沉浮,老来蒙冤成为白丁;妻子陈淑玉农村户口,本可以在罗浮村吃食终老,就因热爱家乡,2012年便毅然决定将老两口的户口迁往老家蒋山,要叶落归根。临行前,四子一女都反复吩咐:“爸,你这次和妈回老家要好好颐养天年,别折腾啊。”
        “我知道的。我也想过安生日子。唉,老啦,让我干恐怕也干不动了。”
        通过对河田村的联合开发、新桥村的代建,实践证明为农村改革、改善民生,使广大农民走上集体富裕的道路提供有益的、可行的经验,也践行了我此生立志为劳动大众招财谋利益的初心,很得安慰。到了蒋山,还是一如继往地对家乡做我的公益事业。全村200多户1000多人,二三十座房屋。我先后在老家做了许多公益事,为全村捐了一年的医疗保险金,为低保户(劳保)捐福利,造祠堂、享堂、路亭,造桥梁、矴步、道路,哪里都是我带头捐款,动不动就出资五位数、六位数。
        我在杨柳路一个菜园基上建了房子,门牌编号为3号。有了这个新窝,八方游走便有了新的基点。平时我最爱去的地方便是当年烧炭的藤溪源头。身临其境,银瀑飞挂,雾气扑面,谷风呼啸,有如梦幻。
        有几位大若岩镇的乡贤想在蒋山门前溪中两小岛及沿溪两岸滩林打造“鸟语花香溪中游”的旅游项目,租用两岛之间及边沿100多亩蒋山村水涨地滩林,做些林园小品,补种香花名木,建设体育健身场所;在现有的承包园地上与公共滩林交界处建一条以文化品牌为主的长廊和亭台楼阁,打算聘请全国文人墨客来体验田园风光、滩林幽深、环山流水,开展以诗歌、对联、作画竞赛,建立五星奇潭景区。
从小是农民,永远有农民本色。我开始闲不住了,又起招财之心,又要为劳动大众谋利益。老乡们劝我安生休养上,但我认为为劳动大众谋利益是一生永恒的理念,行动的指南,坚持还要发挥余热干一把。
        我寻思设立农业科技服务区,在现有的承包园地上搭建3000平方米大棚一个,设管理房一幢,一层堆放种子、肥料、农具;二层设会议室,大屏幕进行科普宣传教育;三层宿舍;顶层种植蔬菜。本地深山有珍稀水果白藤梨。白藤梨本是中华猕猴桃的一个异种,本地人管中华猕猴桃为藤梨,管长白毛中华猕猴桃叫毛朊。朊,人阴异呼也。毛朊略扁,酷似人的鸡巴,民间传说看那样子就是壮阳的。毛朊稀少,比藤梨成熟晚一点,民间有“藤梨未去,毛朊又来”之说,喻某起事未结束,另一起事又来了。大约二十年前,有消息传毛朊抗癌,尤其要命的是说它的根抗癌,于是引发一场挖毛朊藤根的风潮,一下子把毛朊差不多挖绝种了,只有藤溪瀑布群这种险峻的地方尚有幸存者。毛朊的命运跟红豆杉差不多。红豆杉的皮提取治癌药紫杉醇,大片大片的红豆杉林就被剥皮,树林成骷髅。毛朊珍稀,自然果实价格也高。楠溪野生猕猴桃卖1元/斤时,毛朊卖7元/斤,还是可遇不可求的。有些人舍不得吃,将毛朊的白毛刷洗干净泡酒,也算深加工,体现二次价值。现在,用本地深山毛朊引配“楠溪仙枣”,那是要出奇迹的。第一批10亩基地引配成功。楠溪仙枣成熟时,我首先摘取几枚送给名中医刘良海实验基地作化验,希望得到一个楠溪仙枣什么什么指标,是中华猕猴桃什么什么的多少倍的科学论断。除此之外,进行现代育苗、种植、嫁接、采摘、加工、供销一体化共享经济。还计划引进皱皮药用木瓜试种。在品种培育成熟的基地上先从蒋山到五星潭景区创建一条绿色景观带,总面积三五百亩,打造四季可尝、全年可游的田园风光综合体。还要创办农副产品深加工配套工厂一座;在大路底荒芜园地上建造高端康养示范城一座,配备专业人员,开创医养结合新模式,挖掘永嘉医派药方,采用山区种野生草药配制养生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激活各项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改善民生。于是,我动议成立永嘉县藤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6〕84号文件精神,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推进,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特此,向政府打报告申请成立永嘉县大若岩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 经营规模:打造田园风光300亩,建设滩林园艺200亩,沿江水上主题公园500亩。以土地、资金入股或租赁方式进行合作。经营内容:1.种植“楠溪仙栆”,打造四季田园风光300亩,全年宜赏,可游的农业观光示范基地,该品种酸甜可口,其果、叶、根均具有药用价值,且产量高,盛产期亩产可达5000斤,其产值可观。2.设立旅游,文创、体育活动,在滩林与溪水相距50米处修建一条景观长廊和乒乓馆,供游人观赏园艺江景,品茶吟诗作画和体育娱乐。3.创建康养基地,建设高端康养示范区,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医养结合,同时解决当地及周边地区村庄缺医看病难的问题。4. 在大路底林地自己承包的溪滩林地上,建农产品加工配套用房,建设农业科技服务区,集住宿、农家乐为一体候鸟式休闲度假。
        玩着玩着又玩大了,我老人家的心也玩大了。我与众多乡贤要开发藤溪十瀑,重点在五星潭。藤溪景区位于楠溪江小楠溪之藤溪流域,辖属永嘉县大若岩镇。藤溪流域有蒋山、田垟、陈岙、藤溪等村庄。这里瀑布多,景点多,2008年经省林业厅批准设立永嘉县五星潭省级森林公园,总面积322公顷,森林覆盖率98.3%,每立方厘米空气负氧离子达四五万个。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赠送来北美红杉树苗植。北美红杉别名长叶世界爷,属常绿特大乔木,原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原产地树高达110米,胸径达8米,树姿雄伟,生长迅速,且材质红色坚硬像红木。国务院要找与北美红杉生长地气候条件差不多的地方,最后选择定植于浙江杭州植物园。永嘉县藤溪不仅气候适宜,还有集体所有桐州乡胜利林场的空地,于是,永嘉县林科所于1978年从杭州植物园引入,藤溪就成为北美红杉的新家。现在景区大门口里面不远处,原胜利林场场屋前后的北美红杉树干已有一抱大,树高十几米,而杭州植物园的北美红杉老哥却没藤溪老弟那么长进,树干至今才碗口那么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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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古 杨家出忠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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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藤溪景区最高海拔850米,瀑布、水潭众多,共有大小瀑布20多条,水潭30多个,其中有10条瀑布和五星潭特别著名,亦称藤溪十瀑和五星奇潭,还有将军马、榬丝潭、打鼓潭、白水漈、官大岩瀑、吊岩柱、风动岩、西坑等景点也比较特出。而藤溪之精彩,从将军马处开始。相传明代曾有翰林任职的当地文人作了一首诗偈:
泥马       
泥将军
头顶泥山
脚踏五龙潭
左边将军擂鼓
右边将军打锣守关
        这样说来越来越有文化味了,我的信心也所有增加。2012年2月底我去杭州参加梅花节,再去长兴、德清等地考察农业农村的改革情况,再到安徽省寿县板桥果树研究所的苗木培育基地参观,又去金华地区了解水果种植经济。然后回头再考察莫干山的开发和养老院的建设。这次考察对我启发很大,而对我启发最大的是莫干山。我决心要从蒋山滩林到藤溪五星潭瀑布群进行山水并举,三村合力建设一条绿色景观带,开发建设农旅观光综合体,创办农副产品深加工配套工厂一个,重新规划高端康养示范城、农业科技服务区和实验园地,以增加农村就业人员,提高农民收入,走向共同富裕,圆自己十年来梦想的美景。凌晨,电话铃声打破了我的美梦,接电话知道家里出事了,儿子杨志强、儿媳柯献真都被抓,是关于开发新桥商贸大厦的事。急急回家,我就被永嘉县检察院传讯。
        2013年12月25日,永嘉县法院因新桥商贸大厦的事第一次判决我有期徒刑3年,时年81岁。判我刑是吧?我杨金龙可不会因此垮掉,相反马上要让藤溪景区走起!要开发先造路,我先把公路延伸到景区核心区域。亲朋好友纳闷了,你这人怎么天塌下来都不管,还去搞开发?我说这是上天成就一个人,要我做一件大事,要成就一个名扬四海的景区,而我,负重还能忍辱。
藤溪是龙。藤溪生我,或者我为藤溪而生——要不,还怎么叫金龙!
这时候县旅游局有异议了,所幸县委书记盛秋平支持。
        我组成一个开发团队,请本地著名摄影师卢雪峰、金建宙等过来拍五星潭为中心的各瀑布、水潭等精彩之处,做成影集宣传,口号也喊出来了,叫“人间福地五星潭,楠溪山水第一家”。然后我自任顾问和责任编辑,请侄儿杨大力当主编,还请了卢雪峰等一帮人做编委,由永嘉县虹光广告摄影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五星潭》宣传册,有前言,分森林景观、地文景观、水体景观、人文景观、推荐项目、十大理由、后续项目、服务设施等篇章,对各主要景点图片作了简单扼要的介绍,并在地图上画圈圈,标出游览区、观光区、休闲区、氧吧、拓展区、探险区、接待服务区和停车位置,开发观山游、玩水游、养生游、探险游、亲子游等旅游项目。后续建设项目还有:五星潭服务中心、养生山庄、土特产购物一条街(以物易物试点)、情人谷、藤溪院;策划不定期的各类活动,包括水上大擂台、桃花诗会、养生讲座、书画展览、演艺活动等。还做出适合游客随手拿的《五星潭》彩图小折页,上有游览地图,还有游览五星潭的十大理由:
1.到场部看看美国总统赠送的红杉林。
2.到天然氧吧洗一洗尘肺,清一清俗世情怀。
3.到月眉岛见识岁寒三友——松、竹、梅。
4.到月湖湾欣赏江南四大名木,做一回钓翁。
5.到百草园品赏浙南百草,尝一尝药膳、药饮。
6.到西坑口亲手摸摸“风中有朵会动的岩”。
7.到红军洞瞻仰红色文化的印迹。
8.到连缸潭见证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9.坐在汗滴岩上听一听陈十四娘娘诛妖的陈年旧事。
10.到藤溪院烧一炷高香,为家人祈求平安,为众生祈求大同。

        这个时候,永嘉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森林休闲养生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实施意见虽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让我见看到旅游养生事业的新曙光,可谓形势大好。县里的《实施意见》认为,森林休闲养生是以丰富的森林生态景观、优质的森林环境等为主要资源,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开展游憩、度假、疗养、保健、养老等休闲生性服务的新业态。我县为全省4个“森林休闲养生建设试点县”之一,编制并报经省林业厅批复了《永嘉县森林休闲养生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及省林业厅相关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总体目标:为深入贯彻实施县委“三区两美”战略部署,依托山地森林、沿溪滩林、森林公园(村落)三类森林休闲养生资源,以温州北郊森林公园、大若岩景区、龙湾潭国家森林公园为核心,以景观绿道为纽带,对森林休闲养生产业进行“一心三片十二组团”的空间布局。到2020年,建成34处森林公园和森林休闲养生区、33家森林人家和森林家园、8条森林步道,实现从砍树到看树、从观光到休闲、从赏景到养生的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流的森林休闲养生福地和楠溪江生态休闲业集聚区,推进山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提出提升森林景观、建设森林休闲养生区、修复森林古道、发展森林人家等一系列措施。还有创新经营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责任主体和强化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

        我跟政府部门协商,政府部门允许景区3‰的面积作为配套设施建设。这下真正可以玩大了,但许多事感觉不够专业。2016年我84岁高龄,二审维持原判也即名义上3年刑满开始之时,因年龄75周岁以上,呆在家里不用服刑。我便有了强烈的紧迫感,请温州设计集团作《永嘉五星潭度假区建筑景观概念规划》。专业毕竟是专业好,专业的规划很震撼。规划设计了总平面图,在接待中心往景区里面,未怎么上山的地方开辟许多功能区:服务游乐区、度假休闲区、会所餐饮区、运动拓展区、疗养放松区,还有多板块、面积最大的木屋民宿区。总建筑面积8988.3M2,其中木屋民宿占地面积6984.5M2,计53栋,附属建设占地面积2003.8M2。并对景观概念规划作了说明。项目定位:利用五星潭森林公园的优越自然条件基础,建立以游乐养生为主题,集爬山涉水、休闲度假、疗养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突显山涧野趣的风景区度假胜地,能够给游客带来“赏花、赏水、赏木、赏石”的“四赏”景观。整个度假区考虑多样化的交通方式和游线设计,包括电瓶车出行、骑行、步行等方式。……
        2019年8月27日,87岁的我刑期届满。虽然我遭遇主审法官的诬陷行贿罪判刑,但我坚信政府有错必纠,不断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
        人生一世如白驹过隙,转眼已垂垂老矣,我专程去上海铁路局宿舍看望杨玉莲。这时的杨玉莲已躺病床上不能动,跟植物人差不多,跟她说话也没反应。我在纸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给她看,她两眼发光含含糊糊说“老朋友,老朋友”,流泪不止。我说你跟我妈才是老朋友,我是你的学生。我只想杨玉莲能够多说一说我妈的事,只是杨玉莲已听不进去了,也没法表达了。杨玉莲哦哦哦说个不止,我还是听懂了,她说的大意是只想到老家吸一吸新鲜空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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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把大楠溪芙蓉村陈晓江约到蒋山村家里,说要深层开发五星潭景区,可是总觉得格局没打开,好比现在吃到的猪肉没有小时候所吃到的味道好,于是带几拨游客进山,一阵风一样来来去去看个皮毛,寻不到自己当年烧炭时那种刻骨铭心的感觉。说起家乡大美,陈晓江半信半疑,但可以肯定新开发的景区一定有本真的东西没被凸现出来,便提出要去看看。我说今天有小雨,改天等晴了再带你进去。
         陈认为我老人家说的这话听起来没毛病,年过九旬确实不宜冒雨进山,实则忽略了一个问题,楠溪山水在雨雾中最漂亮。于是,他一个人凭感觉往山里走了。第一次撞进藤溪,大惊,天哪,此地美景与徐照之诗如此对眼,莫非徐照故里就在藤溪?       
        他认为藤溪景区瀑布多,景点多,山水特别入画,拿个取景框一比划就是一画绝佳的山水画,就跟演员特别上镜一个道理。这里的风景尤其适合传统中国山水名画。中国画一个特点是散点透视,很难找到画家所处的定点位置,整个画面似乎有很多的视角,而每个视角又都在局部构成透视关系,就像攀崖时,攀一小段,拍张照,再攀一小段,再拍一张,然后许多张拼贴起来一样。画面中画家的视角是不断移动的,因而产生了多个消失点,不像照相、西洋画一样采用焦点透视,即观察者固定在一个立足点上,把能摄入镜头的物象如实地照下来,因为受空间的限制,视域以外的东西就不能摄入了。中国画还有一个特点是移形换位,对周边局部风景作些调整,用写意的方法表达出来。
        什么藤溪十大瀑布,廿大瀑布,其实藤溪从上到下整条山坑都是瀑布,或者说是水漈。瀑布飞溅水珠,山谷风把部分飞泄的水送回到水坑两边的山体上,树木茂盛,绿到极致而发黑,而坑边黑色岩石则起皱起油如蟒皮,在水珠的浸润涵养下长有青苔,还有龟裂、冰臼,看上去每一寸都是绝佳风景,相当每个毛孔都是活态会呼吸的,都是整体大美中的一个点。正是:瀑冲碧潭泛白沫,皴擦黑石生青苔。俨然宋代范宽的巨幅山水画。
        藤溪阴湿而植被葱茏,倒是五步蛇的天堂。问藤溪人藤溪什么多,有人回答斗角(五步蛇)多。蛇类比人类更会选择最好的生态环境,并诗意地栖居。陈晓江经过一番调查研究才知道,原来藤溪以出黄檀藤而得名。有黄檀藤直接挂过溪流直挂到对岸,形成一道人人赞叹的风景。常见猴群从藤上爬过,也常有顽皮猴子老爱在黄檀藤上攀爬戏耍。该黄檀藤还是猴们的安全通道,有不怀好意的人或天敌靠近猴子便迅速爬过黄檀藤到对岸去;也有顽皮猴子故意捉弄行人或猛兽,被惹怒者追打它的时候便逃到该条黄檀藤上,猴子往往还在藤上大吼大叫,向对手示威:来呀来呀!
        黄檀藤韧性极高,木船船桨上的套圈用黄檀藤做十分理想。划桨时,黄檀藤套圈与桨桩摩擦会发出咿唔咿唔的声音。有一首古琴曲叫《欸乃》,乐曲音调悠扬,清新隽永,以山水为意象抒发感情,乃是托迹渔樵,寄情山水烟霞,颐养至静的一首名曲,散发出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气质、神韵。欸乃为象声词,现在的人多读 ǎi nǎi ,琴人却坚持读古音ǎo ǎi;目前普遍解释一说指桨声,一说是人长呼之声,其实是黄檀藤套圈与桨桩的摩擦声。正所谓“欸乃一声山水绿”也。
        陈晓江平时爱画画,以抒胸臆,画完了找四灵的诗题画,一题一个贴切,现在看到藤溪美景,才知自己画了十几年,凭想像创作画与藤溪美景大都暗合,不禁浮想联翩,会不会是前辈子来过这里啊?徐照是不是就是这里的人,或生长在这里啊?四灵中徐照留下的诗最多,最穷,故里是个谜。光绪《永嘉县志•十七卷•人物文苑》有叶适为徐写的墓志记载,徐照葬在塔山、林额两村间。陈用目光迅速扫射周边环境,希望找到徐照的生平的印迹,往东望去,巉岩耸翠,天哪,小若岩就在眼前。这时候,小若岩与藤溪看起来就小楠溪一水之隔。古树、村舍、田畴、滩林,溪水,后面是小若岩和群山合围的背景,一幅完美的山水画!站在五星潭森林公园大门台外东望,前景稍稍俯视,小若岩背景稍稍仰视,画家基本不用调整角度、取舍景物就能勾勒出一幅散点透视的传统山水画。真正入画的美景,竟在藤溪。换句话说如果进入小若岩景点,看不到如此大美——只缘身在此山中。也有一种狭隘的观念,认为景点不落在自己的地盘就不是自家没风景,其实不然,许多美景需要站在一个合适的位置看才是最美的。大批摄影家、画家痴迷于楠溪江茗岙梯田,许多艺术家认为它远比世界文化遗产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漂亮,其实茗岙梯田最美之处不在梯田本身,而是远山,远处的烟云。现在大多景区都标有最佳拍摄点,提示初来拍照的人什么地方拍的照片最好看。小若岩的最佳拍摄点在藤溪,在五星潭森林公园,在曾经的胜利林场场屋。
        明蓟过庭有“瓯中之胜,小若第一,雁宕(荡)次之,玉甑又次之”(见光绪《永嘉县志•舆地志二•叙山•小若岩》)之说。或许当时是大水阻隔,渡船不便,他只到小若,未来到对面的藤溪。他要是来过藤溪,写下的名句可能是这样的:“瓯中之胜,藤溪第一,小若次之,雁宕(荡)又次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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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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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感觉格局未打开,陈晓江认为是说对了:景区开发格局没打开,宣传折页上导游词格局没打开,连摄影师们的摄影作品格局都未打开,没看到整幅山水画的大美,只看到局部,如瀑布、奇峰等,有如只看到一个人的私处,未看到整体灵动。我还有一个无法抹去的记忆是水碓。藤溪水资源丰富,以前几乎每个自然村都有水碓,还有山里专门用于斫香柴捣香粉的小水碓。至今难忘的是,陈先生关小娴曾带全班学生参观水碓,现身说法介绍清诗丐石方洛《楠溪竹枝词•水碓》:
        沿溪小筑一茅亭,
        中有盘轮日不停。
        巧借山头悬瀑力,
        为侬磨得谷零星。
        从旅游角度看,水碓可以说是藤溪的灵魂。
        1988年8月1日,国务院批准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为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9年2月,楠溪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列入建设部公布的全国申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名单。楠溪江凭天然旅游资源可建10个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可是永嘉县钱花了不少,每届政府都提口号想振兴旅游经济,可是目前一个5A也没有,笼统才一个4A,主要毛病就是格局没打开,钱没有用到点子上。本来4A也很自我陶醉了,没想到周边乐清、仙居、缙云、文成、青田等市县都有5A景区了,永嘉慌了;国务院认为楠溪江至今没有一个5A景区,要摘掉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牌子,这下永嘉更慌了,拼命想打造5A景区,又是大把撒钱,结果至今没有拿出一个5A来。若论风景资源,假设藤溪景区切成10块,分别放在别的地方,则可以打造10个5A级景区。
        92岁高龄的我坚定了创藤溪景区5A景区,大致的想法是:取名藤溪画境景区,蒋山、田垟两村以停车为主,滩林保留完好无损,恢复几座水碓,在山里瀑布适当位置也建一座小型水碓,像永动机一样。造红黄蓝三彩专业旅游道,选择电瓶车出行、骑行或步行等零排放方式进入藤溪画境核心,并以五星潭森林公园大门作为景区入口检票大门。
        大方向既定,我由衷慨叹,大厦多造一座少造一座都无所谓了,把藤溪开发好才是人生完美的句号。也许,人的一生起起落落、坎坎坷坷,都是铺垫,最后一口气定下来才是最重要的,就像怀素最后写下小草《千字文》一样。
        景区由我的大儿子杨学敏负责。阳春三月,我不顾九旬高龄体衰、行动迟缓,邀请一班文化名人由杨学敏驱车带领进入景区,我还兴致勃勃地在景区作现场介绍。进入五星潭森林公园大门,右首水坑边是汗滴岩景点,一块巨石斜卧在大松树下,石头表面斑斑点点气印、小孔如石头出汗,传说是当年陈十四娘娘追蛇妖流下的汗珠造成的。左首是原桐州公社胜利林场的五间二层场屋,场屋周边是挺拔的北美红杉。场屋附近山坡上建了一些小木屋,互相穿插、连接,山林掩映,形成丰富自然的建筑造型,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游客住宿度假的需求。汗滴岩上首一条矴步通向对岸打锣瀑等景点。矴步上首是一条拦水堰坝,山间宽阔的月湖湾,一泓碧玉般的湖水,眼前湖底软泥绿苔却是清晰可见。往远看,蓝色湖面周边是翠绿山峦倒影。湖中一月眉岛,有长廊、拱桥相通。琉璃瓦长廊两边美人靠贯通,中间许多对红柱等待文人墨客题诗写联。
        胜利林场场屋往里走不远便是龙石温泉,一块黑色巨上,看上去坚硬密谋极高,有刀砍纹,似乎在地底受过漫长地质年代的挤压而成,人称龙石,龙石温泉因此得名。温泉深井有2000多米深。沿泉井所在水坑往里走,便是朱龙瀑。朱龙瀑,细长型的两级瀑布。传说杨益德仙师曾在此诛杀恶龙,所以称作诛龙瀑,后来以讹传讹,叫成朱龙瀑。
        龙石温泉投资很大,实施股份制开发。温泉井底水温最高60~70℃,从500米深处抽上来的水,其水温尚有48℃。温泉含硫,开发前景非常好。水井后面高坎上是山间地坪,大树参天;树林中有三间小屋,供奉一个菩萨,靠坑边一小间是水井配电房。站在坑口往里看,右边水井房,左边小瓦房,大树掩映,两边山峦山峻林密,水坑逶迤向着朱龙瀑而去,隐隐听到瀑布飞溅之声。陈晓江认为画画的元素全有了,稍作组合、取舍,便是一副生动的山水画。他在速写本上当场勾了速写,再找永嘉四灵的诗来题画。徐照有《题罗隐故居》云:片水静无尘,青山是四邻。上天如有意,此地着诗人。吟得物俱尽,罚令生世贫。因来寻古迹,只见石为麟。他看看是好的,就画成一幅好画。
        沿藤溪主流往里走,先见榬丝潭。榬丝潭取潭深一榬的丝线长度都探不到底的意思。潭的直径约40米。现在因山上多有土木工程,沙石料多,水流夹带沙石填满了深潭,流水依旧却不见深潭了。榬丝潭里面是气势磅礴的打鼓瀑,20多米高的瀑布口是一个大半圆的大圈口峭壁,水流很大,瀑布经漫长冲刷,高崖经冲刷后退而显内凹,有雄奇之气势,又有幽深之雅趣,高崖直冲而下的高能量之水撞击深潭,水声很响如打鼓,扑面而来的还有湿度很重的山谷风,让人顿觉丝丝凉意。瀑布水潭外面过矴步到对岸峭壁下建有一凉亭,凉亭包括水边小树都是入画小品。
        吃了午饭,我在大家致的劝说下留在胜利林杨场屋休息,其他人登山深入景区游览。有陈晓江游记这样写道:
        登高从打鼓瀑前的凉亭处即游步道的起始点开始。游步道也叫森林绿道,建成多年,已长满苔癣,进入游步道,相当于踏进绿野仙踪的秘境。据杨学敏介绍,这条游步道一两个小时的路程,有登山爱好者经常在这里举行登山比赛的。游步道大都镶嵌溪卵石做防滑踏步,树叶随意撒落石径,无人清扫;绿色仿竹铁管子栏杆大致还是绿色,只是朝天的背部大都已脱漆出现锈迹。游步道途经五星潭,五星潭是藤溪画境景区的核心景点,由五个首尾相接、大小不一、形态各异的水潭组成,潭深见底而且无沙。
        过仙女初浴,到三叉瀑,山岭穿过一片树林,路边有石板凳,凳面已长出朵朵雪花棉苔癣。枯燥焦黄的树叶,从郁闭度接近1的树林中漏下来斑驳日光圆点,石板雪花棉,还有地面上的紫金牛以及其它小树苗的绿叶,看着十分惬意,却也让人产生一种敬畏感——这些令人惬意的地方,往往也是毒蛇伪装潜伏的地方。
        再往上是双迭瀑、双龙瀑、连缸瀑、龙鳞瀑、仙风洞等,两边树木茂盛,考虑到游步道直视景点视线受树木阻挡,所以每到一个精彩的景点,游步道或开口让人进入,或做景观台让人观赏,或做一条短岔路通到跟前。瀑布或水漈一条接着一条,水潭一个接着一个,有垂帘型、细长型、悬空型,形态各异。其实所谓的特出的十条或二十条瀑布、三十个水潭,都是人们一厢情愿的,那只是几紧几慢、几急几缓而已,其实整条山坑连起来看更精彩,那才是无与伦比的精彩。有些地方特别圆润的坑凼,貌似冰臼;水潭颜色却因水潭大小、深浅以及观看角度不同千变万化,有遮荫暗处深邃的老蓝水,有水浅处沙石上面的洒金黄,也有强光下的深潭呈现祖母绿。一路过来,瀑布周边喷洒水雾,在阳光下幻化出彩虹都不是稀奇事。一路上还有不少红丝带、绿丝带系在树枝上,让人感觉温馨。
        到了游步道的最高点,是一个山塘,横过水坑折转向东而去。山塘上面山势趋向平缓,却是很深远的多条山沟。从山塘水源分析,上面的集雨面积还很大,极目远望,山岗那边是县城上塘范围了,那边现在也叫北城街道。看得出来,山塘上面有更多的风景,是个世外桃源,是当年杨金龙带着杨玉莲星夜逃难的地方。过山塘,下岭过奶儿凹。该凹十分狭窄,行人相向交错要侧身而过;若有两妇人相向侧身,则会互相碰到奶峰。该凹旁边有三间小木屋,三面石墙,正面敞开,两边两间屋檐下做美人靠。屋前一坪。该处海拔328米,是鸟瞰五星潭森林公园全貌的最佳场所,也是观赏日出的理想场所,也是连接景区东西两坑的通道。奶儿凹再往下直通将军马、打锣瀑,过月湖湾矴步或堰坝回到胜利林场场屋。所幸未遇见什么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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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向杨老先生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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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了类似写生作画然后四灵原诗题画的多次实践,景区出台方案,引天下丹青高手,取景入画,用永嘉四灵等古诗题画,成熟一幅,黑地戗金刻于抛光大理石板,立于最佳观景点。同时遴选永嘉四灵适合藤溪画境景区的诗供画家们参考:

徐照《芳兰轩诗集》 
舟中
秋气清如水,推篷夜不眠。芦花新有雁,莎叶尚鸣蝉。
心向征途老,诗凭物景全。渔童看月上,吹笛柂楼前。
赠刘明远
一生嫌世俗,不向市中居。既是未攀桂,却堪同钓鱼。
疾除禅老药,诗答野人书。又说成丹鼎,吾生愧不如。
山中
世事已无营,翛然物外形。野蔬僧饭洁,山葛道衣轻。
扫叶烧茶鼎,标题记药瓶。敲门旧宾客,稚子会相迎。
宿寺
古殿清灯冷,虚堂叶扫风。掩关人迹外,得句佛香中。
鹤睡应无梦,僧谈必悟空。坐惊窗欲晓,片月在林东。
题陶贞白故居
征君上天后,有屋在松根。一片仙坛石,却当僧寺门。
居山称宰相,隔代绝儿孙。太傅新为记,今来亦不存。
山中寄翁卷
忽看春至复春还,门外烟云没野山。吟有好怀忘瘦苦,贫多难事坏清闲。
柳花未散色全绿,杜宇乍啼声更蛮。闻道扫松溪雨后,梦随溪雨到岩关。 
送尘老归旧房
数间茅屋残山外,片石崚嶒树影交。给假两旬秋易尽,相寻一舍地非遥。
盆栽怪木缘能画,池养嘉鱼不入庖。闻道水松三百步,梦随流水到溪桥。
桃花岭
诸岭桃花岭最高,冰枯泉脉草身高。四山相并疑无日,若是南山雪不消。
舟上
小船停桨逐潮还,四五人家住一湾。贪看晓光侵月色,不知云气失前山。
塔山作
东岸沙新淤,西村半失田。夕阳明望外,寒雁落愁边。
懒下遮风帽,谁添买酒钱?小坡人不渡,灯火压潮船。
渔家
阿翁年纪老,生计在纶丝。野水无人占,扁舟逐处移。
数鳞新柳串,一笛小儿吹。有酒人家醉,公卿要识谁?
山中即事
着履上崔嵬,呼儿注瓦杯。千岑经雨后,一雁带秋来。
野艇乘潮发,山园逐主开。馀生落樵牧,门巷少尘埃。
贫居
既与世不合,当令人事疏。引泉鱼走石,扫径叶平蔬。
谁念交情浅,难如识面初。荣途多宠辱,未敢怨贫居。
访僧居
客至无他事,房门不厌敲。好山元带郭,损屋旋铺茅。
静砌生灵药,高林出远郊。水禽多不见,春暖渐营巢。
石门瀑布
一派从天落,曾经李白看。千年流不尽,六月地长寒。
洒木喷微沫,冲崖激怒湍。人言深碧处,常有老龙蟠。
求邓叔珍画
画要天机到,常人学不成。胸中无世事,笔下有诗情。
断岸孤村接,高林远岫平。不能求片幅,空自识先生。
白石岩
一石入遥天,千峰叠在前。人行不到处,仙去未多年。
窦暗云生像,檐斜日照泉。皇朝宣赐物,弟子尚相传。
江上翁
江头老翁不为贫,自织笭箵张素鳞。明月江头春水涨,小船撑岸拾流薪。
题慧二梅图
水波上头竹枝下,隙月斜穿雪轻洒。东君只付一家春,俗眼自分宫与野。
从来诗子多好奇,寒暖又别南北枝。山翁酒醉不复语,穷驴破帽松风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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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徐玑《二薇亭诗集》
松风楼篇
松声欲动风声催,细非笙簧大非雷。松间便使无风起,亦有爽气如风来。
傍松作楼古为务,小着轩楹省斤锯。楼低要与绿阴平,勿令高过松梢去。
溪上
十日清溪上,新春细雨天。绿波随棹起,白鸟望舟眠。
麦秀初如草,云浓半是烟。却愁山路险,明日舍溪船。
宿寺
古木山边寺,深松径底风。独吟侵夜半,清坐杂禅中。
殿净灯光小,经残磬韵空。不知清远梦,啼鸟在林东。
题石门洞
瀑水东南冠,庐山未足论。飞来长似雨,流处不知源。
洞里龙为宅,溪边石作门。修行谢康乐,庵有故基存。
山居
柳竹藏花坞,茅茨接草池。开门惊燕子,汲水得鱼儿。
地僻春犹静,人闲日自迟。山禽啼忽住,飞起又相随。
题李氏山亭
斗建魁星地,城隅李氏亭。竹高随路有,山静隔江青。
人在云间语,潮生户外汀。凭高一长望,疑欲入沧溟。
题陈待制湖庄
园无三亩地,四面水连天。行向楼高处,却如身在船。
野花春渚外,山色海云边。一任人来往,兹怀亦浩然。
春雨
断桥横落浅沙边,沙岸疏梅卧晓烟。新雨涨溪三尺水,渔翁来觅渡船钱。 
柳着轻黄欲染衣,汀沙漠漠草菲菲。晚风吹断寒烟碧,无数鸳鸯溪上飞。
夏日闲坐
无数山蝉噪夕阳,高峰影里坐阴凉。石边偶看清泉滴,风过微闻松叶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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