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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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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董夫清烈士家族现唯一后人的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落实政策以处理的复查申请书 泰顺县人民政府:
对国家信访局一再督办有关董夫清烈士家族现唯一后人的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事项,信访件编号2021120305282,交办到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处理作出罗政信访复字〔202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现不服申请复查.
一 事实与理由:
1,泰顺县罗阳镇毛竹下村卓家坑自然村村民董直松,原籍罗阳镇南外村,身份证号330329194208010018 ,是1952年保家卫国牺牲于抗美援朝战场的董夫清烈士家族6个兄弟堂兄弟中现唯一的后人,80岁至今未婚,无亲生子女,实质孤寡现一直住在偏僻极其简陋的毛竹下村卓家坑自然村的土胚瓦房中,此房是因董直松户孤儿寡母流离失所后其母孙氏与单身的夏克某在偏僻的毛竹下村村卓家坑自然村做瓦窑长工并组合家庭,后夏某先租后买建成土胚草房,文革前后其母与夏克某先后去世,2003年才修建成土胚瓦房,此房无产权证,至今董直松其名下无房产登记.
2,几十年来惊天动地维命于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上,因挑担剃头匠的父亲董夫善在1943年客死他乡的福建松溪后,坐落于罗阳镇南外村南门外的私宅过继在自己的名下有当时政府颁发的1943年土地所有权状证的不动产登记,性质是自住房的私宅,且土地所有权状原件至今还保存着,可提供鉴定,其证明存在私房证据参考力大于其他调查,土改时,董夫清烈士家族仅剩下年幼的董直松和其母亲孙氏及董夫治(烈士的哥哥,没有子女,文革后期去世).
3,据泰顺县档案馆存根存查得知太(泰)字第1189号南外村居民户主的董直松的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房产栏下无登记,证明1943年的土地所有权状的私房(宅)没有依据《土地改革法》丶《华东军政委员关于执行中央内务部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指示的指示》丶《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登记办法》等规定对保存着1943年土地所有权状的原件的私房(宅)规范登记房产,造成总登记时应登记而未登记私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及造成南外村董夫清烈士家族的居民户主的董直松户其孤儿寡母流离失所至今名下无房产命运.
4,据至今还保存着原件的1952年泰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董直松的118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有档案馆存根证明可信,土地栏下登记的地北至毛定中园西至董夫治(董夫清烈士的哥哥)园,泰顺县资规局研判为园地,依据1951《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7条规定应该是房前屋后的自留地的园地,说明私房就在园子边上即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为城南门边,与1943年的土地所有权状证上登记的坐落南门外的小地名相符,据县志记载原城墙有城南门记载相符,城墙拆建成现在的南北走向的环城路,城南门拆建成与现在的环城路在南大街成丁字型的街道面,毛定中户房子现环城路边上,由此分析证明董夫清烈士家族的私房包括董直松私房现在位于丁字型街道面西北侧即现在的环城路188号186号及与之拐连的南大街152号154号等处,另还保存原件的地户图的小路与环城路坐标走向一致,也可验证,现此处地块上即使有南外村取得泰罗字2508号房屋所有权证,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显示此处的地块在罗阳镇南外村005地籍子区上没有不动产登记,也证明没有落实私房政策的争议存在,
5,于2021年2月4日提出“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的规定,应对有关董直松城镇私房遗留问题上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开展地籍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的事项,泰顺县资规距答复:你所指认的土地证上的地址为城脚X (门)边,种类为地,租额(市斤)为壹拾伍斤,其四至为东至董夫灰斗,南至路,西至董夫沉园,北至毛定中园。根据土地证中记载的事项可以分析出这块地是一块园地, 并不是你所讲的房产。根据调查:现在的环城路是老城墙原址,南大街189号房屋位于城墙外小路的路外,是块园地, 周围都是园地,50 年代森工站在该位置堆放木头,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南外大队在此建办公楼,两层泥木结构,建成后一直 都是大队办公使用。八十年代中期道路拓宽,退让后方正的房屋变成圆角。城脚外只有毛定初和毛定中房屋(两屋相连)离城墙脚较近,周围无其他房子。1990年3月2日南外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泰罗字第2508号,登记建筑面积165.94平方米。2005年后该房屋经过多次修缮现已建成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等答复意见,研判1189号的董直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土地栏下的地为园地,依据1951年<生产合作互助章程草案>第17条的规定(此草案55年正式通过)应该是房前屋后的自留地园地,其答复的"城脚外只有毛定初和毛定中房屋(两屋相连)离城墙脚较近,周围无其他房子"并不能说明没有已拆除的私房(宅).
6,<被代建成环城路188号和186号及与之拐连的南大街152号的建筑物依据自然资发[2020]84号<关于自然资源部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对其地籍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的信访事项,2021年4月16日泰顺县资规局答复:"同编号2021020376450诉求相司,我得已作出调查并答复。原调查答复中的南大街189号系村主任提供门牌信息错误。就是信访人指认的地块实际门牌是南大街152.154.号环城路186. 188房屋沙及的地块",此强调一点在本人补充报告后泰顺县资规局告知不是村委会大楼的南大街189号的地而是其侧对面的环城路188号186号及与之拐连的南大街152号154号的地的纠正,对其调查上取得泰罗字2508号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坐落地点存疑.也对泰顺县资规局原作出"南大街189号房屋位于城墙外小路的路外,是块园地, 周围都是园地,50 年代森工站在该位置堆放木头,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南外大队在此建办公楼,两层泥木结构,建成后一直 都是大队办公使用。八十年代中期道路拓宽,退让后方正的房屋变成圆角"是否就是调查"环城路188号186号及与之拐连的南大街152号154号的地"存疑.
6,房屋的变化(拆除、翻建、大修以及自住或出租)等情况的私房性质的土地,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规定是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对象.
二,综上事实理由:
1,国家信访局一再交办董夫清烈士家族现唯一后人的董直松私房历史问题总登记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私房土地被当时人民政府划给南外村使用后被修建成现环城路188号186号及拐连的南大街152号154号等房子后用于出租和确权及坐落地点是否存疑上都属于没有落实私房政策以处理的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的信访事项交办到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处理作出罗政信访复字[2021]1号认为不存在物权纠纷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等答复意见不服,请求复查.
2,现要求对董夫清烈士家族唯一后人的董直松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信访事项按城房字第(1987)575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四、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等处理
3,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综上, 国家家信访局一再交办的有关董夫清烈士家族现唯一后人的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落实私房政策的信访事项交办到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罗政信访复字〔202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不服,申请复查.
申请人:夏启瑞
农历 2021年12月除夕夜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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