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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闹了三年的南浦小区设置道闸事件,闹得温州民不聊生,在鹿城法院的公正判决下,终于落实帷幕。鹿城法院判定: 温州南浦献华小区业主,非法设置道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被法院判定违法,要求在10天内限期拆除上述道闸。
详见:【献华小区路障案判决来了】:献华小区违法道闸要拆除!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61645&extra=page%3D1
与献华小区一街之隔的温州南浦三组团小区业主,上半年也非法在公共道路上拦路设卡,设置路障,还要对每个辆过往车辆牌照进行登记,某单位所长去理论(该单位上班地点在南浦三区内),结果上述所长让鹿城区纪委在全市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具体温州报纸上都刊登了。
详见:@南浦三区业主:国家法律你不懂?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57795&extra=page%3D1
温州号称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第一个法律原则是:必须坚持“法的普遍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中国的法律行为必须要坚持“法的普遍性”原则,对同一个事情必须只能有一个法律处理结果。但是上述两个 同样是非法设置道闸、路卡事件,处理结果怎么温州就“一国两制”呢?
但是,温州不是瞎子的人都看清楚了:如今温州的非法设立道路障碍物问题,鹿城法院和鹿城区纪委的处理结果,明显南辕北辙,冰火两重天。鹿城法院的法律依据、审判结果有理有节,合乎法律的公平正义,判决书白纸黑字说的清清楚楚。但是鹿城区纪委处理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至今不知道是什么?同时强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到底是鹿城区法院判错 了,还是鹿城区纪委“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个事情,我想讨个说法!
中国只有一部《宪法》、一部《民法通则》。如果上述两个单位,对同一个事情有不同看法、处理意见,我看两个单位领导就玩“石头剪刀布”(论法律,鹿城纪委肯定说不过鹿城法院的法官),让温州纪委书记来当“石头剪刀布”游戏裁判,谁赢了算谁有理,谁横谁说话,谁嗓门大谁有理。至于国家法律,那就见鬼去算了!
综上所述,作为温州公民,面对同一区域处理非法设置路障“一国两制”的法律事实,你认为:鹿城法院和鹿城区纪委,谁在“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抄送:温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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