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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5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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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浙江
六、审理过程违背信赖保护原则。
鹿城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实体合法,还应确保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浙江行政程序办法》所规定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的法定程序顺序进行,申请人基于区住建局的涉案的3次答复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而且被申请人(第一被告)在此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作进一步的处理。建议合议庭由此认定,申请人(原告)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被申请人以其实际行为向原告表明已经受理了原告申请,被申请人在此后消极对待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众多指导案例已将合理信赖利益进一步延伸至行政行为程序之中,而不仅限于只有行政实体行为才能产生信赖利益及其保护问题。此种认定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文部分引用自《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p55)
七、信访事项以及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针对原告信访反映谢池商城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证明等行政确认文书,要求调查解决的问题并划分或出具证明,鹿城区住建局作出了12345的信访答复。原告只对起源于7月1日的申请,以及所获得上文3次答复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列举,信访事项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错误采纳信访相关程序的信息,导入本案审理程序,属于基本常识认知错误。致使上述人(原告)处于不利状况,区住建局将未公开的2020年6月24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会议的决定,通过涉案意见函直接发给原告。也就是,原告的投诉与举报的申请书,未经受理、调查、决定等,直接将相关信访程序结果告知原告,也就是把信访程序的结果,代替为物权请求的结果。信访答复的作为,不能代表已经履行回应原告物权请求的作为。
八、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在一审阶段,原告提请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关键图纸调档,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各自的《不动产登记簿》,乐清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在裁判文书中,也并未列明不予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二审庭询阶段,中级人民法院也未调查收集,在裁判文书中,也并未列明不予调查收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原告在移动微法院提交的相关录音证据,鹿城区住建2021第20号信息公开答复函,和补充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都未予查明,在裁判文书未记载,并拒绝编入案卷。
在二审庭询,第一被告翻供,彻底将一审当庭答复,与一审答辩状,与行政复议答辩状,推到重来。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庭答辩、在复议、一审、第20号信息答复函均表示已经是划分结果,与二审的当庭口供、二审答辩均不一致,即划分内容。
一审法院意图通过串供,企图为两被告开脱,企图为案件实体摆脱司法审查,即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司法审查。二审法院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改变前3次一致的口供(书面答辩状)。
九、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的。
犯罪嫌疑人于2021.10.21发布通告,依旧将谢池商城与浦发大楼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旧引用2020.6.24的房管中心的会议纪要,依旧将该会议纪要通过10.21的通告,将该内部行政行为彻底外部化。
原告通过再次投诉举报,其仍然表示该通告不属于意见征求稿。不管发函与发通告是否属于程序性行为,但是该犯罪嫌疑人意图对抗党中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等依法治国相关文件,对抗司法审查,无视各上位法,无视《浙江行政程序办法》等。具体书证在附录证据列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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