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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o418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通过,我有话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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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4 13:45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
我坚决悍卫你的说话权。但请别自作多情。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这个非法是指非法集资平台,p2p上至总理下至地方政府极力倡导,有国家机关颁发证照,有国家机关监督监管,非法责任在谁?从政策支持到政策一刀切断,考虑过响应政策的出借人了没有?你双手举过头顶喊赞成并指责别人贪婪的时候,是否看过当时中央领导鼓励和赞扬普惠金融从业者返点费10%,而大部分被政策忽悠进去的才9.6%年利率。你的这份指责只能证明你的虚伪和葡萄,因为你根本不懂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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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0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很多人在纠结。其实这就是个行政条例,并不是法律。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身份,其实可以理解非法集资指平台,我们是非法集资平台的参与人。这个称呼只缺一个司法性质的解释。因为只有这样称呼才能包含出借人的真实身份:1.共同为非法集资的证人;2.已下车的非法集资参与人为被追缴对象;3.未下车的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被害人
        两院一部意见中早就定义说出了非法集资参与人。我本人有意见的不是身份问题,是《条例》中条款的不公平问题,比如说参与人损失自行承担。监管到位就没有非法集资行为,监管失职,平台犯罪才会损失,这个损失责任谁担?所以我认为这样写入条例中,出发点是鼓励平台老赖,姑息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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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果仅称受害人那只含盖仍在线出借人,不包含己下车出借人。非法集资已下车出借人拿走的利息很可能就是我们的本金。如果仅称被害人实际上将这部分拿走我们本金的人排除在非法集资之外了,那这个损失从理论上讲就无法追回。虽然追缴己下车的利息根本不具操作性,但法理上应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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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0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至家属同罪才是,而不是被害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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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1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仔细看了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感觉与p2p关系不大。p2p平台基本都关完了,大部分都立案了,犯罪适用的是刑法及其解释、意见。
      《条例》清退资金与刑法64条及延伸出的《意见》表述也不一样,追缴退赔表述也不完全一样。
        我个人理解:犯罪的依法,没犯罪的依规。但是无论是“非吸罪”还是《条例》所称的非法集资,都提到数额较大,怎么区分犯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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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鹿城经侦你们处心积虑地隐藏债转出借人待收数据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出借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来回于“矛调中心”,一次次听到的回复是“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会在预登记平台依法公布”,一次次望眼欲穿。人大主任、政法委书记、金融办主任、信访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分局政委等都不在你们话下,是吗?专班领导也都不在话下,是吗?你们不公布的所谓理由一不涉量刑,二不涉退赔,己经不成立。现在你们表面上答应公布,暗地里拖延,拖到几时?拖到审后吗?公布一个数据如此拖拖拉拉,可见温商贷案的办案质量!一路“非吸”到法院,这是在欺诈法院,欺骗领导,欺负温商贷案全体出借人!愚人愚己,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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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至家属同罪才是,而不是被害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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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2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条例好像是糊弄政府自己的,就象小孩子做错了事,不敢承认,编个故事糊弄爹妈。
        欠债还钱,古训!现如今就成了后果自负。集资=借钱,借钱用了可以不还?借款人会说自己非法集资吗?出借人知道对方非法集资还会不会借?
        借的时候牌照合法,慢慢地利用牌照干起了非法集资,这时候监管再失职,出借人什么都不知情,怎么办?信息本身不对等,损失就自行承担了?非法集资人承担违法责任,借款人只要躲起来就可以了。这是什么世道?
         要知道大多非法集资都是从合法牌照开始的,出借人相信的是那些证照、领导合影、政策支持,这些表相,其实信息完成不对等。就象p2p立案后侦办机关以涉密为由对出借人保密,最终犯罪分子究竟多大罪,真实情况出借人不知道,导致追赃挽损率全国平均8%。
         如何控制合法变非法,如何透明公开信息,才是条例应该关注的,而不是把损失责任推给出借人,更不应该把出借人当成非法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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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坚决悍卫你的说话权。但请别自作多情。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这个非法是指非法集资平台,p2p上至总理下至地方政府极力倡导,有国家机关颁发证照,有国家机关监督监管,非法责任在谁?从政策支持到政策一刀切断,考虑过响应政策的出借人了没有?你双手举过头顶喊赞成并指责别人贪婪的时候,是否看过当时中央领导鼓励和赞扬普惠金融从业者返点费10%,而大部分被政策忽悠进去的才9.6%年利率。你的这份指责只能证明你的虚伪和葡萄,因为你根本不懂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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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你首先要弄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两个主体。非法集资人会不会告知出借人我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个主体包括谁?除了广告商、律师、业务员、专家顾问,那么领导站台、堂而皇之的报纸电视广告平台提供者以及政策执行不力者是不是起了协助作用?而出借人明知非法还会借吗?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了?严格意义上来说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无法收回就涉及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出借人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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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至家属同罪才是,而不是被害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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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至家属同罪才是,而不是被害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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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至家属同罪才是,而不是被害出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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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没必要与其解释,他只不过是心术不正、幸灾乐祸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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