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讯(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慕煊)近日,平阳法院水头法庭审理了一起楼上住宅漏水导致楼下住宅装潢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张某夫妇在平阳县水头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开始装修。2019年年底,张某发现家中的天花板漏水,吊顶、木地板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当时正好有几天没有安排工人装修,结果再回去一看,漏水已经很严重。之后,排查发现是楼上住户林某忘记关水龙头了。”张某说。
“我还没入住,屋里水龙头是不是开着也没注意看过,我之前去过一次,没漏水的,我这一户外面的总水阀肯定是关着的,后来不知道谁给开了。”楼上住户林某表示,每一层都有水管井的防护门,是物业没有保管好楼层水管井防护门的钥匙,才导致自己的总水阀被他人打开。
“我们物业钥匙不会乱给,除非楼层业主有需要,所以不能排除存在其他业主误开的情况。”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道。但因物业未登记钥匙借用情况,且水管井的防护门周围也未安装监控,实际情况无法查清。
之后,张某夫妇同林某、小区物业协商赔偿方案,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他们将林某、小区物业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虽未装修入住,但对自己的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涉案楼层的水管井防护门使用完毕后,未及时注意查看,存在一定的疏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林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另认定原告张某夫妇各项损失22297.6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物业公司各赔偿张某夫妇损失11148.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