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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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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加盟商温兴奖(温州人)等,涉及本金转借共936.54万元,借款人涉及83位,分别最大二笔30万元,其余1.4到20万元不等。主动还款2.4万元,展期前后被陈献森收取44.64万元。实际未还本金889.50万元。该案例犯温兴奖不公开被判刑34个月。案犯刑期与退款有着相互依赖症结关系。判处之前无分文退款,草草以从犯非吸定罪了结轻判,受害人无所其解。可受害人要发问:
一. 该案83宗借款金额是否核对?加盟商收回多少?未还的有几人与金额多少?
二. 加盟商温兴奖等人若巳收回借款,拒绝退赃或转移别的项目失败,性质应起变化,属非法占有。
三. 涉案犯服刑期间,后续对未还款借款人由何部门如何进行追债?
四. 以从犯非吸用轻定罪,鹿检由何依据对加盟商温兴奖起诉?
五. 公检法为受害人利益办案为目的,以法律为准绳前提,要结合实情,考虑民生,应站在受害人利益角度,釆取挽回补救措施。加盟商甚多,涉及金额将1000万元未还量刑轻判,其他加盟商会引起何种后果,后续追赃挽损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六. 受害人为了能早日收回被骗血汗钱,减少损失。涉案犯量刑与退赃必然有依赖挂钩。加盟商案犯初例就以从轻判定罪,我们认为会带来不利因素和后患。这样的案例判处,受害人不知晓,如何向受害人交代办案过程。如何返还被骗的钱,受害人表示不认可和強烈抗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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