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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大多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其中绝大多数诉诸法院的夫妻,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然而,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拒绝抚养女儿……
原告赵女士和被告钱先生结识后自由恋爱,2016年10月女儿小钱出生,双方在当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起初二人生活较为甜蜜,孩子出生一年后,夫妻二人便带着孩子到外地工作生活。为方便照顾孩子,钱先生父母随同一起生活。此后小家庭、大家庭里便频出矛盾,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2020年1月,赵女士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被告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父亲责任,请求判令与丈夫钱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赵女士提出女儿小钱由自己抚养,要求被告钱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同时,赵女士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女士却变更了诉讼请求。赵女士表示,由于受疫情影响,她所开的店铺关闭,目前没有工作收入,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她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女儿小钱归被告钱先生抚养,自己每月可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钱先生则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务工,父母年老亦不识字,无能力与精力照顾孩子。而原告赵女士曾为幼师,孩子与其共同生活能更好地学习和成长。此外,他表示,自己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如果原告方不同意抚养孩子,自己则不同意离婚。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法官采取“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方式,争取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家庭矛盾。然而,双方依旧坚持拒绝抚养孩子,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并抚养了女儿,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夫妻二人小家庭生活尚无矛盾,只是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及婆媳矛盾未妥当处理产生争执,夫妻感情尚可修复。同时,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以客观原因表示不愿意抚养女儿,推卸己方责任,其行为为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均违反了公序良俗,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美德相悖。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女士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唯有符合公序良俗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夫妻感情又未完全破裂,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本案中,原、被告的孩子尚且年幼,正需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原、被告间的矛盾系大家庭相处琐事引发,夫妻感情尚可修复,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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