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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专业专注

鹿城环卫一体化二期项目是否存在垄断环卫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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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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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鹿城二期评审过程存在的专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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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审过程有违规就应该严查,有违法就应该依法办法,有违纪就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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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废不废标,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投诉质疑法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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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一标段什么情况,还能临时改分的,我们想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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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次这个投诉多久能够有结果,好期待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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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告专家真的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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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uonuomi 发表于 2023-5-25 08:55
告专家真的能告赢吗?

不晓得呢,之前永中街道告1号专家没告赢,平阳万全镇他们告专家没有回避,好像遭了两个专家,这次告专家重复多半告不赢,鹿城二期的环卫工人都在说2023年6月1号要进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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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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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13: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听说又在st在操作了
20230525134309front2_0_1814513_FvYWyfG5uPWS67Z-uFgdMIN3Ezpp.jp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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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才不相信专家那么听话,除非有很大的利益链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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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假如经侦能够查出标段一确实是有10位专家临时改的满分,这个串标案件有点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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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针对质疑和投诉期间的招投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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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针对质疑和投诉期间的招投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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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nuonuomi 发表于 2023-5-30 08:19
针对质疑和投诉期间的招投标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的法律 ...

看来这个财政部出具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他们来说没用,他们不用遵守,现在别人还在投诉,他们就想强制进场在6月1日进场!!!
唉,他们的权利太大了,财政厅的文件都不执行,真牛逼,服了…全都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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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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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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