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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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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题述案件属于两级法院枉法裁判
杨金龙冤假错案之所以久拖不翻,事主屡告屡挫,要害是法院枉法裁判。
第一、有罪推定。检察院根据需要起诉,法院进行枉法裁判,最终酿成冤案,且缺乏纠错机制,冤案得不到昭雪平反。担任本案辩护的律师,自始至终认为对当事人杨金龙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一直作无罪辩护,但主审法官不排除某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没有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在审案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2012年2月下旬,杨金龙赴金华、嵊州长乐,杭州长兴、德清,安徽板桥,河南洛阳等地参观,学习农村改革途中,突然接到家里的“家中出大事,赶快回来”的紧急来电,回家后才知道,4月6日,杨金龙儿子杨志强和儿媳柯献真被双双无端关押,押在什么地方不详,犯何罪不详。4月20日,永嘉县检察院冻结了和田房开公司的银行账户,才知道人押在检察院。4月24日,杨金龙与永嘉县检察院电话约好到人人大酒店谈话,却把此次“谈话”视为“投案自首”,然后以关押杨金龙儿子及患病紧急求治的儿媳这一违法行为胁迫杨金龙“招供”,千方百计对杨金龙“落实”罪名,并将杨金龙定罪。
第二、胁迫招供。主审法官,按照“有罪推定”的思维,深知要坐实杨金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就要把余亁寿同杨金龙“商谋代建房利润平分”既无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又无杨金龙本人录音录像这样的孤证,得到本人口供的印证,于是只有用胁迫逼供,人身迫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提取杨金龙的“口供”。80多岁高龄的杨金龙,在2012年4月24日上午9时至晚上9时,长达12小时不间断的疲劳审讯中,导致他爆发脑血管病,急送温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在住院治疗期间,检察官仍不放过,其间于5月2日把杨金龙从医院病床上拉到人人大酒店进行审讯逼供,迫使他“承认”同余乾寿关系的所谓“口供”。在开庭时,杨金龙发现检察院对自己的“供述”进行了剪接、删改,即把4月24日上午的供述及笔录删除,换上删改后的“供述”。但是,即使法院采信杨金龙被删改后的供述,也无法得出与余乾寿供述一致的结论,更不能互相印证,无论如何也不能坐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
第三、捆绑株连。律师与当事人杨金龙,在审案中多次提出将杨金龙同陈伟荣、王启政、余乾寿分案单独处理,但这个要求,始终未被法院接受,而一直将杨的和田房开公司同王启政的泰昌房开公司捆绑一起,因而将一些问题交叉重迭移植而出现枉法判决。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仅举一例:由于捆绑株连,杨金龙向村委会主任行贿“数额巨大”,巨大到什么程度呢?杨金龙为项目垫资1120万元,未做完项目,“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而精明过人的杨金龙却要拿出1044余万元向余亁寿行贿,这两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不是杨金龙脑子有问题,就是原审两法官脑子有问题!
第四、罔顾准则。令人非常吃惊的是,在二审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完整而详尽的证据链条,明白无误地证明杨金龙根本没有犯罪之后,并且在温州中院1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后,在二审重审时,温州中院面对诸多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此多的破绽、纰漏、造假、矛盾,竟然罔顾“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对原错误判决不置一词,顺水推舟原封不动地维持原审错误判决。因此,我们可以说,原审二审均为枉法裁判。
第五、对杨金龙枉法裁判,还有不公平的是,杨金龙对国家有重大贡献,一向为党为国,两袖清风,由于长期在公安干警任职,讲法制,守政策,遵规矩,-直两袖清风,没有一分钱的贪污腐败,这样勤勉清廉的共产党员,在我们党内也未必多见,却在古稀之年,身体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均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司法机关均置之不理,抓住根本不成证据的孤证,将杨金龙往死里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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