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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岁杨金龙】打算多活几年,可永嘉人保局逼我退还80多岁时的退休金,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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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2 17: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5岁杨金龙】打算多活几年,可永嘉人保局不仅克扣了几百元的生活费,还逼人命一样逼我退还80多岁时的退休金,叫我怎么活?

当年瓯北新桥村干部顶名卖“安置房”被说成私分,变成特大身新闻,酿成大冤案(详情见百度百科“2011年温州村干部私分安置房”),我受牵连,一审判有罪,二审撤回重审,最后判我有罪,来回拉锯好几年。我因1949年参加工作,当过十几年的罗浮派出所所长,当过区委副书记,70年党龄,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判决生效后被取消。永嘉人保局认为我第一次被纪委叫到瓯北人人大酒店谈话之日起到若干年之后判决生效时已发的退休金和已报销的医药费共24万多元要退还。本来每个月还有基本生活费1115×75%=836.25元可以领的,现在连这几百元也克扣不给了。你人保局不是把我往死里逼吗?退一步说,之前几年如果就不给吃饭、不给医治我可能早就没了,现在有幸活着,还想多活几年,要钱没有,要命也算有一条,随时可以卷铺盖到你家送上一条滥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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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2 2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命长有风险。
若按欠246398.93元,每个月克扣基本生活费1115*75%=836.25元则约需25年(246398.93÷836.25÷12=24.55395416)才扣完,也就是杨金龙要活到120岁才与人保局两清。那么问题来了,他要是活不到120岁,假设他只活到115岁,欠款未扣完,差额部分谁负责?人保局局长或经办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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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0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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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12: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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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1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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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3 2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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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5 0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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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天地人斗其乐无穷。有斗志的人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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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从制度上铲除枉法裁判保障企业家权益的思考
——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金龙被枉法裁判亟待纠正的紧急呼吁
陈惠方  文

第一部分  他是70年党龄的优秀共产党员、农村改革先锋
    永嘉县沙头区、永临区原党委副书记、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金龙是一名有70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针对他的冤案,有以下事实,需要对杨金龙做一个介绍。其全部事实依据,源于杨金龙任职期间的档案记录、本人口述或书面提供,以及原审法院判决,并且均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
    第一、杨金龙1932年出生于诞生红十三军的著名楠溪江革命老区,其出生地大若岩镇蒋山村,是当年红军、新四军三五支队和地下党频繁活动和时常集结的据点,当时有“红军村”和“共产窝”之称。杨金龙家就是地下党永嘉十区落脚点,关榕、胡国洲等重要领导人经常到他家开会,他则自动充当机智灵活的哨兵,地下党领导人陈逸仙等称赞杨金龙是“红色少年”。
     第二、从1949年到1969年的20年间,杨金龙先后任区公所税务员、公安局侦查员、民警、先后当了十几年的派出所所长。其间被评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还因单枪匹马深入匪窝捉拿潜伏特务而荣立一次四等功。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1970年调离公安机关到沙头区工作。1977年杨金龙在永嘉县沙头任区委委员在响山村蹲点时,对该村进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发挥群众生产积极性而打赢粮食翻身仗,亩产从470斤增加到1800斤,农民肚子饱了,脸上笑了,温州市委奖励拖拉机三台,群众高呼“招财爷来了”“共产党万岁”。他是继名扬全国的温州地区永嘉县县委副书记李云河在燎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包产到户”试点之后,全国第二位农村改革先锋。1978年冬18位农民签字实施农业大包干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村改革”,如从时间顺序说,均在李云河和杨金龙“农村改革”之后。故,给杨金龙冠之“农村改革先锋”,可谓名至实归。
    第四、1984年,县委金品芳书记点将派杨金龙担任五年连续换了五个厂长亏损严重、县财政补亏五十万元的永嘉瓷厂厂长,他上任后力推改革仅20个月即扭亏为盈。依托楠溪江“一江好水”(徐令义语)而建的永嘉“八七”啤酒厂,一度誉满浙南,而该厂首建啤酒车间,就是杨金龙受命主抓的,当时上级指令性指标是,投资5000万元5年内建成年产5000吨啤酒厂。他精心筹划精心施工,只用了3年花了3000万元,就建成年产5000吨的啤酒厂,杨金龙受到上级领导的嘉奖。主管的副县长陈用欣曾表态给予重奖1万元,他认为自己做好工作是应当的,婉言谢绝,分文不取。但永嘉瓷厂又走亏损老路,处于要停产状态,为恢复生产、摆脱困境,县政府发文再次调杨金龙至永嘉瓷厂任职,使重走老路的瓷厂起死回生,焕发活力,转亏为盈。杨金龙1989至1991年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第五、2001年10月,杨金龙同瓯北镇河田村联合组建“和田房开公司”,共同开发和田大厦,成功把村集体土地11亩转化为集体资产6100多㎡营业房。现营业房出租年租金249万元,扣除税收19%村集体收入201万余元,是农民种田11亩总收入的60多倍,还可安排农民工100多人。为取得多方经验杨金龙于2007年去瓯北镇新桥村参加代建新桥商贸大厦,给代建费3%,享有成本价43个套间,同时双方约定,和田房开公司为村委会垫付启动资金1120余万元,中期追加投入455万元,合计1575万元,为村购回土地使用权,建起44503.59㎡的商贸大厦,村集体不用支付一分钱,就能获利1.9亿多元,还在5100㎡商场上安排100来个就业岗位,这是史无前例、农村有目共睹的事实。
在取得两村经验的基础上,杨金龙于2009年6月13日去老家大若岩镇,与藤溪、田垟、蒋山等七个村达成协议承包胜利林场5000亩山地开发建设“永嘉县五星潭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在蒋山村沿楠溪江边流转滩林地9亩进行培土,欲建“科技种养作示范,借古论今创文旅”,用山水连成一片,沿楠溪江连接藤溪溪流两岸三村建成300~500亩花香果甜农业综合体,集公园、田园、花园三位一体的人间乐园。其间建农副产品深加工厂一个,康养示范城一座,解决“山场广阔田地少,劳力闲散没事做”的困境。还成立永嘉县五星潭长寿研究所,为家乡父老致富,在家乡开发景区,打造惠农项目。尤其是对楠溪本地香㯱(柚子)、有抗癌、壮阳之王美称的“楠溪仙枣”白毛猕猴桃和七种补肾的草药制成的七肾汤推广计划,前期投入3300万元,可是美丽的蓝图刚刚绘制好,永嘉县五星潭长寿研究所获批,只待开发全面铺开,却遇人生重大挫折,受沉重打击,永嘉法院伪造2007年下半年县政府决定,陷害判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因受打压而无法继续开发老家项目,项目只好以2700万元贱卖,损失600万元。随之开除党籍,取消一切退休待遇,逼得他只好投靠子女轮流供养度残生。然而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今年95岁的他仍在奔走呼号,誓死要证清白,更重要的是要给后人留下一笔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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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1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部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不当,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我们在反复检核杨金龙案件审理资料的基础上,用“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这一铁则,来衡量、审视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不难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不当,造成错判,导致冤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审法官利用职权,伪造永嘉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下半年决定将位于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并采取弄假成真手段,篡改新桥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11日和7月6日两次会议决定由和田房开公司代建新华东路以南(华光殿后)约13亩的新桥商贸大厦项目。隐瞒永嘉县政府于2008年6月6日批准(2008)永土字第023号同意供地0.8628公顷给新桥村委会建造新桥商贸大厦。其中住宅用地0.74公顷,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年限70年;另外商业建设用地0.122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永嘉县政府没有签署该地块建安置房的意见。县政府还在同月17日批准(2008)永土字第02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等,统统予以隐瞒,为后面的一系列造假做好铺垫。
第二、新桥村三产返回土地指标26.5亩,其中昌新路以西13.5亩用于新桥大厦项目,由昌泰房开公司代建;另外13亩,由和田房开公司用于新桥商贸大厦商住楼开发,土地是协议出让,回购土地价100.4216万元/亩,出让金1114.0772万元。新桥大厦,2008年前叫新桥商住楼。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之说也是无中生有的造假。安知2008年后县里就没有安置房的意见。而原审判决却把两个项目、两个企业、两个地块捆绑在一起同一案件处理,没有道理;杨金龙打报告要求分开审理而不予理睬。
    第三、原审判决无视、回避乃至隐瞒了杨金龙给新桥村垫资1120万元,中期又垫资455万元,合计1575万元,为村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建筑相关证件这一关键的垫资开发的性质。杨金龙任董事长的和田房开公司取得43套成本价房,是垫资开发、双方自愿、互利互惠、合规交换的合法行为,而且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判决却认定为“在村委会主任余亁寿的帮助下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行贿手段赢得竞争优势取得代建权”,这一认定无事实依据。在代建过程中,从立项报告、土地指标,到设计规划、投资规划等都按规定上报镇、县职能部门审批执行,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18份批准商贸大厦建设的文件,57项用地建设相关手续,一应俱全,无懈可击,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原审判决认定“杨金龙与新桥村委会主任余乾寿约定享受20%安置房,利润与之平分,通过行贿手段取得代建权”的判决,无事实依据。
    20%安置房协议,是余亁寿于2012年5月15日在被押期间供述“有一天王启政来商谈,我提出25%比例过高,最多不能超过20%的比例,王启政也是接受我的意见”,原审判决却把余乾寿和王启政商谈的事,移植到杨金龙身上,进行栽供定罪,给杨扣上“利润与之平分,通过行贿手段取得代建权”的帽子。现在当事人都已出狱,真相大白,所谓的上述余乾寿与王启政商谈之事也是逼供造假的。实际上,新桥商贸大厦若按20%的面积算,还远不止43套房。原审认定,“该项目有两家公司的董事长王启政和杨金龙分別与时任村主任的余乾寿经过多次商量,约定取得代建权后,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和余乾寿平分”这是歪曲事实,伪造证据。
    第五、原审判决认定“杨金龙以财物行贿即以成本价40万元/套卖给7名干部”,此认定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杨金龙都是以7500元/平方均价卖给购房者的。所谓7名村干部均在规定期限内缴款,其中只有林成龙、胡文西、胡国强三人以自己名义买房,而庭审中该7名干部都没有出庭作证,法官也没有出示书面证据,让当事人辨认质证。2016年县里成立的新桥村安置房核对工作小组对和田房开的43个套房进行审查核对,都是新桥村案发前按市场价购买并清收尾款办理过户手续的。
   第六、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余乾寿以陈伟荣名义与杨金龙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把落款时间提前至2007年”,此认定与事实不符。
    法官对杨金龙提供的书证、物证故意不予认定,否认与陈伟荣2007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余乾寿供述,“2007年底叫陈与杨金龙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模式和王启政签订的协议一致”,该供述与事实不符。判决有意隐瞒陈首次在2008年3月14日向杨金龙借款的事实,改为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借取共计现金1224.5667万元,以迎合陈在2008年8~9月签订协议的需要作假证。其实陈的供述多次使用“大概”“应该是”“差不多”等不确定的词语,无法排除其他可能。但主审法官不去研究分析原因,一味肯定陈与杨金龙是2008年8~9月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但到底是8月还是9月原审法官都无法确定。同时,有意将陈在2007年3月29日与昌泰房开签订的协议,同杨金龙9月16日签订的协议混在一起,诬陷杨金龙将协议时间提前至安置房项目开始时的2007年。
    第七、说余乾寿授意陈伟荣与杨金龙进行虚假出资操作,由杨金龙与陈伟荣一起去银行提供资金给陈,再以投资款名义打回来存在杨金龙账户,这仅是凭陈的一面之词,事实上杨金龙根本没有与陈一起去过银行,也没有给他存过款。其实只要把杨金龙提供的借条、收据的落款时间查对就可以揭穿陈的谎言;陈的投资在先,杨金龙的退款在后,但法官不予查对。   
    第八、认定杨金龙先后八次通过陈伟荣向余乾寿以“分红”方式行贿1044.5677万元,这是乱加罪名,于事实无据。
    杨金龙与陈签有合作协议,有投资款,有借条,依照协议约定的业务履行,属正常业务往来。陈借取现金都有借条可查,双方约定待工程结束统一结算,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杨金龙给余乾寿行贿。判决书从头至尾都在伪造,判决书上“分红”两字带引号出现13次,事实上法官也无法认定这是不是股东分红。陈领走的钱如何开支,杨金龙无权干涉,也无意过问,也就是说陈借去拿在手上的钱,杨金龙无法无须也无权干预他怎么使用,他直接扔到水潭里咱都管不着。庭审中余乾寿说没有收到陈的钱,买房的钱是在上海经商挣的,法官却用对陈逼供信得到的口供给杨金龙定罪。陈的口供只是个孤证,就此认定杨金龙行贿是无事实根据的。正如温州中院1号刑事裁定书指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九、认定杨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并经《房产评估报告》向杨金龙追缴“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这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和田房开垫资1120万元取得代建权并享有43个套成本价房是合法的。追缴杨金龙所谓的“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实际上估价的增值部分为购房者所得,判令增值部分由杨金龙承担,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比如卖给别人一个金戒指,金价涨跌都是购买者收益或损失,与卖家算旧账只能算之前的成交价。二审没有提高评估价,却将“违法所得”认定为“1761.4472万元”,这是毫无依据的随意性认定。如果案件落在现在房价暴跌甚至房子没人要的时间点上,法院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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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3 0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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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  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律师的主要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杨金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双方代建协议合法有效,享有43套安置房成本价亦是正当利益不属于非法所得;被告人余亁寿与被告人陈伟荣有否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杨金龙没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杨金龙取得代建合同属于合法、正当利益。代建合同订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程序合法,且合同至今有效。以成本价取得43套代建房亦非不正当利益。杨金龙并非单纯代建,工程之前,杨金龙垫资1000多万元,已经超出代建范围,同时双方签订合同意思自治,且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根据信访调查,在交易中给予成本价建房是普遍现象,属于交易习惯,故,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第三、杨金龙与陈伟荣的合作关系真实、合法,杨与陈有分红行为,也是其自身资产的再分配。
    第四、原审判决指控扬金龙“经过多次商谋后,约定取得代建权后,房开公司可以成本价享有20%安置房,所得利润与余亁寿平分”,无事实依据。
    第五、原审判决认定陈伟荣与杨金龙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这是事实认定错误。杨金龙与陈伟荣之间合作关系真实没有伪造。陈伟荣取得分红有无分给余乾寿,杨金龙并不知情,原审判决认定钱已经给付余亁寿,没有证据。
    第六、原审判决认为杨金龙给村干部出售安置房,是因为村干部提供帮助,却末明确是何种帮助情节,判决书中也未有村干部为杨金龙提供帮助证据。
    第七、关于指控将7套安置房出卖给村干部的问题。7套安置房在43套内,43套取得有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代建协议约定,又符合市场惯例,应属正当合法合理。况且,43套权益己归和田公司所有,7套和43套一样,卖给谁都是卖,成本价还是市场价,对他人,对村集体经济,或者社会没有危害。就算和田房开公司出卖7套安置房给7名村干部,与本案的案情无关联性。
    第八、和田房开公司合法代建新桥商贸大厦,并享有43套安置房的正当利益。陈伟荣与之合作,协议双方有自主权,自愿约定,没有矛盾,不属违法行为。对于余亁寿通过陈伟荣的合作,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杨金龙没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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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0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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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部分  题述案件属于两级法院枉法裁判
    杨金龙冤假错案之所以久拖不翻,事主屡告屡挫,要害是法院枉法裁判。
    第一、有罪推定。检察院根据需要起诉,法院进行枉法裁判,最终酿成冤案,且缺乏纠错机制,冤案得不到昭雪平反。担任本案辩护的律师,自始至终认为对当事人杨金龙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一直作无罪辩护,但主审法官不排除某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没有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在审案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2012年2月下旬,杨金龙赴金华、嵊州长乐,杭州长兴、德清,安徽板桥,河南洛阳等地参观,学习农村改革途中,突然接到家里的“家中出大事,赶快回来”的紧急来电,回家后才知道,4月6日,杨金龙儿子杨志强和儿媳柯献真被双双无端关押,押在什么地方不详,犯何罪不详。4月20日,永嘉县检察院冻结了和田房开公司的银行账户,才知道人押在检察院。4月24日,杨金龙与永嘉县检察院电话约好到人人大酒店谈话,却把此次“谈话”视为“投案自首”,然后以关押杨金龙儿子及患病紧急求治的儿媳这一违法行为胁迫杨金龙“招供”,千方百计对杨金龙“落实”罪名,并将杨金龙定罪。
第二、胁迫招供。主审法官,按照“有罪推定”的思维,深知要坐实杨金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就要把余亁寿同杨金龙“商谋代建房利润平分”既无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又无杨金龙本人录音录像这样的孤证,得到本人口供的印证,于是只有用胁迫逼供,人身迫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提取杨金龙的“口供”。80多岁高龄的杨金龙,在2012年4月24日上午9时至晚上9时,长达12小时不间断的疲劳审讯中,导致他爆发脑血管病,急送温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在住院治疗期间,检察官仍不放过,其间于5月2日把杨金龙从医院病床上拉到人人大酒店进行审讯逼供,迫使他“承认”同余乾寿关系的所谓“口供”。在开庭时,杨金龙发现检察院对自己的“供述”进行了剪接、删改,即把4月24日上午的供述及笔录删除,换上删改后的“供述”。但是,即使法院采信杨金龙被删改后的供述,也无法得出与余乾寿供述一致的结论,更不能互相印证,无论如何也不能坐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
    第三、捆绑株连。律师与当事人杨金龙,在审案中多次提出将杨金龙同陈伟荣、王启政、余乾寿分案单独处理,但这个要求,始终未被法院接受,而一直将杨的和田房开公司同王启政的泰昌房开公司捆绑一起,因而将一些问题交叉重迭移植而出现枉法判决。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仅举一例:由于捆绑株连,杨金龙向村委会主任行贿“数额巨大”,巨大到什么程度呢?杨金龙为项目垫资1120万元,未做完项目,“违法所得1761.4472万元“,而精明过人的杨金龙却要拿出1044余万元向余亁寿行贿,这两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不是杨金龙脑子有问题,就是原审两法官脑子有问题!
    第四、罔顾准则。令人非常吃惊的是,在二审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完整而详尽的证据链条,明白无误地证明杨金龙根本没有犯罪之后,并且在温州中院1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后,在二审重审时,温州中院面对诸多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此多的破绽、纰漏、造假、矛盾,竟然罔顾“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准则,对原错误判决不置一词,顺水推舟原封不动地维持原审错误判决。因此,我们可以说,原审二审均为枉法裁判。
    第五、对杨金龙枉法裁判,还有不公平的是,杨金龙对国家有重大贡献,一向为党为国,两袖清风,由于长期在公安干警任职,讲法制,守政策,遵规矩,-直两袖清风,没有一分钱的贪污腐败,这样勤勉清廉的共产党员,在我们党内也未必多见,却在古稀之年,身体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均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司法机关均置之不理,抓住根本不成证据的孤证,将杨金龙往死里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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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分  律师和维护司法公正志愿者的思考
    作为杨金龙的辩护律师和维护司法公正志愿者,面对杨金龙冤假错案,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鉴于杨金龙曾长期在公安干警岗位,先后当了十几年的派出所所长,后在区乡领导职位任职,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多次受奖、立过功的先进个人、改革先锋,在本案中由于枉法裁判错误定罪,使之由人民功臣陡然成了人民罪人,由改革先锋成为阶下之囚,由专政的中坚力量,成为专政的严打对象,由劳动模范成为“社会败类”;这不仅让杨金龙个人蒙受极大耻辱,也是给公安司法系统蒙受极大耻辱;这不仅是对公安司法系统的极大的讽刺,也是公安司法系统可悲的自戕;这不仅是他个人的大不幸,更是党组织的大不幸,是“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得一家人”,这种被严重颠倒的形象,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已经并将继续严重地损害公安干警的形象,各级司法机关形象,人民政府的形象,共产党的形象。司法机关不可不察、不可不纠!
    第二、改革开放,大潮奔涌,洪波激荡,鱼龙混杂,但对大潮中的弄潮儿,要爱护,要支持,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看到一点缺点,动辄上纲上线,一棍子打死。特别是那些“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风向标”式先锋人物,如改开初期苏州的“傻子瓜子”年广久,“温州模式”的代表人物乐清“八大王”以及深圳的任正非,都是在当地领导保护关照下,才安然无恙得以发展壮大的。已如上述,杨金龙是个经商杰出人物,如果领导上给予关照关切,他的那点事儿决然不是那个悲催的结局。一个精英打下去,一张篮图被毁掉!
    第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村民不了解内情或公司运作中有瑕疵,难免有村民“告状”,作为上级领导要审慎把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作为司法机关更要谨慎办案,千万不能“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伪造证据,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弄假成真,冤案由此而生!
第四、视名节为生命,求昭雪见初心。不平则鸣,杨金龙10多年来一直在申诉,要求推倒加在他身上的诬陷不实之词,还他赤胆忠心、廉洁清正的本来面貌,可是迄今为止,如石沉大海。唯一的反应,就是有人口头传话“不要申诉了,这是组织上决定的,翻不了案的”,这不是当今法制社会应有的态度。杨金龙当年当派出所所长执行肃反任务时,常说一句 “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话,这个原则,现在也适用,那就是“有腐必反,有错必纠”!
第五、李强总理在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结束时举行的记者会上说:“我们将在新起点上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李总理的这番话,使温籍军旅老作家陈惠方,不由自主地想起2003年,他应时任温州市委书记李强之邀,参加“世界温州人大会”时,李强同志说过这样的话:“市场经济发展好不好,法制健全司法公正至关重要。”诚哉斯言,深中肯綮,在新时期里,我们更要牢记此言,全力践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加速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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