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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浙里

作盗亦有道,现代集团(浙南农贸)这波操作真“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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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9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世界太疯狂,国企也开始明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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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9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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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0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收费不合理,从未和我们业主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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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0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RE: 作盗亦有道,现代集团(浙南农贸)这波操作真“凡尔赛”......
温州国企霸占居民道路、停车场、等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
    尊敬的各位看官,您好!
    我是浙南农贸市场业主。写信反映我们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此信并非叫板,旨在反应问题,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9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民法典,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也只是业主之一,无权自行决定停车收费。如真需要收费,基于管理角度出发,也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单方面的一言堂,关上门自己说了算。还声称,我们企业也是为大家好,贴本经营,要投入人力、物力等云云。换个角度,就算我们业主都同意缴费,收费的标准谁来定?是不是应该有全体业主讨论决定(何况业主们目前不同意收费),市场所收的费用将来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提出方案供大家参考?我们全体业主和市场方共同拥有场地使用权,凭什么就被市场方代表?对此,业主们均想不通。话说,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综上所述,对此,我们诚恳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有序管理,我们表示欢迎。的确有部分车恶意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浙南农贸市场内有6个小区,其中一区、五区、六区二层至八层是住宅,住户有700多户,2000多人(有政府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作为多数的住宅业主的需要。
三、车位管理方式、车位分配、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结余分配、亏损补偿等,都必须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征求社区意见和公示。
四、未经住宅业主的同意,暂停收费,只对外来车辆收费。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为人民谋福利。但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反而处处与民争利,实属不该,希望政府部门倾听民众呼声,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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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希望现代集团不要装聋作哑,疏于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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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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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温州市现代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获奖者杨作军同志,百忙之中给下属单位负责人讲讲课,授授经,整整冠,照照镜,洗洗脸,把把脉,治治病,切实提高下政治站位,别由着他们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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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文章说: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9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

     上述现代集团的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的做法,属于强买强卖,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州现代集团的领导们,可别以身试法,现在社会,还以为自己是“黄世仁”,可以逼杨白劳签署卖女儿的协议,那就太法盲了。
    楼主可以拨打110电话报警,如果派出所不拘留现代集团的总经理、董事长,就可以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告状的理由是“行政不作为”,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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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代现代,不要无赖。
倾听民意,不要强卖。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拦路抢劫,实属不该。
法盲太多,脱节时代。
长此以往,倒退企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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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南农贸的做法:装疯卖傻
现代集团的做法:装聋作哑
昌盛社区的做法:装腔作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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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看浙里 发表于 2021-10-8 10:09
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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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现代集团领导,浙南农贸行政有关人员,多下下一线,关注下市场秩序,经营环境、卫生死角等等,这样代入感的宣传还存在,说明你们的思想还停滞不前,不思进取,难怪你们胡作非为。
微信图片_202110141246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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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次会不会又是景瓯小区跟银来花园的车主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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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国企强取豪夺,市民坚决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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