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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o418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通过,我有话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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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新疆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4 11:16
上图中的丙方为债务人,其中三家与甲方毫无关联,事后得知基本为空壳和严重负债。最严重的是,丙方不在协议 ...

你知道合同还有一个附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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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4 15:13
你首先要弄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两个主体。非法集资人会不会告知出借人我是非法集资?非法集 ...

我只看到那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因拿不回钱去聚众围堵政府,我就很奇怪,自己不擦亮眼睛,自己贪婪才上当受骗,咋地,想让政府赔你钱,想让全体人民赔你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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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5 08:47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很多人在纠结。其实这就是个行政条例,并不是法律。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 ...

行政法规知道了,行政法规的法律等级和效力仅次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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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5 08:47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很多人在纠结。其实这就是个行政条例,并不是法律。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 ...

参与人当然要自行承担,本质上是不同民事主体借款,钱收不回来,不自行承担你想谁给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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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5 08:47
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很多人在纠结。其实这就是个行政条例,并不是法律。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 ...

扯什么监管责任,你是三岁小孩子吗,自己贪婪私下里交易,出了问题才想政府来呀,当初为什么不向监管反映他们的违法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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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同舟共行 发表于 2020-12-25 11:57
鹿城经侦你们处心积虑地隐藏债转出借人待收数据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出借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来回于“矛调中心 ...

自己贪婪就要自行承担贪婪后的结果,以为聚众就可以闹事,胁迫政府吗,你若不借,那里有要不回来的钱,种因得果,自己造的孽自己承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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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kko418 发表于 2020-12-25 09:20
出借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分别承担赔偿和退还责任,赔偿责任永久追偿,甚 ...

自己贪婪就要自行承担贪婪后的结果,你若不借,那里有要不回来的钱,种因得果,自己造的孽自己承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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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光明86817 发表于 2020-12-26 08:40
你知道合同还有一个附件吗?

你知道温商贷自融涉及假标吗?那个附件你能传来看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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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6 09:57
我只看到那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因拿不回钱去聚众围堵政府,我就很奇怪,自己不擦亮眼睛,自己贪婪才上当受 ...

你很奇怪就对了,出借人变成非法集资参与人也在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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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必要与其解释,他只不过是心术不正、幸灾乐祸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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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光明86817 发表于 2020-12-26 08:40
你知道合同还有一个附件吗?

那个无知的不知道发生什么的人我们可以忽视。希望你来此讨论,因为你知道合同内容,可能是出借人也可能是平台人。就合同进行讨论我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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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6 10:06
扯什么监管责任,你是三岁小孩子吗,自己贪婪私下里交易,出了问题才想政府来呀,当初为什么不向监管反映 ...

“私下里交易”?可见你真的不知道这个社会发生了什么!哪天银行倒闭,你的钱没了找不找银行,找不找银行监管,找不找政府?p2p国家政策支持,政府发放牌照负责监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利率在法定范围的一半不到。出借人贪婪了吗?你所说“私下交易”在哪里?你的二、三、四奶奶同罪理论不成立知道吗?政策引导失误,政府监管失职,出借人被骗不找政府找谁?找政府抓骗子还钱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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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其实出台《条例》没有问题,应该要制定一个关于非法集资的条例。恶心的也不身份问题,恶心的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句太恶心了。因为非法集资人的违法造成出借人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考虑到出借人是被蒙蔽,考虑到监管不作为等因素了吗?这些不是出借人的责任。如果监管不作为,集资人非法只承担违法责任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那以后骗子可能会成为一种职业,光明正大地说“去骗点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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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2: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必要与其解释,他只不过是心术不正、幸灾乐祸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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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用“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身份适不适合出借人,值得商讨。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两个称呼没有争议。难道除了这两个之外就只剩下《条例》说的非法集资参与人了吗?不是。p2p非法集资还应该分为非法集资出借人、非法集资借款人。既然称“非法集资参与人”就应该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出借人又分“已下车”的出借人(非法集资获益人)和线上待收出借人(非法集资受害人)。这就是为什么不能统称受害人。因为出借人中有获利人,而这部分获益人同时成了被追缴对象,因为他们的利息是用受害人的本金支付的,不追回受害人的本金就拿不回。
        这样理鲜《条例》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说法就不完整。非法集资的去处、怎么使用,能不能收回?也就是说借款人也是非法集资的一个方面,不能忽视被排除在条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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