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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通过,我有话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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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0: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现在p2p案件处理来说弊大于利。这么大的社会问题出来,不去完善法律法规,却参入了行政权力。是的政府政策的问题应该利用行政资源来解决。但国情在这里,我国政府到目前为止承认错误了吗?没有。那么行政利力只会利用制定条例、解释、意见来掩盖、来“疏导”。第三条将出借人归类非法集资参与人,这个争议论证很久了被通过。“已下车”的非法集资参与人,他知情吗?第二十三条“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那句“用非法集资款支付的利息应当追回”呢?比如:如果这个退还资金包括这个利息,对已出借结束的曾经出借人是否公平,这部分当时作为正常收入甚至己经消费掉了,怎么退还?从出借人变成非法集资参与人最终变成了债务人。这是个什么玩意?
        再说苦等回款的出借人,明明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条例实施后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出借款能不能追回没保证,第二十六条先规定该扣的扣,“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所得的货物和货币回报应于扣除”。就是说不要说合法利息,一支腊烛也不给你,这是行政权力。最为危险的是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达成协议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没有达成协议的由处置办负责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登记。请问若没有申报登记呢?0待收呢?这与其它法规冲突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等吗?
        条例最大限度保护了什么人?刑事处罚改成行政处罚。没钱退还就按比例退,退的时候还要扣息扣物,这是怕犯罪分子还太多吗?普惠金融的初衷是什么?
        而对于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认定,比如说广告商是否退还广告费的认定,条件相当苛刻,依照广告法根本就追不回。既然是非法集资,出借人自然变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了,广告商、律师事务所等为什么不能自然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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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果说被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而由非法集资人去与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一是拿法律开玩笑;二是协议双方如何保证对等,且出借本来就有协议,遵守即可,重新签订无非就是保证非法集资人的收割权;三是这个协议中,非法集资人提供的资产等真实性谁来验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谁来保障(下图),再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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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是一张温商贷与出借人协商达成的债转协议,如果这种协议得到处置职能部门的认可,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益如何保证?
Screenshot_20201221_135447_com.tencent.mm_edit_2083080924192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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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上图中的丙方为债务人,其中三家与甲方毫无关联,事后得知基本为空壳和严重负债。最严重的是,丙方不在协议上签字由丁方以站内信“一经发出即为告知”,那最少也应该将站内信附后吧,没有。《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告知债务人,未经告知,对债务人不具效力”。就这样一类协议、合同(丙方没有具体人的都有)签下了31个亿。立案后还有一批出借人哭着喊着保合同保协议。想想,《条例》把处置权交到这样的非法集资人手里,出借人的下场除了再次被收割,还能怎样?最终还得刑事处理,只不过多给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一个收割、逃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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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黑龙江
如果说被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而由非法集资人去与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一是拿法律开玩笑;二是协议双方如何保证对等,且出借本来就有协议遵守即可,重新签订无非就是保证非法集资人的收割权;三这个协议中,非法集资人提供的资产等真实性谁来验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谁来保障(下图),再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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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唉,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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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黑龙江
如果说被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而由非法集资人去与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一是拿法律开玩笑;二是协议双方如何保证对等,且出借本来就有协议遵守即可,重新签订无非就是保证非法集资人的收割权;三这个协议中,非法集资人提供的资产等真实性谁来验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谁来保障(下图),再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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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黑龙江
如果说被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而由非法集资人去与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一是拿法律开玩笑;二是协议双方如何保证对等,且出借本来就有协议遵守即可,重新签订无非就是保证非法集资人的收割权;三这个协议中,非法集资人提供的资产等真实性谁来验证?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谁来保障(下图),再得不到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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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既然把出借人当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就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包括哪些?证人、退还资金对象、被害人等?如此复杂且结果完全不同就一个参与人就解决了。其实可以称为非法集资获益人和非法集资被害人,共同承担证人角色。还有那句“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问题又来了。“用非法吸收来的资金支付的利息应当追回”对于获利下车的非法集资参与人怎么解释呢?损失自行承担,获利必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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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但是那些借钱给别人的人却聚众威胁政府,干扰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我对那些出借人只有一个态度,自己种的果自己吃,不要没有好果子就赖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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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但是那些借钱给别人的人却聚众威胁政府,干扰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我对那些出借人只有一个态度,自己种的果自己吃,不要没有好果子就赖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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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请尽快公布债转出借人的待收数据供受害人确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3.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也就是说,温商贷平台债转合同违法违规。通过欺骗、恐吓、诱导出借人债转非法集资款投资的资产包。再通过自身中介平台拆分投资项目、借款项目实行债权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为非法收割提供平台支持,同时利用债转资产收取50%现金交易,从事线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达31亿元之多,恶意违反《方案》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的规定。非法从事债权转让及其过程完全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请保护债权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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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4: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4 13:45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

我坚决悍卫你的说话权。但请别自作多情。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这个非法是指非法集资平台,p2p上至总理下至地方政府极力倡导,有国家机关颁发证照,有国家机关监督监管,非法责任在谁?从政策支持到政策一刀切断,考虑过响应政策的出借人了没有?你双手举过头顶喊赞成并指责别人贪婪的时候,是否看过当时中央领导鼓励和赞扬普惠金融从业者返点费10%,而大部分被政策忽悠进去的才9.6%年利率。你的这份指责只能证明你的虚伪和葡萄,因为你根本不懂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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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4 13:45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


你说的这个“借钱给别人”可不是你家二奶奶借钱给三奶奶这么简单,那是通过二奶奶和三奶奶的掌房人决定的。如果你三奶奶借了钱跟别人跑了赖账,难道证明你二奶奶也是偷情参与人吗?那个掌房人说活该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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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4 1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曾禹 发表于 2020-12-24 13:45
坚定坚决的支持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行政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


你首先要弄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两个主体。非法集资人会不会告知出借人我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协助人这个主体包括谁?除了广告商、律师、业务员、专家顾问,那么领导站台、堂而皇之的报纸电视广告平台提供者以及政策执行不力者是不是起了协助作用?而出借人明知非法还会借吗?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参与人了?严格意义上来说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无法收回就涉及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出借人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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