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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交警大队长汪海潮: 你怎么带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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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0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永嘉县交警大队长汪海潮: 你怎么带的队伍?


2020年6月18日,本人私家车停在瓯北三小对面渡江路,车前左保护杠油漆被刮蹭,明显是被其他车辆磕碰的新痕迹,车辆可能逃逸。
18时37分,我用手机拨打110报警,110说通知瓯北交警中队。
18时40分,057767332782(应该是瓯北交警中队女性工作人员)来电问是不是我报警,我说是的,车停在瓯北三小对面渡江路路边被别人的车刮了。她接着问我对方的车在不在,我说不在吧。她又让我拍个照去瓯北中队找吴警官。我问你们不出警吗?她说你来中队找吴警官,就挂了电话。
瓯北中队距离现场约3.8公里,开车顶多只需15分钟。结果等了50分钟,交警也未出警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我只好在19时35分左右到瓯北交警中队催他们出警。刚开始在处理台催警察出警,工作人员都不理。就又去找吴警官(警号136412),还是一昧推脱,不肯出警。一直催到20:53左右,才有位辅警(FJ2159)跟着我去现场勘验。
6月21日,肇事逃逸车向我赔偿了喷漆。


据此,问下永嘉县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汪海潮: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瓯北中队距离现场约3.8公里,开车顶多只需15分钟。结果等了50分钟,交警也未出警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为什么不及时出警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定职责?

2、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能实用简易程序?

3、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就算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呢?

4、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为什么交通警察不来现场固定现场证据?

5、交通肇事逃逸案,交警可以不到场?可以让一名没有执法权的辅警到场处理?

6、为什么直到现在,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

   
汪海潮你身为交警大队长,怎么带的队伍?



另,为促进法治进程,6月22日已诉至永嘉县法院。

微信图片_2020062618253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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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

交警不出警,纳税人养你们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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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监察指导大队长汪海潮。
81日下午约16点,即第四次拘禁中,永嘉县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亲自来到瓯北所,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提出对方并无任何伤势,要求医疗发票鉴定,汪大说:哪有这么多时间?现在不以伤势鉴定书为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这样的经典语句,就出自汪大队长之口,政府要是为不法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买单,徐局您说政府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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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曾说过“放在703804,我也不怕


后来又咬牙切齿对我说“以前把我放在703804上”、"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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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久也未见,想来风采依然。
只不知喜欢用“指头枪”对着百姓说话的习惯也是否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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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

如果你平常也敢用“指头枪”对着林光常务副局长说话,我就相信这只是你的坏习惯,而不是只欺负百姓。



不过,我谅你也不敢!只会欺负百姓,又算得什么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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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勋章→风雨同舟版块勋章→法律精英社团勋章→法学院社团勋章→反腐联盟

发表于 2020-6-2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虽然是一件“小事”,但法律规定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如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不去执行或不愿意执行,要么向上级相关部门建议修改法律法规,要么辞职不干,什么事情都可以打折,唯独法律不行!建议不愿意出警的公务人员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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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是永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有先见之明

     2011年1月2日,浙江永嘉县江北街道清水埠的上下楼邻居王少林与陈巧勇在激烈口角时,猛然拽去在旁的陈巧勇的六岁女儿陈欣彤(后鉴定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而永嘉县公安局不但对王某至今不予处理,反而凭王某在10个月后以捏造的病症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在事发23个月后对正当防卫的陈某下达处以五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书。

    2013年4月10日,陈巧勇夫妇与该案公民代理人听从该案经办人和该案经办单位林光所长的意见,到永嘉县公安局找法制大队长汪海潮。在其办公室等后了许久后,在下午17:30进入办公室,询问汪海潮对我们此前递交的递交了《关于王少林与陈巧勇纠纷一案存在若干疑点的报告》有何看法时,汪海潮拉着脸说还没看,颐指气使,官威十足。并称“现在下班时间,你们马上出去。”时间的确已经是是下班时间,但汪大队长却用“指头枪”说话,陈巧勇的公民代理人让其别使用“指头枪”,哪知汪大队长偏偏再次用“指头枪”,陈巧勇便掏出手机拍视频以维权,汪大队长就命令进来的几个警察:“把他手机扔了!”

    视频总长17:26,现截取其中一小段(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公布整段视频,不妨知会一声)。09:47分,该局法制科警号036618声称:“汪海潮……我听到在这说,绝对讲过:娒(指陈的六岁女儿)已吓到了,把他(指陈巧勇)关了不适合,肯定会引起、造成问题的!’”后又两次分别在10:50、11:40强调这点。”

     另一法制科警察当时在对该案发表意见,也认为不应对陈巧勇处以拘留。(我们也有证据)

也难怪了,此前汪海潮曾恐吓陈巧勇说:“要不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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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罰款的本事真有一套一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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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

如果你平常也敢用“指头枪”对着何磊政委说话,我就相信这只是你的坏习惯,而不是只欺负百姓。



不过,我谅你也不敢!只会欺负百姓,又算得什么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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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去年倒车不小心把别人的车漆刮了,保险公司没空来叫我自己拍照,我怕保险公司不理赔,报案后瓯北交警来认定一下做个证。对方是停着的我要负全责,然后交警对我开了罚单200元说你不服可以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次报案听到我的车停着的对方的车又不在就不出警了,去瓯北交警中队看监控远看不见。我说小区门口有监控里面有辆车漆刮的很像你们去看一下就知道了,吴警官说:晚上太黑看不清,又说痕迹久了会难辨认。所以说你们要去核实,我把拍的照片给他看后才叫辅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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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

如果你平常也敢用“指头枪”对着林志佩局长说话,我就相信这只是你的坏习惯,而不是只欺负百姓。



不过,我谅你也不敢!只会欺负百姓,又算得什么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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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怿古轩 发表于 2020-7-6 09:49
@汪海潮:

如果你平常也敢用“指头枪”对着林志佩局长说话,我就相信这只是你的坏习惯,而不是只欺 ...

汪海潮大队长你用“指头枪”对着百姓说话的坏习惯什么时候改?不会官大了脾气更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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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汪海潮:

平常对林志佩局长说话,声音有高过60分贝吗?
声音敢高过60分贝吗?别只跟百姓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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