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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睁大你的眼睛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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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睁大你的眼睛看看!

温州市中院韦娜法官:
   
      你在黄志霄对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寻衅滋事案二审裁定书中竟然认定“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对本辖区法院适用具有指导作用,永嘉法院参照执行并无不当。但黄志霄以地方法院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为由,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附图1),对本人进行肆意污蔑和诋毁,本人已在再审申请书中已一一驳斥!

    另,敝人于2020年3月28日16时14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的中文域名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网址标识码:bm13000003京ICP备 13016994号-6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92号)“法律咨询”栏目下咨询:“请问: 1、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是否现行有效? 2、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3、如果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是什么性质文件?谢谢。”
    同日17时07分,工号:LS52010308法律服务人员回复:“您好!欢迎关注中国法律服务网。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你好,第一,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通知》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做出了规定,现在依然合法有效。第二,《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附图2)

    又,2020年3月29日,敝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中文域名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法律咨询”栏目下咨询:“201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关问题的解答》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如果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第1条规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所说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那么属于什么性质文件?基层法院必须适用参照吗?基层法院也可以不适用参照吗?若是可以适用参照也可以不适用参照,那还有什么意义?”

中国检察网当日回复:“您好,欢迎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这其中不包括解答。因此不可以参照适用。”(附图3)


    司法部、最高检法律服务人员也都认为浙江省高院该《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可以参照适用。完全足以证明,敝人认为该《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而永嘉法院不应参照,不是一家之言,绝非编造虚假信息,并且是有相同意见、有法理支持的!进而批评该院不该据此剥夺敝人的代理权,“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无非是发表个人意见,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权、监督权!这都拿来治罪,还让不让人说话???

    韦娜!能睁大你的眼睛看看吗?难道最高法、司法部法律服务人员也错了吗?难道他们也“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吗???
    睁大你的眼睛看看!不要当做没看见!





中院裁定第9页.png
《解答》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png
中国检察网我的咨询.png
昆明刘文华律师当庭辩护词卒段.png
20起冤案无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洗冤.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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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人已在再审申请书中已一一驳斥


手误,去掉第一个“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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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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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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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律权威 发表于 2020-5-29 13:09
温州中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是全日制大学毕业的法律高手,因此说温州法官不懂《立法法》、法理 ...



连我都知道的法律常识,法官不可能不知道。


套用裁定书的一句话:韦娜其行为明显超过了普通法官所应遵守的道德和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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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韦娜!能睁大你的眼睛看看吗?难道最高法、司法部法律服务人员也错了吗?难道他们也“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进行混淆吗???




更正一下:  最高检,不是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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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了,就像以前看电视剧,坏人们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逃避制裁,一会儿取保就医,一会儿说警察取证非法,跳来跳去轮番登场,很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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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原奇侠 发表于 2020-5-30 09:55
楼主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了,就像以前看电视剧,坏人们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逃避制裁,一会 ...

         问题讨论,要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不能信口雌黄,给别人扣大帽子。

        这个事情,就各方面讨论情况看,应该是法官做的不对。

       当然了,如果你认为楼主做的不对,也要说出一二三理由,让温州百姓来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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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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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原奇侠 发表于 2020-5-30 09:55
楼主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了,就像以前看电视剧,坏人们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逃避制裁,一会 ...




鄙人可以接受任何人的批评,但是要有论证,而不能只有一个论断。


看过老兄几次回帖,
再翻看你的回帖记录,
我发现一个规律——
凡是网友批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帖子,
你的回帖大都持诋毁、嘲讽、讥笑等态度,站在官方立场说话……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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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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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22: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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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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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律权威 发表于 2020-5-29 12:52
浙江省高级法院,其法律地位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因此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 ...



本案的关键分歧,是温州中级法院的法官,将浙江省高院的部门文件,作为司法审判法律依据,这是违反《立法法》所有法律条文的。法官的上述行为,将没有法律效力的《解答》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涉嫌“枉法裁判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楼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拨打110电话报警。让警察来管上述“有权很任性”的法官。



——老兄所说固然在理,谢谢建议。不过,告法官难啊。您看看

@温州市政法委:公安包庇法官,法院回报公安不予立案
http://bbs.703804.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62316
(出处: 柒零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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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打酱油去了 发表于 2020-5-30 13:34
问题讨论,要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不能信口雌黄,给别人扣大帽子。

        这个事情,就 ...



公允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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