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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盗亦有道,现代集团(浙南农贸)这波操作真“凡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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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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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国企霸占居民道路、停车场、等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
    尊敬的各位看官,您好!
    我是浙南农贸市场业主。写信反映我们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此信并非叫板,旨在反应问题,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8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民法典,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也只是业主之一,无权自行决定停车收费。如真需要收费,基于管理角度出发,也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单方面的一言堂,关上门自己说了算。还声称,我们企业也是为大家好,贴本经营,要投入人力、物力等云云。换个角度,就算我们业主都同意缴费,收费的标准谁来定?是不是应该有全体业主讨论决定(何况业主们目前不同意收费),市场所收的费用将来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提出方案供大家参考?我们全体业主和市场方共同拥有场地使用权,凭什么就被市场方代表?对此,业主们均想不通。话说,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综上所述,对此,我们诚恳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有序管理,我们表示欢迎。的确有部分车恶意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浙南农贸市场内有6个小区,其中一区、五区、六区二层至八层是住宅,住户有700多户,2000多人(有政府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作为多数的住宅业主的需要。
三、车位管理方式、车位分配、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结余分配、亏损补偿等,都必须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征求社区意见和公示。
四、未经住宅业主的同意,暂停收费,只对外来车辆收费。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为人民谋福利。但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反而处处与民争利,实属不该,希望政府部门倾听民众呼声,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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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RE: 作盗亦有道,现代集团(浙南农贸)这波操作真“凡尔赛”......

温州国企霸占居民道路、停车场、等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
    尊敬的各位看官,您好!
    我是浙南农贸市场业主。写信反映我们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此信并非叫板,旨在反应问题,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9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民法典,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也只是业主之一,无权自行决定停车收费。如真需要收费,基于管理角度出发,也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单方面的一言堂,关上门自己说了算。还声称,我们企业也是为大家好,贴本经营,要投入人力、物力等云云。换个角度,就算我们业主都同意缴费,收费的标准谁来定?是不是应该有全体业主讨论决定(何况业主们目前不同意收费),市场所收的费用将来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提出方案供大家参考?我们全体业主和市场方共同拥有场地使用权,凭什么就被市场方代表?对此,业主们均想不通。话说,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综上所述,对此,我们诚恳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有序管理,我们表示欢迎。的确有部分车恶意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浙南农贸市场内有6个小区,其中一区、五区、六区二层至八层是住宅,住户有700多户,2000多人(有政府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作为多数的住宅业主的需要。
三、车位管理方式、车位分配、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结余分配、亏损补偿等,都必须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征求社区意见和公示。
四、未经住宅业主的同意,暂停收费,只对外来车辆收费。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为人民谋福利。但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反而处处与民争利,实属不该,希望政府部门倾听民众呼声,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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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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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RE: 作盗亦有道,现代集团(浙南农贸)这波操作真“凡尔赛”......
温州国企霸占居民道路、停车场、等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
    尊敬的各位看官,您好!
    我是浙南农贸市场业主。写信反映我们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此信并非叫板,旨在反应问题,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9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民法典,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也只是业主之一,无权自行决定停车收费。如真需要收费,基于管理角度出发,也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单方面的一言堂,关上门自己说了算。还声称,我们企业也是为大家好,贴本经营,要投入人力、物力等云云。换个角度,就算我们业主都同意缴费,收费的标准谁来定?是不是应该有全体业主讨论决定(何况业主们目前不同意收费),市场所收的费用将来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提出方案供大家参考?我们全体业主和市场方共同拥有场地使用权,凭什么就被市场方代表?对此,业主们均想不通。话说,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综上所述,对此,我们诚恳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有序管理,我们表示欢迎。的确有部分车恶意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浙南农贸市场内有6个小区,其中一区、五区、六区二层至八层是住宅,住户有700多户,2000多人(有政府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作为多数的住宅业主的需要。
三、车位管理方式、车位分配、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结余分配、亏损补偿等,都必须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征求社区意见和公示。
四、未经住宅业主的同意,暂停收费,只对外来车辆收费。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为人民谋福利。但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反而处处与民争利,实属不该,希望政府部门倾听民众呼声,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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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必须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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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1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南农贸凡尔赛,强奸民意耍无赖。
依仗国企有后台,失得民心必定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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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0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当今法治社会,温州鹿城也是排的上榜的幸福城市还有这种事情发生?望有关部门能好好帮助协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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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制社会还有企业能这么明目张胆侵害百信利益,谁给他批的手续,谁给他的权利,请有关部门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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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南农贸凡尔赛,强奸法律耍无赖。
领导法盲有后台,为非作歹横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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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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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要以为拦住车不让进出,强迫业主签字就能行。我们大家深知你们有保安队伍,擅长全武行,但我们不会屈服,希望现代集团的高层明白一个理儿:水能煮粥,亦能覆舟。
凡事三思而后行,要经得起推敲,收费要合理、合情、合规、合法,不要干些P股指挥脑袋的事情。
该征求意见就得征求,不要强奸民意。
改公示就要公示,要公干透明。
我们全体业主形成一股劲、一条绳,坚决反对被你们“代表”!
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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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22 1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据悉,全体业主已联名维权。浙南农贸声称早已征求大部分业主意见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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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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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温州国企霸占居民道路、停车场、等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
    尊敬的各位看官,您好!
    我是浙南农贸市场业主。写信反映我们小区停车管理问题。此信并非叫板,旨在反应问题,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是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的业主,房屋设计性质为居住,我们的“众用分摊面积”很大,约占房屋总面积 的22%左右,具体可见房产证。今年5月份,市场方(现代集团旗下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在未和业主协商,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冠冕堂皇的代表全体业主发出通告,实行市场停车收费方案。要求全体业主登记名下车辆,第一辆收费90元/月,第二辆收费120元/月(详情见贴图),并与9月15开始试运营,同时对于未登记车辆,目前不予放行,强迫业主签订同意收费的相关协议。9月17日早上有业主不同意签订,不予放行,造成通道堵塞。市场方口称有收费依据,有文件,但拒不出示。后当事人报警处理,辖区派出所出警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民法典,小区内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也只是业主之一,无权自行决定停车收费。如真需要收费,基于管理角度出发,也必须经过业主同意,而不是单方面的一言堂,关上门自己说了算。还声称,我们企业也是为大家好,贴本经营,要投入人力、物力等云云。换个角度,就算我们业主都同意缴费,收费的标准谁来定?是不是应该有全体业主讨论决定(何况业主们目前不同意收费),市场所收的费用将来用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提出方案供大家参考?我们全体业主和市场方共同拥有场地使用权,凭什么就被市场方代表?对此,业主们均想不通。话说,大清王朝都亡了几百年了,我们全体业主的膝盖都补过钙了。

综上所述,对此,我们诚恳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有序管理,我们表示欢迎。的确有部分车恶意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二、浙南农贸市场内有6个小区,其中一区、五区、六区二层至八层是住宅,住户有700多户,2000多人(有政府颁发的合法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车位应首先满足作为多数的住宅业主的需要。
三、车位管理方式、车位分配、收费标准、管理费用、结余分配、亏损补偿等,都必须和业主协商确定并征求社区意见和公示。
四、未经住宅业主的同意,暂停收费,只对外来车辆收费。

作为国有企业,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为人民谋福利。但浙南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反而处处与民争利,实属不该,希望政府部门倾听民众呼声,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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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不合理,而且价格过高,要和业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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