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1-29 19:26

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现解读上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现解读上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现解读上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 10号】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告知是复查机关决定),其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其决定的方式特别。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之后不断投诉,复查机关才作出(泰政信查【2022】5号)《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为依据复核机关的指导意见即"本机关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不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复查机关经再次核查认为: 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注:原信访事项处理经办科室是罗阳镇南洋社区不是罗阳镇的住建部门)。综上事实,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注:没有交办处理)
3,“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复查机关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的规定办理。
4,此信访事项信访近三年,住建、资规、茅调中心、信访局、县委台办等部门处理近二十次即各部门处理5次左右,依据《依法分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和《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房[1993]487号)等指示精神,会商后由属地的罗阳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其职责上负责补偿或腾退等处理并无不妥,并不存在“应当【注:《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0062号)的规定即必须的意思】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和“但因程序不合法重新作出的除外”的情况。
5,指导意见上用词“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区别上前者应指上访人自己的事情后者应指整个信访过程所有参入者的事情,不能就此解读复核机关让上访人自行向住建部门再次提出诉求意思,依据复核机关的指导意见及《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主动交办处理,而不是让信访人自行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诉求,让信访走空。
7,复核机关依据私房政策的指示精神指出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指导意见,应该是针对各部门推托处理信访事项,即上访近三年各部门推托不理及依法会商后被实体性处理单位的罗阳镇人民政府处理交属下的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交包括罗阳镇住建部门办理的事实。
8,再次的复查意见对复核机关负责,复核机关对信访人夏启瑞负责。依据《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规定,复核机关对复核意见终身追究。
9,《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二)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但至今复查机关仅撤销处理意见未有主动交办处理。另条款中“可以”的解读上理解为“可以和不可以的意思”。信访人也可以一直不断投诉复核机关对涉访的复核事项处理不力及上级督办不力,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和中央纪委及中央组织部都有本级收文办理...或巧合的省市有关领导被人事追责...
10,,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执行不力建议督促执行
建议人:夏启瑞
2023年11月29日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1-29 19:29

标题应改为:温政信核(2022) 10号)复核意见执行不力后解读上的意见建议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1-29 19:35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1 06:13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1 16:07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1 16:14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4 09:37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8 12:12

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涉及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问题程序上浙江省委督促也不力应负责的举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涉及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问题程序上浙江省委督促不力应负责,理由如下:
1,2022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 10号】作出《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注:告知是复查机关决定),其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其决定的方式特别。
2,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之后不断投诉,复查机关才作出(泰政信查【2022】5号)《关于夏启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为依据复核机关的指导意见即"本机关认为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存在不妥。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复查机关经再次核查认为: 1、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答非所问,未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答复,不妥。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注:原信访事项处理经办科室是罗阳镇南洋社区不是罗阳镇的住建部门)。综上事实,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注:没有交办处理)
3,“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复查机关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的规定办理。
4,此信访事项信访近三年,住建、资规、茅调中心、信访局、县委台办等部门处理近二十次即各部门处理5次左右,依据《依法分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和《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房[1993]487号)等指示精神,会商后由属地的罗阳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其职责上负责补偿或腾退等处理并无不妥,并不存在“应当【注:《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0062号)的规定即必须的意思】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和“但因程序不合法重新作出的除外”的情况。
5,指导意见上用词“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区别上前者应指上访人自己的事情后者应指整个信访过程所有参入者的事情,不能就此解读复核机关让上访人自行向住建部门再次提出诉求意思,依据复核机关的指导意见及《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主动交办处理,而不是让信访人自行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诉求,让信访走空。
7,复核机关依据私房政策的指示精神指出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指导意见,应该是针对各部门推托处理信访事项,即上访近三年各部门推托不理及依法会商后被实体性处理单位的罗阳镇人民政府处理交属下的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交包括罗阳镇住建部门办理的事实。
8,再次的复查意见对复核机关负责,复核机关对信访人夏启瑞负责。依据《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规定,复核机关对复核意见终身追究。
9,《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二)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但至今复查机关仅撤销处理意见未有主动交办处理。另条款中“可以”的解读上理解为“可以和不可以的意思”。信访人也可以一直不断投诉复核机关对涉访的复核事项处理不力及上级督办不力,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和中央纪委及中央组织部都有本级收文办理...或巧合的省市有关领导被人事追责...
10,温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作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 10号)后执行处理不力涉及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问题程序上浙江省委督促也不力应负责。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8 12:12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3-12-8 16:41

写信给省人大省政协市人大市政协的凭证。

H-l-W-L-L 发表于 2023-12-10 20:57



H-l-W-L-L 发表于 2023-12-10 21:33



H-l-W-L-L 发表于 2023-12-10 21:40


https://pic.app.703804.com/forum/20231210214026front2_0_1821733_FowRat56rddmxht_SEb7fEMrXbnp.jpg




H-l-W-L-L 发表于 2023-12-10 22:21



H-l-W-L-L 发表于 2023-12-10 22:40

至今还保留的原产权证件原件(民国时期土地所有权壮一张及地号图一张、共有权证明书一张、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张〈但此证房产栏未登记有房产〉),我们已经给信访局、住建局、资规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看过。起初我有点怀疑在命运事上,这几张证件会不会做假,但后来去档案馆查到1952年有关董直松的太字第118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注:证上的“松”看起来不像“松”字,但输入董直松的名字查到是未登记房产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我就打消这个疑虑,因为存根与至今保存的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基本对的上,只是存根的房产栏下登记的几个字有一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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