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4-4-10 16:28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
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综上特此补充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夏启瑞
2024年4月10日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4-4-10 17:02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4-4-11 17:39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综上特此补充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夏启瑞2024年4月15日

kejizuigeili 发表于 2024-4-12 14:47

关于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料依据《英烈去》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的重复信访事项上督办办理中的事项的补充报告。
国务院:
   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记载:   兹有董夫清同志系贵县董夫治先生之弟,于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在23军67师200团5连任战士,曾建功三等功,不幸于1953年7月7日在朝鲜前线光荣牺牲,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泰顺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200团政治处。1953年7月8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董夫治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董夫治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條 軍屬需憑革命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文件取得軍屬資格。如部隊證明一時無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會或村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暫按軍屬優待。女革命軍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應取得軍屬資格,由女軍人自定,於證件上註明。未註明者依羣衆習慣决定之。
    第五條 革命軍人犧牲業已取得烈士資格者其家屬稱烈屬,得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之優待,並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優待烈屬。
泰顺县人民政府方认为: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係指與軍人同居之直系血親、配偶及依靠軍人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或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泰顺县人民政府认为: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1953年7月7日志愿军200团政治处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烈字第00207号)上证明林孟绪董夫清烈士是董夫治先生的弟弟对其按家属给予抚恤待遇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又兄弟堂兄弟6人仅剩哥哥董夫治及年幼的堂侄儿董直松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其哥哥董夫治为烈属身份及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以督办抗美援朝董夫清烈土有关遗物、史科依据《英烈去》规定展开保护、研究等工作的烈士权益问题包括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不力上重复信访事项的督办办理中的事项及时处理。

综上特此补充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夏启瑞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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