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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万资金流向,揭开了“没有犯罪事实”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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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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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27万资金流向,揭开了“没有犯罪事实”背后的真相
湖北竹山公安还能自证清白吗?
司法17.png
  作为一个投资了8500万、等了十五年的外地商人,我被竹山县公安局一纸“没有犯罪事实”拒之门外,让人唏嘘不已却又无可奈何。
  一个本应监督公安执法规范的督查队长,却被银行流水清清楚楚地记录着——他和他的弟弟,从“骗子”公司手里拿走了372万。
  这不是小说,这是我——冯小龙案的最新线索。
  当这两件事放在一起,竹山县公安局的那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再也无法让人平静地接受。这不是“没有犯罪事实”,这是有人不想让犯罪事实被看见。
  一、372万,不是小数目,更不是“正常往来”
  先看银行流水。
  竹山县闽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户,白纸黑字记录着:
  2013年2月6日,向徐忠汇款 1,575,283.75元;
  2013年9月21日,向徐忠汇款 56,912.75元;
  2013年6月6日、2014年7月7日等多笔,向徐超汇款合计 2,152,400元。
  徐忠是谁?2013年前后,他是竹山县公安局督查队长。徐超是谁?是他的亲弟弟。
  闽胜公司是谁的?是林泽胜实际控制的企业。林泽胜是谁?是我控告合同诈骗8500万的头号嫌疑人。
  一个县级公安局的督查队长,本人和亲弟弟,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企业里,拿走了372万余元。这不是“正常资金往来”四个字能糊弄过去的,也不是“借贷”“投资”能轻描淡写带过的。这是一个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一个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的当事人之间,赤裸裸的利益关联。
  更关键的是,徐超在2026年8月31日竹山县法院庭审中当庭陈述: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徐忠参与。
  参与什么?参与工程?参与结算?参与催款?还是参与分钱?
  银行流水已经证明钱到了徐忠和徐超手里。庭审陈述又证明徐忠“参与”了合同履行。这已经不是“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这是已经深度卷入的问题。
  二、案子在竹山办,钱在竹山收——这不是巧合,这是闭环
  再看时间线:
  · 2026年7月9日,我控告林泽胜合同诈骗案,由茅箭区公安分局移送竹山县公安局;
  2026年8月7日,竹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6年9月17日,竹山县公安局复议维持不予立案;
  2026年9月28日,冯小龙向十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6年9月30日,十堰市公安局受理复核。
  而就在这同一个时间段:
  2026年7月,徐超向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亿达公司,主张222万工程款;
  2026年9月30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亿达公司支付徐超222万余元。
  一边是我控告林泽胜诈骗,竹山县公安局说“没有犯罪事实”;一边是徐超起诉林泽胜控制的公司,竹山县法院判他胜诉。可笑的是,徐超用一个挖机平整道路,竟然高达100万一公里,而市场价才20多万一公里。法院开庭时,我问了徐超怎么平整出100万一公里?徐超竟然回答不出来!
  同一个县,同一批人,同一个时间段。我的案子在竹山被“灭”了,徐超的案子在竹山赢了。
  而徐超的哥哥徐忠,正是竹山县公安局的督查队长。徐忠和徐超,从林泽胜的公司拿走了372万。
  这不是巧合。这是一个闭环。
  三、“没有犯罪事实”?证据清单体现的是什么?
  竹山县公安局说“没有犯罪事实”。可冯小龙手里的证据,早已不是“一面之词”:
  第一,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有证”。2011年《闽胜矿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闽胜公司拥有吴家湾超贫磁铁矿的全部矿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无法律瑕疵,可依法开采。
  第二,省自然资源厅核实:从来没有发过采矿证。吴家湾、滴水岩两处铁矿,从未颁发采矿权证。磁铁矿属省级发证矿种,县里、市里无权发证。闽胜公司名下只有一张2019年才取得的探矿权证——比签合同晚了整整8年。
  第三,司法鉴定确认签名伪造。相关文件上“冯小龙”的签名系伪造,对方把3500万“做”成120万,把1400万“做”成105万和150万。
  第四,对方拿的是辉绿岩证,不是磁铁矿证。辉绿岩是盖房子的石头,不是铁矿石。合同约定的是超贫磁铁矿,对方掏出一张石头的证,说“这就是证”。
  第五,林泽胜有前科和网上追逃记录。
  合同在、汇款凭证在、司法鉴定在、省厅核实录音在、对方前科在。这么多客观证据摆在一起,竹山县公安局却说“没有犯罪事实”。
  而现在,又多了一条: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民警,和案件当事人有大额资金往来。
  四、徐忠必须回避,竹山必须回避,否则程序正义就是空话
  法律上,回避制度不是摆设。《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我要提出的质疑是:徐忠是竹山县公安局民警,是督查队长,他的弟弟徐超从林泽胜公司拿走215万,他自己拿走157万,他还“参与”了合同履行。这种情况下,竹山县公安局办理冯小龙控告林泽胜合同诈骗案,怎么可能公正?
  冯小龙在举报信里说得很清楚:恳请纪委监委直接核查,或者指定异地、提级核查,不宜直接转由竹山县有关方面自行核查。
  这个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让竹山县公安局自己查自己,让竹山县公安局自己复议自己,让竹山县公安局自己监督自己——这不是监督,这是护短。
  五、十五年了,该有人给一个讲得通的说法
  冯小龙今年60多岁了。2011年,他带着全部身家到竹山,相信合同,相信法律,相信这片土地。十五年后,矿没开成,钱没了,公安说“没有犯罪事实”。
  他不服。他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他申请复核,十堰市公安局受理了。现在,他又拿出了新的线索:徐忠、徐超与林泽胜之间的372万资金往来。
  这不是“节外生枝”,这是直击要害。
  如果徐忠确实利用职务影响干预了案件办理,那么竹山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就必须撤销,相关责任人就必须被追责。
  如果徐忠确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利益关联,那么竹山县公安局办理此案的全部程序,都必须重新审视。
  如果这些线索最终被查实,那么冯小龙案就不仅仅是一个合同诈骗案,而是一个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勾连、联手侵吞外地投资者财产的窝案。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但当办案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时,程序正义就已经死了。
  冯小龙在等一个讲道理的结果。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也在等一个讲道理的结果。
  这个结果,不该让一个60多岁的老人,再等十五年。
  (声明:本文内容真实无虚,有银行流水、相关书证等硬核证据支撑,本人对网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的最终责任认定,以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司法为民2.png
微评:新铁证面前,“没有犯罪事实”还能撑多久?
  公安办案,最基本的底线是尊重事实。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可在冯小龙案里,这条底线似乎被人主动绕开了。
  2011年,外地商人冯小龙带着8500万来到竹山,签下股权转让协议,以为买到了合法矿权。十五年过去,矿没开成,钱打了水漂。案件移送到竹山县公安局后,他一次次陈述真实遭遇,恳请立案侦查。可办案人员做了什么?面对合同白纸黑字的"有证"约定、省自然资源厅"从未发证"的核实记录、司法鉴定对伪造签名的认定,换来的却是一纸"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维持,一路往"无罪"的方向强推。
  证据在那里摆着,结论却早已写好。这不是调查,这是预设立场。
  如今新的铁证浮出水面:竹山县公安局原督查队长徐忠,与其弟徐超,从嫌疑人林泽胜控制的闽胜公司拿走372万余元;徐超在法庭上更当庭承认徐忠"参与"了合同履行。一边是冯小龙的控告被"灭",一边是徐超的官司在同县法院胜诉——同一个时间段,同一个闭环。
  这份新证据一旦查实,对办案单位而言,恐怕远不止"被动"两个字可以概括。当办案者与当事人之间横着372万的资金流水,"自己查自己"已经失去最起码的公信力。回避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异地或提级核查,才是对法律、也是对那位等了十五年的老人,唯一讲得通的交代。
  社会评论员    正义云声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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