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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提级核查、挂牌督办并撤销永嘉县人社局错误《核查答复书》、纠正违法退休审批的紧急信访事项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访人:周海萍,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中共党员、转业军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高级技师 身份证号:33032419660813XXXX;联系电话:13588913355。 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明珠花园X幢X单元XXX室 信访事由 本人不服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9月7 日作出的《核查答复书》。该答复存在政策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法定程序违法、文书要件缺失、同案不同判等严重问题,且该局前期退休审批属于违法强制审批。现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提级核查、挂牌督办,依法撤销涉案错误答复,纠正违法退休审批行为,重新核定本人出生日期及法定退休时间。 基本事实经过 本人因不服永嘉县人社局2025年8月违法作出的强制退休审批决定,多次信访维权,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提交《撤销违规办理退休审批事项申请书》。 在贵局督办压力下,永嘉县人社局虽于2026年7月7日受理纠错申请,但全程回避核心实体争议、拖延履职,严重超出人事申诉核查30日法定办理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该局于2026年9月8日才送达《核查答复书》,答复程序严重逾期。更为严重的是,该局拒不执行中组部、人社部、公安部三部委权威规范性文件,擅自援引内部刊物问答作为定案依据,在无任何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主观推定本人刻意改龄、重复得利,违法维持错误的退休审批结论,全程未开展联合核查、未保障本人申辩质证权利,行政行为全面违法,是典型的故意拖延、虚假核查。 核心信访请求 1、启动提级核查、挂牌督办程序,依法撤销永嘉县人社局2026年9月7日作出的《核查答复书》; 2、责令永嘉县人社局严格执行《组通字〔2016〕39 号》《组通字〔2006〕41 号》《劳社部发〔1999〕8 号》国家级刚性文件,落实最先最早档案认定原则,以本人1980年1月《入团志愿书》(档案最早原始材料)为唯一依据,重新核定本人出生日期、连续工龄、法定退休时间; 3、责令该局补正全部程序瑕疵,严格落实人社、组织、公安三方联合核查制度,组织公开核查听证,完整保障本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法定权利; 4、责令该局出具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载明救济途径的正式《信访处理意见书》,明确列明适用的国家级文件依据,清晰告知本人复查、复核、行政诉讼等全部救济渠道; 5、彻底纠正2025年8月违法强制退休审批行为,依法赔偿因错误审批给本人造成的工资、待遇、福利等全部经济损失。 不服答复的核心事实与法律理由 一、政策适用严重错误:舍弃上位法定文件,援引内部问答架空国家政策 《组通字〔2016〕39 号》系中组部、公安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性刚性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最高,明确规定出生日期争议适用最先最早原始档案优先、多部门联合核查、异议纠错复核三大法定原则,是全国人事审批统一执行的权威依据。 永嘉县人社局无视上位法效力原则,刻意舍弃三部委正式文件,断章取义,故意摘取《组工通讯》问答6作为定案依据,用非正式内部解读替代国家级法定政策,属于典型的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违法、执法行为明显不当。使用答问6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不够年龄填大,二是户籍档案曾经更改,三是根据更早的户籍材料已经改回。对照本人的实际情况,该三个要素均不具备,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二、事实认定纯属主观臆断:无任何证据推定本人“刻意改龄、重复得利” 涉案答复毫无事实依据,《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中填写的出生日期1965年6月13日无任何档案材料支撑,系用人单位经办人潘利朋随意编造。永嘉县人社局在作出涉案退休审批全过程中,无调查、无询问、无取证、无核实、无客观书证佐证、无本人签字确认的前提下,仅凭档案中两份非最早记载材料,主观推定本人“为入伍刻意更改年龄、重复得利”,以此排除本人档案最早原始材料的法定效力。 该认定完全违背行政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的基本执法原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随意裁量,无任何合法性、合理性可言。 三、法定程序严重违法:拒不落实多部门联合核查制度,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 依据《组通字〔2016〕39 号》明文规定,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必须由人社、组织、公安三部门联合核查,调取原始户籍底册、早年档案资料,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本案中,永嘉县人社局全程未会同公安部门核查、未调取户籍原始资料、未组织听证、未允许本人举证质证,单方武断作出不利于本人的审批结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四、行政文书严重不规范:要件缺失、救济途径空白,表述模糊不清,不具备法定效力 该局出具的对公民权利产生终局影响的《核查答复书》无正式公文文号、无经办人、无签发人、未告知任何救济途径,完全不符合行政公文制作规范,属于瑕疵无效文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核查答复中刻意强调:1984年8月形成的《结业鉴定表》记载出生日期为1966年6月,存在涂改痕迹;1998年1月形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出生日期记载存在涂改痕迹。这两份材料均非最早材料,涂改原因本人不知情,也与出生日期认定无关,该局没有按照《组工通讯》问答规定“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从未追查涂改原因和责任人,在核查答复书刻意强调,这是典型的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蒙蔽误导上级机关。 五、执法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1、永嘉县委党校工勤人员戴某(退伍军人),系本人同年入伍的战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年龄与本人情况高度一致,用人单位根据人社部门的执法口径,前期按“最先最早”原则认定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时,在无新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却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推翻认定、追缴社保及公积金,同类人员处置标准随意; 2、永嘉县人社局女干部蒋某,该局自行前后两次变更出生日期认定,随意调整退休时间,导致当事人超期在岗; 3、永嘉县机关企事业系统内大量人员存在年龄档案争议,该局选择性执法,对部分退休年龄存在争议的人员则不予审批退休,不支付退休金待遇,对申请人存在争议未裁定情况下则强制审批退休,对部分人员超龄依然不办退休,执法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 该局对本人档案最早原始合法材料拒不采信,无任何正当理由,执法不公、裁量随意,严重损害政务公信力与干部职工(特别是退伍军人群体)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永嘉县人社局涉案《核查答复书》事实认定错误、政策适用违法、办理程序严重违规、文书要件缺失,且存在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判问题,其维持的强制退休审批结论依法不能成立。 为维护国家政策权威、保障退役军人、老党员合法权益,恳请贵局启动提级核查、挂牌督办程序,依法撤销错误答复,督促永嘉县人社局立即纠正全部错误行政行为,依法重新核定本人人事信息与退休时间,赔偿本人全部损失。 此致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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