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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用场所,永嘉一公司被罚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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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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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4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示警: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曝光

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以案示警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9日,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构成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日,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3月28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场所经营),将氢氧化钠储存在某镇某工业区一铁皮棚内,但该铁皮棚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构成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场所以外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3日,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共有三层,第二层和第三层为铁板金属框架,该单位第三层有一处口子没有护栏,第二层离地面超过2米,有坠落风险。但该2处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构成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8日,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购买1台旧的二手冲床,购买时防护罩已经缺失,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一直未去配置冲床传动轮的防护罩,构成冲床传动轮缺少防护罩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8日,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1台台钻,为了使用方便,未安装防护罩,构成了台钻皮带轮防护罩缺失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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