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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法官梁业盈,邪心满“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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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法官梁业盈,邪心满“盈”?
——程序违法岂能一“盈”了之?且看钦北区法院审理本案的“脚步”
保护伞5.png
  我叫吴孟敏。广西钦州市晶明睿石材有限公司股东,饶金斌、彭军辉等人涉黑夺矿案中的被害人,也是(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的被告。今天,我不再沉默。此前的多篇网文已经把钦北区法院审判本案的“脚步”晒在阳光下,我越看越愤怒:黄箫被处分了,梁业盈又来了。同样的法院,同样的程序质疑,同样的《股东内部协议》,难道真要把违法程序走成“满盈”?
  一、一场“没有传票”的庭审,我作为被告无法接受
  2026年8月27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开庭审理。
  彭菊英、汪爱国、汪爱民反映,他们作为原告,全程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没有纸质文书,没有电子送达,没有短信,没有电话通知。直到后来,他们才知道案子已经“开过庭了”。
  更蹊跷的是,本案被告冯镇廷、钦州市晶明睿石材有限公司,庭审当日均未到庭。卷宗内是否存在两名被告合法有效的送达回证、签收记录、邮寄送达记录及电子送达确认记录?我作为同案被告、同股东,必须问梁业盈法官一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不送传票、不留送达凭证,就敢直接开庭,这是程序疏忽,还是故意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和答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并留存合法有效的送达凭证。如果连这一条都可以跳过,那法庭上敲响的法槌,到底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给某些人“清场”?
  二、一份《股东内部协议》,凭什么把举证责任倒置给我方?
  本案核心证据之一,是被告方提交的《股东内部协议》。我吴孟敏在2340号案中就当庭说过,这份协议有问题,并请求确认其无效。如今,梁业盈法官又遇到同一份协议。
  原告当庭提出明确异议:甲方尧金华、刘基磊、谭伟奇三人的签名是否真实?是否本人签署?代签是否具备合法授权?当时股权工商登记人是谁?彭菊英与李明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方提交书证主张权利,应当由提交方举证证明该书证真实、来源合法。既然原告已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应当优先要求提交协议的甲方完成举证,出示签署授权、签名属实的相关证据,并组织质证。
  但据当事人反映,梁业盈法官没有组织这一关键环节;没有要求甲方出示授权材料;没有对签名真实性进行法庭调查;没有完成基础举证质证,反而直接要求原告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我要问:笔迹鉴定的启动,应当建立在先完成基础举证质证的前提之上。在没有要求甲方先行举证证明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原告申请鉴定,是不是变相将“证明签名真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公安接访中的说法:一份是真的,一份是假的
  我掌握的情况是,2026年9月18日,钦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支队长、法制支队长、经侦支队长和钦北公安分局章凇副局长集体接访当事人彭菊英、汪爱国。
  主管案件的章凇副局长在接访会上告诉钦州市公安局接访的三位支队长:饶金斌、彭军辉向公安办案民警提交的《股东内部协议》,有一份是真的,有一份是假的,不需要鉴定。
  我们控告9年,公安不立案正是依这份协议为证据。如今,钦北区法院梁业盈法官同样以这份协议来裁定。根据他们与梁法官的通话录音,他们质疑梁法官是要程序违法进行枉法裁判。我吴孟敏要问:公安机关已经明确说“一份真一份假,不需要鉴定”,法院为什么还要在这份协议上做文章?为什么还要把鉴定责任推给原告?这到底是审理案件,还是替某些人“补程序”?
  四、黄箫被处分了,梁业盈呢?
  就在不久前,钦北区法院法官黄箫,因在(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中采信被告方虚假证据、枉法裁判,被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并受到警告处分。
  据相关网文内容,钦北区法院院长宾子照主动将黄箫移送纪委监委,钦北区纪委监委也明确告知原告:法官黄箫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采信被告方虚假证据、枉法裁判,已被移送纪委监委处理,并受到警告处分。
  那篇文章当时提出三点追问:
  第一,既然原审法官因采信虚假证据被处分,那么基于这些虚假证据作出的判决,是不是该纠错了?
  第二,被告方的虚假证据是哪来的?是单纯伪造,还是涉及更深层次的利益输送?
  第三,那些当庭爆出的“行贿线索”,绝不能随着黄箫的处分而“烂尾”。
  如今,黄箫的“警告处分”还没有等来“下文”,梁业盈的名字又出现在举报材料里。同样的法院,同样的程序质疑,同样的虚假证据争议。一个被处分了,另一个呢?我吴孟敏作为被告,作为被饶金斌等人夺股、夺矿、殴打致伤一级的被害人,不能不问:钦北区法院到底还要让老百姓等多久?
  五、我的请求
  我吴孟敏,以被告和利害关系人身份,郑重请求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
  1、核查(2025)桂0703民初6221号、(2026)桂0703民初3400号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核实承办法官跳过甲方举证环节、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程序问题;
  2、调取本案卷宗全部送达回证,核查全部当事人开庭文书送达记录,重点核查被告冯镇廷、钦州市晶明睿石材有限公司的开庭传票送达手续;
  3、认定承办法官上述审理行为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4、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同时,我也请求:既然黄箫已被追责,那么梁业盈的程序违法问题,也该查了。既然(2025)桂0703民初2340号案件的纠错已经箭在弦上,那么(2025)桂0703民初6221号、(2026)桂0703民初3400号案件的程序违法质疑,也该有个说法了。
  六、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我认为,梁业盈法官的问题不是“工作疏忽”,不是“程序瑕疵”,而是涉嫌严重程序违法。
  未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涉嫌剥夺原告的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
  未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在部分当事人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径行开庭,涉嫌违反民事诉讼审理规则。
  跳过举证质证环节,将本应由提交证据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强行转移给提出异议的一方,涉嫌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直接要求原告去中院申请鉴定,变相倒置举证责任,涉嫌程序违法。
  我吴孟敏这些年被打、被抢、被拖、被程序折腾。我太知道一句话:实体错尚有平反日,程序亡永无翻身时。我们要求的不过是最基本的公正。
  钦北区的老百姓,都在等这个“下文”。
  口述/实名:吴孟敏
  整理:正义云声
  2026年10月3日
  (声明:本文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控告信、情况反映书及相关材料整理。文中所述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通话录音为证。)
公平正义4.jpg
微评:黄箫被处分了,梁业盈又来了
  同样的钦北区法院,同样的程序质疑,同样的《股东内部协议》争议。一个法官因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被移送纪委监委,受到警告处分;另一个法官,又被当事人实名反映:不开传票就开庭,不组织举证就要求原告鉴定,不查签名真伪就把举证责任倒置。
  老百姓不禁要问:钦北区法院的程序问题,到底是偶发,还是“传统”?
  黄箫案已经说明,钦北区法院确实存在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纪委监委的处分决定,官方定性。既然原审法官因虚假证据被处分,那么基于这些证据作出的判决,纠错就是必然逻辑。可如今,2340号案的“下文”还没等到,6221号、3400号案的“前文”又来了。
  更让人不安的是,梁业盈法官面对的程序质疑,比黄箫案更基础、更露骨。
  不开传票就开庭——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入门级”要求,如同医生必知心肺位置、司机必晓红绿灯规则。如果连这一条都做不到,那法庭上敲响的法槌,到底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给某些人“清场”?
  不组织举证就要求原告鉴定——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提交协议的一方不证明签名真实,反而让提出异议的一方去鉴定,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又是什么?
  公安机关已经明确说“一份真一份假,不需要鉴定”,法院为什么还要在这份协议上做文章?这到底是审理案件,还是替某些人“补程序”?
  钦北区法院院长宾子照此前主动将黄箫移送纪委监委,展现了“刀刃向内”的勇气,值得肯定。但“刀刃向内”不能只砍一刀就收手。既然黄箫的问题查实了,梁业盈的问题也该查。既然2340号案的纠错已经箭在弦上,那么6221号、3400号案的程序违法质疑,也该有个说法。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钦北区的老百姓,都在等这个“下文”。
  社会评论员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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