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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兵:牢固树立组织人事领域正确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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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个案为镜鉴 纠治人事工作形式主义 牢固树立组织人事领域正确政绩观
——从周海萍案及八次书面告知文书看人社系统作风建设
       习主席深刻指出,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组织人事、人社部门承担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出生日期认定、退休审批等法定职责,是落实党的干部人事政策、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关口。人事审批工作的政绩,不在于程序走完、文书出件,而在于严格对标中央政策,把政策执行到位、把群众诉求回应到位、把事实核查清楚,做到于法有据、于理服人。温州周海萍诉求案,市县人社部门先后出具七份书面文书,从督促核查的答复函,再到多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分流告知书,前后文书口径出现明显反差,为我们检视人事审批领域政绩观偏差、深化作风建设,提供了极具现实警示意义的典型镜鉴。
       周海萍,中共党员、38 年党龄、14 年军龄、原海军飞行学院转业军人、四十余年工龄基层老职工,原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高级技师。其核心诉求围绕人事档案出生日期认定错误、违规提前退休审批问题,严格依据组通字〔2016〕39 号中组部、公安部、人社部三部门联合文件,依法提出异议复核、纠错维权申请。在诉求处置全过程中,先后形成八份正式书面文书:
      1、温州市人社局《告知书》(2026 年 6 月 16 日),对其纠正年龄认定、撤销退休决定的申请,建议向原单位提出,同时将信访件转交永嘉县信访局;
      2、温州市人社局《答复函》(2026 年 6 月 30 日),写明已督促永嘉县人社局依法受理《撤销退休审批决定申请书》,重新核查退休审批事项,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3、永嘉县人社局《不予受理通知书》(2025 年 7 月 17 日,实际送达是7月24日),认定出生日期争议不属于事业单位申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4、温州市事业单位申诉公正委员会《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温人事申〔2025〕3 号,2025 年 8 月 13 日);
      5、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单》(永机事信告字〔2025〕1 号,2025 年 9 月 3 日),认定出生年月认定符合政策,不存在违规操作;
      6、永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永人事申〔2025〕1 号,2025 年 9 月 2 日);
      7、温州市事业单位申诉公正委员会《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温人事申〔2025〕4 号,2025 年 9 月 28 日)。
      8、温州市人社局《告知书》(2026 年 9 月 24 日),再次对落实组通字〔2016〕39 号文件的诉求作分流指引,建议分别向原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这一组文书,呈现出值得深思的矛盾变化:2026 年 6 月 30 日温州市人社局《答复函》明确作出安排,督促永嘉县人社局受理申请、重新核查退休审批事项并书面反馈结果,这是明确的督办指令。但后续当事人继续推进维权,收到的多份文书,又回到程序性驳回、事项分流、指引另寻渠道的处置模式,没有兑现“重新核查、实体审查”的承诺。当事人依次向原单位、县人社局、县申诉公正委员会、市申诉公正委员会、市人社局层层提交申请,走完事业单位人事申诉、再申诉全部层级救济程序。
       永嘉县人社局 2025 年 7 月 17 日文书直接认定出生日期争议不属于事业单位申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当事人继续提起申诉,永嘉县事业单位申诉公正委员会出具永人事申〔2025〕1 号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向市申诉委员会提起再申诉,先后收到温人事申〔2025〕3 号、温人事申〔2025〕4 号两份再申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形成市县两级人事申诉渠道双重不予受理的程序结果;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直接认定出生年月认定符合政策,不存在违规操作。
       温州市人社局前后两份告知书,处置口径出现明显反差:6 月 30 日答复函明确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启动重新核查;而后续 9 月 24 日的告知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落实组通字〔2016〕39 号文件、核查出生日期认定问题,仅作转办指引、分流告知,没有继续跟进督办、没有对政策适用争议、档案记载矛盾开展实质审查。
       从形式上看,所有来件均有登记、所有诉求均有书面答复、所有流程全部走完,台账材料齐全,看起来做到 “件件有回音”;但从实质上看,多份文书大多采用程序性驳回、分流指引的方式。即便上级人社部门书面明确要求属地重新核查,该实体核查任务最终并未落地,当事人前后历经八份官方书面答复,两级人事申诉程序四次不予受理,多次收到转办、指引类文书,收到的是格式化文书、流程化办结意见,多年诉求的实体争议依旧悬而未决,档案年龄错审、退休审批争议问题没有得到复核纠正。
      本该用来化解矛盾、纠错纠偏、保障干部权益的政策救济体系,在基层执行中沦为“以文书办结代替问题解决、以程序合规掩盖履职缺位”的形式主义工具,是组织人社系统政绩观偏差的集中体现。上级虽然下发督办答复,但是督办没有闭环、没有跟踪问效,“书面督办” 停留在纸面上,最终出现 “督办函开出,核查不落地” 的现象,这是形式主义新的表现形态。
      人事档案审核、出生时间认定、退休审批,政策性极强、政治性极强、民生性极强,直接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关系中央政令落地权威。组通字〔2016〕39 号作为中组部、公安部、人社部三部委联合出台、全国统一刚性执行的专项文件,明确规定了最先最早认定、警组联合核查、异议复核申诉、户籍联动更正、违规倒查追责一整套程序,是基层人事审批必须一体遵照、不折不扣执行的国家制度。
       但从本案八份文书、两级不予受理、上级书面督办却未能落地、层层分流告知的处置全过程可以看出:部分基层人社、人事工作者,长期固守地方内部口径、陈旧操作惯例,重本地惯例、轻中央文件,重程序留痕、轻实质公正。面对群众依据中央明文提出的合法异议,不对照政策纠错、不核查档案事实、不启动法定复核,简单以权限不符、渠道不符为由,一驳了之、一转了之、一关了之,导致中央制度设计的救济纠错机制在基层长期空转失效。当事人逐级维权,得到的答复多是 “不属于受理范围”、“建议向其他部门反映”,形成部门之间来回推诿、群众多头奔走,实体问题无人审理的困境;甚至出现上级机关书面督促属地重新核查,后续却没有实质核查行动,督办链条断裂的情况。
       深入剖析个案背后根源,当前组织人事、人社系统部分干部政绩观错位、履职导向偏差问题突出,集中表现为三点:
       一是重程序留痕、轻实体公正。把 “出具书面告知、走完工作流程、完成系统办结” 当成履职终点,误将程序完整等同于工作到位,忽视人事工作的核心使命是实事求是、纠错纠偏、公正履职。只要文书出了、流程结了、台账满了,就视为工作完成,漠视群众真实诉求、无视政策刚性规定。哪怕上级出具督办答复,也仅仅停留在纸面发文,缺少跟踪督办、核验结果的闭环管理,“督办”本身也变成留痕材料。
      二是重属地惯性、轻政令统一。对中央统一人事政策选择性执行、变通性落实,固守地方土政策、内部操作口径,对组通字〔2016〕39 号刚性制度不愿落地、不敢落地、不想落地,导致人事审批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错认错退现象发生。同类案件当事人,都提出依据组通字〔2016〕39 号进行档案出生日期复核,诉求均被分流、驳回,反映出同类问题处置口径存在共性偏差。
       三是重避责躺平、轻担当作为。面对历史遗留人事争议、档案认定矛盾、群众维权诉求,不主动核查、不主动会商、不主动纠错,习惯性推诿分流、程序性不予受理,只求不出事、不求解难题,只求避风险、不求护民利,滋生懒政怠政、消极履职作风。把 “转办、指引、出具不予受理文书” 当成风险隔离手段,缺少直面争议、研究政策、化解矛盾的担当。上级部门有时也满足于 “发函督促”,发完即了事,没有紧盯办理结果,导致督办流于形式。
       人事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干部出生日期认定、退休审批工作,是组织信任、群众关切、政令所系的关键岗位。一次错误认定、一次违规审批、一次敷衍答复,伤害的是一名老党员、老军人、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的是中央政策权威,败坏的是组织人事系统公信力。周海萍案七份书面答复、两次不予受理、上级书面督办未能闭环落地、层层分流指引的典型案例,深刻暴露出基层人事领域形式主义久治未绝、政绩观偏差根深蒂固、政策落地梗阻突出的现实问题,极具警示教育价值。
立足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必须全面纠治组织人社系统作风偏差、政绩观错位问题,全面重塑基层人事工作规范体系。
       第一,坚决校准正确政绩观,重塑人事工作价值导向。组织人事、人社干部必须深刻认清:人事工作最大的政绩,不是台账漂亮、文书齐全、流程闭环,而是政令落地到位、事实认定准确、政策执行统一、群众权益保障。坚决破除 “重痕不重绩、留形不留效” 的错误观念,把实事求是、依规履职、有错必纠作为人事工作根本准则,刚性落实组通字〔2016〕39 号中央文件。同时健全督办闭环机制,凡是上级书面督办事项,不能止于发函,必须跟踪核查办理结果,杜绝 “纸面督办”,杜绝以程序驳回替代实体审查、以属地惯例对抗中央政策。
       第二,坚决整治形式主义作风,建立实质化解纷机制。彻底摒弃模板化答复、流程化办结、机械化分流的敷衍作风。对档案年龄争议、退休审批异议、干部维权诉求,建立逐项核对、逐条释法、逐件核查的工作机制,杜绝简单不予受理、一推了之、一转了之。对历史遗留疑难人事争议,实行多部门会商、档案全面复核、政策精准对标,真正做到件件有实质回应、事事有落地结果,不能简单将诉求 “转出去、引走了” 就算办结;上级交办、督办事项,建立台账销号,核查结果必须复核核验,防止督办空转。
       第三,坚决统一政策执行尺度,彻底清理地方土政策。以本案为反面教材,在全市人社、组织系统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出生日期认定、退休审批领域存在的标准不一、选择性执行、同案不同判、政策空转问题。坚决废止与组通字〔2016〕39 号文件相悖的内部口径、口头惯例、地方变通做法,实现全市人事审核、年龄认定、退休审批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体执行。针对多名当事人同类档案年龄复核诉求集中被分流驳回的情况,开展政策执行复盘,查找系统性梗阻。
       第四,坚决健全监督问责体系,压实履职责任链条。强化对人事档案审核、年龄认定、退休审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对履职不严、审核不实、变通政策、消极履职、有错不纠的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杜绝 “躺平式履职”“程序性避责”,同时对督办事项 “只发文、不跟踪、不问效” 的纸面督办行为纳入作风监督,倒逼人事干部主动担当、依规履职、公正办事,从制度上杜绝错认错退、积案反复滋生。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为政之基,重在为民。组织人事、人社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极强,一言一行关乎政令权威,一事一策关乎群众利益。周海萍案七份文书、两次不予受理、督办函出而核查未落地、层层分流告知的处置乱象深刻警示:政绩观偏差必然滋生形式主义,作风不实必然导致政令空转。纸面督办、书面转办,如果没有实质核查跟进,本质上仍是重留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
      全体组织人社干部必须以此案为镜、为戒、为训,彻底纠治重程序轻实体、重留痕轻实效、重属地轻政令的顽瘴痼疾,牢固树立以政令落地为根本、以实事求是为准则、以公正履职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的正确政绩观,持续净化基层人事政治生态,真正让中央政策落地生根、让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让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浙江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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