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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用重复仲裁碾碎自己的权威,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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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4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仲裁委用重复仲裁碾碎自己的权威,荒唐!
司法11.png
  一份生效的终局裁决,被同一仲裁机构在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份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立案、重新审理、重新裁决——这不是进步,这是自我否定;这不是纠错,这是自毁权威。
  长沙仲裁委员会,正在用自己的荒唐透顶的重复立案,碾碎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仲裁公信力。
  一、一个案子,两次仲裁,荒唐!
  事情并不复杂。
  2015年,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六公司”)与史自成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随后史自成又与张汉文、李兆丰、胡可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汉文等三人实际施工安顺市中华东路棚户区改造工程C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后,湖南六公司拖欠工程款,张汉文等三人遂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5年12月1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长仲裁字第8538号裁决书,裁定湖南六公司向张汉文支付拖欠工程款43327155.59元及利息。
  湖南六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2026年7月2日,长沙中院作出(2026)湘01民特1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湖南六公司的申请。法院明确认定: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仲裁程序合法,裁决结果不损害公共利益。
  至此,前案尘埃落定,裁决生效,一裁终局。
  然而,荒唐的事情发生了。
  湖南六公司转头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26)长仲字第10676号,请求裁决四被申请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797460.01元。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合同条款,与前案完全相同。
  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合同依据、同一争议事项,前案已经作出生效终局裁决,后案竟然又被受理了。
  二、一事不再理,仲裁的底线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写得清清楚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是仲裁制度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连这条底线都可以随意突破,仲裁的权威性从何谈起?当事人选择仲裁,图的就是高效、终局、可预期。如果同一纠纷可以反复仲裁、无限循环,仲裁还有什么意义?
  更荒唐的是,前案已经经过长沙中院的司法审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后案却又被同一仲裁机构受理,这等于长沙仲裁委员会在用自己的行为否定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决,否定长沙中院的司法裁定。
  这不是自我纠错,这是自我打脸。
  三、史自成是员工,不是合伙人
  更令人费解的是,湖南六公司在后案中将史自成与张汉文等三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试图将史自成从“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歪曲为“合伙人”。
  事实是什么?史自成是湖南六公司西南公司副总经理,是在职职工,其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是履行职务行为。这一点,前案裁决书已经查明,长沙中院裁定书也已确认。
  湖南六公司现在把史自成拉进来,无非是想混淆主体、搅乱法律关系,为重复仲裁寻找借口。但事实就是事实,职务行为就是职务行为,不会因为换个案子就变成合伙关系。
  四、真正的问题:湖南六公司该不该付钱?
  前案裁决书第36页已经作出明确评价:湖南六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已通过(2021)黔04民初69号生效判决取得包含C区结算款在内的工程款债权,其向实际施工人张汉文等三人承担付款义务,具有缔约实际与履行利益,符合建设工程权利义务合理分担的原则。
  而湖南六公司所谓“经济损失”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它自己违反国家惠民工程专款专用政策,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国家开发银行拨付的9400万元专项资金后,将该款项转借给安顺市城投宣安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款项至今无法收回。
  这是湖南六公司自身管理混乱造成的后果,与张汉文等三人毫无关系。现在它企图把这笔烂账转嫁给实际施工人,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五、幕后操纵,法理不容
  据投诉人了解,长沙仲裁委员会现主要负责人邹某(原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其女婿从事律师业务,而邹某女婿幕后与一帮执业律师勾结,长期操纵长沙仲裁委的一些大案要案从中谋利,前案历时三年才作出公正裁决,不能排除其幕后操纵干扰,随着湖南省六公司又以同一承包合同,同一事实标的,同一实际施工人向长沙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于同一承包合同,同一施工事实,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长沙市仲裁委应当审查是否构成重复仲裁并尽慎重审查义务,但该委未作任何审查并直接立案,该重复立案的原因,是否存在幕后操纵,恳请纪委监委予以调查核实。  六、仲裁的权威,不是靠重复立案来维系的
  长沙仲裁委员会作为湖南省会城市的仲裁机构,本应是仲裁公信力的标杆。但在这起案件中,它对同一纠纷重复立案,实质上是在纵容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是在帮助一家国有企业逃避生效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仲裁的权威,靠的是公正裁决、一裁终局、程序稳定。如果仲裁机构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自己都可以随意对同一纠纷重新立案,那当事人凭什么相信仲裁?法院凭什么支持仲裁?社会凭什么尊重仲裁?
  七、呼吁:守住仲裁的底线
  我们呼吁长沙仲裁委员会:
  第一,立即审查(2026)长仲字第10676号案件的受理合法性,依法驳回湖南六公司的仲裁申请,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第二,严格遵守《仲裁法》第九条“一裁终局”的规定,尊重(2023)长仲裁字第8538号生效裁决的既判力,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三,不要让仲裁成为当事人反复纠缠、拖延履行的工具,不要让“一事不再理”沦为一句空话。
  仲裁的权威,不是靠立案数量堆出来的,而是靠每一份公正、终局、可执行的裁决积累起来的。长沙仲裁委员会,请珍惜自己的羽毛。
  荒唐之事,不可再续。生效裁决,必须尊重。
  投诉人:张汉文、李兆丰、胡可知
  2026年9月14日
司法9.png
微一裁终局岂能沦为“再来一次”?
  同一份合同、同一笔工程款、同一组当事人,前案刚被长沙中院裁定维持,后脚同一仲裁机构又给对方重新立案。长沙仲裁委员会这波操作,堪称仲裁界的“自我打脸天花板”。
  《仲裁法》第九条白纸黑字:“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是仲裁制度的命根子。一裁终局,图的就是定分止争、高效权威。若同一纠纷能反复立案、无限循环,仲裁与菜市场讨价还价何异?长沙仲裁委亲手撕开这道底线,等于告诉所有当事人:生效裁决不过是一张废纸,换个案号就能推倒重来。
  更讽刺的是,前案已历经长沙中院司法审查,程序合法、管辖权明确。后案却由同一机构受理,实质上是以仲裁行为否定仲裁裁决,以立案行为对抗法院裁定。这不是纠错,是自毁长城;不是担当,是自砸招牌。
  至于湖南六公司把副总经理史自成硬拗成“合伙人”,不过是给重复仲裁找块遮羞布。职务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前案已查明,法院已确认,换个案子也变不出合伙关系。真正该追问的是:9400万专款被转借出去收不回来,这笔烂账凭什么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更值得警惕的是,投诉人反映长沙仲裁委现主要负责人邹某(原长沙中院副院长)其女婿从事律师业务,涉嫌幕后与执业律师勾结,长期操纵仲裁与诉讼大案要案谋利。前案历时三年才得公正,其间是否受到干扰?后案未作任何重复仲裁审查便直接立案,背后是否存在人为操纵?这些问题,已超出仲裁机构自身解释的范围,恳请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核实。
  仲裁的权威,从来不是靠立案数量堆出来的,而是靠每一份公正、终局、可执行的裁决积累起来的。长沙仲裁委若连“一事不再理”都守不住,当事人凭什么信仲裁?法院凭什么支持仲裁?社会凭什么尊重仲裁?
  荒唐之事,不可再续。生效裁决,必须尊重。请长沙仲裁委珍惜羽毛,立即终止(2026)长仲字第10676号案的仲裁程序,别让“一裁终局”沦为“一裁终局?再来一次”的笑话。
  社会评论员: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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