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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维修“赖”成“纠纷争议” 新办法抬高业主维权门槛 执行规定倒行逆施不可理喻 政策碎片出台挤牙膏实施 宏地房开,不履行房屋保修、补偿偸减绿化,休想拿回保修金!
第 一 章
闲话不说,先上图:
金玉府小区地下车库地坪,宏地房开(以下简称房开)2022年第二次“蜻蜓点水”般的维修(地坪基层材料差、强度不足,仅涂刷覆盖破损点,根本无济于事),仅两个月即开始持续的破损、破败,连续4年多来一直拒绝维修,地坪破损从“马赛克”发展演变到“浮雕地球版图”的情况(见上实景六图)。
当初认真维修也许5万元可以完成,事到如今,修补至像样,估计15万都不够!随着破损加大、加剧、加速,再过几年,如要全部彻底维修,恐怕100万元都难以修复如初!
小区里的门禁系统、道闸系统、监控系统、部分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设备、器材自2019年房屋交付不到6个月就开始极其频繁故障,2--3个月就要申报大维修,遇到雨天,局部弱电系统直接瘫痪。
(恕这类故障无法图片呈现,但物业有报修台账可以核查)。
2023年小区多位业主联名发函《关于要求停止退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申请报告》至温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中心),得到房屋中心如下回复函:
2023年8月24日下午房屋中心工作人员在会议室主持了协调会。,参与人员:小区业主、物业经理、房开代表陆某,(业委会代表未到,但让物业转交了证明房开不履行维保职责导致各种设备、器材损毁现场图片和文字资料),房开代表陆某在话不投机时,当着主持调解人员面,对参加会谈的业主代表肆意挑衅,甚至恶语相向,几近威胁之能事,并大放厥词:“金玉府这些东西不会再修了,大不了这点保证金我们房开不要了! 最终,房屋中心调解人员对其劝阻,并指出:履行房屋维保维修是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当场责房开令尽快履行维修职责,必须在维修完毕后再来申请退回物业保证金。 以上图片和文字证明如下事实: 1、房开未履行应尽的房屋维修职责,小区地下车库地坪连续多年失修“惨状”; 2、在2023年8月24日下午,房屋中心会议室参加的协调会,证明了作为管理部门,温州市房屋安全管理 中心已介入协调处置,但时至今日已经逾3整年,房开就是不履行维修职责,小区内设备、器材经常性 故障,地下车库地坪日益破损。 3、2023年8月24日房屋中心接入处置后,房开仍然不履行维修保修职责是摆在台面上的事实。这绝对不 是新增的质量“纠纷”和“争议”,是无可辩驳、真实存在的事实。这属于彻彻底底的“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形,没有纠纷,无需争议!
第 二 章
2026年8月7日,温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发来小区《关于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政策调整事项告知函》,告知了5月15日印发、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文件:《温州市RMZF关于印发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6)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官网上文件网址 :
https://www.wenzhou.gov.cn/col/col1229117830/art/2026/art_607aab629ab140efbef60132eab8d2da.html
房屋中心告知函:
接此《告知函》后,金玉府业委会委托物业经理递送贵中心的“关于要求房开履行维保修后退还保证金”的诉求文件时,被贵中心工作人员回绝拒收,且被告知按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执行,需持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立案受理传票,方可来贵中心申请诉求。
由此,金玉府部分业主经过查看文件和官网资料,并商量讨论后,有话要对温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中心)说:
1、贵中心于2023年8月24日已经介入处置房开不履行维保修职责,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法定维修保修职责,但是房开至今无动于衷,是典型的“耍赖”:是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而非新生的“纠纷”或“争议”。为什么贵中心一定要把我们的诉求归到新增的“异议”、“争议”、“纠纷”上去呢?如果是,按新办法就要求业主去仲裁、去法院起诉,这是否刻意抬高了业主正当维权的门槛了呢?这究竟是为什么?依据在哪里?
2、新办法是2026年5月15日印发、7月1日施行了,贵中心为什么当初没来及时告知我们? 你们也许说 ZF官网公告了,但是,业主们不可能每天盯着官网看。贵中心8月7日发来《告知函》,客观上已经剥夺了我们业主对“温政发(2026)9号”文件84天的“知情权”,(但业主们愿意相信:肯定不是“主观的”!)贵中心8月7日的《告知函》告知业主的维权诉求程序必须按照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规定执行,这不是倒回时间、逆向执行之前我们并不知道的ZF文件规定吗?为什么让人感觉有点“倒行逆施”的意思呢?文件公告发布又有点“不声不响”、静悄悄的感觉。
3、房开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形,完全符合“新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六种具体情形”中的三种情形,见官网市住建局官方图文解读: 红色1、3、4条款,
七、建设单位不履责情形
建设单位在收到管理机构发出的保修通知书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履行保修责任: 1.自收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管理机构提供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的相关材料及依据,又未组织维修的; 2.虽提供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的相关材料及依据,但经管理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核实,该材料或依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 无效的; 3.虽承诺维修,但在承诺的维修期限内未开始组织维修工作的; 4.维修后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合同要求,经管理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的; 5.故意拖延保修时间,设置障碍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阻碍保修工作正常进行的; 6. 在维修过程中造成质量损害或者扩大损失的其它情形。
7月1日实施的新办法中明文规定,有任何问题的,由管理机构介入协调处置。何况,金玉府小区的问题是2023年贵中心处置后,房开无动于衷、拒不执行。作为管理机构,理应对房开进行依法依规行政处罚。为什么非要曲解事实、非要认定为新生纠纷、争议,让我们去仲裁、法院起诉,自找这么多麻烦、拖掉时间呢?更何况,业主又是晚知道新办法84天。如果再晚些告知,按贵中心现在的要求,我们连仲裁、向法院起诉的受理传票都来不及拿到,贵中心是否就不管三七二十一退回维修保证金给宏地房开了啊?我们业主想想都起“鸡皮疙瘩”,害怕! 第 三 章
业主在ZF官网上有看见:温州市住建局自2026年7月20日--8月19日正在温州市政府官网公告一个为实施“新办法”配套的关于“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的征求意见稿”,官网网址: https://www.wenzhou.gov.cn/api-gateway/jpaas-jsurvey-web-server/front/dczj/showJsurveys.do?formId=5740d07c45064119a7b8cbeb28b70046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由温州市住建局负责起草,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有关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或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反馈至温州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也可在线填写提交。 联系人:某 某 某; 联系方式:0577-89997066; 电子邮箱:407293175@qq.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1604室(邮政编码:325000)。 附件: 1.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doc 2.《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的起草说明.doc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0日
征集部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7-20 截止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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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存量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退还争议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07月20日-08月19日期间在温州市ZF门户网站
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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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业主查看到官网上新办法“处置程序”的征求意见稿,8月19号尚到征求意见截止日、并且公告说待成文“印发后30日后施行”这个情况,真是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几乎要崩溃了: 公告发布政策文件,事项中最为关键的法条、规条在没有明文制定情况下,先把文件主结构框架拟定了、并印发施行了,再另行官网发布公告“征求政策文件中可操作实施的关键法条、规条的意见稿”,一项本该完整的政策措施出台,怎么是碎片化、搭积木一样的,又像是在“挤牙膏”,还是“做完型填空题”?真不懂是什么操作。 由此,业主们认为: ①新办法的关于“处置程序”的条文8月19日时公开征求意见刚刚结束,那就是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还是不完善的,关于怎样的处置程序和办法,还没有明确可执行操作“办法”的; 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新办法“处置程序”规定条文目前尚未公告印发,印发之后30日后施行。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施行,目前是“?”。 ③贵中心8月7日《告知函》告知我们业主的诉求要倒回去按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程序去处置,可是新办法中还没有可操作的“处置程序办法”,要等“处置程序征求意见稿”定稿成文印发之后30天才能正式施行。 -------时间返回按7月1日“新办法”申诉。(业主根本不知道5月15日有印发温政发(2026)9号文) 8月7日发来《告知函》 -------7月20日-8月19日正在公告《征求意见稿》,新办法中关于纠纷争议“处置程序”的规条、条文。 -------何时?《处置程序规条》定稿成文印发日 -------印发后30天实施, -------规条植入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才有可实施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恕:无法在电脑上绘制这个完整过程的闭环图,复杂的时间节点来回倒腾,实在是脑细胞不够用,无法准确描述出来 这算是个怎样的圈呢?又将会是个怎样的艰难过程呢?不可想象!
第 四 章 购房业主寄希望ZF职能部门监管住宅物业维修保证金是充分“安全”的,是值得信赖的。但是,目前这件事情,实在是令人不得其解。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情?到底是谁搞错了? 本该主持公道、受理业主正常维权诉求的部门,怎么反而让业主诉求受阻,颠来倒去、走圈圈了啊? 业主们在呼吁:牢记使命,不忘初衷。 替百姓“作主”, 不能“作对”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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