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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铧鑫法官,你的判决对得起流血流汗的农民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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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4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丘铧鑫法官,你的判决对得起流血流汗的农民工吗?
——评广东河源市源城区法院(2025)粤16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
枉法裁判祸国殃民.jpg
  我叫范波,一个在工地上干了半辈子的农民工。
  2022年,我带着十几个兄弟,在河源市高新区体育馆、图书馆项目的地面上,一铲一铲地干了整整一年多。活干完了,图书馆开馆了,体育馆也完工了,可我的工程款却迟迟拿不到手。
  无奈之下,我把官司打到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6年,判决下来了——(2025)粤16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
  可当我读完这份判决书,整个人都懵了。
  十多个农民工兄弟五十多万的血汗钱,就这样被一笔勾销了?
  一、图书馆都开馆了,还能说我的质量有问题?
  判决书说我们施工的地面存在质量问题,要扣我们的钱。
  可问题是——图书馆2022年12月就已经通过验收,2024年12月13日正式开馆运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图书馆都开门迎客了,再来跟我说质量有问题?这就像你买了房住了三年,回头找开发商说房子有问题要退钱——法律能支持吗?
  一审法院对这个关键法律条文视而不见,硬是把我签的一份《补充协议》里对现状的描述,曲解成我对“自己质量问题”的自认。
  那《补充协议》写的是“整体地面存在基础沉降、开裂、修复不当及装修污渍等情况”——这是在描述客观现状!况且,地面开裂是因为弘诚公司采购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是因为中雍公司、弘诚公司在施工期间安排重型机械持续在已完工地面上碾压!这些我一审都提交了证据,可法院一个字都没提。
  二、20万元明明是《补充协议》的新活儿钱,凭啥算到旧账里?
  判决书说我已收到1036318元,可我实际只收到805613元——差了230705元。
  这230705元里,最大的一笔是第八工程局代付的20万元。
  这20万是怎么回事?2024年12月28日,中雍公司找我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让我去做修补、打磨、抛光的新工作,约定单价20元/平方米,“不含原合同单价”。
  这是全新的活儿!全新的合同!签约主体是中雍公司,付款主体是第八工程局,跟我和弘诚公司2022年4月30日签的原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可一审法院怎么说?——“原告关于被告方支付20万元修复劳务费的说法并不符合常理”——就凭一句“不符合常理”,就把20万新协议的钱,硬塞进了旧合同的已付款里!
  《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加盖了中雍公司的公章,我为此投入了新的劳务、设备和材料。法官有什么理由不予认可?更何况,协议签了才三个月,2025年3月31日中雍公司就单方面发出了解除通知。付了钱又反悔,这符合常理吗?
  三、36万的“代工费”,没有打卡记录、没有验收清单,法院怎么就信了?
  判决书支持了弘诚公司反诉的365280元“损失”,包括第三方收尾代工费321150元、管道疏通费13100元、防火卷帘电机赔偿款7150元等等。
  可这些钱花在哪了?
  第三方代工发生在2025年4月——这时候图书馆已经开馆四个多月了,体育馆也初步验收了。在一个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里“整改”,合理性在哪?
  更关键的是——没有现场施工人员打卡记录,没有第三方验收清单,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代工”跟我原来的施工范围有任何关系。弘诚公司提供的所谓“工资发放清单”,连最基本的出勤记录都没有。法院凭几份单方制作的《班组经济签证单》和银行转账记录,就认定了36万的损失,让一个农民工来承担70%——255696元的责任。
  一审法院自己都说了,弘诚公司“明知原告无资质仍违法分包,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制止不规范施工”——明知违法还要分包,出了事让农民工扛70%的责任,这公平吗?
  四、十多个农民工的血汗钱,到底去哪了?
  一审法院认定了我的工程总价款是1314398.3元(不含吊车费2600元)。按我的实际收款805613元算,还欠我511385.3元。
  可判决书一算,只判了278080.3元——少了23万多。
  这23万,一部分是那20万被强行算进已付款的《补充协议》款项,一部分是法院凭空认定的已付款差额30705元。
  130多万的工程款,法院认可了;前期合同,法院也认可了。可《补充协议》不认,第三方代工却认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没有第三方施工记录,却说请来了第三方施工,这逻辑怎么说得通?
  五、丘铧鑫法官,你的职业操守在哪?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懂得最基本的道理——公平。
  图书馆开放了,体育馆完工了,我们的活儿干完了,用汗水换来的工资该给了。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可这份判决——
  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擅自使用后不得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只字不提;
  把一份独立的《补充协议》款项,硬塞进旧合同的已付款里;
  凭单方制作的单据就认定36万“损失”,让农民工承担70%;
  说合同无效,却又参照合同计算工程款——两头都让你占了,农民工的利益在哪?
  判决书上说“本院认为”,可我想问:丘铧鑫法官,你办案的时候,心里有过“农民工”三个字吗?
  十多个兄弟跟着我,在工地上流血流汗。他们的孩子要上学,家里的老人要看病,一家老小等着吃饭。五十多万的血汗钱,就这样被你一纸判决“算没了”。
  丘铧鑫法官,我想问你:这五十多万,到底是被告私吞了,还是被“天狗”叼走了? 如果是私吞了,你从中得到了什么?
  法律之外,还有一样更狠更公平的东西——“因果”。你办的每一个案子,或许能蒙混过关,但你的良心过得去吗?但案子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吗?你作出伤害农民工的错误判决,就不怕日后遭追责的报应吗?
  这份判决,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份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判决,我无法说服自己服气。
  投诉人(农民工维权代表):范波、范优良、陈红春、范浩、范从娇、何玉良、钟杏森、钟文涛
  2026年8月14日
阿门4.jpg
微评:一份让农民工陷入绝望的判决
  图书馆开馆了,体育馆完工了,农民工的活干完了,钱却拿不到——这不是段子,是十几个兄弟面临的残酷现实。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1602民初2472号判决书,堪称一份“教科书式”的让农民工维权的反面教材。
  先说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图书馆2022年12月通过验收,2024年12月开馆运营——验收过了,门开了,人进了,回头再跟干活的农民工说“质量有问题要扣钱”?法律的白纸黑字,一审法院视而不见。一句“不符合常理”就能把写了20元/平方米、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推翻?那签合同干什么?盖章干什么?
  再说证据。36万的“第三方代工损失”——没有打卡记录,没有验收清单,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代工”和范波的施工范围有任何关系。凭几份单方制作的《班组经济签证单》和银行转账记录,就认定了36万损失,还让农民工承担70%——255696元。法院自己都说了,弘诚公司“明知原告无资质仍违法分包,现场管理缺位”——明知违法还要分包,出了事让农民工扛七成责任,这叫什么公平?
  130多万的工程款,法院认了;前期合同,法院也认了。《补充协议》不认,第三方代工却认了。同一份判决,自相矛盾到这种程度,法律逻辑何在?
  最后说良心。十多个农民工,五十多万血汗钱。有人在工地上流血流汗,有人在法庭上玩弄文字。判决书写着“本院认为”,可这“认为”里,可曾有过一分对农民工处境的体恤?
  丘铧鑫法官,你办的每一个案子,或许能蒙混过关,但案子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吗?作出这样一份伤害农民工的判决,你的良心过得去吗?
  法律不是橡皮图章,更不是为违法分包者开脱的工具。 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不仅是对范波一个人的不公,更是对所有在工地上流血流汗的农民工群体的伤害。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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