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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检察院答复信访人:漏犯追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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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3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市检察院答复信访人:漏犯追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十二封举报信,十五个月等待,没有实质性回复,更谈不上实质性解决,谁来追问?
打击犯罪.png
  “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请您直接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2026年8月1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用这条短信,给了一起涉及近2亿国有资产流失、百名红通人员关联案件、关键漏犯至今逍遥法外的实名举报一个“答复”。
  控告人看完短信,沉默了整整五分钟。
  然后他打开电脑,开始写第十二封举报信。
  一、先说说这是一桩什么样的案子
  2017年,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6刑初654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确认了这样一组事实:
  为了帮助时任黄陂区区长徐进(后外逃,系“百名红通人员”)以每亩3万元的超低价格拿到780.7亩土地使用权,相关人员虚设了土地平整工程项目。
  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并未实际施工,而是配合虚假施工、伪造工程进度资料。
  黄陂区财政局将1.9793亿元工程款划拨至北山公司账户。北山公司扣除税款后,将其中1.973亿余元转至指定账户。
  近2个亿,就这样从财政账户走了一遭,最终落入他人囊中。
  判决生效了。但有一个问题,像一根刺一样扎在那里——
  北山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吴振宇,没有被追诉。
  判决只追究了程再华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作为近2亿资金流转通道的北山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被“另案处理”或直接遗漏。
  近2亿资金从他公司的账户过了一遍,他作为法人代表、董事长,会不知道?
  这就好比一栋大楼被偷走了承重墙,最后只罚了搬砖的工人,施工队长和包工头安然无恙。
  谁能接受?
  二、十五个月,十二封举报信,五家机关
  从2025年5月23日开始,控告人彭正乐、阮清明踏上了举报之路。
  十二次邮寄,时间跨度十五个月。
  第一次:2025年5月23日
  第二次:2025年6月5日
  第三次:2025年6月25日
  第四次:2025年7月29日
  第五次:2025年11月25日
  第六次:2025年12月24日
  第七次:2026年1月21日
  第八次:2026年3月16日
  第九次:2026年4月27日
  第十次:2026年5月12日
  第十一次:2026年6月22日
  第十二次:2026年8月13日
  涉及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黄陂区公安分局。
  十二封信,寄给五家机关,十五个月。
  换来了什么?
  三、两次“回应”
  第一次回应,发生在第十次举报之后。
  因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办,黄陂区检察院一位女检察官打来电话。电话里,检察院仍在推责,但至少——有人搭理了。
  第二次回应,就是2026年8月13日这条短信。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第十一次举报(2026年6月22日邮寄)作出答复:
  “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请您直接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控告人盯着这条短信,反复看了很多遍。
  立案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是写给谁看的?
  四、《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白纸黑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
  你觉得公安该立案不立案,去找检察院,检察院必须受理、必须审查。
  这恰恰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控告人正是先向黄陂区公安分局控告吴振宇,被该局以侦查权限为由推诿后,才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这恰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而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去找公安。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抢了,去找警察报案,警察说“这不归我们管,你去找保安”。
  问题是,法律明明写着“归警察管”。
  五、其余四家,集体沉默
  除了武检这条短信,其余四家接收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黄陂区公安分局
  对控告人的第十一次举报(2026年6月22日邮寄),至今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没有7日内程序性回复,没有受理通知,没有任何音讯。
  全国检察机关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99.8%,控告人偏偏成了那0.2%。
  不对,他比0.2%还要惨——他得到的唯一“回复”,是一份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推诿。
  六、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细节
  控告人向黄陂区公安分局提交刑事控告后,该局一方面以侦查权限为由推诿,另一方面在控告人通过网络求助后,竟来电要求删除网文。
  原话是:“如不撤除,责任自负。”
  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就是这样被“保护”的?
  七、谁在守护法律的底线?
  十二封举报信,五家司法机关,十五个月等待。
  结果是一通推责电话,一条违法短信,其余全部石沉大海。
  控告人说了一段话,读来令人心酸:
  “自2025年5月23日首次投寄控告材料至今,历时已逾十五个月,控告人先后十二次邮寄控告材料,六家被控告的司法机关累计接收材料达数十份次——除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一纸于法无据的推诿回复外,至今未获任何实质性处理。同一控告事项,十二次邮寄,无一实质答复——这一事实本身,已成为中国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一个尴尬注脚。”
  这段话没有愤怒的控诉,没有激烈的言辞。
  但每一个字,都像一记耳光,打在“司法为民”这四个字上。
  八、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在第十二封举报信中,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五项请求:
  一、对黄陂区检察院的不作为启动监督,责令书面答复;
  二、纠正武汉市检察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错误答复;
  三、如下级检察院仍不履职,上级检察院依法直接受理本案;
  四、对相关失职人员依法纠正;
  五、督促黄陂公安分局依法对吴振宇立案侦查。
  这些请求过分吗?
  不,这只是要求法律得到实施而已。
  九、最后的呼告
  控告人声明:
  “若此等司法不作为状况持续,一旦引发外媒关注报道,控告人对此概不负责。”
  这不是威胁。
  这是一个走投无路者,最后的呼告。
  十二封举报信,十五个月,五家机关,一条推责短信。
  如果连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办都无法推动问题的解决,如果一个公民穷尽了所有法定救济途径仍然得不到任何实质答复——
  那我们不得不问一句:
  谁来守护法律的底线?
  谁来追问那些推诿的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的权利重在落实。
  十二次邮寄、无一实质答复——这一事实本身,已成为中国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一个尴尬注脚。
  投诉人:彭正乐、阮清明
  2026年8月13日
作风11.png
微评:当“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成为挡箭牌
  一条短信,八个字——“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就这样把一个涉及近2亿国有资产流失、百名红通人员关联案件、漏犯逍遥法外的实名举报,打发了。
  十二封举报信,十五个月等待,五家司法机关。最终换来的,是这份法律常识都不及的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白纸黑字写着: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规定第四条同样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什么叫“应当”?“应当”就是没有裁量余地,是法定职责,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
  控告人正是先向黄陂区公安分局控告无果,才转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这恰恰是法律预设的立案监督启动场景。武汉市检察院却将控告人推回公安机关,等于告诉一个已经敲过公安大门被拒的人:你再敲一遍试试。
  如果这条逻辑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就成了一纸空文。
  一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不在宏伟的法治宣言里,而在每一条信访回复是否经得起法律推敲。一个“百名红通”关联案件的关键漏犯,两亿国资流失的共犯嫌疑,被一条逻辑自相矛盾的短信挡在司法大门之外。这不是个案的程序空转,这是法治信用的透支。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当监督者本身对法律都缺乏敬畏时,谁来监督监督者?
  控告人说:“十二次邮寄、无一实质答复——这一事实本身,已成为中国司法救济程序中的一个尴尬注脚。”这个注脚,写的不只是控告人的困境,更是司法公信力的失守。
  如果法律只剩下一条短信的厚度,谁来追问那十二封石沉大海的信?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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