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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再审开庭时绕开提起抗诉的省检察院,该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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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高院再审开庭时绕开提起抗诉的省检察院,该作何解释?
——一个77岁参战退役老兵的自述
冤案.png
  我叫罗贻谦,今年77岁,湖南安乡县黄山头镇人,共产党员。1968年4月参军,1972年奉命出国参加抗美援老作战。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还在为一件事奔波——讨回本该属于我的残疾军人荣誉。
  我是家中长子,参军前体格健壮,是村里出了名的好后生。可退伍时,我已是拖着一身病的残疾病人。因长期受病痛折磨,母亲万分心痛我,在我长期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母亲精神重度抑郁,陷入绝望而寻了短见——这是我心中永远的痛。如今,我在煎熬中迎来了77岁,距离那个长满野蔷薇花和野百合花的地方越来越近,希望在我未倒下之年,得到我应得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
  一、我是在战场上倒下的,不是坐在家里病倒的
  1970年12月,我在执行部队运输任务中突患急性肾炎住院,病还没好,就奉命出国参战。1972年10月,我在战场上猝然晕倒、尿血,被战友送到驻老挝143野战医院,诊断为慢性肾炎。1973年3月,我因病退伍——路过昆明时旧病复发尿血,在昆明兵站接受治疗病情缓解后回乡,第二天又被公社武装部送进了县医院。
  从此,我年年月月都在和医院打交道。1991年确诊尿毒症前期,1996年确诊尿毒症。我卖了所有家产,借遍了亲友,1997年做了肾移植手术。术后每年要六七万元医药费,终身服药——当时我没有医保。
  走投无路时,我去省民政厅咨询,接访的陆处长对我说:“民政部门只管吃饭的,不管治病的。你不要闹,闹要作妨碍公务处理。”——我连重话都没说一句。
  二、我的原始病历和档案都在,为什么不能评残?
  我的《退伍军人登记表》“身体状况”栏白纸黑字写着“慢性肾炎”。我在291医院和143医院的原始病历也都找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补评残。
  可2006年、2013年、2016年,安乡县民政局三次把我的材料报上去,都被常德市民政局压下来了——没有书面说明,没有正式文件,就是口头一句“因病不能补评残”。十多年啊,我的材料就在市局一个副科长的抽屉里压着,科长吴开清说“全科室都不知道”。
  2017年,我将常德市民政局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调解时,吴科长弄清了事情原委之后当庭表态:一个月之内帮我把补评残事宜办好。肖庭长对市民政局的吴科长说:你们民政局没有深入进去,老罗是个老实人——这是法官的原话。
  三、安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凭什么替我下“不予评残”的决定?
  2020年4月17日,安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了我一份《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说是“代表省厅”下的。我不懂法,但我问过律师,也查过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也就是说,认定我不够评残资格,这个权限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不是安乡县,也不是常德市。
  安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只是一个县级单位,凭什么替我下这个“不予评残”的决定?这是故意僭越塞进私货,还是欺我不懂法故意忽悠我?
  更让我想不通的是:这份“决定书”下来后,我辛辛苦苦交了那么多年的申报材料——原始病历、部队证明、审批表——一样都没有退还给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初审或终审不同意评残申请的,均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全部申报材料,在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可我没有收到省厅的任何告知书,也没有收到退回的材料。安乡县这个所谓的“决定书”,既不是省厅发的,也没有退回我的材料——程序全部违法,这不是明摆着剥夺我申请复议和复核的权利吗?一个死刑犯还有判决书、还可以上诉,我这个参战老兵竟然连这个都不如。
  更可气的是,就在这前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曾于2020年3月18日通知我写申请给我补评残,还安排我到康复医院做慢性肾炎的残情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可后来他们又无故停止了,既不呈报省厅,也不给我任何说法。明明鉴定出了等级,为什么又压住不办?这不是自相矛盾、故意折腾我吗?
  四、省检察院为我提起抗诉了,可省高院开庭却没通知检察院
  2018年市中院驳回我的上诉,省高院也驳回再审申请。但我没有放弃——常德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2020年3月18日,湖南省检察院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抗诉。
  检察院的抗诉书写得清清楚楚: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不当”,市中院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可2020年5月,省高院在常德市中院开庭再审时——竟然没有通知提起抗诉的省检察院。
  我事后打电话给承办我案子的省检察院陈艳霞检察官,她说还没接到开庭通知。当我告诉她省高院的判决书都下来一个月了,她“感到吃惊和气愤,认为高院的判决结果是违法和侵权”。
  法律规定:抗诉案件开庭,必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这是写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里的。省高院不可能不知道这条法律。
  抗诉机关不知道、不出庭,案子就判了——这样的再审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判决能让人服吗?
  之后,我向省纪委第十巡视组反映了省高院的错误判决。巡视组接访后,通知我5月10日下午到省高院,巡视组要求曾昊锋法官处理我的信访。曾法官接收了我的材料,答应研究后给我答复。可一个多月过去了,巡视组在省高院的接访电话已无人接听,我也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曾法官。我只好写信去问,至今仍无音讯。省高院自己的法官处理我的信访,就这么难吗?
  五、我签了60万的息访协议,但我现在要的是政治荣誉


  2024年10月15日,社区和我签了《息访协议书》,给我60万元补助,让我停止信访。我签字了,因为这是一个证据。
  我现在不提钱,我要的是属于我的政治待遇——残疾军人证。
  那是国家和人民对我为国致残的认可,是我一生的荣誉。我77岁了,换过肾,一身病,自知去日无多。我只想给苦命的家人一个交待,给这个参战老兵的身份一个名分。
  六、为什么有人死死卡住我的案子?
  据我了解,我的案子主要阻力来自已被查处的常德市民政局前任局长龚美爱——有人告诉我,她担心处理好我的问题会扯出她自己的问题,所以她一直压着不办。结果她还是被查了。
  但除了她,省高院的再审判决本身也存在多处违法和错误,我不得不指出来:
  第一,诉讼程序错误。省高院因省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却未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自行审理,直接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回避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第二,身份关系弄错。我是退役军人,省高院的判决却将我作为非军人身份处理,导致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第三,权限认定错误。省高院判决认为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权对我的补评残作出结论,这直接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认定和评定权限在省厅,市局只有呈报职责。
  第四,事实认定错误。省高院在没有重新做医学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的慢性肾炎“没有致残”。可市局自己安排的康复医院鉴定明明给出了五级结论,省高院凭什么不采信、不重新鉴定就下结论?
  第五,证据要求错误。省高院判决说我的档案里没有“负伤记录”。可我是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致残,不是外伤负伤,法律从未要求因病致残必须有“负伤记录”。我的退伍审批表上“身体状况”栏清清楚楚写着“慢性肾炎”——这就是档案记载,为什么不能作为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文释义里说:“所有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都有评定或补评残的平等权利,审批机关不能因为取证的困难、手续的繁杂就剥夺应有的权利。”
  民政部优抚司编辑的《伤残抚恤法规政策及经验汇编》里有一个案例:一个退伍军人在部队因胃病做手术成残,起初被定为病残退回,后来调查发现他是在艰苦的军事试验任务中延误治疗所致,最终为他补办了公残手续。书里说:“重事实,不死扣表象,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综合分析研究。”
  我的病是在执行作战任务中患上的,带病参战,在战场上加重的——这不是普通的“因病”,这是因战致病致残!
  七、湖南高院,请给我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省检察院的抗诉书上写着: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无权对我的补评残申请作出结论性认定,只有上报省厅的职责。可他们越权压了我十多年。
  省检察院的抗诉书上写着:市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可省高院再审开庭,不通知抗诉机关——这样的再审,算什么再审?这样的判决,算什么判决?
  安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纸无效的“决定书”,既没有省厅的授权,又不退回我的材料,程序违法得明明白白,却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给我纠正。
  我一个77岁的老兵,为这个国家流过血、拼过命,现在我只是想要一张纸,证明我曾经的付出。这条维权路我走了半个世纪,该有一个公道了。
  湖南高院,我需要你们给我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这个要求不过分吧?假如我在“理”说不过你们,我不需要你们提醒劝告,会自觉自愿地息访息诉;假如你们拥权任性、以权压人,拒绝给我解释或给出一个不能让人信服的解释,我将拖着老迈身躯继续行走在维权路上,不达目的死不甘心!
  也请曾昊锋法官看到这封信后,尽快给我一个答复。我年过古稀,体弱多病,只希望在有生之年,把我补办评残的问题处理好,给家人一个交代,给这个参战老兵的身份一个名分。
  投诉人:77岁参战退役老兵  罗贻谦
  2026年7月21日
干预司法.png
微评:高院再审岂能绕过抗诉机关、无视基本事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再审判决,不仅站不住脚,更令人愤怒。
  一个抗美援老的参战老兵,档案中白纸黑字记录着“慢性肾炎”,市局安排的鉴定明确给出“五级伤残”结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更是正式提起抗诉,指出市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这样的铁证面前,省高院依然驳回了罗贻谦老人的评残诉求。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省高院竟在未通知提起抗诉的省检察院的情况下,悄悄开庭、悄悄下判。
  这两个错误,任何一个都不可原谅。
  第一个错误:公然绕开抗诉机关,程序严重违法。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抗诉案件开庭,必须在三日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机关是这次再审程序的启动者,是法律监督的法定主体,省高院却将其排除在庭审之外——这是在故意回避监督,还是在害怕什么?检察官陈艳霞得知判决已下时感到“吃惊和气愤”,这不仅是她个人的愤怒,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践踏。程序违法,判决就是空中楼阁;回避监督,再审就失去了全部意义。
  第二个错误:无视基本事实,实体判决明显不当。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己安排的康复医院鉴定了残情,结论是五级,省高院却连重新鉴定都不做,直接认定“没有致残”——这不是在审案,这是在强行下结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将评残权限授予省厅,市局只有呈报职责,省高院却判决市局有权“作出结论”——这不是在适用法律,这是在曲解法律。罗老档案里的“慢性肾炎”记载就是法定依据,省高院却以无“负伤记录”为由驳回——这不是在审证据,这是在故意找茬。
  一个参战老兵,在战场上晕倒尿血,肾移植手术后终身服药,这不是因战致残是什么?一个县级事务局无权替省厅下“不予评残”的决定,省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说得明明白白,省高院却视而不见。
  结论只有一个:这份再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湖南高院,你们欠罗贻谦老人一个真正的再审,也欠全社会一个交代。
  既然第一次再审已经偏离了正义的轨道,就该果断开启第二次再审,让抗诉机关堂堂正正出庭,让事实和证据在阳光下接受检验。
  不要让一个77岁参战老兵的生命倒计时,成为司法不公的计时器。正义也许来得慢,但绝不能缺席;再审也许有第二次,但司法尊严经不起第三次失守。请湖南高院拿出担当,重新审理此案,给老兵一个迟来但应有的公道。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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