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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一场被“暗箱操作”的死刑判决冤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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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藤县:一场被“暗箱操作”的死刑判决冤有多深?
没有“疯狗儿”的绰号,不是黑社会的骨干,没有指挥过故意伤害,一个曾获政府认可的“纳税大户”企业,为何全员沦为“黑社会”?答曰:公检法先扣帽子再找证据,专案组长后来自己倒成了“黑警”,其必然结果是“打黑”变“黑打”
暗箱操作1.png
  我叫邓剑锋,目前正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然而,无论左看又看、上看下看,我都是一个大冤主。我不愿因背着莫须有的罪名在高墙内度过大半辈子,为此,我决定借助网络发声,将我的案情披露于世,请广大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观众用一颗公正之心,就司法机关对我的犯罪指控和法院对我的判决,究竟有没有公正可言?
  2006年,我进入藤县民营企业家秦永健的公司工作。彼时的秦永健,是藤县政协委员、当地有名的民营企业家、纳税大户,公司合法经营,员工数百人。邓剑锋和所有打工者一样,只是为了生计。
  然而几年后,他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与另外两人一同被判处死刑。
  十六年来,我在狱中反复申诉。2026年5月25日,我写下长达两万余字的申诉状,逐条逐句澄清与驳斥原审判决的每一个“事实”和每一份“证据”。
  一、“疯狗儿”的绰号,是强扣的帽子
  我在申诉状开篇即澄清:本人从来就没有“疯狗儿”的绰号。
  我有理由认为,侦查人员强行给我扣上这个绰号,是有预谋、有目的的——刻意抹黑被告人形象,误导社会舆论,扩大影响,以求达到对被告人定罪、重判的预期效果。
  这不是一个名字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是整个案件的缩影:先有结论,再找证据;先扣帽子,再定罪状。
  二、一个“合法企业”的员工,如何成为“黑社会骨干”?
  判决书认定:我明知秦永健组织、领导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积极参加,担任“锦龙公司”法人代表,是“7.30”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是为该组织“立威造势”。
  对此,我必须予以层层递进的反驳:
  第一,秦永健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他是藤县政协委员,是政府认证的合法企业家,公司通过合法竞标获得河砂开采权。如果说本人进入秦永健公司工作就是明知故犯,那么比我进入更早、职务更高的员工,应该比我更了解秦永健及其公司才对——他们不是黑社会参加者,而本人却是骨干?这是哪门子道理?
  第二,“宏信公司”的制度哪一条违法了?
  判决书将公司的奖励办法、财务制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确组织纪律”。我不能不反问:检法两院能否指出这些制度中哪一条、哪一款违反了国家哪项法律?“完全没有依据,完全是空证而无凭证。”
  第三,“检查组组长”和“主管财务”的帽子从何而来?
  公司有专门的财务领导和财务人员,我无权干涉公司财务。作为部门主管,在单据上签名是正常工作流程。现有案卷证据无法证明本人签字的单据有违法犯罪的动机和行为。
  三、“7.30”金色年华案:他根本不在现场
  “7.30”金色年华娱乐城故意伤害案,是本案的关键罪名之一。判决认定邓剑锋是“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
  我想问的是:
  该案由秦永健在娱乐场所娱乐时突发引发,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商业往来,纯粹是一起偶发性案件。
  案发时本人没有和他们在一起,并不知道事情的起因经过。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秦永健在此案发生之前就已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无法证明我“明知故犯”。
  还要指出的是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但在一、二审的裁定里,我没有看到合议庭的组成内容和陪审员的名单。
  一、二审法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属于先入为主、未审先判。
  四、“办事处”威胁案:时间对不上,逻辑讲不通
  判决书认定:秦永健因故退出“办事处”后,为重新获得经营利益,派人威胁办事处和采砂船的工作人员,邓剑锋参与其中。
  在这里,我要指出三个致命问题:
  1、时间矛盾。
  判决书推算威胁时间大约在2008年–2009年初。但唯一指控我的“被害人”徐石洪,明确说受到威胁的时间是2009年4月。相差数月。
  2、逻辑荒谬。
  2006年5月中标的河砂开采权,到2008年5月就到期了。“办事处”开采权到期后已无价值,秦永健威胁它有什么用?要重新获得开采权,只能通过合法竞标。这是最单纯的逻辑,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
  3、真正的动机是报复。
  君不见,办事处的王挺等人本身是当地有势力的黑恶势力,与秦永健存在巨大经济利益冲突。2009年竞标中,王挺一方败给了秦永健,怀恨在心。他们实际上是借秦永健因‘7.30’案发被捕之后,对秦永健和本人实施打击报复。
  五、383万销售收入:只看收入,不看成本
  判决书用“仅2009年5月至7月,河砂销售收入人民币383.0262万元”来证明公司“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
  对此,我必须逐项拆解成本:
  采砂船采砂费8元/立方米,运砂船运费8元/立方米,码头费约2元/立方米,铲车装车费1元/立方米,税费约2元/立方米,员工工资、公司租赁、办公费用等约5元/立方米……以上合计约27元/立方米。再加上已付给政府的中标金额、资源税、拍卖金等一次性大额投资,分摊到24个月……
  把2009年5月到7月的销售收入383.0262万元与成本对照计算一下,该公司在当时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就全然大白了。
  我负责任的结论是: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公、检、法把一家明明是严重亏损的公司,硬生生说成牟取暴利、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是不顾事实真相,滥用公权,凌驾法律。
  六、为什么只有跟我有仇的人才指证我?
  我注意到一个奇怪的现象:藤县2009年共招拍5个河砂标段,秦永健只中标了第III、IV、V标段。第I、II标段的“澳鸿公司”和“扬明公司”,投入成本是秦永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
  如果秦永健真的垄断市场、哄抬价格,这两家大公司应该是最大的受害者和最先投诉的人。
  但奇怪的是,这两家公司从未投诉、指证过秦永健和我,反而是一直跟秦永健有利益冲突的王挺、吴甲富、梁坚等人,以及象棋镇砂场、红星砂砖厂的人,表现得非常活跃、非常积极。
  在这里,我不得不细细披露王挺的背景:绰号“屎挺”,藤县象棋镇人,长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采矿,与梧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黎健坤关系密切。2008年因河砂利益冲突,曾纠集数百人准备械斗,被公安局出动大量警力制止。
  2009年竞标失败后,王挺等人曾威胁秦永健:要么合作,要么给“红包”,否则中标了也没好日子过。秦永健拒绝了。
  因此,王挺等人对秦永健怀恨在心。
  王挺等人收买了秦永健的亲信秦明、秦金文等人,里应外合盗采河砂。我多次发现并制止,甚至开除了违规员工。我还拒绝了王挺等人表态“七八万一个月不成问题”的拉拢。
  不用说,他们对我早就恨之入骨,曾扬言一定要把我踢出公司。”
  七、“暴涨”的真相:不是垄断,是抗洪
  判决书认定:秦永健、邓剑锋等人拦截运砂车辆,导致县城砂价“暴涨”到50、60元,而同期象棋镇、金鸡镇只有20元——以此证明他们操控市场、牟取暴利。
  对此,我要给出的解释是:
  金鸡镇的河砂标段正是秦永健公司中标的第III标段。判决书用同一个公司的两个不同区域价格作对比,恰恰证明了该公司没有哄抬价格。
  那段时间正值汛期,洪水暴涨。 藤县五个河砂标段只有北流河的第III标段勉强可以采砂,其他标段全线停工。
  在政府部门要求下,我动员全体员工,从金鸡镇(第III标段)装运河砂,运到近50公里外的县城码头,再零售给抢购的客户。
  请问:这几十公里的路程运输,需不需要付运费?那段时间砂石部上下员工超负荷加班加点,为了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缓解恐慌情绪……本人一千一万个没想到,好心反被雷劈,反被公、检、法和一些心怀不轨的人用作证实我的犯罪证据。
  暴涨的原因实际就是这样。
  八、专案组长后来成了“黑警”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本案专案组组长、原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陆志光,是“梧州市有名的‘黑警’”,于2014年被判刑。
  陆志光“滥用公权,互相勾结,权钱交易,专找对被告人不利的人做证人”,还派干警威吓我的家人,特别是身怀六甲的妻子,吓得我妻子被迫搬回娘家,又被迫从娘家搬出到外面租房住,直到分娩都不敢声张。
  此人虽然后来因其它犯罪被判了刑,但对本案仍有余罪未被揭发。
  九、没有被质证的“证据”
  本案的程序问题也不少:
  证人没有出庭。所有的证人、被害人没有一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证据没有真正质证。 所谓的示证,只是高高举起“亮”一会相,但没把内容公布出来。
  有利证据被忽略。藤县政府、水利局、海事处以及第I、II标段的两家大公司——这些可以证明真相的关键部门,被一概忽略。
  部分证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者。我在看守所期间曾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一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部分就是本案的“证人”。这些人后来确实受到了法律处罚。
  十、十六年后的呼喊
  这篇两万余字的申诉状,写于2026年5月25日。距离案发,已过去十六七年。
  事实上,本人对原审的认定和判决一直不服……法律仅仅只写在纸上的文字,哪里还有公平正义!谈什么实事求是,谈什么人权!
  我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依法公开开庭重审本案。
  我的这份申诉状是否真实反映了案件全貌?那些被指控“虚假陈述”的证人是否有相反的证据?被点名的司法人员是否有回应?第I、II标段的两家大公司为何没有投诉?汛期运输成本是否能解释价格差异?
  这些问题,也许需要一个真正公开、公正的重审来回答。
  反映人:正在桂林监狱服刑的冤主  邓剑锋
  2026年7月9日
枉法裁判祸国殃民.jpg
微评:邓剑锋脖子上的十六年冤枷谁来解?
  十六年前的藤县,秦永健的公司在当地合法经营,邓剑锋不过是个为生计奔波的打工者。他从没想过,一份工作、一次恪尽职守,会把自己和家人推入深渊。
  凭什么纳税大户,一夜间全员沦为“黑社会”?凭办案人员先扣帽子再找证据!“疯狗儿”的绰号凭空捏造,公司财务制度被歪曲为“组织纪律”。2009年“7.30”金色年华案发生时,邓剑锋根本不在现场,法院照样认定他是“主犯”——人不在场都能成主犯,那判决靠什么在支撑?
  这是有预谋、有目的的判决。
  更吊诡的是,本案曾由专案组长陆志光一手包办,此人后来因受贿230万元获刑八年,是梧州臭名昭著的“黑警”。曾几何时,多少人举报他滥用职权、威吓证人——竟包括怀有身孕的申诉人家属——他却安然经办如此重大案件。
  一个带罪之人为人“主持公道”,本身就是最大的公道反讽。
  公检法联手制造的,不只是冤案,更是一个家庭的崩坏。邓剑锋身陷囹圄时,妻子正怀着身孕——被办案人员吓得搬回娘家,不敢声张,直到分娩都在恐惧中度过。十六年过去了,一个本该由父亲见证成长的孩子,至今只能在监狱铁窗之外看着父亲申诉。
  公司本来是当地纳税大户,数百名员工各司其职。383万元销售收入被控方断章取义用作“暴利”铁证,邓剑锋一笔笔算清了成本——公司一度严重亏损。这不是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这是抗洪运输的成本叠加。但法院不关心真相,只要证据链能闭合就行。
  一家企业就这样支离破碎。
  有律师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现实生活中极少有司法人员凭良知主动纠正冤假错案,这是所有冤主的悲哀。”这绝非危言耸听。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曾统计了20起重大冤假错案,全因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才得以纠正,没有一起是司法人员自查发现的。这足以说明问题——错案纠正机制,早就偏离了“司法良心”的轨道。
  在“先审查后立案”模式下,大量申诉滞留在审查阶段“空转”,成功率不足3%。再审启动不是靠证据说话,而是看谁先撑不住。
  纠错者沦为错误制造者,守护者成为施害者。
  这是邓剑锋一人的悲剧,更是当下司法纠错机制破碎的残酷写照。当专案组长最终被判刑却只字未触及该案,当“公捕公判”大会上民意被刻意发动成全高高举起的屠刀,当法律已沦为“写在纸上的文字”——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谈公平正义,谈人权,谈司法公信?
  邓剑锋在狱中写下两万余字申诉状,逐条驳斥判决中的“证据”。十六年,他没有等来重审,没有等来一个真正公开回应的人。
  桂林监狱的铁窗外面,这个社会欠他一个交代。
  正义云声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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