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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次控告无人立案:湖北司法机关对湖南一重大漏罪嫌疑人的“踢球”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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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次控告无人立案:湖北司法机关对湖南一重大漏罪嫌疑人的“踢球”实录
打击犯罪.png
  核心提示: 2026年6月22日,控告人彭正乐、阮清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三级检察院寄出了第十次控告材料。此前10次投寄,均无实质进展。此次系11次投寄,结果如何,有待观察。
  本案涉及(2017)鄂0116刑初654号生效判决已查明的1.97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案,湖南北山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虚假施工的资金通道,其法人代表吴振宇至今未被追诉。第10次控告后,幸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办压力,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女检察官来电回复,虽仍在推责,但总算有了回应——控告人有理由质疑:相关司法机关究竟是“躺平”不作为,还是故意包庇?现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的规定,控告人再次依法向贵院提出控告,并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控告人授权本平台将其控告信全文原文照登,以向社会公开其10次控告的完整事实与理由,接受公众监督。
  以下为控告信原件:
  关于对(2017)鄂0116刑初654号案遗漏犯罪嫌疑人吴振宇涉嫌贪污、诈骗共犯请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控告信
  控告人: 彭正乐,原长沙振鸿钢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3548959400(阮清明);13875951772(彭正乐)
  共同控告人: 阮清明
  被控告人: 吴振宇,湖南北山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拒不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二、请求贵院依法对(2017)鄂0116刑初654号刑事判决及(2021)鄂0116刑申1号刑事通知书中已查明、但被遗漏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吴振宇涉嫌贪污罪或诈骗罪共犯的行为,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仍拒不履职或逾期不作答复,恳请贵院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直接受理本案的立案监督申请,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一、生效判决已查明北山公司参与虚假施工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核心事实
  据控告人核查,(2017)鄂0116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及(2021)鄂0116刑申1号刑事通知书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
  1. 虚构工程配合套取差价: 为帮助时任黄陂区区长徐进(后外逃)以人民币3万元/亩的超低价格取得780.7亩土地使用权,相关人员虚设了土地平整工程项目。
  2. 虚假施工与资金流转: 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山公司)中标后并未实际施工,而是配合进行虚假施工、伪造工程进度资料。黄陂区财政局将共计人民币1.9793亿元工程款划拨至北山公司账户。北山公司在扣除税款后,将其中1.973亿余元转至指定账户。
  上述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被控告人吴振宇具有重大涉案嫌疑且至今未被追诉
  1、主体身份与责任关联: 被控告人吴振宇系北山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前述涉及1.97亿余元资金流转的虚假施工行为,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根据“职务行为归责”原则,吴振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在没有法人代表授意、指使的情况下,公司代理人何某及下属人员绝无可能擅自调动如此巨额资金并配合伪造全流程资料。
  2、判决处理明显不公: 该案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巨额资金,涉嫌贪污罪或诈骗罪。但判决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程再华等人,而将起到关键转账通道作用的北山公司及法人代表吴振宇“另案处理”或直接遗漏,明显存在对共犯打击不力的情形。生效判决书通篇回避对“侵吞国有资产罪”共犯的认定与追诉,这并非证据不足,而是法律适用上的人为疏漏。
  3、罪名认定存在严重疑点: 北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振宇明知涉案工程为虚假项目,仍积极参与投标、签约、收款、转账的全过程,其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关键帮助行为。其行为更符合贪污罪共犯或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而非仅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三、控告人九次控告历程——时间线
  控告人自2025年5月起,先后10次向相关职能机关投寄控告材料,至今无实质进展:
  第1次:2025年5月23日,投寄给中央第二巡视组、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无任何反馈;
  第2次:2025年6月5日,投寄给中央第二巡视组、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黄陂区法院和黄陂区公安分局来电话,建议向检察机关举报;
  第3次:2025年6月25日,投寄给黄陂区公安局、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纪委、湖北省公安厅 黄陂区公安分局来电要求删除网文,称“如不撤除责任自负”;
  第4次:2025年7月29日,投寄给黄陂区纪委、黄陂区检察院、武汉市委市政府、武汉市纪委、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纪委、湖北省信访局短信通知转送黄陂区检察院办理,此后无下文;
  第5次:2025年11月25日,投寄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转黄陂区检察院,承诺7个工作日内回复,黄陂区检察院未回复;
  第6次: 2025年12月24日,投寄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短信称“已答复”,未实质审查;
  第7次:2026年1月21日,投寄给黄陂区检察院,无回复;
  第8次:2026年3月16日,投寄给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无回复;
  第9次:2026年4月27日  投寄给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黄陂区检察院 ;
  第10次:2026年5月12日 ,投寄给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黄陂区检察院   黄陂区检察院女检察官来电推责,建议找公安机关。
  四、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拒不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控告人自2025年5月起,先后多次以书面形式向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邮寄提交对漏犯吴振宇的立案监督申请材料,但该院至今未作出任何形式的正式回复。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回复,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移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答复办理结果。黄陂区检察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
  控告人转而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寻求监督:
  1、第一次向武汉市检察院信访: 贵院审查后于2025年12月9日短信告知已将材料转黄陂区检察院,并明确承诺“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但黄陂区检察院期限届满后仍未回复。
  2、第二次向武汉市检察院信访: 控告人于2026年3月16日再次提交信访材料。贵院于2026年4月24日仅以“您曾就同一案件(事项)向我院信访,我院已向您进行了答复”的程序性回复处理,未对黄陂区检察院的违法不作为状态进行实质性审查。
  控告人认为,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对控告人多次提出的明确监督申请拒不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而武汉市检察院在收到控告人二次监督申请后,仅以“已答复”为由进行程序性回复,未实际审查黄陂区检察院的违法不作为状态,亦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监督措施,致使控告人的合法监督权被两级检察院事实上架空。
  五、黄陂区公安机关亦存在推诿甚至不当行为
  控告人向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提交刑事控告后,该局一方面以侦查权限为由推诿,另一方面在控告人通过网络求助时,竟来电要求删除网文,称“如不撤除责任自负”,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执法范畴,严重损害了控告人依法举报的合法权利。控告人删除网帖后,留给控告人的就是一个无言的结局。
  六、法律规定与本案的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同时,《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徐进案涉及百名红通人员,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吴振宇作为关键共犯却逍遥法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符合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必要”情形。
  控告人的核心质疑
  控告人不禁要问:
  1、为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漏罪举报,至今无人处理? 生效判决已查明1.97亿余元虚假施工、资金流转的核心事实,北山公司的“通道”角色清晰明确,吴振宇作为法人代表的责任无可推卸。这样的案件,真的“不具备立案条件”吗?
  2、黄陂区各职能机关究竟是在“躺平”还是在“包庇”? 法院推公安、公安推检察、检察推纪委——控告人手中持有历次邮寄凭证、短信回复、通话记录,九次控告换来的是“踢皮球”的游戏。如果我们的举报有实权人物打招呼,或者我们通过“司法掮客”用金钱搞定某个领导,我们的举报还会遭遇极不负责任的“踢球”游戏吗?
  3、究竟要控告多少次,才能换来一次依法立案? 从第1次到第9次,从2025年5月到2026年6月,整整13个月,控告人在法定渠道内反复维权,换来的却是威胁删帖、程序空转、推诿塞责。控告人想问:法律规定的“件件有回复”到底还算不算数?
  综合请求
  控告人恳请贵院:
  1、对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不作为行为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责令该院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控告人的立案监督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理由及下一步程序);
  2、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仍拒不履职或逾期不作答复,请贵院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直接受理本案的立案监督申请,依法对漏犯吴振宇是否应当追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3、对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惩戒;
  4、协调督促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依法对吴振宇涉嫌贪污罪或诈骗罪共犯一案立案侦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的权利重在落实。控告人恳请贵院跳出“程序性转办”的窠臼,以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控告人一个明确的、有实质内容的答复——而不是第九次石沉大海。控告人想问:此次为第11次投寄,还需要12次、13次、14次......无数次吗?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彭正乐、阮清明
  联系电话:13548959400(阮清明);13875951772(彭正乐)
  2026年6月24日
不作为.png
微评:10次控告无果:究竟是“躺平”还是“包庇”?
  10次控告,无实质进展。
  (2017)鄂0116刑初654号生效判决白纸黑字:湖南北山公司为徐进案1.97亿国有资产流失充当资金通道,配合虚假施工、伪造资料、过账转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作为北山公司法人代表的吴振宇,至今未被追诉。
  控告人从2025年5月起,先后10次向中央巡视组、最高检、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投寄控告材料。换来的是什么?
  第一次,无反馈。第二次,建议向检察机关举报。第三次,黄陂区公安分局来电,不是告知立案,而是要求删除网文——“如不撤除责任自负”。第四次,短信通知转办,此后无下文。第五次,武汉市检察院承诺“七个工作日回复”,黄陂区检察院沉默以对。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继续石沉大海。第十次,最高检转办终于有了压力,黄陂区检察院女检察官来电——不是受理,而是推责。
  这就是“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活动负有监督职责。
  但在这里,法律条文似乎失了效。
  法院推公安——“侦查权在公安”;
  公安推检察——“建议向检察机关举报”;
  检察推纪委——“建议找纪委处理”;
  纪委不说话。
  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对生效判决已查明的漏罪共犯,到底该不该立案?——被各级机关踢了九次皮球。控告人手持生效判决书、邮寄凭证、短信回复、通话记录,却依然叫不开一扇门。
  如果控告人用金钱搞定某个“司法掮客”,如果这案子有实权人物打过招呼,还会是今天这个局面吗?
  控告人只想问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判决认定的1.97亿虚假施工、资金流转,北山公司是不是关键通道?第二,吴振宇作为北山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如果该追诉,为什么九次控告至今无人立案?
  三个问题,任何一个负责的司法机关都绕不开。
  十三个月,10次控告,换来的是威胁删帖、程序空转、推诿塞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的权利重在落实。如果连最高检转办都只换来一个推责电话,如果连“件件有回复”的承诺都可以随意违背,那么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
  控告人已经问了10次。现在,轮到司法机关回答了》:接下来还需要多少次?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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