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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出国务工,意外获得未击发子弹11枚,置于行李箱内,回国时被海关缉获,被判走私武器、弹药罪,获刑三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8月3日,马某从霍尔果斯口岸前往哈萨克斯坦国阿拉木图市务工,2025年8月20日左右,马某在该国工地干活时发现一包子弹,在重新包装后装进自己裤兜内,当天下班后马某便将子弹放进了自己的灰色行李箱内,一直再未移动。
2025年10月21日21时许,马某在哈萨克斯坦国乘坐国际联运班车前往霍尔果斯市入境,在通过新国门旅检入境通道时,发现马某随身携带的灰色行李箱内有未击发子弹11发。
经鉴定,11发子弹均为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弹药。
判决书显示,根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出国时接受过3次工前培训,知道子弹属于禁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马某有从军经历,对于子弹的认知程度高,对子弹这类物品有敏锐的辨认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子弹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某到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马某的亲属预缴5万元罚金,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社区评估结果,可以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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