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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社局创设维权门槛!职工遭遇违规退休审批,纠错必须单位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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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市人社局创设维权门槛!职工遭遇违规退休审批,纠错必须单位主动申请?

  近日,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老职工周海萍针对自身违规退休审批问题持续维权,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投诉材料,要求纠正错误的退休认定、查清基层审批履职乱象。针对该起多年遗留的人事争议纠纷,温州市人社局正式出具书面告知文书。
  这份官方告知书披露了当前温州地区退休纠错的特殊处置规则,也暴露出基层人事审批纠错中的制度卡点:人社部门手握退休审批法定职权,却将纠错义务全部转嫁用人单位,个人维权纠错被设置硬性前置门槛,职工合法维权渠道遭遇实质梗阻。

  一、市人社局答复核心逻辑:层层设限,闭环推脱履职责任
  根据温州市人社局出具的官方告知内容,其对本次违规退休纠错、追责诉求的处置思路,集中体现为四大核心要点,全程回避实质性问题整改:
  1、档案纠错权责下放,人社部门主动推卸核查义务
  告知书援引浙组〔2014〕37 号文件相关规定,明确将职工档案复核、出生日期重新核查、错误信息纠正等核心工作,全部划归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温州市人社局、属地人社部门均不牵头开展核查工作,彻底脱离档案审核核心环节,将人事档案纠错的主体责任完全转移至基层单位。
  2、设置独家前置门槛,个人无直接纠错申请权限
  人社局明确固定审批纠错规则:职工退休手续由单位申报、人社部门最终审批,退休审批的纠错、变更、重新审核工作,仅受理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
  简言之,即便职工本人明确发现档案年龄认定错误、退休审批违规,只要所在单位不予配合、不主动提交变更申请,人社部门就不会启动重新审核程序,个人无权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纠错整改。这一规则,直接让普通职工的维权主动权彻底丧失。

  3、以程序闭环替代实体整改,规避追责诉求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基层工作人员违规履职追责请求,市人社局表示已督促用人单位出具复核决定,且对当事人的再申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认定自身履职流程已经完结,不再受理当事人后续的追责、纠错诉求。单纯以程序性文书闭环,掩盖实体问题未整改、违规行为未追责的事实。
  4、属地一转了之,拒绝批量核查退休审批乱象
  针对当事人反映的当地退休审批存在系列乱象、违规审批并非个例的问题,市人社局明确表态:无具体线索则不启动批量核查工作。同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将本次全部诉求转交永嘉县信访局属地处理,市级部门彻底退出案件办理,不再参与监督、核查、纠错工作。
  二、官方答复存明显法律漏洞,权责错位涉嫌履职不作为
  梳理本次温州市人社局的处置答复,多处内容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人社审批权责原则相悖,存在明显的履职瑕疵和法律漏洞:
  1、退休审核是人社法定职责,无权全部甩锅用人单位
  职工退休审批、档案出生日期核验认定,是各级人社部门专属法定行政职权,也是退休审批流程的核心审查环节。人社部门作为审批主体,依法承担审核把关、纠错整改的法定责任,这是行政职权对应的法定义务,不可随意转移、推卸给申报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仅为信息申报主体,而非审批、审核、纠错主体。即便用人单位不主动发起变更申请,权益受损的职工个人,依法有权向作出错误审批的人社部门提出纠错申请,审批机关必须依法核查处置,不得拒绝、推诿。

  2、信访属地转送,不能替代行政纠错的法定职责
  本次事件属于行政审批错误引发的行政纠错纠纷,核心是纠正人社部门自身的违规审批行为,属于行政履职纠错范畴,而非普通信访事项。
温州市人社局单纯将案件转交信访部门属地处理,是典型的以信访程序规避行政纠错程序。信访转送仅为诉求流转渠道,无法免除人社部门纠正自身行政错误、履行行政监督、整改违规审批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此终止实体纠错工作。

  3、程序不予受理,不等于实体问题合法了结
  温州市人社局以 “出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程序办结” 为由终结履职,存在严重的逻辑谬误。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仅代表不再受理重复信访申诉,不代表此前的档案认定错误、违规提前退休审批等实体问题已经依法纠正,更不代表基层工作人员的违规履职行为无需追责。
  程序闭环不能抵消实体违法,文书办结不能替代问题整改,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实质维护。

  三、基层人事维权困境:权责倒挂,职工维权陷入被动
  在本次退休纠错纠纷中,人社局 “单位不申请、个人不能纠” 的前置规则,造成了严重的权责倒挂现象。
  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规避责任、不愿整改的心态,大概率不会主动提交自我纠错的变更申请;而手握审批纠错职权的人社部门,又以此为门槛拒不履职。最终导致:明明是行政审批出错,却让受害职工求告无门,合法纠错渠道被人为堵死。
  截至目前,当事人的违规退休审批纠错、履职追责诉求,仍未得到实质性处理。基层人社审批如何厘清权责、破除不合理的维权门槛、真正落实有错必纠的行政原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正视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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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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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2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劳动保障法规、劳社部发〔1999〕8 号、行政审批规则,均没有“个人申请撤销退休审批,必须由单位先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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