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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一个月内咬伤多人,其中一人重伤,贵州一男子因疏于管理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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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2 1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购买一只烈性犬,因疏于管理,一个月内咬伤多人, 其中包括一名儿童,还导致一人重伤。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该犬主人蔡某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8月,蔡某从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购得一只黄色烈性犬(中华田园犬的杂交品种),后放在吴某处寄养。该犬凶悍,在吴某处寄养期间,多次挣脱锁链将他人饲养的鸡咬死,又于同年9月1日将在吴某家玩耍的一儿童脸部咬伤。蔡某赔偿医疗费9000元。

后蔡某应吴某要求将该犬拉走,运到贵州省黔东南高新区一地下停车场用铁链拴在一消防栓上。吴某随后自己外出,多天没去喂食,完全放任不管。


(图片由AI生成,与文章不关联)

同年9月9日18时许,两名行人路过地下停车场该处时,该犬挣脱铁链将两人咬伤。经鉴定,其中一人伤情为重伤二级,另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蔡某赔偿两人医疗费等共计50万元,取得了谅解。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饲养犬只,疏于管理,明知该犬此前伤人,仍放置于公共场所,致使犬只咬伤他人,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蔡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皖律通普法团、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祁晓奡称,一些市民误以为爱犬伤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无关,但本案给出了明确司法警示:饲养烈性犬绝非个人私事,一旦管控失职危及公共安全,将触碰刑法红线。本案中蔡某并非首次出现犬只失控事件,先后发生咬鸡、咬伤儿童事故,其已经明确知晓犬只攻击性极强,却依旧没有升级管控措施,反而将烈犬拴在公共停车场放任不管。地下停车场属于公共通行区域,来往行人具有不确定性,烈犬失控会威胁所有过往路人的生命健康,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量刑标准。

祁晓奡律师提醒称,广大养犬市民务必履行看管主体义务,严禁将攻击性犬只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无人看管。一次疏忽不仅要承担高额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文明养犬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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