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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养殖场被查!罚款1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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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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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0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以下简称苍南分局)成功查获温州市首例以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案件。

涉案水产养殖场因私设隐蔽管道、违法偷排未经达标处理的养殖尾水,严重损害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被依法处以罚款12.32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苍南县海岸线绵延206.08公里,管辖海域面积约2740平方公里,海洋资源禀赋优越的同时,也肩负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的重大责任。

今年年初,苍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苍南县内某水产养殖场涉嫌直排养殖尾水入海。

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刻组建专项小组,第一时间开展摸底调查。“该养殖场靠山面海,排污行为藏得隐蔽。首次执法排摸时,我们动用了无人机巡航,却没能发现排污痕迹,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苍南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娓娓道出他们探查该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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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后续,执法小组及时调整策略,开启错时蹲守、隐蔽暗访的攻坚方案。经过连日蹲守,执法人员掌握了该养殖场的“偷排伎俩”:场内养殖产生的尾水统一汇集储存后,未经配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而是通过私设的隐蔽PVC管道,在监管薄弱的时段排向海洋。

为夯实完整证据链条,彻底溯源整条非法排污通道,执法人员数次操控无人机,对养殖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空中巡查,通过高空镜头清晰勾勒出PVC暗管的一头具体走向——一端连接尾水收集池,一路蜿蜒延伸,末端直通大海。

1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其通过隐蔽管道排放未经处理尾水的违法行为,并联合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化验,证实该养殖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均超过《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3/1384—2024)》表1的一级标准。其中,悬浮物超标7倍多,化学需氧量(COD)超标5倍多,总磷超标4倍多,总氮超标5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该养殖场私设暗管偷排尾水、刻意规避环保监管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条款,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处以罚款12.32万元。因该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苍南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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