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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法院强制执行“制造”的贫困,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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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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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场法院强制执行“制造”的贫困,该由谁来买单?
——从清远中院拒绝缓交诉讼费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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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佛冈王潮温泉酒店的实际经营者陈建民。2025年10月,佛冈县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对我经营的酒店实施停电、强制清退,价值约280万元的酒店财产被作价5万元处置。酒店停业至今,我本人及酒店均无任何收入来源。然而,当我因不服劳动纠纷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时,等来的却是一纸《不同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告知书》——“因提交材料中并无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经济困难证明”,故不同意缓交,限七天内缴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院以自己的强制执行行为把我推入绝境,又以“没有政府证明”为由拒绝我缓交诉讼费。这套逻辑,能服众吗?
  一、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我完全符合条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应当”——这是一个强制性法律义务,不是法院可以自由裁量的选项。而“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正是立法者为各种无法穷尽的经济困难情形留下的制度通道。
  法院强制执行导致酒店停业、财产被低价处置、我本人失去全部收入来源——这难道不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典型情形吗?如果连这种直接因法院行为造成的经济困难都不算“确实需要缓交”,那这个兜底条款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二、法院的拒绝理由,经不起推敲
  清远中院拒绝的理由是“提交材料中并无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经济困难证明”。
  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注意,法律原文用的是“足以证明”——这是一个开放的、灵活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必须提供政府部门证明”的封闭要求。
  该条紧接着规定:“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注意这个“还应当”——它只针对免交和减交,法律并未将缓交纳入需要提供政府证明的范畴。
  我申请的是缓交,不是免交、也不是减交。法院用免交、减交的证明标准来卡缓交,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更深的荒谬:法院自己“制造”了我的贫困
  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为需要更充分的证明,那也要问一句:我的贫困是谁造成的?
  是佛冈法院自己。
  2025年10月17日,我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佛冈法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律规定15日内审查。但法院半年不给我书面裁定,却在异议未审结时强行清场、停电、处置财产。价值280万的财产作价5万处置——这直接导致酒店停业、我失去全部收入。
  法院先通过强制执行切断我的经济命脉,转过头来又对我说:“你没有政府证明,所以不能缓交。” 这不等于一个人先把你打伤,然后说“你没有医院证明,所以我不救你”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开宗明义: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确有困难”——我的困难不是天灾,不是人祸,恰恰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如此清晰,法院却视而不见。
  四、程序正义的最后一道门,不能这样关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清远中院确实给了书面告知书,但理由只有一句话——“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的酒店被法院清退、财产被低价处置、全家失去收入——这些具体事实,法院审查了吗?说明了吗?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该规定第六条还明确:审查同意缓交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保留了上诉的权利通道,这条通道不能被“没有政府证明”这样的技术理由堵死。
  五、法院不能既当“肇事者”又当“裁判者”
  我的上诉案号是(2026)粤18民终2259号。如果因为交不起诉讼费而被“按撤诉处理”,我将彻底丧失通过二审纠正一审判决的机会。而我的贫困,恰恰是法院自己的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
  法院不能一边制造当事人的贫困,一边又以贫困证明不充分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底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每一个条款,写的都是“应当”——法院有法定义务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恳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我的缓交申请,也恳请社会公众关注:当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本身成为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直接原因时,法院还有什么理由拒绝缓交?
  法律不应该是强者的工具,司法救助不应该是纸面上的空文。
  陈建民
  联系电话:18927752488
  2026年6月19日
徇私枉法.png
微评:法院怎能将道理满满的弱势诉讼人逼到绝路?
  法院是最应该讲法讲理的地方,假如法院凭 借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意气任事甚至随心所欲,老百姓还到哪里讨公道?
  法院不应将道理满满的弱势诉讼人逼到绝路,鉴于佛冈和清远两级法院的做法,我想说的是,在本案中,案外人陈建民和房东没有任何过错,因此,陈建民和房东采取任何维权手段我都理解和支持,陈建民有点懦弱,要换个人,恐怕......不说了,想必相关法官心知肚明。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2026年6月19日
阿门1.png

阿门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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