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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易金玉委托法律工作者郑鹏飞维权赚了一个“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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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株洲易金玉委托法律工作者郑鹏飞维权赚了一个“冤”
千万征收款打了“水漂”不算,郑鹏飞在诉讼中还骗走了受害人142000元
冤案.png
  核心提示:湖南株洲年已七旬的易金玉女士,为追回已故父亲名下的两处房屋及征收补偿款,至今劳苦奔波了17年。2018年,她委托当地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郑鹏飞协助自己维权,然而,在支付14.2万元费用、撤回原有诉讼后,两处房屋相继被拆除,千余万元征收款最终由他人领取。易金玉指控郑鹏飞涉嫌诈骗及错误代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司法公正.png
  下面是易金玉的倾诉——
  一、委托:承诺“百分百胜诉”,40天内支付14.2万元
  因我父亲名下两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房屋产权及征收补偿纠纷,我自2009年起维权。2018年2月,我已委托胡少清律师代理相关诉讼,案件在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8年6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在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工作的郑鹏飞。
  郑鹏飞当时声称有能力“百分百胜诉”,并建议她撤诉。
  6月5日:我在郑鹏飞建议下,签署了对原案件的撤诉申请书。她称,郑鹏飞告知我“若不撤诉,要倒赔对方律师费2万元”。
  6月13日至7月13日(40天内):我分三次向郑鹏飞支付共计14.2万元。
  6月13日:现金1万元(收条写9000元),名目为代理费。
  7月13日:银行转账7.3万元,现金6万元,名目包括“装修垫付”及代理费。
  在这些款项中,其中7.3万元是我向朋友陈忠良的借款,6万元现金交付时有陈忠良在场见证。
  二、代理过程:多次无效鉴定,控告人指其路径错误
  在委托郑鹏飞后,维权进程并未如承诺般顺利。
  重复鉴定:自2018年10月起,郑鹏飞引导我就父亲笔迹、照片等进行司法鉴定,共4次,花费2.43万元。这些鉴定意见提交至公证处、公安局等部门后,均未被采纳。
  鉴定费疑云:2019年2月,在一次鉴定中,我发现郑鹏飞在交纳鉴定费后,曾向鉴定中心索回4300元退款,未告知我。
  法律路径争议:郑鹏飞主要采取刑事报案路径(控告他人伪造证件),但公安部门因证件系正规核发,未予立案。2020年8月,我将材料提交至湖南省公安厅信访室,接待人员曾指出:“按照郑鹏飞的做法(打刑事)打不回房屋和征收款,应先打行政官司。”
  三、争议:合同日期被指伪造,法院卷宗出现“新收条”
  我与郑鹏飞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证据层面出现多处矛盾点。
  代理协议日期:一份2019年10月20日支付56元打印费的收据,才是真实签订代理协议的时间。但郑鹏飞提供的协议上,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
  存疑的收条:我发现,法院卷宗中多出一张“2018年7月13日收到13000元”的收条,这让我感到十分蹊跷:自己从未出具过此收条,也未收到该笔款项。
  调解中断:2021年4月,在司法局一次协调会上,当我提及鉴定费问题时,郑鹏飞曾用矿泉水瓶砸向我,导致调解中断。
  四、结果:房屋被拆、征收款由他人领取,千万元损失
  两处涉案房屋的最终结局是:
  336号附2号房屋:于2018年6月被征收拆除,征收补偿款由他人领取。
  335号房屋:于2021年12月被征收拆除,约960万元征收款进入他人账户。
  由于房屋已灭失、补偿款已发放给第三方,我父亲名下的千余万元财产已无法追回。我本人因此背负债务,并出现过三次自杀行为(未遂)。
  五、诉讼及投诉过程
  双方委托合同纠纷经一审((2021)湘0202民初343号)、二审((2021)湘02民终1956号),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我先后向多家派出所、公安分局报案,均未获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书记员“提前拟定笔录”、法官助理“拒绝关键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并已就此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我的正式控告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我已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提交正式控告状,请求:
  1、对被控告人郑鹏飞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立案侦查;
  2、缴违法所得14.2万元,并责令赔偿其经济损失;
  3、对其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等线索一并进行调查。
  (郑重声明:控告网文内容真实无虚,本人对网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控告人:易金玉
  2026年6月5日
诚信.png
微评:几个绕不过的疑问
  读完易金玉的维权经历,有几个疑问无法绕过:
  1、收费与结果是否匹配? 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在40天内从委托人处收取14.2万元,随后建议委托人撤诉、进行多项无效鉴定,最终委托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完全丧失。这样的服务过程与收费是否合理?
  2、代理路径是否存在重大失误? 当多级公安机关均以“证件真实”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时,代理人是应当继续坚持刑事路径,还是及时转向行政诉讼?一个错误的法律路径选择,是否应对委托人最终的巨大损失承担责任?
  3、程序公正如何保障? 控告人反映的“卷宗中突现陌生收条”、“证人被拒之门外”、“庭审笔录提前拟好”等现象,如果属实,将不只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对司法程序公信力的伤害。
  易金玉为追回父亲的遗产奔波了17年,最终房屋被拆、补偿款由他人领取,而她本人却背上了债务。这一结果当然令人同情,但更重要的是厘清其中的是非:代理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常执业过程中的失误,还是涉嫌违规甚至犯罪?司法程序中的那些疑点,是个案瑕疵还是系统漏洞?
  我们无意、也无权对案件实体作出法律判决。但这些问题,理应得到一个来自有权机关的、负责任的调查与回答。这不仅是对易金玉个人的交代,也是对所有相信法律能带来公正的人的一个交代。
  正义云声
  13013778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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