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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
控告人:叶海静,住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南路59号,联系电话:13396988390
被控告单位及人员: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案件经办人、审批负责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办事处,2019年时任党工委书记陈海伦、办事处主任李新坚及相关审批经办人员
涉案文号
1、磊源公司:温资规瓯罚〔2021〕80号、(2022)浙0304行审122号、温资规瓯信告〔2024〕40号;书证:2020年7月3日娄桥街道出具《场所使用联系单》,载明土地无偿使用、核定用地面积1000㎡
2、陆顺公司:温资规瓯罚〔2022〕65号、(2023)浙0304行审156号
违纪事实
磊源、陆顺两家企业均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两企业存在同类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的违法行为,该两起土地违法案件,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均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同案由、同区域、同类型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执法尺度、标准一致处置。结合2026年5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精神(最高法行政庭阎巍法官宣讲:非法占用耕地违建必处,拒执必究,对主观过错占地主体从严追责、行刑无缝衔接),涉案单位执法行为严重违背国家最新耕地司法管控政策,具体违纪违法事实如下:
一、篡改勘测数据、十倍价差差异化处罚,构成选择性徇私执法
磊源公司实地测绘真实非法占地总面积27000.14㎡,瓯海资规分局恶意压缩违法占地面积,案卷仅录入3699.66㎡,叠加娄桥街道违规出具联系单核定虚假用地1000㎡,最终按10元/㎡标准处罚,磊源公司实际缴纳罚没款36996.6元;同地段、同违法性质的陆顺公司实测非法占地14025.06㎡,执法部门刻意抬升处罚标准至100元/㎡,二者处罚单价整整相差十倍。陆顺公司依法核算法定罚金应为1402506元,但办案人员擅自涂改案卷数字、少写一个零,将处罚金额篡改为140206元,一笔罚没款前后差额高达1262300元。同等违法情形下畸轻畸重、篡改案卷罚没数据,完全违背最高法新规同类案件统一裁量、公正执法的硬性要求,是典型滥用职权、选择性徇私处罚。
二、违规出具虚假用地手续、以罚代刑,规避企业刑事追责
新规明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即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本案磊源、陆顺实际占地面积均远超刑事追诉门槛,但时任娄桥街道陈海伦、李新坚违规出具无偿用地联系单为违法占地背书洗白,瓯海资规分局明知涉案企业已触刑责,拒不移送刑事案件,仅作行政处罚降格结案,违背“违建必处、涉刑必移”的司法新规。
三、怠于履职拒不落实强制执行,违反拒执必究规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新规强调,拒不履行土地处罚决定、继续非法占用耕地的主体必须强制执行追缴罚款、拆除违建。涉案两份处罚文书生效后,瓯海资规分局与娄桥街道长期不作为,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磊源、陆顺涉案巨额罚没款项长期无法足额收缴入库,涉案耕地至今仍被企业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权益、国家耕地保护制度、国库财产持续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陈海伦、李新坚及瓯海资规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篡改勘测数据、选择性畸轻畸重处罚、违规出具虚假用地材料、私自涂改罚没款数额、以罚代刑不移送刑事案件、拒不落实强制执行,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违背2026年国家耕地案件司法新规,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违法。
控告请求
1、依法调取磊源、陆顺两案原始测绘底档、全案处罚卷宗、2020年7月3日《场所使用联系单》原件、各级审批签字底稿、罚没款财务收缴台账,核查土地面积篡改、陆顺案件罚没款少写一位数字的违法事实,固定全套违规执法证据。
2、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陈海伦、李新坚及瓯海资规分局案件经办、审批工作人员违纪责任,经查实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责。
3、督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全额追缴磊源、陆顺两家企业全部法定罚没款项足额上缴国库;对两起占地超刑事立案标准案件,依照最高法最新司法规定补全刑事案件移送手续,依法追究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呈报单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叶海静
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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