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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信 投诉人:徐光明,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枫二村浦亭街5号,身份证号: 330324195601134474,电话:13732093629。 被投诉人:徐碎芝,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枫林镇枫一村大宅巷6号 徐贤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枫林镇枫一村大宅巷6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本顺,人民陪审员:戴巧珠,人民陪审员:陈晓芙 案情简介: 2015年初,经被投诉人徐碎芝、徐贤强介绍,三亚市场前景好,动员投诉人投资一起开超市。投诉人经过深思,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9月9日,分两次借款给徐碎芝69万元用于开超市。2016年春节,俩被投诉人回温州过年时对投诉人讲,投资都亏空了还欠80万元。此后,投诉人多次要求俩被投诉人归还借款被拒绝,形成纠纷。 投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 0324 民初 1204 号民事判决书; 2、支持原审投诉人的相关诉求; 3、请求立案调查,对被投诉法官、检察官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和 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永嘉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 一、本案并非合伙协议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投诉人与被投诉 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 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 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 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 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本案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投资协议且三亚 好又惠商贸有限公司虽在进行工商登记时未将原告作为股东进行登 记,且两投诉人从未如实告知投诉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此,该合伙协议自始不成立。 另,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书面的借款合同并不影响投 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通过口头及行为达成借款合意,即不影响法律行 为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是借款关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投诉人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二、原审法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 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 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 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 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本案法官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罔顾真实情况,直接导致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审判人员 在工作中要做到作风严谨、务实为民,要做到信念坚定、遵法守纪、 服务人民。然而本案被投诉人没有端正观念、对自己的要求不严、管 理不力,没有实实在在关心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没有一点人道主 义精神。没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请求上级领导彻查此事,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公正审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是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恳请各位领导能够关注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枫林镇枫二村村民 徐光明 手机:1373209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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