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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旧案:被“遗漏”的17万诈骗罪和退休老人的雪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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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5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醴陵旧案:被“遗漏”的17万诈骗罪和退休老人的雪冤路
检察机关说“证据确实充分”,主审法官却认定“证据不足”,而伪造的“刘雪平”竟成了我“担保”的铁证,请网友评评荒唐不荒唐?
冤案.png
  2015年,湖南醴陵,一起普通的诈骗案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瞿作章,利用自己交通局职工的身份,伪造施工合同、KTV合股协议,骗了三个受害人一共17万元。
  检察机关查得很清楚。追加起诉决定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7万元,分三笔:
  5万,骗了傅初林;
  5万,骗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7万,骗了张傲宇。
  证据链条完整:有伪造的合同,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证言。
  其中,有一个证人就是我刘雪平。
  我本不该出现在这个案子里,但法官一判,我掉进黑洞洞的“冤窟”至今熬过了十年。
  一笔刘雪平“签字”的借款,刘雪平从头到尾不知情
  案情并不复杂。瞿作章在骗钱的时候,伪造了几份合同和借款担保书。
  其中,担保人一栏写着“刘雪平”三个字,还按上了“刘雪平”的手印。
  问题是:我刘雪平从来没有签过这个字,也没有按过那个手印。
  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开始,我就一直强调:我不知道这件事,我没有担保过,那个字不是我签的。
  瞿作章自己也供认了——合同是伪造的,“刘雪平”的签字是别人代签的。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清清楚楚。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个事实是明确的:我刘雪平是受害人之一,我是被冒名的,是无辜的证人,不是被告人,不是担保人,不是任何法律责任承担者。
  所以,检察机关在追加起诉书里,把我刘雪平列为证人。
  到了法官手里,事情变了
  案件到了醴陵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叫陈水平。
  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瞿作章诈骗17万元的犯罪事实,应当全部定罪处罚。
  但判决下来的时候,这17万元里的一大块——涉及刘雪平“被担保”的那部分——被法官从诈骗罪里“摘”了出去。
  为什么?
  判决书的理由是:公诉机关没有对“刘雪平”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所以这一部分诈骗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这个理由,在法学上有意思了。
  刑事诈骗案,认定的是瞿作章有没有虚构事实、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伪造合同。被告人自己都承认合同是假的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录音录像全部指向同一个事实,这部分诈骗的犯罪事实已经查得清清楚楚。
  但法官说:你要证明那个签字不是刘雪平签的,你没有做鉴定,所以这个罪不能定。
  把对“担保人是否被冒名”的证明标准,用到了“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定罪标准上。
  这不是法律技术问题。这是逻辑问题。
  更关键的结果是:因为这笔“证据不足”的诈骗没有被定罪,那笔借款在法律上就变成了一个说不清楚的东西——而刘雪平作为那个“签字的人”,被卷进了一场民事责任的泥潭里。
  一个从来没有签过字、从来没有同意过担保、对整件事毫不知情的人,因为法官一句话,被拖了十年。
  十年后,受害人写了一份刑事控告状
  2025年,我刘雪平已经68岁了,但维权之路仍在延伸,迄今为止还见不到冤情被昭雪的曙光。
  于是,我写了一封刑事控告状,递给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控告人:陈水平,原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已退休。
  控告的罪名:徇私枉法罪。
  我在控告状里写得很克制,但每一条都指向核心问题:
  1、陈水平无视完整刑事证据,被告人自认伪造合同、录音录像证实代签,他却选择性忽略;
  2、刻意拔高证据标准,刑事诈骗案要求做民事笔迹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3、混淆刑民法律关系,把已经查实的诈骗,硬说成“事实不清”,结果让一个无辜的人背上了十年的责任。
  显然,这不叫证据不足,这叫故意包庇。
  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决定书上,写得清清楚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水平一句“笔迹没鉴定”,就把这部分犯罪事实抹掉了。
  瞿作章少认了17万诈骗金额,少判了好几年。
  刘雪平多背了十年冤屈。
  没有一个“离奇”情节的普通案件
  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惊天冤狱,没有戏剧性的反转—普通、平凡、寻常,就是这起案件的特点。
  它就是一个很典型的、很多基层司法案件中可能正在发生的事:
  检察机关说“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说“证据不足”。
  被告人自己承认了,法官说“你再做个鉴定”。
  一个明明是无辜的证人,因为法官的一个“认定”,背了十年说不清的债。
  尽管十年的维权路走得跌跌撞撞,但直到今天,我仍然相信法律。
  所以,我写了一份刑事控告状,递给了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
  我不知道这份控告状最终会走到哪一步,会不会立案,会不会再审,会不会改判。
  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
  作为一个68岁的老人,用一份工工整整的法律文书,把十年的委屈一条一条写清楚,递给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果这样都换不来一个答案,那才是真正该被追问的事。
  背冤的刘雪平不是被告人,而是无辜人和受害人
  整件事最荒谬的地方在这里:我刘雪平从来不是被告人。或者说,从头到尾、自始至终,我都是这个案子的证人、无辜人和受害人。
  瞿作章伪造了我的签名,让我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倒是瞿作章以御江豪庭一套房为幌子,被他骗去了33万元我是受害者,当时没有起诉他是想他早点刑满还钱,出来后,奇怪的是:他声称他不认识陈水平,我说他是鬼判的吧。(有录音为证)应该是维权的,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
  结果法官一句话,我变成了一个“说不清楚”的人。
  名誉受损,经济牵连,四处奔波。
  一个68岁的老人,现在还在问:什么时候能雪冤?
  尊敬的检察官:
  以上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而是一个被复杂处理了的案件。它关乎的不只是一笔17万元的诈骗款,更是一个68岁老人十年的清白与坚持。
  我写这份控告状,不是为了把谁打倒,而是为了把真相扶起来。我依然相信法律,所以我把最后的希望交给了检察机关。请您们看看这份材料,看看这些被刻意忽略的证据,看看一个无辜证人为何背了十年的“说不清”。
  法律监督,监督的正是那些本该秉公执法却偏离了轨道的人。如果连这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都得不到纠正,那“雪冤”二字,就只能永远停留在纸面上。
  我恳请您们:
  依法立案,查明原审法官陈水平是否存在徇私枉法;
  依法追诉,将那被错误摘除的17万元诈骗事实重新定罪;对附带诈骗走我33万的遗漏罪立案侦查。
  依法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我刘雪平一个清白。
  控告人:刘雪平
  联系电话:18274176585
  2026年5月25日
法律之剑4.jpg
微评:法官一句话 害人十年余
  一个从未签过字、从未做过担保、对整起诈骗毫不知情的人,因为法官一句话,莫名其妙背了十年“说不清”的债。这不是离奇剧本,而是发生在湖南醴陵的一起真实旧案。
  案情本不复杂:被告人瞿作章伪造合同诈骗17万元,冒用刘雪平名义在担保栏签字。检察机关追加起诉,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雪平被明确列为证人——他是被骗的,是受害人,是应当被法律保护的一方。
  可到了法官陈水平手里,荒唐事发生了。
  面对被告人自认伪造、录音录像证实代签、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法官偏偏只盯着虚构的一件事:公诉机关没做笔迹鉴定。于是,涉及刘雪平“被担保”的那部分诈骗事实,被以“证据不足”为由,从诈骗罪中硬生生摘了出去。
  这是什么逻辑?刑事诈骗案,定罪的核心是被告人有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被告人自己都承认合同是假的,签名字迹是否出自刘雪平之手,与诈骗罪的成立有何必然关系?用一个民事担保的证明标准,去否定一个已经查清的刑事犯罪事实——这不叫严谨,这叫有意或故意的错位。
  更致命的是后果:那笔17万中的一部分因“证据不足”未被定罪,借款在法律上变得模糊不清,而刘雪平作为那个“签字的人”,被卷入了长达十年的民事责任泥潭。一个无辜证人,因为法官的一纸认定,反成了甩不掉责任的“担保人”。
  法官一句话,害人十年余。
  十年后,68岁的刘雪平递上刑事控告状,控诉陈水平徇私枉法。他没有夸张修辞,只是冷静指出:无视完整证据、刻意拔高标准、混淆刑民关系。
  最值得追问的,不是刘雪平冤不冤,而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链条毫无争议的案件,法官何以能如此“自由裁量”?“证据不足”四个字,究竟是客观判断,还是某种不便言说的选择?
  如果连这样的案件都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与纠正,那“雪冤”二字,就真的只能永远停在纸面上了。刘雪平相信法律,法律也应当回应这份相信。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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