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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上级机关督办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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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15: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提请上级机关督办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申请书
申请人: 叶海静, 男, 1979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 330304197912215435
住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南路59号

申请事项

1. 依法对(2020)浙0329刑初185号,(2021)浙03刑终105号,(2022)浙刑申22号、(2023)浙0304刑初72号、(2023)浙03刑终453号、(2024)浙刑申199号全链条案件启动司法监督及再审审查;
2. 查明同一事实重复追诉、虚假口供代做代签、关键当事人无本人笔录、采信传闻证言、刻意牵强构陷定罪、私自篡改指控情节、违规会见羁押人员、胁迫逼签等违法办案情形;
3. 撤销错误刑事判决及驳回申诉通知,纠正冤错案件,对无辜超期羁押八个月零两天依法纠错;
4. 依法追究相关检察官、法官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违纪及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人家中共有三处房屋,2016至2017年期间,地方为推进拆迁逼签,故意拆除本人新房电表、切断生活用电,以断电拆表方式变相逼迁,本人被逼无奈才有后续维权言行。本人依法实名举报当地干部违章建房、环保违规、公款吃喝、非法占地等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内容均属实,属于公民正当信访维权、合理诉求表达,本身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

瓯检公诉刑不诉〔2017〕164号不起诉案件,起因系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违法强拆电表、擅自断电,导致叶海静正常生活无法保障、合法维权求助无门,最终以攀爬高压电线高塔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名立案追诉、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提审环节,办案人员已将全部制作完成的口供笔录向叶海静出示并核对确认,相关口供完整固定在案,其中明确记载了叶海静在现场与叶文松发生争执、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反映娄绍光存在腐败问题、违法强拆百姓房屋等全部事实经过,全案核心事实与言词证据均已固定完毕。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未对拆迁违法强拆电表、违法断电的起因进行实质性审查,未对口供中记载的幕后关联事实予以核查认定,仅以叶海静攀爬高压电线高塔为表面事由,以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刻意回避案件背后的拆迁纠纷与变相逼迁问题。
2017年该纠纷事实已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瓯检公诉刑不诉〔2017〕164号不起诉决定,同一事实已经法定程序终结。在该不起诉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后续由泰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直接使用瓯检公诉刑不诉〔2017〕164号案件中完全相同的一份口供、同一基础事实,再次对叶海静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叶海静因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被重复刑事追诉,此前因该案被羁押的八个月期限未依法予以折抵、未作任何处理,属于明显违反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违法重复追责的情形,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与人身权利。后续办案机关不调取2017年原始口供卷宗,反而另行重新制作与原内容完全一致的新口供,对同一旧事重复追诉、重复评价,导致本人被无辜关押八个月零两天,纯属冤押白关,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第一起刑事案件关键违法事实
案号: (2020)浙0329刑初185号一审、(2021)浙03刑终105号二审、(2022)浙刑申22号申诉复查

本案存在多处根本性程序违法与事实捏造:
叶文松本人自始至终从未做过任何一份本人亲笔口供,案卷中所有冠以叶文松名义的笔录,全部由徐胜海代做、代签字,属于刻意伪造虚假证言、非法证据,依法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依据。本案指控涉及的林照光、娄绍光二人均未亲自制作任何询问笔录、无本人签字确认的口供供述,案卷中全部相关指控内容均为公安机关单方编造拼凑形成,无任何合法有效证言支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其余全部证人均不在事发现场,没有一人现场亲身目击,所有陈述均为道听途说、传闻转述,属于法律上不得采信的传闻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恶意虚构指控,编造本人二十四小时、三百六十天常年变相辱骂叶文松的离谱情节,明显违背常理、毫无事实支撑;泰顺法院明知该说法荒唐不实,擅自私自篡改指控内容,强行缩减认定为三分钟言语争执,刻意把本人套入定罪框架。

即便按法院强行认定的三分钟口头言语争执,也只是农村邻里日常随口闲话口角,情节显著轻微,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单凭所谓三分钟言语强行定罪,属于刻意拔高情节、牵强套罪,构成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的法定义务,同时触犯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属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隐瞒损毁证据、徇私枉法裁判的严重违纪违法情形,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犯罪。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官潘标标在无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无正规会见文书的情况下,私自带领蔡海龙违规进入看守所,刻意关闭现场监控,私下接触羁押中的本人,当面恶意恐吓、言语挑衅刻意刺激,借机施加迫压压力;办案民警违规带领柯雪芬、任爱进入看守所,全程开启监控录像,由任爱向本人当场宣读五十万元撤销处理告知文书,二人故意借宣读文书恶意言语刺激、蓄意挑衅设套。本人仅当场申辩澄清,申明自己并未涉及相关事由,只是据实辩解,并无任何过激言行;而潘标标、蔡海龙、柯雪芬、任爱等人蓄意进入监区,刻意恐吓刺激、引诱争执,故意布设圈套激怒本人,借机截取监控画面刻意制造把柄、罗织罪名,借羁押状态逼迫本人签字妥协、放弃合法拆迁权益,全程程序严重违法,相关意思表示均非本人真实意愿,所涉材料依法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客观公正、依法监督”的法定职责,同时触犯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项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一)(二)(十)项,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作为失职的违纪违法情形。

一审法官季龙斌、二审法官刘建国,明知存在代做代签虚假口供、证人不在现场仅为传闻、指控情节被法院私自篡改等重大问题,仍不予核查、不予排除非法证据,强行定罪判刑;省高院申诉复查亦视而不见、径直驳回,明显包庇下级违法办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的履职规定。

二、第二起刑事案件关键违法事实
案号: (2023)浙0304刑初72号一审、(2023)浙03刑终453号二审、(2024)浙刑申199号申诉复查

本人刑满后继续合法维权、拒绝不合理拆迁签协,地方仍以同一拆迁遗留事由再次立案追诉,属于明显打击报复、重复追责。
本起拆迁逼迁、强拆电表及房屋违法强拆事实,已有生效行政判决明确确认: (2020)浙0304行初59号、304号判决确认撤销50万赔偿书行为违法;(2021)浙0304行初19号判决确认强拆电表违法;(2021)浙0304行初314号、315号判决确认涉案房屋违法强拆,行政裁判证据确凿、事实已定。

本案办案及定罪存在严重违法构陷情形:
本案所有指控证人均不在现场,全部只是在抖音平台刷到本人发布的视频,无任何现场目击经历,仅凭线上观看主观臆断做虚假陈述。本案中所谓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等化名证人,本人均互不相识、无任何交集,全系公安机关单方召集安排作证,不了解案件客观事实,证言均为主观臆断,不具备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

本人抖音视频仅系正常网络表达,视频中配有李新坚、张斌、陈海伦、潘标标等人照片,搭配普通《南无阿弥陀佛》佛教音乐,属于个人正常言论表达与宗教信仰自由范畴,完全合法合规。相关证人系本人此前实名举报的利害关系人员,心存报复刻意曲解乡下风俗: 当地仅有丧葬办丧事时才会播放同类悲伤佛音,该批人员便牵强附会、恶意歪曲,硬指认本人搭配人物照片播放佛音,就是变相咒人死亡、变相辱骂他人,纯属无中生有、刻意罗织罪名。

本案李新坚、张斌、潘标标等人员虽制作本人询问笔录,但其作证核心目的系配合违法办案,逼迫本人及家属签署拆迁协议、认罪息访,证言均为基于利害关系的恶意曲解,并非客观真实陈述。

正常配发人物生活照片、播放普通佛音,既无侮辱言辞,也无威胁诋毁行为,根本不具备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一审法官虞小丹、二审法官陈铭哲,明知证人系被举报利害关系人、不在现场仅刷抖音主观解读、指控逻辑牵强荒唐,仍无视生效行政判决确认的强拆违法事实,不予采信本人维权证据,执意维持定罪裁定,继续以刑事手段压制合法信访维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的履职规定,涉嫌枉法裁判。

浙江省高院(2024)浙刑申199号复查同样回避全案违法疑点,对虚假证言、牵强构陷、重复追诉等问题不予审查纠错,严重剥夺本人合法申诉救济权利。

综上全案总结
2017年同一事实已作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另行重做相同口供、旧事重提重复追诉,造成本人无辜被关押八个月零两天,羁押刑期纯属冤受白关;
第一案中叶文松从未本人做过口供,全由徐胜海代做代签伪造笔录,林照光、娄绍光无任何本人笔录,其余证人全部不在现场、仅为传闻传言,法院采信非法虚假证据、私自篡改指控情节,把普通邻里随口闲话强行入罪,违反《法官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
第一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潘标标违规带领蔡海龙进入看守所、刻意关闭监控,恶意恐吓言语挑衅刺激本人;柯雪芬、任爱等人进入监区全程开启监控,宣读五十万元撤销赔偿告知文书故意言语刺激、蓄意设套引诱,借故罗织把柄逼签妥协,相关非法取证行为未被依法追究与排除,违反《检察官法》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
第二案证人均不在现场,仅抖音刷到视频便借乡下风俗恶意曲解,公安单方安排不相识的化名证人作证,将本人正常配发照片、播放佛音的合法网络表达,牵强认定为变相辱骂、咒人死亡,刻意构陷入罪;
已有多份(2020)浙0304行初59号、304号及(2021)浙0304行初19号、314号、315号行政判决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司法机关无视拆迁起因、无视合法维权、无视证据规则,层层包庇、枉法定罪。

全案事实清楚、违法疑点确凿,特依法申请上级机关启动监督再审,撤销错误刑事裁判,纠正冤错案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维护本人人身权、财产权及合法信访维权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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