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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追究金建设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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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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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6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发生在1974年,永嘉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12月12日作出《(79)永刑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浙南分院的逮捕批复书等,还有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作出(79)刑上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上述事实可知,罪犯金建设、张顺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逮捕。可是该案至今已长达四十多年之久,罪犯金建设、张顺利二人仍然未能抓捕归案。究其原因之一就是金建设儿子—金雷波是原永嘉县岩坦镇党委书记,现已升为永嘉县宣传部副部长,致使永嘉县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等部门在明知金建设已回家的情况下,不抓捕、不立案、不侦查,没有依法依规办案,官官相护,至今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其中罪犯金建设早已在1987年就回到永嘉县岩头镇家中生活,并非“潜逃在外、无法抓捕”。)根据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在此恳请社会有识之士和各界领导督促永嘉县公安局、检察院等将杀人罪犯追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审判,还司法一个公正。----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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