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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俭:关于以周海萍案为鉴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深化司法作风建设 树立正确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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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以周海萍案为鉴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深化司法作风建设 树立正确司法政绩观的
建  议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政绩观主题教育,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与裁判文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对法治的信仰。近期,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周海萍诉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案”中作出的(2025)浙0324行初166号行政裁定,暴露出的问题并非孤立的个案瑕疵,而是折射出部分法院在司法理念、专业素养和工作作风上存在的深层次偏差,与主题教育的要求背道而驰,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的“如我在诉”理念精神实质严重不符。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此案为典型样本,深入剖析,推动全国法院系统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将“如我在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
  一、基本案情反映的突出问题:程序与实体的混淆,本质是对“如我在诉”理念的背离
  在该案中,永嘉县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完成了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内的全部实体审理活动。然而,该院最终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这一定性引发了法律专业人士和当事人的强烈质疑。
  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该裁定存在根本性错误:
(一)混淆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性质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即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性问题,即原告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前者用裁定,后者用判决。本案既然已经过完整的实体审理,法院理应对案件实体争议(如出生日期认定是否合法、退休审批程序是否正当)作出判决。法院在实体审理后却作出程序性驳回裁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矛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所指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回避了对实体争议的审查,导致“程序空转”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行政机关依据存在矛盾的档案材料认定公民出生日期并批准退休,是否合法、合理。这完全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法院以程序理由驳回,实质上回避了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司法监督,使得当事人历经信访、复议、诉讼等漫长程序后,核心诉求仍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审理和裁判。这耗费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精力,却未能“案结事了”,与“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相悖。
  这种“审理了却不判,判了却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表面上是法律适用技术问题,深层次反映的是司法作风不实、司法为民理念淡薄的问题,更是对“如我在诉”理念的彻底背离。“如我在诉”要求法官换位思考,体察当事人疾苦,将心比心,实质化解纠纷。而本案中体现的“机械司法”、“程序了事”倾向,只求在形式上走完流程,而不关心裁判是否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这恰恰是错误政绩观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将“结案率”、“程序合规”视为主要政绩,而忽视了“服判息诉”、“实质化解矛盾”这一根本目标,与“如我在诉”所追求的价值导向南辕北辙。
  二、人民视角的期待与“如我在诉”的内在要求:专业、公正、有温度的司法
  “如我在诉”理念的核心,正是要求司法者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感受其诉求、体察其困境、回应其期待。这与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期望高度契合:
(一)期待专业精湛的“裁判者”
  人民期望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够准确区分程序与实体,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如我在诉”要求法官在专业判断时,能理解当事人对法律公正的朴素期待。像周海萍案中这种基础性的法律概念混淆,不仅损害了司法专业的公信力,更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与无助。
(二)期待公正无私的“守护者”
  人民期望法院敢于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侵害。“如我在诉”要求法官在面对“民告官”案件时,能感受到普通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艰难与迫切。当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等理由轻易将涉及公民重大权益(如退休待遇)的争议拒之门外时,人民感受到的可能是司法对行政的迁就甚至纵容,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悖,更与“如我在诉”所倡导的司法担当背道而驰。
(三)期待有温度、负责任的“解纷人”
  人民期望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套用,而是能体察民情、关注实质正义的过程。“如我在诉”要求法官在审理中,能敏锐抓住案件核心,主动审查关键事实与程序。在周海萍案中,年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何时退休、养老金多少等切身重大利益。法院在审理中应当敏锐抓住这一核心,主动审查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在程序问题上“绕圈子”,让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落空。永嘉县法院的裁定,更像是一个“技术性驳回”,而非一个“负责任的决定”,完全未能体现“如我在诉”所要求的司法温度与责任感。
  三、国家治理的高度:司法公信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如我在诉”是提升公信力的关键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我在诉”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法论和实践路径。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成效的窗口,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试金石。
(一)个案不公,损伤的是整体司法权威
  像周海萍案这样的裁定,或许在法院内部被视为“依法”处理了一个“棘手”或“敏感”案件,快速完成了结案指标。但其社会效果是灾难性的:它向公众传递了“法院不愿管、不敢管民告官案件”、“诉讼程序只是形式”的错误信号,严重侵蚀司法权威和法治信仰。践行“如我在诉”,就是要杜绝这种“案结事不了”的敷衍做法,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公信。
(二)作风不实,影响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作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不担当、不作为、不专业的司法作风,会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进而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如我在诉”理念的提出,正是为了根治这种作风顽疾,引导法官将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在全党强调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背景下,司法领域的政绩观更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将“如我在诉”的落实效果作为重要衡量标准,而非简单的案件数量指标。
(三)监督缺位,纵容的是行政任性
  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法院不能依法、大胆地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就等于变相放弃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如我在诉”要求法官在行政诉讼中,能深切体会行政相对人面对公权力时的弱势地位,从而更加积极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四、具体建议:将“如我在诉”理念全面融入司法实践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一)将此案作为全国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反面典型教材
  结合政绩观主题教育,组织全国法院,特别是行政审判法官,围绕该案暴露出的“程序空转”、“机械司法”、“回避实体争议”等问题,对照“如我在诉”的要求开展深入讨论和反思。深刻剖析此类做法如何背离了司法为民宗旨,如何损害了群众感情和司法公信,引导法官真正树立“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的办案意识。
(二)以“如我在诉”为导向,强化对“驳回起诉”等程序性裁定的规范和监督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或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严格限定“驳回起诉”等程序性裁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已经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核心诉求明确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以程序理由简单驳回。应建立“程序空转”识别与纠错机制,将是否实质回应当事人诉求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标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此类裁定的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监督。
(三)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和“当事人服判息诉”
  作为践行“如我在诉”的核心考核指标。在法院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大幅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信访投诉转化率”等体现纠纷实质性解决和群众满意度的指标权重。引导法官将工作重心从“走完程序”彻底转向“查清事实、辨明是非、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作为司法政绩的最终体现。
(四)将“如我在诉”融入司法作风建设与专业能力培训全过程
  在司法作风建设中,将“如我在诉”作为核心要求,坚决纠正“冷硬横推”、“敷衍塞责”等不正之风。在专业培训中,不仅要培训法律适用技能,更要培训群众工作方法、沟通技巧和同理心,提升法官在复杂案件中把握实质正义、做好释法明理、促进矛盾化解的综合能力。
(五)以“如我在诉”理念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对于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谨慎适用“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条款。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立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防止出现“立案难”变相成为“受理难”。探索建立对滥用程序理由拒绝实体审理的问责机制。
  周海萍案虽小,却是一面镜子,照见了我们司法肌体中亟待修复的环节,也检验着“如我在诉”理念是否真正落地生根。以此次主题教育为契机,下大力气整治司法作风,将“如我在诉”从口号转化为每一个法官的自觉行动和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标准,树立以“人民满意”、“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司法政绩观,方能真正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附件:(2025)浙0324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扫描件)
建议人:曾令俭     
电  话:13588913355  
日  期: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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